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刑事訴訟重點法條之刑事訴訟證明練習題及解析
重點法條23刑事訴訟證明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相關鏈接】 《刑訴解釋》
第五十二條 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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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桓嫒擞袩o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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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嫒说呢熑我约芭c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ㄆ撸┍桓嫒说男袨槭欠駱嫵煞缸?,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ò耍┢渌c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第五十三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
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
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
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復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應當附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調查、核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依法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認定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證據材料,應當告知檢察人員和辯護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復制后移送檢察人員和辯護人。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員簽名。
第五十八條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一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配套練習】
1.小剛是一名17歲的職業高中學生,在2000年10月5日國慶節放假期間,他潛入某單位辦公室,竊得手提電話3部。在公安機關對此案進行偵查時,下列哪些內容屬于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
A.小剛盜竊的事實
B.小剛的的年齡
C.2000年國慶節期間放長假的事實
D.小剛犯罪后的表現
【答案】 ABD
【解析】 C項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
2.下列案件能夠作出有罪認定的是哪一選項?
A.甲供認自己強奸了乙,乙否認,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B.甲指認乙強奸了自己,乙堅決否認,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C.某單位資金30萬元去向不明,會計說局長用了,局長說會計用了,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D.甲乙二人沒有通謀,各自埋伏,幾乎同時向丙開槍,后查明丙身中一彈,甲乙對各自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但收集到的證據無法查明這一槍到底是誰打中的
【答案】 D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47、162條,
《刑訴解釋》第58條規定,A中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罪;B中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也不能定罪;C中不能互相印證的口供,不能定罪;D中二人并非共同犯罪,但既有口供,又有子彈、被害人等證據,比較起來,只有D項是最有理由可以作出有罪推定的。
3.在一起誹謗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實、致使自己的名譽受到巨大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調取新的證據。據此,對于本案,負有證明責任的人員應當是:
A.江某
B.李某
C.李某和江某
D.李某僅有責任證明自己不構成犯罪
【答案】 A
【解析】 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4.某公司被盜手提電腦一臺,偵查人員懷疑是王某所為,王某一開始不承認,但后來經過刑訊承認了盜竊事實,并供述已將電腦賣給劉某,同時還說他之所以拿公司的電腦是因為公司拖欠了其6個月的工資。偵查人員找到劉某后,劉某說電腦又倒賣給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認,偵查人員威脅他:“如果不承認就按共同盜竊論罪!”秦某害怕,承認了購買電腦一事,并交出了電腦。此案中下列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A.王某承認盜竊事實的供述
B.王某有關公司拖欠他工資的辯解
C.秦某的證言
D.手提電腦
【答案】 AC
【解析】 王某承認犯罪事實是因為受到刑訊,而秦某提供的證言系因脅迫而作出,因此都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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