- 編號:9988
- 書名: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法學論叢)
- 作者:張民安
- 出版社:北大
- 出版時間:2003年1月
- 入庫時間:2003-1-8
- 定價:28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在20世紀50年代之前,公司被認為是解決企業從事生產活動
中所面臨的資本問題的手段,而企業則被認為是組織生產的方法,因
此,公司不同于企業,兩者有本質的區別。企業作為一種組織生產的
方法是由眾多的利害關系人組成的,諸如企業所有權人、企業管理
者被業勞動者、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同企業從事交易的債權
人等。所有這些人均同企業的生死存亡息息相關,都是企業的利害關
系人,企業法應當平衡這些人的利益,不允許企業內部出現某些利益
主體嚴復損害其他利益主體現象的發生,而公司則不同于企業,它不
是組織生產的方法,而是籌措經營資本的手段,因此,公司法的首要
任務是建立法律上的各種機制,以便刺激投資人投資的積極性,使公
司能夠在短期內聚集大量的資本。公司法所建立的此類法律機制雖
然多種多樣,但最重要的法律機制有兩個,即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之
承擔和公司惟一性目標之實現。所謂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之承擔是
指公司股東在將自己的資金投資到公司時,他們對公司活動所產生
的債務僅僅以他們出資或明確承諾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除
非他們明確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否則,他們不得被責令對公司的債
務承擔個人責任;股東有限責任的承擔使公司投資人在將資本投入
公司時能夠預見到自己將來有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使他們
可以理智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不至于因為法律責任范圍的無法確
定而使自己無法理性地生活。所謂公司惟一性目標之實現是指公司
法認為,既然公司是籌措資本的手段,則公司法應當要求公司的管理
者在管理公司事務和執行公司業務時將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自
己行為的最終目標,當公司股東的利益和其他利益關系主體的利益
產生沖突時,公司董事應當犧牲其他利益關系主體的利益而使公司
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公司董事能夠使公司股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使
其最大化,應當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們違反了自己對公司所
承擔的義務,公司可以因此而追究董事的法律責任。公司目標的惟一
性使公司股東通過有限的資金投入能夠獲得潛在的無限的收益,從
而刺激了他們的投資積極性。
20世紀50年代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經濟均得到
重大發展,公司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已經得到有效確立,因
此,為了抑制公司的經濟活動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兩大法系國家
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開始改變它們對公司的性質和作用的認識,認
為,公司并非僅僅是籌措資本的手段,它們同樣也是組織生產的手
段,同樣是企業,同樣涉及到眾多的利益關系主體的利益,因此,公司
法的目標并非是為了單純地實現公司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目標,而是
為了實現公司法上的各種利益關系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司法不
應當借口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而犧牲公司其他利益關系
主體的利益。因此,公司法雖然要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但是,它同樣
也要保護公司董事的利益,保護公司發起人的利益,保護公司債權人
的利益以及公司高級行政官員的利益。促成公司性質和作用發生轉
變的重大因素是所謂的公司債權人保護的需要。這就是,20世紀50
年代以來,隨著公司社會地位的日益加強,為了確保自己不被解雇,
公司董事在為公司行為時,僅從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出發,大
量進行富有投機性、冒險性的商事活動,而很少花費時間和金錢去防
范各種意外事件的發生,使公司債權人遭受的風險大大加強。為尋求
公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防止董事的冒險行為和投機行為給公司債
權人造成毀滅性或災難性的損害,當代公司法學家采取了經濟學家
的理論,認為公司法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提供法律保護,使他們從傳統
民法中契約或侵權債權人的地位上升到公司法中的利益關系主體的
地位。在公司債權人地位得到提升的基礎上,現代公司法進一步對其
他利益關系主體的利益提供保護,這樣,當代公司法的功能并非像傳
統公司法那樣被認為僅僅是為了對公司股東提供保護,而應當是為
了平衡公司與公司股東、公司發起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司大股東和
小股東的利益,平衡公司股東和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關
系。這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和公司法的利益平衡理論。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和公司利益平衡理論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義,它
降低了公司在傳統公司法中的地位,提升了其他利益關系主體的地
位,為公司組織的穩定、協調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國傳統法律并不重視公司的地位,我國《民法通則》并沒有對
公司的設立、營運和解散等問題作出規定,因此在20世紀90年代之
前,公司法在我國民商法中處于空白之中。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
國民商法得到重大發展,國家制定了《公司法》,對公司組織的設立、
營運和解散等重大問題作出規定,這就是1993年12月29日所通過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該《公司法》的制定,其重要的目的是為
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
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我國《公司法》反映了現代公司法的
最新發展要求,認為公司也僅僅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公司同企業
沒有本質的區別,并將公司法上的各種利益關系主體的利益平衡作
為自己的任務。然而,我國《公司法》的此種規定脫離了我國的實際生
活,不能為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動力。公司法是采取傳統的以保
護公司股東為目的的法律機制還是采取現代的以公司法上的各種利
益關系主體的利益平衡為目的的法律機制,并非僅僅是一個法律問
題,而應當是一個經濟問題,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有直接的關
系,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在該國公司法上的直接反映。在20世
紀50年代之前,當西方的經濟發展還沒有完全達到很高水平的時
候,法律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通過公司法的眾多機制來刺激人們投
資的積極性,并通過此種投資來達到社會快速發展和經濟繁榮的目
的,此時,公司法強調公司目標的推一性對于刺激公司股東的投資積
極性具有重大意義;而當西方的經濟發展已經達到很高水平的時候,
刺激股東投資的積極性的任務已經基本完成,公司法雖然還要通過
一定的機制來推動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但是,它已經不再是公司法
的推一目的,公司法的目的已經轉變為對包括公司股東在內的各種
利益關系主體的利益提供保護。我國市場經濟十分落后,公司的發展
才剛剛起步,經濟發展的水平還很低,因此,我們不應當過分強調公
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而應當強調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認為公司管理
者的首要任務是實現公司股東投資回報的最大化,僅僅在強調股東
投資最大化目標的前提下,我國公司法才能強調其他利益關系主體
利益的保護。我國公司法之所以仍然要突出強調公司目標的惟一性,
主要是為了通過股東有限責任的承擔和公司股東投資回報最大化目
標的實現來刺激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使公司成為我國社會發展和
經濟繁榮的最重要力量。
張民安博士
2002年10月12日
目錄
第一章公司法上的利益關系主體
一、導論
二、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責任
三、公司法的利益平衡作用
第二章公司設立人的法律地位
一、公司發起和設立的重要意義
二、公司設立的制定法根據
三、公司設立主義
四、公司設立的法律效力
五、不完全的公司
六、公司發起人的身份
七、公司發起人對公司所承擔的受托義務
八、公司發起人所承擔的公司制定法上的
義務和責任
九、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之前所簽訂的契約
十、公司的設立章程
十一、公司獨立人格的否認
第三章公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
一、引論
二、現代公司法為公司債權人提供的一般保護
三、現代民法或普通法為公司債權人提供的
契約保護
四、董事對公司債權人一般民事義務的承擔
——當代公司法對公司債權人提供的法律保護
五、董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一般民事義務的
理論基礎
六、公司清算前所為交易行為的規避
——現代法律對董事強加的制定法上的義務
七、董事因從事不適交易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1986年英國《破產法》第213-214節
的分析
八、董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信賴義務
——“公司的利益”與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董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
——董事對公司債權人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四章公司的權力及權力的分配
一、公司的權力
二、公司法上的越權行為原則
三、公司法上的治理結構
第五章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
——公司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一、導論
一、公司股東的表決權
三、公司股東的查閱權和信息獲取權
四、公司股東的訴訟提起極
五、公司持異議股東所享有的股份價值的評估權
六、公司股東的股利分派請求權
七、公司股東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六章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二)
——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法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控制模式:股份的自由
轉讓的限制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控制模式:公司權力結構的
調整
四、有限責任公司僵局的打破
第七章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三)
——公司小股東的法律保護
一、公司小股東法律保護的現代分析
二、強制公司或股東購買小股東的股份
——美國1985年《公司法》第459-461節
三、股東代位公司對致害人提起訴訟
——當代各國派生訴訟的比較研究
四、公司小股東法律保護原則在我國公司法中的
確立
第八章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
——公司董事的職位
一、公司董事的身份
二、公司董事職位的選任
三、公司董事的資格
四、公司董事職位的喪失
第九章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二)
——公司董事的權力
一、導論
二、公司董事的一般性管理權
三、公司董事不受限制的代理權
四、公司董事不受司法審查的自由決定權
五、公司董事所享有的其他權力
六、董事權力的集中行使原則
七、為公司的最好利益而行使董事權力的原則
八、為適當的目的的實現而行使董事權力的原則
第十章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三)
——公司董事的義務
一、董事民事義務的基本理論
一、董事的注意義務
三、董事的忠實義務
四、董事與公司之間的自我交易的禁止義務
第十一章公司高級官員的權力與義務
一、導論
二、公司高級官員的代理權限
三、公司高級官員所承擔的民事義務
第十一章公司組織結構的變更
一、導論
二、公司組織章程的變更
三、公司通過合并所進行的重組
四、公司通過整理計劃所進行的重組
五、公司通過收購所進行的重組
六、公司的解散、破產與清算
參考書目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