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正邦 ]——(2000-10-30) / 已閱43910次
論法治文明
2000年10月30日 09:40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文正邦
在我國正處于世紀之交,深化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的最強音;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政治報告中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倍摇胺ㄖ平ㄔO同精神文明建設必須緊密結合,同步推進!痹诋斀袷澜,現代化、民主、法治、文明及其一體化關系不僅已成為時代潮流,而且體現了我們時代的特征和時代精神;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以及社會主義文明建設均已突顯出了其特殊重要意義,它們都是保障和促進我國社會全面進步所不可須臾忽視的。為此,很有必要探討一下其間的內在聯系。本文特提出“法治文明”這一概念并以此為中心探討一下有關問題。
一、法律的文明屬性
認識法律的文明屬性,首先需要在觀念上的更新。由于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意識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輔、重刑輕民、嚴刑峻法甚至酷刑亂法以及義務本位和官本位的影響,似乎一談到法就意味著懲罰、鎮壓、限制、禁止、束縛、不通人性、冷酷無情等等,使人們畏法、懼法、仇法、避法,這樣形成的法律觀念自然就與文明無緣。
然而事實上,法律不僅是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產物和標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豐富的文明內涵和屬性,同時法律發達史就是法律不斷趨向文明化的過程。
文明是標識人類的進步程度和狀態,社會文明是人類歷史發展的產物,所以文明與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緊緊相連(從這個意義上講,“文明”似應是比“文化”更高層次的概念。因為“文明”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了比較高一級階段,即告別了蒙昧時代和野蠻時代,從而很大程度上擺脫了動物界而進入文明時代才開始呈現的進步程度和狀態;而在此之前,“文化”早已存在,如“仰韶文化”、“龍山文化”等等,哪怕是早期舊石器時期最粗陋的遺物遺跡,也具有‘文化”的價值和意義,但一般都不把它們稱為“文明”?梢娢拿骷拔拿魇肥菢俗R人類社會發展程度中更高層次的概念,而文化是泛指人類社會任何發展成果和發展階段的概念)?梢哉f,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一個顯著標志,就是在生產工具改進(出現了金屬工具)從而使生產力有很大提高的基礎上,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而導致私有制、階級以及國家和法律的出現(即生產關系以及各種社會關系、社會交往、社會行為趨于復雜化,而需要社會結構、社會組織更加嚴密才能使社會保持有序)?梢妵液头赡耸俏拿魃鐣囊环N標志,雖然同時也就伴隨著嚴酷的階級剝削和壓迫,但也是人類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及行為方式趨于進步和文明的表現。所以恩格斯說:“國家是文明社會的概括”[1];董必武同志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后,說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項,雖不是唯一的一項,但也是主要的一項” [2];比利時法學家班達認為,法是文明社會通向公共的強制,是為在人們之間實現一種秩序而制定的“行為規則的總和” [3];美國法學家富勒把法律看作是不斷的有目的的活動的產物,“法律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 [4];英國法學家菲尼斯認為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將確定性、具體性、明晰性和可預測性引入人類相互行為中,使法律不僅規定人們的行為規則,而且建立了用以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機構,從而使“法律調整它自己的創造” [5];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認為法的概念應基于科學普遍性,從最廣泛的意義強調法應當是“人類行為的一種秩序”和“社會組織的特殊技術” [6]。
之所以說法律是文明時代的產物和標志,這從法律的起源和產生過程也可以看出來。因為它是社會調整從原始社會個別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調整進到普遍性、共同性和規范性的調整;從自發性調整進到自覺的調整;是從氏族社會中習慣同宗教、道德規范混溶,權利與義務不分,進展到逐步分化發展開來而形成法律規范的過程。固然調整階級關系的需要是法產生的直接原因,然而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乃是法產生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深層次動因。正如馬克思所說:“如果一種生產方式持續一個時期,那么,它就會作為習慣和傳統固定下來,最后被作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恩格斯也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在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8]。
不僅如此,法律本身就具有文明的屬性,法律雖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但它作為一種公共權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和保障,就必然體現著某種公平、正義、理性和正當利益(雖然不同的階級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所以無怪乎從詞源上看,不僅中國古漢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含義,而且從若干種外文詞源來看,“法”和“權利”相通,也具有公平、公正或正義的含義。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中儒家的倫理法思想之所以影響深遠,西方把理性和正義作為法的基礎的自然法學思潮之所以源遠流長,經久不息,也表明了人類追尋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強烈的、共同的價值趨向。
從法律與自由的關系來看,無論是明智的資產階級法學家、思想家或是馬克思,都肯定了法與“自由”這一標識人類進步程度的概念的內在聯系(共產主義者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就是實現作為“自由人聯合體”的理想社會)。孟德斯鳩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9]。黑格爾以自由是對必然性即規律性的認識的辯證觀點出發,進一步把自由視為法的本質。認為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10]因此“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法的體系是實現了的自由的王國” [11]。因為在黑格爾看來,法律是規律的一種,是社會的法則,是人的規律,這種規律被人的理性所認識,并以共同意志的形式制定為國家法律,遵守法律就可以獲得自由。所以法乃是自由的實現或體現,或者說“法律是自由的具體表現”,“是自己實現其自身的自由”[12],因此法律是人們實現自由以及保障人的自由的武器。馬克思更精辟地指出:“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手段一樣……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在這些規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盵13]再從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來看,法律雖然是實行階級政治統治的有力工具,但法律的規范職能(評價、指引、預測、教育、保護、制裁)及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表明它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和社會沖突的調節器,是人們正當行為和利益的保障器和人的越軌行為的矯正器,是社會生活、社會管理和各項事業的經驗總結和概括,包含著豐富而深刻的文明內涵和意義。
法律的發展史或發達史也就是法律不斷趨向文明的歷史過程。從同態復仇到罪刑相適應,從罪行擅斷到罪刑法定,從“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刑、民、訴不分到形成各個專門法律部門,從充當專制統治的工具到作為民主政治、公民權利的保護神,作為“人民自由的圣經”(馬克思語)。所以,近現代法制發展所形成的系列重要原則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法不禁止即自由、法無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等原則以及辯護制度、回避制度、公訴和公開審理制度、陪審制度、審判監督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發展的成果和表現。而現代法制所體現的文明,其實際內容就是一定性質和程度的社會秩序、社會正義以及以此為保障和前提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且,遵紀守法就是文明行為的表現,法律調整所要求的社會有序性是社會文明狀態的基本條件。由此可見,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狀況是社會發展及進步的重要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會進步、社會文明有著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系。
二、法治文明的價值分析
筆者認為,法治文明即一個國家實行法治的狀態和程度所體現的文明,是人們在具備一定社會條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為治國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會正義、保障人民權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與人類進步事業息息相關。法治文明是社會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是人類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組成,并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著保障和促進作用。因此,對法治文明作價值分析也就是要認識法治所包含的進步的內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狀和特征。而只要我們仔細思考就不難發現,文明確是法治特別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質屬性,是法治的總的價值特征,體現著現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原則和方式。它要求作為反映社會主體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并在全社會得到有效的實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貫徹。法治作為一種先進的治國方式,要求整個國家以及社會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是憑靠法律這種公共權威,這種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權威,不是靠權力者的威嚴甚至特權,更不是靠親情?傊,不依個人意志、好惡、品質、素質以及升遷進退為轉移。所以法治與人治是根本對立的,跟專制也是毫不相容的。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樹立崇高的法制權威作為基本原則;法律是公民行為和政府活動的最終導向,是規制和裁決人的行為的最高標準和終極力量;使每個社會成員都共同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人或任何組織都無例外地受領法律的規束以及恩惠,其行為和活動都納入法制的軌道和范圍。因此,法治是社會調整向高層次發展,以擺脫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權,使社會在嚴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運行中,形成一種高度穩定有序的秩序和狀態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進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順利發展。這正是社會進步所必須和趨向文明的表現。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內涵比“法制”概念的內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其最根本的區別就是“法治”與民主緊密相聯,而“法制’則不一定。一般說來,“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謂,因此既有專制政體下的“法制”(如奴隸制和封建專制制度下的嚴刑峻法、酷刑亂法,以及絕滅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體下的法制。所以只講“法制”,就難以避免“惡法亦法”。只有作為近代資產階級民主制產物的法制,才與法治有所通義。而且法制所關注的是建立和維護某種秩序,而法治所關注的焦點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公共權力。特別是現代法治必然內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為其本質特征,F代法治的產生乃是伴隨著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即資產階級法治國的建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權至重(實質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憲法至尊;因此政府權力有限,人民主權神圣;實行分權制衡,以法制權,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利,同時依法保障公共權力的合理運用和分配。所以現代法治的精髓和要義就是把法律從作為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的控制手段和統治工具變為人民在當家作主(實質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來管理國家、約束政府權力(使其合理運用、不致濫用和腐。,有效地治理社會,從而使國家權力服從于社會公眾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權威從屬于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權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類在構建有序化的社會組織和社會秩序的目標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獨立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社會在趨向文明過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認為“文明的社會組織是唯一的法治社會”,而這種社會組織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員即公民具有憲法規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獨立三種不可分割的法律屬性,生活在依據“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權威和權力之下[14]。
法治的基本特征還在于它的公正性、正義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來的法律必須反映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審判公正);既要求實體正義(法律應當體現和維護社會正義和基本道德準則,對社會利益進行公平分配),又講求程序正義(在所有訴訟和非訴訟的糾紛解決過程和機制中均體現正義)。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等級特權和法外特權,不承認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領域和公民。既弘揚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權威,又需要法律內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機彌合,共同規范和引導人的行為。也就是說,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和民主建設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輔相成。
現代法治還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學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以正確認識和反映客觀規律為重要依據和標準,科學的法律是人類從事生產斗爭和社會實踐的經驗和智慧的概括和總結,是人們對社會發展規律以及一些自然規律的正確認識之穩固化、規則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導和引導人們在行動中按客觀規律辦事,是人們遵循和運用客觀規律,改造社會,調整社會關系,優化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和社會秩序的有效工具。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應與現代科學技術相結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成果、方法和手段,并有力地保障和促進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
現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權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權利即人權)、保障人的權利為依歸,因而以弘揚權利本位為特征。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宗旨,義務的設定和履行均以維護一定的權利和利益為目的。權利的實質即確認和保障的人們的正當利益,它是一切法律關系的核心,是人們法律行為的發動力和驅使力,是法這種社會現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載體,是公民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標志和象征,F代法治以權利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和地位,強調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調動和發揮作為社會主體及法律關系主體的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所以社會主義法治不是外在的、強加的、消極被動的東西,而是著眼于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來規范、調整和引導人的自覺的社會行動和行為。這絲毫也不排斥權利與義務必須相統一,因為權利與義務統一的目標指向,也是為了維護他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利益。
現代法治的基礎是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把法律作為對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節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種手段都必須納入法制的范圍,并要求整個社會生活的法治化與之相適應。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的總的價值特征,既要求把競爭、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須作到合法、合理,兼顧社會公平,因此必須充分重視和體現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開、公正、正義等原則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規范化的市場秩序下,充分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開拓創新精神,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所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也是講求文明的經濟,它不僅堅持自由與秩序、行為與規范、效益與合法的辯證統一,而且要求作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利”和“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辯證統一,重視和完善對公民和法人的權利保障(包括人權保障)、權利救濟、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
正因為如此,所以現代法治在價值功能上的特征,就完全不同于傳統法制那種重在禁止、束縛、限制、懲罰等消極方面,而是重在促進、引導、教育、調節、鼓勵、授與、組織、管理、預測等積極方面。在現代法治的觀念看來,法律并非是束縛人們手腳的東西,而是保障人們的權利和正當利益,可以據以爭取和擴展自身合法權益的,特別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是我們組織和管理經濟和各項社會事務、解放和促進生產力發展的有力武器。
由此可見,法治和民主、正義、人權以及科學技術等的這種內在聯系,特別是作為現代法治本質特征的政治民主的各項要求、原則和精神,都表明法治和民主一樣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和表現,是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和標志,是人類追求真、善、美的成果和結晶,是社會趨向更高層次有序化,高揚社會主人翁主體地位從而更有力地驅動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一個國家的法治狀況代表和標志著這個國家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和水平。盡管資產階級法治和民主因其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形式上從而具有其某種虛假性,但法治和民主作為對人治和專制的否定,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顯著標志,其基本要求、原則和精神乃包含著人類追求文明社會的共同經驗和智慧,體現著社會進步的若干共同價值取向和社會發展的某些普遍規律性,因而對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和民主、依法治國,也具有借鑒意義。所以江澤民同志說:“依法治國是社會進步、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然要求"。[15]
不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征,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屬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 [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義不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給人們的行為提供一種必須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標準;還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蓋全社會各個部門和領域,沒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主體和角落,要求全社會所有人員在任何場合下均須一體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又是其重要的實體特征,是法律至上性原則的進一步擴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統一性、協調性。不僅是具有內部和諧統一的相對穩定的體系,從而有利于保持治國方略的連續性、穩定性;而且它同整個社會系統都處于一種相互協調的穩態聯系,是社會有序化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關鍵性因素和力量,為社會全面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監督性和自我約束性。它不僅是對各項社會事務進行廣泛監督的系統;而且法治具有內部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機制。司法獨立就是其重要體現。堅持司法獨立,才能保證審判公正、體現司法權威(這是法制權威的極重要內容),也才能保證法治系統對各項社會事務的有效監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義之重要原則,也是實體正義和維護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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