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2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2號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2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2號
為配合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提高通關效率,進一步規范進出口補充申報行為,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9號,海關總署開發了補充申報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對通關過程的補充申報進行電子化管理,F就啟用系統的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以下分別簡稱收發貨人、報關企業)主動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的,應在向海關申報電子數據報關單時,一并通過系統向海關申報電子數據補充申報單。
二、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申報時的價格、商品編碼、原產地等內容審核的過程中,要求收發貨人、報關企業進行補充申報的,可通過系統發送電子指令通知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電子數據補充申報單。
三、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應當在收到海關補充申報電子指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向海關申報電子數據補充申報單。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電子數據補充申報單經海關審核通過后,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應當打印紙質補充申報單(一式兩份)簽名蓋章后遞交現場海關。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申報的補充申報單,無需遞交紙質補充申報單。
五、電子數據補充申報單的修改、撤銷等比照報關單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六、海關對已放行貨物的價格、商品編碼、原產地等內容進行進一步核實時,要求收發貨人、報關企業進行補充申報的,應當制發《補充申報通知書》(具體格式見附件)書面通知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收發貨人、報關企業采用紙質補充申報單進行申報。
七、本公告內容自2012年9月20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補充申報通知書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385945.htm
海關總署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