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正邦 ]——(2000-10-30) / 已閱43920次
第三,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設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須有其他各項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來密切配合,特別是要以加強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設(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觀、人生觀的教育等)為基礎,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起到標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結合的效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一定場合和對相當一些人來說就收不到必要效果,特別是在拜金主義、利己主義泛濫的情況下沒有制度法律作后盾更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情況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必要措施,是在此情況下用法律手段強化道德教育和推動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確十分復雜,也是一個嶄新的問題,既是道德建設的新問題,也是法制建設的新問題,很值得深入細致的探討和研究,一定要注意不能簡單化、庸俗化。例如,雖然規章制度可以對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和態度提出要求,但是要注意,納入法律規范調整范圍的,卻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擴展到人的思想領域。因為,正如馬克思所說“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所以“凡是不以行為本身而以當事人的思想方式作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公開認可”[19]因此在實行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界線,掌握好分寸,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防擴大法律責任的界限和范圍。
至于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戰略和策略問題,初步考慮到如下幾點:
第一,應把重點放在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問題上,這也是其難點,是最薄弱的。應努力探尋這方面的規律性,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穩步地進行。同時應繼續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設的法治化,增強力度、加快步伐。在當前,尤其應加強和加速文化市場、教育改革、新聞出版事業以及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應把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的法治化作為突破口,來推動和帶動其他方面和領域的道德建設適時和適當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律化。而其中,又應把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領導機關的職業道德即“政德”建設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時及時推進那些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及文化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和部門的職業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并進而擴展到各類社會組織和法人。以利于懲治和防止腐敗,從根本上改善黨風和社會風氣。
第三,應通過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著重探討青少年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經驗和規律,以增強對青少年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預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包括精神文明建設的領導機構。實施體制、決策和運行機制以及隊伍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并應通過這種法治化,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設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加強其物質保障和信息情報系統,深化其理論研究。顯然,這一切都需要我們以科學求實態度和勇敢開拓精神去不斷探索。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172頁。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頁,
[3]引自莫里斯:《偉大的法哲學家--法理學讀本》,賓夕法尼亞大學1959年版第467頁,轉引自謝邦宇《行為法學研究中的幾個問題》一文。
[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魯大學1977年版第106頁,轉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頁。
[5]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第91頁。
[6]凱爾森:《法律和國家概念》,哈佛大學1945年版第3、5頁,轉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第163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頁。
[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538-539頁。
[9]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54頁。
[10]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36頁。
[11]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10頁。
[12]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第三卷,第224頁。
[1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頁。
[14]參見康德:《公正的哲學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轉引自黃稻主編《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第 30頁,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15]《人民日報》1996年2月 9日。
[1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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