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0-5-6) / 已閱19296次
昨日,在民政部主辦的“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期間,王禮仁接受本報采訪時解釋說,“時間限制”有兩層含義,一是結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離婚,二是提出離婚后,需要經過一定考慮等待期限后才能頒發離婚證件,也就是延長離婚辦理時間。他認為,“離婚簡單導致草率結婚,草率結婚又必然使離婚增多,兩者相互作用,惡性循環!彼J為,如果適當增加離婚的難度,限定結婚后沒有達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離婚,就可以促使人們更加慎重的對待婚姻。
不過,對于這一建議,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則認為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卻限定離婚辦理時間或設置婚后時間間隔,都是對自由原則的違背!
吳丁亞認為,從個案看,這一建議執行起來也會遇到困難。比如夫妻雙方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卻因未滿結婚時限而不能離婚,雙方都痛苦。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同意離婚,其中一方決定在離婚后與另一人結婚,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能會犯重婚罪,這明顯不公平。
法官建議修改婚姻法 婚后一段時期內不得離婚
2010年04月29日02:11新京報吳鵬
本報訊 (記者吳鵬)作為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認為,這一建議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
昨日,在民政部主辦的“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期間,王禮仁接受本報采訪時解釋說,“時間限制”有兩層含義,一是結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離婚,二是提出離婚后,需要經過一定考慮等待期限后才能頒發離婚證件,也就是延長離婚辦理時間。他認為,“離婚簡單導致草率結婚,草率結婚又必然使離婚增多,兩者相互作用,惡性循環!彼J為,如果適當增加離婚的難度,限定結婚后沒有達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離婚,就可以促使人們更加慎重的對待婚姻。
不過,對于這一建議,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則認為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卻限定離婚辦理時間或設置婚后時間間隔,都是對自由原則的違背!
吳丁亞認為,從個案看,這一建議執行起來也會遇到困難。比如夫妻雙方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卻因未滿結婚時限而不能離婚,雙方都痛苦。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同意離婚,其中一方決定在離婚后與另一人結婚,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能會犯重婚罪,這明顯不公平。
【對吳丁亞 同志的回應】
吳丁亞律師主要是抽象否定。吳丁亞提出的問題,實際上不是問題。自由的限度與我的具體建議并不矛盾,不能脫離我的具體建議內容。其他質疑請看一下香港、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問題就馬上解決了。如果怕麻煩,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有部分內容談到此問題,比較省事。
我也怕麻煩,只能把香港解決此問題的方法列出來供參考:
《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1)規定:“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從結婚之日1年內(以下簡稱“指定期限”),不得向法院提起離婚申請”。第12條(2)規定:“如果申請人的境況非常困難,或被告人行為極端惡劣,法院在接獲請求時,可以以此為理由,批準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離婚申請”。
我想,大陸的立法者絕對比香港更智慧,吳丁亞擔心的事不會發生。
4、葉祝頤同志觀點全文:
尊重離婚自由也是“成人之美”
發布日期: 2010-4-30 12:35:07 稿件來源:合肥在線-合肥晚報 作者:□ 葉祝頤
4月28日,在民政部主辦的“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期間,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認為,這一建議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報》)
世俗眼光里,結婚是好事,離婚不光彩。不少像王禮仁法官這樣的熱心人都擔心年輕人拿婚姻當兒戲,沖動離婚,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比如,今年“兩會”期間,就有代表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離婚時增加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婚姻調解書。以增加離婚難度。盡管這些建議都充滿善意,但是我并不認同這樣的觀點。
應該說,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只要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都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在辦理離婚登記、打離婚官司時,工作人員提醒男女雙方保持冷靜心態,深思熟慮,那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現代社會硬性設定婚后離婚期限沒有必要,也沒有道理。簡化離婚手續,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進步意義。法官建議限定婚后離婚期限,增加離婚難度,這不是侵犯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利嗎?
婚姻質量高低與結婚時間長短并不構成必然的邏輯關系。無論是結婚幾十年的老夫妻,還是剛領結婚證書的小夫妻,當他們發現彼此找錯了另一半時,離婚是他們的自主權利,旁人無權干涉。事實上,除了少數頭腦發熱,離婚又后悔的離婚者以外,對多數離婚者而言,離婚不僅不是破壞家庭的壞事,而且是一種解脫與新生活的開始。離開一個不愛自己或自己不愛的人,去追求自己所愛的和愛自己的人,尋找一雙合腳的鞋子,這本身就是一種幸福,更是一種人性解放。如果法律節外生枝增加婚后離婚期限的限制性條款,人為增加離婚難度,讓他們繼續忍受痛苦的煎熬,婚姻貌似暫時穩定了,這實際上是在一些圍城不幸者的傷口上撒鹽,讓他們生活更加不幸。
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官建議設定婚后離婚期限頗有點“第三者插足”,幫倒忙的意味。法官為圍城中的不幸者打開方便之門,不為難、不添亂,實際上也是一種“成人之美”!
【對葉祝頤同志的回應】
葉祝頤同志的“法官建議限定婚后離婚期限,增加離婚難度,這不是侵犯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利嗎?”“法官建議設定婚后離婚期限頗有點‘第三者插足’,幫倒忙的意味”。
我認為,這又是抽象否定;\統地看葉祝頤同志的觀點,當然有道理。但我覺得國家能否成為“第三者插足”(即公權力的必要介入),還是要從“自由度”和“限制度”上考慮。因而,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具體“建議是否合理”上去,不能一概認為凡是增加離婚難度,都是限制婚姻自由,都不好,都不能介入。自由不是絕對的,關鍵就是這個“度”掌握的合理與否 。文章沒有談及我的建議具體內容有什么不合理,我也難以具體回答。
5、劉道炎律師觀點全文:
宜昌一法官建議增加離婚難度 引網友熱議
http://news.sxxw.net 2010-4-30 三峽新聞網
三峽新聞網消息 (三峽晚報) 在北京參加民政部主辦的“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的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對《新京報》記者說,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促使人們更加慎重的對待婚姻,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
昨日,《新京報》的報道經網絡轉載后引發熱議。記者從新浪該新聞下的評論中看到,多數網友表示,建議很好,但沒有可行性。相關評論則認為,王禮仁的建議涉嫌違反婚姻自由原則。荊楚網發表署名評論說,我們不能以婚姻維持的時間長度來衡量夫妻雙方是不是可以離婚了,一來給那些想要離婚的夫妻帶來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來這樣也未必能阻止離婚的發生。為防止離婚而增加離婚難度,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
宜昌市三立律師事務所主任劉道炎律師受訪時說,王法官有很多有關婚姻關系的專著,“很多都是想法很好,但與現行法律精神不符。操作起來很有難度!
相關閱讀:王禮仁“離婚無傷”原則曾引關注
昨日,記者撥打王禮仁法官的手機一直沒人接聽。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婚姻研究的法律專家,王禮仁有很多有關婚姻方面的新銳觀點。此前,他曾提出“離婚無傷”原則,同樣引發關注。
王禮仁在他的一篇文章中說,所謂離婚無傷,就是要使離婚無傷子女、無傷他方、無傷社會,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價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效果。對于確實需要離婚的,應當貫徹 “子女最高利益原則”。
據了解,王禮仁法官思想開放,對網絡輿情也十分關注。去年在仙桃舉辦的網絡輿論與法院審判研討會上,王禮仁說,接受網絡輿論監督,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人民群眾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經驗,提高審判質量,有利于了解民意,吸收人民群眾的司法理念,改進審判工作,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
【對劉道炎律師的回應】
劉道炎律師的“很多都是想法很好,但與現行法律精神不符。操作起來很有難度!
其內容很抽象,不知所云,難以回應。
但我知道,我用我的研究成果,解決了一個又一個難案。不少法院也用我的研究成果判決了一批案件。最近點軍區法院即用我的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理論,在全國首次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判決了一起使用他人身份證結婚的案件。此案將適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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