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8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8號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8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8號
為進一步改進海關監管和服務,海關總署決定在全面推開分類通關改革的基礎上,在全國海關試點開展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范圍:
。ㄒ唬┍本┖jP:空運進口貨物;
。ǘ┨旖蚝jP:海運進口貨物;
。ㄈ┥虾:jP:海運進出口貨物;
。ㄋ模┠暇┖jP: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
。ㄎ澹┖贾莺蛯幉êjP之間的轉關進出口貨物;
。└V莺jP:對臺貿易進出口貨物;
。ㄆ撸┣鄭u海關:海運出口貨物;
。ò耍⿵V州海關:空運出口貨物;
。ň牛┥钲诤jP:陸運口岸出口貨物;
。ㄊ┕氨焙jP:陸運口岸進口貨物;
。ㄊ唬S埔海關:陸運轉關進出口貨物。
二、通關作業無紙化是指海關以企業分類管理和風險分析為基礎,按照風險等級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分類,運用信息化技術改變海關驗核進出口企業遞交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辦理通關手續的做法,直接對企業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錄入申報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的電子數據進行無紙審核、驗放處理的通關作業方式。
三、試點企業范圍:海關管理類別為AA類、A類的進出口企業和報關企業。
四、試點企業經報關所在地直屬海關審核同意,在與報關所在地直屬海關、第三方認證機構(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簽訂電子數據應用協議后,可在該海關范圍內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
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的進出口企業需要委托報關企業代理報關的,應當委托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的報關企業。
五、經海關批準的試點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有紙作業方式或“通關作業無紙化”作業方式。選擇“通關作業無紙化”的企業在貨物申報時,應在電子口岸錄入端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
六、經海關批準的試點企業選擇“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申報的,應在貨物申報時向海關同時發送報關單和隨附單證電子數據。
若經營單位為AA類企業但不符合單證暫存條件的或者A類企業經海關審核同意的,可在海關放行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發送隨附單證電子數據。
若經營單位為AA類企業且符合單證暫存條件的,不需發送隨附單證電子數據,企業應根據海關規定自行保管相關單證。
七、各有關單位需要查閱、復制海關存檔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電子數據檔案時,按照現行檔案出證相關規定辦理。
八、涉及許可證件(不包括“入(出)境貨物通關單”)的進出口貨物暫不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作業方式。
九、涉及稅費但未選擇電子支付的進出口貨物暫不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作業方式。
十、采用“通關作業無紙化”作業方式的報關單如需修改/撤銷的,企業可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報關申報”系統“報關單修/撤單功能”提交申請。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試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