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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正邦 ]——(2000-10-30) / 已閱42619次

    法哲學的對象和性質論辯

    2000年10月30日 09:38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文正邦

    內容提要: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無論是在國外或國內都頗多歧義,爭論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為"法哲學獨立論"與"法哲學即法理學論"這兩大系列觀點之間的分歧和爭論。作者贊同前論,認為法哲學是從哲學的角度和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的一門學科,它以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為研究對象;它既是應用哲學的一個門類,又是理論法學的一個分科,是介于哲學與法學之間并兼具二者屬性的一門綜合性、交叉性和邊緣性學科。因此,同一般性(或專門)法的理論有所不同,自有其獨立存在的意義和價值。而認為"法哲學即法理學論"是由于19世紀下半期以來,西方法哲學的對象發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學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論,從而形成了法哲學與法理學趨同與合流的結果;它造成了對法哲學對象和內容的簡單化、庸俗化,使其內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對象和范圍極不明確,具有極大的伸縮性和收納度,內容十分龐雜甚至是包羅萬象的。因此有必要對法哲學進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對象和性質,把泛化了的法哲學正本清源、還原歸位。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資料,從法學和哲學及其相結合上進行了論證,對一些置疑的觀點進行了答辯,并闡述了法哲學在社會主義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時還就應該怎樣正確認識和對待西方法哲學同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這一實際存在的趨勢進行了實事求是、一分為二的分析和說明。

    法哲學,即法律哲學(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從哲學的角度和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和思考法學問題的一種綜合學科。它既是應用哲學(或部門哲學)的一個門類;又是理論法學的一個分科。因而也還帶有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性質.在人類法律文化史上,它既歷史悠久,源遠流長,有著古老而恒久的傳統--在西方國家,人們研究法哲學的興趣一直未曾衰減,特別是"近二十年來,法律哲學在英語世界里經歷了一次可觀的勃興"[1];而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它又是一門需要大力發掘、倡導和建樹的新興學科,甚至有人稱它還是一片尚待開墾的"處女地",很多問題和內容都有待進一步明確。因此,在法學的學科建設和發展中,恐怕再沒有一門比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更容易產生歧異和爭論,同時也更容易引起人們的濃烈興趣的學科了。而要順利地開展法哲學的研究;首先就必須廓清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為此,本文特在介紹有關觀點和資料的基礎上進行一些論述和答辯,以求能澄清這一復雜問題。若筆者的見解有所差誤,則權當作為引出百家爭鳴的引玉之磚。

    一、法哲學概念、對象和性質的歧異性

    (-)西方法學界對法哲學概念、對象和性研的兩種解說

    在西方法學史上,法哲學這一概念歷來多所歧義,因而對它的對象和性質的理解和解釋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們仔細分辨就不難發現,西方法學家基本上是沿著兩個方向來解釋和研究法哲學的。

    第一,認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論問題,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與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諸法學部門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張它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如意大利法學家德爾·韋基奧認為;"法律哲學是哲學的一部分,或準確地說,是實踐哲學的一部分。對法律的普遍意義的研究構成法律哲學的對象,然而也應注意,對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來研究,在這種情況下,就成了法律科學或狹義的法學對象。"[2]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稱:"法律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從事研究法律和法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國法學家拉德勃魯赫也認為,"法律哲學是哲學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闡明法律哲學的總的哲學設想","法律哲學"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價值,"法律科學"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實。[4]

    第二,認為法哲學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原理,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學;或者可把法哲學作為法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法理學也就包含了法哲學,因此不存在獨立的法哲學,這是約翰.奧斯丁以來許多西方法學家所持的觀點。特別是在英語國家中,這種觀點更帶有普遍性。我們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顛百科全書》所稱:"法律哲學就是系統闡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論,以幫助理解法律的性質,法律權力的根源及其在社會中的作用。在英語國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學)一詞常被用作法律哲學的同義詞,并且總是用以概括法學領域的分支學科的。"[5]

    由此可見,法哲學歷來有兩種基本含義:一是狹義,即指的對法的最一般理論問題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說,是人們觀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觀點和總的看法,即一定社會人們的法學世界觀的理論表述。我們可以把這看作是本來意義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哲學概念。筆者贊同這種觀點。二是廣義,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原理,都可以歸屬于法哲學,也即是現在西方所稱的法理學的內容。所以,這種廣義的法哲學不僅指人們的法學世界觀,它可以囊括各法學流派或重要法學家學說中的基本內容,這是其對象和內容已經過泛化了的法哲學。從以上兩種不同理解似乎呈現出這樣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學家較多地傾向于法哲學即法理學,美國綜合法學(或統一法理學)的代表人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大陸法系的法學家較多地傾向于法哲學不同于法理學。受實證主義特別是分析法學派影響較深的法學家傾向于法哲學即法理學;受哲理法學派影響較重的則傾向于法哲學不同于法理學。持前述第一種理解的主張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部門,持前述第二種理解的則主張法哲學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當然這種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絕對的。例如英國《哲學百科全書》就主張"法哲學是關于法律的普遍本質的思考"。它所關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識(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認為:法哲學是"從哲學的觀點,或通過把哲學適用于法律問題,來研究法律的……法哲學必然同社會哲學、道德哲學、政治哲學互相聯系和部分重合"。[7]美國著名法哲學家波拉克也認為:"法哲學就是從哲學角度研究法在指導人們正確生活方面的作用。"[8]"與此同時,大陸法系的法學家也還有持法哲學即法理學觀點的。這種學說觀點上的彼此交叉、滲透是經常發生的。至于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學會會刊《法律和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容的哲學思考,或者說是根據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9]顯然是支持了第一種主張。

    (二)前蘇聯法學界對法哲學的理解

    前蘇聯法學界大體上也傾向于上述第二種理解,而且認為法哲學的外延涵蓋了法學原理、法社會學等!短K聯大百科全書》稱:"法哲學即法律哲學,是資產階級法學的一個分科,它的任務是研究國家和法律的一般規律。在資產階級法學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這個名稱,大多數法學家更喜歡用另外一些名稱,如:法學原理、法社會學、法律百科等。"并舉例說,俄國法學家謝爾森涅維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著是法哲學的理論部分;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前,俄國大學教學提綱中,則把關于國家和法的一般科學稱作"法律百科",而把關于政治和法學觀點的歷史稱作"法哲學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以往的蘇聯法學界對法哲學帶有一種貶意和否定的態度,認為它乃是資產階級法學的分科,其研究方法和思維方式是不足取的,所以《蘇聯大百科全書》引恩格斯的話評價說:"法哲學各派代表的顯著特點是,他們想給法律概括地下個定義,不考慮具體的社會關系,而用邏輯抽象的辦法來研究法律。'在這里,歷史哲學、法哲學、宗教哲學等等,也都是以哲學家頭腦中臆造的聯系來代替應當在事變中指出的現實的聯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中譯本1972年版第4卷第242頁)"[10]前蘇聯法學界對法哲學的這種否定態度,也一直影響著建國以后的我國法學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響的《法學詞典》中還堅持認為,法哲學是"剝削階級法學家用唯心主義哲學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問題的思想學說"。[11]

    第二,因此,前蘇聯法學界一種頗具代表性的觀點就認為,法的一般原理,或國家與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學相替代的。也就是說,如果需要用馬克思主義觀點來研究法哲學,那么它就存在于馬克思主義的關于法的一般原理,或關于國家與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沒有必要另外單獨存在一門法哲學學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論法學而言,前蘇聯(以及后來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就只存在"國家和法的理論",60年代以后,前蘇聯的理論法學在與國家學說分化開后便逐漸轉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論"的方式存在--它是一個包容量和涵蓋面極廣的理論領域,包括了法哲學、法社會學、法律實證論(或專門法學理論)三方面的內容和特征,在理論結構上是三者的統一體。[12]這種情況也一直影響著建國以來我國的理論法學,開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蘇聯的"國家和法的理論",80年代以后在理論法學領域獨領風騷的也只是"法學基礎理論"(雖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學、法社會學、比較法學等來豐富理論法學,但都遠未達到法學基礎理論的顯赫地位),但我們的"法學基礎理論"并沒有前蘇聯的"法的一般理論"所具有的作為法哲學、法社會學和專門法理論之統一的特點,而主要還是專門法的理論,或者可稱為法學原理,它顯然是與法哲學有很大差別的。

    第三,前蘇聯法學界在早期實際上是認為,法哲學的外延大于法學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來他們又主張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學即包括了法哲學。前者是指資產階級的法哲學,法律一般原理不過是它的理論部分;后者是指馬克思主義的法的一般理論,法哲學即存在于或包含于這種法的一般理論之中。

    (三)我國法學界對法哲學的態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況,所以建國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國法學界對法哲學也是持貶意和否定的態度,認為它是資產階級唯心主義的東西,并且認為它是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過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隨著改革開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運動,法哲學這個法學研究的禁區才被打破了,倡導應當開展法哲學研究的文章陸續發表,介紹現代西方法哲學以及宣傳、介紹馬克思法哲學思想的著作、譯作、讀物也相繼問世,而且在對社會主義法學體系的研究和討論中,不少學者都明確主張把法哲學作為理論法學的一個重要部門和領域。然而對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的理解也始終存在著分歧,大體上也相應地存在著國外法學界的那兩種不同的理解。因此對需不需要把法哲學從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理學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也始終存在著爭論。只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學界一些學者力求從哲學和法學本身所固有的內在聯系上來探討和論證法哲學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圖通過對法哲學的研究和發展,來尋找和鞏固哲學和法學這兩大知識學科及其實踐領域之間的聯結點和結合部,從而使哲學和法學都得到雙向的深化和發展。因而對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的理解均持辯證統一說,即認為法哲學既是哲學的一個部門,又是法學的一個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學科即綜合學科、交叉學科或邊緣學科的性質;因而從不同的理論層次及研究方法的特點和著眼點之不同來看,法哲學有其獨特的研究對象和領域,而從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而言,又同現有的法學基礎理論以及一些部門法的基本理論有所交叉和重迭(決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視野和理論層次歸屬的不同)。所以我國法學界不少法學家越來越傾向于認為法哲學不同于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理學(狹義),因而主張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門獨立的法哲學(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為指導,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

    二、法哲學固有其特定的對象和性質

    (-)法哲學概念、對象和性質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況,我們認為有必要對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說。

    法哲學是從哲學的角度和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的一門學科,它以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為研究對象,是介于哲學和法學之間并兼具二者屬性的一種綜合性、交叉性和邊緣性學科。

    法哲學所研究的應該是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中的哲學問題--世界觀和方法論方面的問題,或者說,它是對法的一般問題的哲學反思,是對法學理論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對法律實踐的哲學分析和總結。簡言之,是關于一定社會人們的法學世界觀的理論體系。

    而馬克思主義法哲學除具有以上特點外,尤其是要以法學唯物論和法學辯 證法為自己的研究重點,以揭示每一特定歷史階段人類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質和最普遍的發展規律為己任,從而組成自己的內容和體系。所以在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看來,法學領域中的唯物論與唯心論、辯證法與形而上學的對立統一,是法哲學思想發展變化的基本線索。

    法哲學同法學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即法哲學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學問題,而包括法學基礎理論在內的各門法學則是在法哲學一般原理的指導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規律,所以法學基礎理論要運用法哲學的成果,而法哲學又必須以法學和政法實踐作為其事實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礎。

    而法哲學相對于普通哲學例如歷史唯物主義又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會存在和社會意識、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及其相互關系,而是具體地研究根源于經濟基礎的法律現象、思想和理論的辯證發展規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會要素之間的矛盾運動,從其中提煉和總結出法學唯物論和法學辯證法的范疇、原理、原則和規律,以指導政法實踐和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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