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等文件的通知
(二)有相關學科專業為依托;
(三)有穩定的社會人才需求;
(四)有科學、規范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五)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必需的專職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六)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用房、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實習基地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制度。
第十條 專業設置和調整實行備案或審批制度。備案或審批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教育部設專門網站作為本項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務與管理平臺。
第十一條 高校根據《專業目錄》設置專業(國家控制布點專業除外),經以下程序報教育部備案:
(一)高校經校內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過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學;厩闆r、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等。
(二)高校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三)公示期滿后,高校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高校主管部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下同),教育部直屬高校直接報教育部。
(四)高校主管部門對高校提供的專業備案材料、公示期間所提意見、高校研究處理情況等進行形式審核。審核后匯總,于當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報教育部。
(五)教育部于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備案結果。
第十二條 高校設置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按第十一條有關程序和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教育部,經“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評審,于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審批結果。
第十三條 高校設置尚未列入《專業目錄》的新專業(以下簡稱新專業),經下列程序報教育部審批:
(一)高校經校內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過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學;厩闆r、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等,以及該專業與所屬專業類中其他專業的區分情況和專業基本要求。
(二)高校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三)在公示期間教育部委托相關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新專業的科學性、可行性以及專業名稱規范性提出意見,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滿后,高校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高校主管部門,教育部直屬高校直接報教育部。
(五)高校主管部門召開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會議,進行審議。高校主管部門根據審議情況確定擬同意設置的專業并進行匯總,于當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對需審批的專業進行評審,于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審批結果。
第十四條 批準設置的新專業列為特設專業。
第四章 專業調整
第十五條 高校調整專業名稱時,如調整為《專業目錄》專業(除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外),按備案程序辦理;如調整為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或新專業,按審批程序辦理。被調整的專業按撤銷專業處理。撤銷專業需由高校主管部門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六條 高校調整專業的學位授予門類或修業年限時,按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高校調整專業須在妥善安排擬調整專業在校學生培養工作前提下進行。
第十八條 高,F設專業連續五年不招生的,原則上按撤銷專業處理。
第五章 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
第十九條 高校、高校主管部門和教育部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或在現有專家組織中增加專業設置評議職能。
第二十條 高校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對本校設置和調整的專業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高校主管部門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國家以及本地區、本部門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社會人才需求、專業布點等情況,對高校設置新專業進行審核、審議。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作為教育部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專業布點、辦學條件等情況,結合相關教學指導委員會所提意見,評審需由教育部審批的專業。
第六章 專業監督檢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 高校應建立和完善專業建設保障機制,開展專業自評工作。鼓勵高校引入專門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專業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
高校應高度重視新設專業的建設,保證新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在沒有畢業生之前,對新設專業進行年度檢查、發布專業建設質量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高校主管部門綜合應用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資源配置等措施,促進所屬高校加強專業內涵建設。
在新設專業首屆學生進入畢業學年時,高校主管部門應組織實施專業評估。評估結論作為新設專業繼續招生、暫停招生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負責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對人才的需求以及畢業生就業狀況等信息,加強高校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
第二十六條 高校設置的專業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等情況,高校主管部門須責令有關高校限期整改、暫停招生。
第二十七條 未經備案或審批同意設置的專業,不得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置專業或經查實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門予以公開通報批評,所設專業視為無效;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增設專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發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教高〔1999〕7號)同時廢止。
附:1.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備案專業)申請匯總表
2.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審批專業)申請匯總表
3.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申請表(備案專業適用)
4.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申請表(審批專業適用)
附1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備案專業)申請匯總表
主管部門: (蓋章) 填表時期: 年 月 日
序號 學校名稱(全稱) 專業
代碼 專業名稱(全稱) 修業
年限 學位
授予
門類 師范
專業
標識 所在院、系名稱 主管部門
意見 備注
注: 1.師范專業須在“師范專業標識”欄中注明。師范性質的專業標注“S”,師范兼非師范性質的專業標注“J”。
2.調整專業或專業修業年限、學位授予門類、撤銷專業等情況請在備注欄注明。
3.若申請增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可授兩種(或以上)學位的專業,原則上選擇一種填入學位授予門類欄中。
4.擬按藝術學門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學門類的本科專業需在備注中注明“按藝術類招生”。
附2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審批專業)申請匯總表
主管部門: (蓋章) 填表時期: 年 月 日
序號 學校名稱(全稱) 專業
代碼 專業名稱(全稱) 修業
年限 學位
授予
門類 師范
專業
標識 所在院、系
名稱 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意見 主管
部門
意見 備注
注: 1.師范專業須在“師范專業標識”欄中注明。師范性質的專業標注“S”,師范兼非師范性質的專業標注“J”。
2.調整專業或專業修業年限、學位授予門類、撤銷專業等情況請在備注欄注明。
3.若申請增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可授兩種(或以上)學位的專業,原則上選擇一種填入學位授予門類欄中。
4.擬按藝術學門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學門類的本科專業需在備注中注明“按藝術類招生”。
附3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申請表
(備案專業適用)
學校名稱(蓋章):
學校主管部門:
專業名稱:
專業代碼:
所屬學科門類及專業類:
學位授予門類:
修業年限:
申請時間:
專業負責人:
聯系電話:
教育部制
目 錄
1.普通高等學校增設本科專業基本情況表
2.學;厩闆r表
3.增設專業的理由和基礎
4.增設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5.專業主要帶頭人簡介
6.教師基本情況表
7.主要課程開設情況一覽表
8.其他辦學條件情況表
9.學校近三年新增專業情況表
填表說明
⒈ 本表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增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內專業(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除外)。
⒉ 申請表限用A4紙張打印填報并按專業分別裝訂成冊。
⒊ 在學校辦學基本類型、已有專業學科門類項目欄中,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在對應的方框中畫√。
⒋ 本表由申請學校的校長簽字報出。
⒌ 申請學校須對本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普通高等學校增設本科專業基本情況表
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
修業年限
學位授予門類
學校開始舉辦本科教育的年份
現有本科專業(個)
學校本年度
其他擬增設的
專業名稱 本校已設的相近本、?茖I及開設年份
擬首次招生時間
及招生數
五年內計劃
發展規模
師范專業標識
(師范S、兼有J) 所在院系名稱
高等學校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審議意見
(主任簽字)
年 月 日 學校審批意見(校長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高等學校
主管部門形式
審核意見(根據
是否具備該專業辦學條件、申請
材料是否真實等給出是否同意
備案的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⒉學;厩闆r表
學校名稱 學校地址
郵政編碼 校園網址
學校辦學
基本類型 □部委院校 □地方院校 □公辦 □民辦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大學 □學院 □獨立學院
在校本科生總數 專業平均年招生規模
已有專業
學科門類 □哲學 □經濟學 □法學 □教育學 □文學 □歷史學
□理學 □工學 □農學 □醫學 □管理學 □藝術學
專任教師
總數(人) 專任教師中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教師數及所占比例
學校簡介和
歷史沿革
(300字以內,無需加頁)
注:專業平均年招生規模=學校當年本科招生數÷學,F有本科專業總數
3.增設專業的理由和基礎
(簡述學校定位、人才需求、專業籌建等情況)(無需加頁)
4.增設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包括培養目標、基本要求、修業年限、授予學位、主要課程設置、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和主要專業實驗、教學計劃等內容)(如需要可加頁)
5.專業主要帶頭人簡介
姓名 性別 專業技術職務 第一學歷
出生年月 行政職務 最后學歷
第一學歷和最后學歷畢業時間、學校、專業
主要從事工作與
研究方向
本人近三年的主要成就
在國內外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共 篇; 出版專著(譯著等) 部。
獲教學科研成果獎共 項;其中:國家級 項, 省部級 項。
目前承擔教學科研項目共 項;其中:國家級項目 項,省部級項目 項。
近三年擁有教學科研經費共 萬元, 年均 萬元。
近三年給本科生授課(理論教學)共 學時;指導本科畢業設計共 人次。
最具代表性的教學科研成果(4項以內) 序號 成果名稱 等級及簽發單位、時間 本人署名位次
1
2
3
4
目前承擔的主要教學科研項目(4項以內)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來源 起訖時間 經費 本人承擔工作
1
2
3
4
目前承擔的主要教學工作(5門以內) 序號 課程名稱 授課對象 人數 學時 課程性質 授課時間
1
2
3
4
5
教學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簽章
注:填寫三至五人,只填本專業專任教師,每人一表。
6.教師基本情況表
序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專業技術職務 第一學歷畢業學校、專業、學位 最后學歷畢業學校、專業、學位 現從事專業 擬任課程 專職
/兼職
1
2
3
4
5
6
7
8
9
10
7.主要課程開設情況一覽表
序號 課程名稱 課程
總學時 課程
周學時 授課教師 授課學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8.其他辦學條件情況表
專業名稱
開辦經費及來源
申報專業副高及以上職稱(在崗)人數
其中該專業
專職在崗人數
其中校內
兼職人數
其中校外兼職人數
是否具備開辦該
專業所必需的圖書資料 可用于該專業的
教學實驗設備
(千元以上)
(臺/件) 總 價 值
(萬元)
序
號 主要教學設備名稱(限10項內) 型 號
規 格 臺(件) 購 入 時 間
1
2
3
4
5
6
7
8
9
10
備注
注:若為醫學類專業應附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9.學校近三年新增專業情況表
學校近三年(不含本年度)增設專業情況
序 號 專 業 代 碼 本/? 專 業 名 稱 設 置 年 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附4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申請表
(審批專業適用)
學校名稱(蓋章):
學校主管部門:
專業名稱:
專業代碼:
所屬學科門類及專業類:
學位授予門類:
修業年限:
申請時間:
專業負責人:
聯系電話:
教育部制
目 錄
1.普通高等學校增設本科專業基本情況表
2.學;厩闆r表
3.申請增設專業的理由和基礎
4.申請增設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5.專業主要帶頭人簡介
6.教師基本情況表
7.主要課程開設情況一覽表
8.其他辦學條件情況表
9.學校近三年新增專業情況表
10.增設專業的區分度
11.增設專業的基本要求
12.醫學類、公安類專業相關部門意見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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