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0-5-6) / 已閱19293次
6、陳錢錢觀點全文:
陳錢錢:“增加離婚難度”沒有實際意義
發布時間:2010-04-29 14:57 來源: 荊楚網
作為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認為,這一建議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新京報 4與29日)
我國近年來的離婚率高確實是個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隨之帶來的一些諸如財產糾紛、孩子撫養等問題也讓不少人煩惱。法官王禮仁的增加離婚難度建議是為了防止“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但是,自古以來,在人們的觀念里,婚姻那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不可掉以輕心,就算隨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觀念可能發生了一些改變,但是,筆者以為,沒有人會把離婚當成兒戲,從而隨隨便便的選擇離婚,除非到了萬不得已的時候。畢竟,大多數人還是會追求幸福的婚姻,而離婚給個人和家庭帶來的負面影響是不容忽視的,甚至會影響今后的生活。造成夫妻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夫妻性情不和或者是由婚外戀造成的感情破裂,總之選擇離婚那都是有原因的,但是我們不能以婚姻維持的時間長度來衡量夫妻雙方是不是可以離婚了,一來給給那些盼著離婚的夫妻帶來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來這樣也未必能阻止離婚的發生,等時間一到,夫妻雙方還是會選擇離婚的。
筆者認為,為了防止離婚而增加離婚難度,那是治標不治本的看法,相反倒是會給那些準備離婚的夫妻增加不少麻煩,由誰來彌補“等待離婚”給他們造成的傷害?再說了,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只要雙方愿意,在合法的條件下就可以自愿結婚和離婚,如此“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豈不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么?
依筆者看來,要降低居高不下的離婚率,不是單純的把離婚手續復雜化那么簡單,而是應該深入分析造成夫妻離婚的主要因素,從而對癥下藥。要幫助未婚男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婚姻觀,對于婚姻出現危機的夫妻可以給以相應的心理輔導,引導他們走出困境。至于在《婚姻法》中設立增加離婚難度還是不要得好。
【對陳錢錢同志的回應】
陳錢錢認為,“沒有人會把離婚當成兒戲”等看法,與現實的閃婚,短婚實際情況不符。陳錢錢可能不了解當前閃婚,短婚現狀。請看一下我的另文或認真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真實情況。
陳錢錢另一段話:“一來給給那些盼著離婚的夫妻帶來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來這樣也未必能阻止離婚的發生,等時間一到,夫妻雙方還是會選擇離婚的”。
應當明確是,我建議立法的本意并不在刻意阻止離婚,而是在預防草結草離。我國沒有立法試驗,但外國立法效果很好,一年內離婚的很少。而且新加坡廢除“快速離婚法”后,整個離婚減少了四分之一。外國比較習慣,對在一年內一般不離婚,也能夠接受。
據這次民政部召開的全國婚姻法研討會提交的資料表明,在中國一些地方,一年內離婚的高達百分之十幾,甚至百分之二十幾。面對如此嚴重的短婚現象,當然可以借鑒一下外地經驗,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婚姻在一年內解除。
7、志靈同志觀點全文:
遏制“閃離”不能靠法律發力
志靈
法制日報 2010-04-30 09:08:00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10-04/30/content_2130615.htm?node=5960
[提要] 作為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按照費孝通先生的分析,“閃離”的癥結其實在于“閃婚”,而“閃婚”的根源又在于對婚姻浪漫性的過度想象。
□法治觀察
作為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認為,這一建議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報》)。
先不談王法官的建議是否合理,至少他提出了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命題,我們社會的離婚率是不是太高了?兩三年前,北京和哈爾濱民政部門提供的數據就顯示,我國“80后”草率結婚又輕率離婚的人數持續走高。80后獨生子女成為離婚高發人群,已成為婚姻管理部門、婚姻家庭專家和社會學家關注的社會問題。這倒也印證了王法官的判斷,“離婚簡單導致草率結婚,草率結婚又必然使離婚增多,兩者相互作用,惡性循環”。
雖然現代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值得人們憂思,但這是否是一個需要法律直接介入進行規范的問題,則很值得商榷。如果我們認同離婚自由和結婚自由一樣天經地義的話,那么,王法官的建議在邏輯上最大的缺陷就是,這種做法固然可以讓部分人更加慎重地對待婚姻,但對于一些經過很慎重考慮,認為自己的確需要離婚的人的“離婚自由”,是一種權利的剝奪,因為結婚達不到一定時間不準離婚意味著他(她)們要有很長一段時間要生活在“想離不能離”的痛苦境地。
而且,王法官建議的一個致命缺陷是,這個一定的時間到底是“多長時間”,誰能拍著胸脯說自己就了如指掌,即便強行規定一個諸如“七年之癢”的期限,恐怕也是一種理性致命的自負,不足為信。從這個意義上講,防范草率離婚要求法律發力是一個很不現實的主張,因為法律并沒有足夠的理性去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既然這樣還不如讓當事人自己去決定這個“期限”。
在我看來,雖然防止草率離婚法律不能發力更不需要發力,但并不意味著我們面對如此高的草率離婚率置之不理,反倒催促我們要在道德文化的層面去解讀他(她)們為什么要“閃婚”和“閃離”。有調查顯示,缺乏忍讓和寬容,是當前80后人群離婚的主要原因。但是,他(她)們為什么要缺乏忍讓和寬容呢?
對此,費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有一針見血的分析,他講道“很多人忘懷了這培養的工夫。舊式婚姻因為承認夫婦的關系是痛苦的所以要設法克服,所以肯下工夫,F代婚姻一開頭是一見傾心,接著是如膠似漆,一到結了婚,碰著真正現實的試驗,發現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無準備,感情又好像受了欺騙,結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工夫了,這是新不如舊的地方”。
按照費孝通先生的分析,“閃離”的癥結其實在于“閃婚”,而“閃婚”的根源又在于對婚姻浪漫性的過度想象?墒聦嵣,婚姻制度的存在,除了為兩情相悅提供一個制度保障外,更重要的功能是為延續后代提供一種制度化的保障,而這種保障對于踏入婚姻殿堂的人來說是一種絕對和純粹的責任,而沒有任何的浪漫空間。
法學家蘇力在“為什么朝朝暮暮”一文中指出,僅僅出于對兩情相悅的制度化確認,婚姻制度并沒有存在的必要,反倒是婚姻制度本身就是對情愛的一種限制,使得當事人更多地對撫養下一代和對方承擔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草率離婚率的攀升,是不是我們對于婚姻責任越來越淡化的一種直接表現,果真如此,法律再強行介入也是沒用的,因為法律不能規定“你必須愛你的妻子”,而建立在社會普遍信仰之上的婚姻道德共識卻可以做到這一點。
【對志靈同志的回應】
我認為,立法建議能否采納,就是要看它是否合理。而志靈同志則“先不談王法官的建議是否合理”,然后則說:“王法官建議的一個致命缺陷是到底“多長時間” 等難以界定和預測。
實際上,志靈同志還是在建議是否合理上作文章。所不同得是,他把我一年以下非常明確的時間概念換成了到底是“多長時間”抑或是 “七年之癢”等模糊時間,以此認定我的建議存在“一個致命缺陷”。
我想這不是我建議的“一個致命缺陷”,而是作者杜撰的“一個致命缺陷”。
8、 張磊律師觀點全文:
法官建議設婚后離婚期限防草率離婚,張磊律師熱辣點評
新浪博客 (2010-04-29 09:31:17)
《新京報》報道,作為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
昨日,在民政部主辦的“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期間,王禮仁接受采訪時解釋說,“時間限制”有兩層含義,一是結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離婚,二是提出離婚后,需要經過一定考慮等待期限后才能頒發離婚證件,也就是延長離婚辦理時間。他認為,“離婚簡單導致草率結婚,草率結婚又必然使離婚增多,兩者相互作用,惡性循環!彼J為,如果適當增加離婚的難度,限定結婚后沒有達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離婚,就可以促使人們更加慎重的對待婚姻。
不過,對于這一建議,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則認為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卻限定離婚辦理時間或設置婚后時間間隔,都是對自由原則的違背!眳嵌喺J為,從個案看,這一建議執行起來也會遇到困難。比如夫妻雙方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卻因未滿結婚時限而不能離婚,雙方都痛苦。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同意離婚,其中一方決定在離婚后與另一人結婚,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能會犯重婚罪,這明顯不公平。
張磊律師點評:
王法官提出這個建議的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這并不能改變這個“點子”雷人和荒謬的本質。近年來,離婚率節節攀高,確實應當引起全社會特別是法律工作者的關注,但作為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竟然能夠提出這種與《婚姻法》基本原則相背離的建議,實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高離婚率的背后隱藏著很多社會問題,包括人們婚姻觀念、價值觀念的變遷,也與當今社會特別是高房價、嚴重物質化時代下人們的生存壓力不無關系,更和現行法律在對夫妻忠誠義務的保護、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等等諸方面規定的缺陷息息相關。作為一名專業法官,想的不是如何保護包括離婚自由在內的婚姻自由和導致高離婚率的深層次原因,思考如何加強離婚訴訟調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幫助離婚訴訟當事人化解矛盾、修補感情裂痕,卻提出這樣一個簡單粗暴加法盲、靠限制離婚自由降低離婚率、讓《婚姻法》足足倒退50年的“暴強”建議,不禁令人感到無限的悲哀!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