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和《行訴法解釋》第1條第2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國家行為
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具體包括:(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2)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3)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規章的行為;(4)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即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各類決定的統稱。除了獎懲、任免決定之外,行政機關的內部人事管理行為還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培訓、考核、離退休、工資、休假等方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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