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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全國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考 試
說 明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內容
和要求,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作如下說明:
一、考試目的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質較高、
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在市場經濟條
件下自我生存和發展的能力,提高企業獨立面向國內、國際市場的能力,為實現
依法治企準備人才,為實現“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基礎,舉
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二、考試性質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屬于國家設定的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準入性
執業資格考試。凡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頒發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表明已具備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資格,經
注冊后,可以以企業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工作。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全國范
圍內有效,表明具備了擔任經濟專業中級職務的水平和能力,單位可根據工作需
要,聘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是在企業法律顧問崗
位上評聘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根據《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企業
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對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由企業聘任并經注冊的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授予國家經
貿委用印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證書》,該證書是獲準以企業法律顧問身份執行
業務的合法證件。
三、考試內容和考試類型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分為四個科目: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
知識、企業管理知識、企業法律顧問實務。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和綜合(案例)分析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由計算機閱卷。
參加“企業管理知識”科目考試的考生可帶計算器(免套、非立式)。
符合《關于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和《關于實施〈企業法律
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
定的通知》(人發[1998]4號)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免考相應科目。
考試合格標準由人事部會同國家經貿委確定。
四、考試辦法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
辦法?荚嚪椒楣P試(閉卷)。
五、考試時間
2000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為2000年10月14日、15日兩天。
具體安排為:
10月14日
上午 9:00--11:30 綜合法律知識
下午 14:00--16:30 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企業管理知識
下午 14:00--16:30 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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