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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傅美容 ]——(2009-10-10) / 已閱36715次

    農民工就業歧視的法律問題研究

    傅美容


    摘 要

      農民工作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一個特殊群體,肩負著建設城市和繁榮農村的雙重任務,對我國工業化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是,農民工作為城市中的弱勢群體,在就業中普遍受到歧視。本文列舉了農民工就業歧視的主要表現,分析了產生歧視的多方面原因,并從法律的角度探討了解決農民工就業歧視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就業歧視;戶籍歧視;農民工;反就業歧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伴隨中國經濟騰飛而來的是中國社會轉型帶來的陣痛。在這個過程中,就業歧視這一社會問題在近年來日益突出,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就業歧視現象。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及建議書中已經對就業歧視有了明確的界定:“根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生所造成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其結果是取消或有損于在就業或職業上的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包括得到職業培訓的機會、得到就業的機會、得到在特殊職業就業的機會以及就業條件”。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在選擇就業時,因種族、性別、年齡、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我國,具體表現在女性就業歧視、就業健康歧視、就業殘疾歧視、基于戶籍和地域的就業身份歧視、就業年齡歧視等。在我國,遭受就業歧視的最大群體就是農民工,農民工的就業歧視問題已成為社會共識。

    一、農民工就業歧視的主要表現

      城市農民工群體雖然龐大,但缺乏組織,是一個弱勢群體。農民工始終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組織的農民工群體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他們在生活和工作上處處都受到歧視,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農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視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
    (一)就業機會歧視
      
      從理論上來說,凡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都應當有報名應招的平等機會,任何人或用人單位都不得加以剝奪、排斥、損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國現實經濟社會里,農民工的應招權被限制和應招機會被剝奪、排斥、損害的現象十分普遍。
      目前,對農民工的就業機會歧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直接對農民工就業進行行政總量控制、職業和工種限制。如政府允許和限制使用外來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和職業清單。在這種職業保留和勞動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廣大農民工只能進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環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勞保等都無法得到保障的次屬勞動力市場,而收入高、勞動環境好的首屬勞動力市場卻為城市居民所獨有。

    2.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性收費。農民工離開農村時要交費辦理身份證、未婚證、計生證、畢業證、待業證等,還要交計劃生育季度婦檢保證金、公糧水費和三提五統保證金。此外他們在城市還要交費辦理暫住證、健康證等。這些歧視性收費提升了農民工的就業門檻。

    3.對城市居民就業和再就業的特殊優惠政策與措施,造成了競爭環境的行政干預和事實上的不平等就業,是一種變相的和更為隱蔽的保護本地居民就業,排斥外來勞動力的間接性雇傭歧視。

    (二)就業待遇歧視

    1.低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對農民工沒有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使其報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農民工被視為體制以外的“三不管”群體,由老板與用人單位自行決定農民工的工資報酬。在沒有強制標準的情況下,用工單位為了自己的利潤,總是盡可能的壓低雇用人員的工資。

    2.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從事同種工作、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提供等量勞動之后提供不同等的報酬。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利用靈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種條條框框把員工分成三六九等,人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與城市戶口的員工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別。農民工雖然從事著與城市戶口員工相同的工作,擁有相同的工作績效,但獲得的是較少的工資;不給加班費或者少給加班費,使農民工失去了生活來源。

    3.拖欠工資情況嚴重。近年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屢見不鮮,在許多生產型、勞動密集型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中,拖欠農民工工資已是普遍現象,這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主要問題。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數據,2004年初,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估計在1000億左右。拖欠農民工工資在建筑施工企業最為普遍,根據全國建設系統工會2003年初的數據:“有的省約有55%的農民工遇到工資拖欠問題。據建設部統計,截止2002年底,全國拖欠工程款約5000億元,主要是業主拖欠,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是當地政府拖欠,另外是開發商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根據北京市的調查,全市70萬農村進京施工隊伍,被拖欠勞務費總額約30億元,人均被拖欠4000多元!盵李強:《農民工與社會分層》,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頁。]盡管在各級政府的重視下,拖欠工資問題得到了一定的解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解決了舊的拖欠的同時,新的拖欠問題又開始產生,農民工工資拖欠陷入年年治理、年年有新拖欠的不良境況。

    (三)就業安全保障歧視

    1.從就業運行過程的安全保障來看,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提供相對穩定的工作,不得隨意修改勞動合同條款或終止勞動合同,解雇勞動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單位也應當向被解雇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規定除外。然而,我國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甚至公有制企事業等用人單位,與持有農村戶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簽訂有效勞動合同的情況并不多見;蛘哒f,與之簽訂形式上的勞動合同,不利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的現象也不罕見,這就為用人單位隨時隨處隨意解雇、辭退、開除農民工大開方便之門,致使此類勞動者的就業安全系數非常小。

    2.從社會整體角度考慮,城鎮勞動力的福利等隱性優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由農民工的低福利甚至無福利來補貼的。城市職工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五大保險,但農民工卻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1985年,國家在“七五”規劃中對社會保障的內容作了有關的規定。在其中的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方面,明顯表現出了對城鎮居民的偏斜:城鎮居民以就業的單位作保障,農民的保障只是土地。在醫療保障方面,農民工由于沒有城市戶口,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醫療費高使得農民工根本病不起。在工傷保險方面,用工單位很少主動為農民工辦理,有很多單位都不愿意辦。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受害的往往是農民工自己。最近幾年受工傷但未辦理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屢見不鮮,他們有的人財兩空,有的落下終生的殘疾。失業養老保險不健全,農民工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城市工人失業了,但他們還有穩定的住所,有一定數量的生活保障金,有著家庭的直接支持。農民工失業了,他們無顏回鄉,繼續留在城市卻又沒有生活保障,真正的成為城鄉邊緣人群。

    3.還存在就業服務歧視,即農村勞動者難以享有政府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各種就業信息、職業輔導技能訓練。


    二、農民工就業歧視的原因分析

      農民工所遭受的普遍而嚴重的就業歧視,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制度上的原因,還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農民工自身的不足、社會輿論導向也是其中的原因。

    (一)制度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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