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權有效配置的激勵
關于司法權配置的研究結果是:司法公正與司法權的有效配置正相關。司法者獨立審判的制度安排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權的不同配置方式可以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審判獨立不僅能夠提高司法的公正水平,還能提高司法的效率。這里,司法效率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司法資源的節約和有效利用;二是指司法裁判結果對社會效率的影響。為了能夠激勵司法者公正和有效率地行使審判權,使外在干預對審判的影響降到最低,就應當為司法者公正裁判提供一種類似的產權激勵,獨立審判的制度安排具有此項功能。這里就司法權力配置的激勵和制度安排作進一步討論。
(一)審判獨立——司法權力的有效配置
本研究結果表明,要實現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從制度上保證法院和司法者的獨立審判,①只有制度先行,才能落實到司法者對個案的獨立判斷和裁決,從而保障其不受各方面干擾,最終實現裁判的公正與效率。外部的監督應當適度,不能干涉過多,否則只能適得其反。如何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并實現上述目標則需要通過一定的改革來實現。
審判獨立更多的是正義享用者的一項人權而不是司法本身的一項特權,是現代各國普遍承認或確立的一條基本法治原則。其基本含義有兩層:一是法院獨立于其他政府機關而存在并自主開展工作;二是法院及其法官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活動中,所發表的言論、作出的行為不受干預和追究,以便有效保障司法權的行使。如本書第一章所述,據對世界142部成文憲法的統計,有105部憲法規定了司法獨立或法官獨立的內容。同時,審判獨立已成為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原則和法治原則,有不少于6部的國際公約、宣言對此予以確認和宣示。司法公正實質是一種社會信任,該信任來源于個性特征、信譽和特定制度。在實行審判獨立的法治國家中,司法者始終與廉潔、高效、超然、權威等積極評價緊密聯系著,司法者以其學識、良知建立起了在社會上絕對的信任度和權威。一項對29個國家的實證研究結果也表明,對政府行政權力的限制和司法獨立程度與國民之間的信任度高度正相關:司法獨立程度上升一個點(最高為四點),信任度上升八個百分點。顯然,審判獨立程度對司法者及社會產生了不同的激勵效應。這說明審判獨立對司法者與社會的互動博弈來說是一種有效的權力配置方式,被實踐所證明,并被普遍接受。
司法職業界擁有知識和權力上的獨立是一個法治社會存在的前提。但是在我國,就審判獨立的制度安排或者說司法權力的配置,存在“逆向選擇問題”。即能否賦予司法者獨立審判案件的權力,一直跟委托人所擔心的司法者素質問題糾纏在一起,形成這樣一種循環:因為司法者素質低下(信息不對稱下對人力資本的平均估價),就不能讓他們獨立審判;但是,越不讓他們獨立,司法者的素質(包括高素質者)就越發低下去;或者“壞”法官將“好”法官驅逐出司法游戲規則之外!0逆向選擇導致了司法市場和權力配置制度安排的失靈,目前在是否實行法官獨立審判上已經彰顯出該問題。在應當先提高司法者素質還是先實行獨立審判之爭的問題中,依據經濟學實用主義的進路和本實證研究的結果,答案是:只有首先實行審判獨立,才能辨別出“好”法官和“壞”法官。進一步采取不同的控制權激勵方案使“好”法官得到信息租金,保持高素質,激勵其為社會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放棄對“壞”法官的帕累托改進是社會效率與信息租金的折中,可行的方法是,或者使其提高素質成為“好”法官,或者使其退出司法市場。
(二)對司法者的控制權激勵
本研究結果表明,從制度上保證人民法院審判獨立,并最終落實到法官獨立審判是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關鍵因素;該制度安排可以增加司法者的特殊職業偏好、信譽等,F行的司法體制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是導致司法存在諸多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這與學術界原先的認識和判斷是一致的。司法組織和各界對司法者工作的信任和尊重,良好的發展平臺,穩定的工作環境和使人安心的管理機制是目前司法者最需要的,而獨立審判的制度安排是滿足上述需要的全部基礎。
人的行為是由預期支配的,產權是通過預期來影響人的行為的。明晰的司法過程中的控制權也是司法者追求長遠利益的動力。在國家權力結構下,界定好司法及司法者與其他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責、權、利關系,讓司法者獲得依法獨立審判的排他性產權,則構成對司法者的控制權激勵。根據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規則是最好的法律。司法的制度合約中存在著支配司法者是否合作的交易成本,在交易成本成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力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界定和分配好司法者手中的“裁判產權”,使其正當獨立以消除外部性,對司法者人力資本的有效配置,將起決定性激勵約束。產權是信譽的基礎,信譽至上的司法裁判權具有知識權力之屬性,審判獨立是司法者自我實施制度的均衡方案。①該產權制度能夠給司法者提供如同他人一樣的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作為代理人的司法者從事的l:作涉及多個維度,司法者的工作不僅決定產品數量,而且更決定產品質量。同時司法者的一項工作是使用權力資產創造公正價值,另一項工作是維護和保養該權力資產不被濫用,故最優的產權安排應在風險成本主導的激勵效應與資產風險之間平衡。這同樣還表明合理的權力配置能夠發揮如同契約對司法者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合理的司法審判權配置,可以減少外界的干預。如果從制度上保證了審判的獨立,那么通過各種不當手段對司法者的干預將是高成本或無效的。從審判作為第三方所起到的資源配置作用的角度來看,對司法者自主裁判權的保障,能夠起到既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又使其獲得效率。當公正的審判使得資源的配置結果落入一個區間中時,司法者通過運用自由裁量權可以在公正配置結果的區間內尋找與均衡的核相交的均衡配置結果,這也是具有帕累托效率的配置結果。
進一步,只有一個自主的人,才有可能堅守自己的職業倫理底線。如果一個人不能自主的話,就沒有辦法去維護自己的良知,因為一切都是他人安排的、操縱的。獨立審判制度能夠使得司法者的個人效用提高,同時也能夠使得社會獲得公正司法的水平得到提高。這種機制已經通過實證分析中變量所滿足的條件表現出來,從激勵角度來看,也是對司法者進行控制權激勵所需要的。
摘自:王雷著《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