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正邦 ]——(2000-10-30) / 已閱42625次
按照毛澤東同志關于科學門類的區分應根據科學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論,法哲學研究對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學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學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這種一般和特殊的辯證統一,因而成為哲學和法學的聯接點和結合部。它的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就象美學、自然辯證法以及當前哲學改革中競相出現的各種應用哲學,在當代科學發展一體化趨勢中不斷涌現的一系列綜合學科、邊緣學科一樣,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至于法哲學的性質和歸宿,既可把它作為應用哲學的一個部門,又可把它作為理論法學的一個分科,現今許多綜合學科、交叉學科、邊緣學科在學科歸屬性問題上都具有這種"亦此亦彼"的特點,這正是法哲學對象特殊矛盾性所決定的,也是對于那種習慣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種挑戰。
這里需要說明兩點:
第一,固然現有的法學基礎理論相對于法哲學是特殊,相對于其他具體的部門法學又是一般,但這種"一般"乃是從各部門法學抽取出來的"一般",它無論再抽象、再概括,也未達到法哲學的"一般"高度。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說,法學基礎理論同法哲學之間既有同中之異,又有異中之同。異中之同是指它們都以法的某種普遍性為研究對象,同中之異是指這種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別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從法學的角度研究這種普遍性,后者是從哲學的角度研究這種普遍性,這乃是兩個不同的理論層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兩門相對獨立的理論法學學科。這就象一般文藝理論同美學、自然科學基礎理論同自然辯證法是相對獨立的、不同層次的學科一樣。
第二,固然普通哲學和法哲學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觀和方法論,但普通哲學所研究的是人們在所有社會活動和實踐中的一般世界觀和方法論;法哲學所研究的是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活動中所持有的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屬于相對獨立的兩門哲學學科。正如《不列顛百科全書》闡明的那樣:"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性的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13]
所以法哲學既離不開法學,但又超越了法學,高于法學;法哲學既是哲學,但又不是普通哲學,而是關于法的哲學。
由此可見,把握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辯證關系(聯系、區別及轉化),是正確理解法哲學對象問題的關鍵,也是全面認識法哲學同哲學及法學的關系的關鍵.
(二)法哲學同其他相關學科的關系
法哲學是一門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廣闊的關聯域的學科,它不僅同哲學(特別是歷史唯物主義)和法學(特別是法學基礎理論)緊密相聯,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學素養和法學基礎理論知識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社會科學以及自然科學都相關聯,還同歷史科學(特別是哲學史和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緊密聯系。因此,必須具備更廣博的知識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學同哲學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關系。法哲學是一門縱橫結合的綜合學科,要從縱向上探尋人類法哲學思想的歷史沿革和發展趨向,就離不開哲學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識。由于歷史上每一個有影響的法學家、法學流派和學說都是在一定的哲學世界觀的思想基礎上產生、形成的,而且歷史上許多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學方面的建樹,所以哲學和法學的親緣關系本身就有其歷史傳統。而人類的法哲學思想也是源遠流長,從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斷。從哲學史的角度來看,例如中國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學思想;西方從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圖、智者學派、亞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臘和羅馬的斯多葛派、伊壁鳩魯、西塞羅,再到中世紀的奧古斯丁、托馬斯·阿奎那;近代從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到孟德斯鳩、盧梭,更不用說康德、黑格爾、馬克思的法哲學思想了。正如美國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學都是一定哲學理論的一部分,因為它提供了各種建立在一般法基礎上的哲學思考。這種思考要么直接來源于現有的哲學觀點,要么或許傾向于這種哲學觀點。哲學家的思考是第一種類型,法學家則是第二種類型,這就是法哲學史的特點。"[14]
近現代許多哲學流派就標志著一種法哲學流派,如實證主義和分析實證主義,新托馬斯主義和新康德主義、新黑格爾主義、存在主義、西方馬克思主義等。馬利旦(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和羅爾斯《新自然法學派)等法哲學家本身就是哲學家。而深入系統地研究這種親緣關系,揭示每一法學流派和學說的深刻的哲學基礎,正是法哲學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務,也是提高法學研究理論水平的一種戰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學史聯系非常緊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類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發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發展源流,這兩方面都是法哲學所應研究的。
(2)法哲學同其他社會科學及思維科學的關系
政治學、倫理學--從更廣義的角度講,法哲學應包括政治哲學、道德哲學,黑格爾法哲學體系就是如此。因為法與國家、政治密不可分,它們都是社會上層建筑的核心。而哲學和倫理學也關系密切。后者就是從前者分化出來的,歷史上許多思想家的法哲學思想就寓于他們的政治學說和道德學說之中。
經濟學、社會學--法是社會經濟關系的意志化形態,它的存在、發展和發生作用,都必須以社會經濟關系為基礎,深深植根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之中,尤其是馬克思的法哲學革命乃是以從法律問題的研究轉向經濟關系的研究為契機的。因此,不了解經濟學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馬克思主義法哲學。而且法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各種社會因素都互相影響和作用,犯罪本身就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社會組織、社會控制也都是法律問題。所以法學和社會學婚戀產生了法社會學,而從廣義上講也可把法社會學(基礎理論)視為法哲學的分支學科。
心理學、邏輯學-一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守法以及違法犯罪都離不開人的心理活動,并貫穿著邏輯思維過程。因此法制心理學和犯罪心理學、法律邏輯學中很多內容都是法哲學所不可排開的。
(3)不僅如此,法哲學還同自然科學技術,包括當代新興科學、技術,特別是科學方法論如所謂"老三論"(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新三論"(耗散結構理論、協同學、突變理論)等聯系緊密。因為(a)法哲學要系統研究法學方法論及其更新,就要研究和引入這些新興科學方法論;(b)法治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內容--法治系統工程更離不開這些新興科學技術。
三、對法哲學對象置疑的答辯
首先,不能以西方法哲學對象有不確定性來否認法哲學學科本身的確定性。
如前所述,西方法學界有許多學者主張法哲學即法理學,因此不存在獨立的法哲學。這是由于近代(特別是19世紀下半期)以來,西方法哲學的對象發生了泛化。乃至造成了法哲學同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即出現了把法哲學簡單地等同于法理學(法律的基本理論),又把法理學的名稱不予嚴格審定而隨意使用的傾向。從而導致了對法哲學對象和內容的簡單化、庸俗化,使其內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對象和范圍極不明確,具有極大的伸縮性和收細度,內容十分龐雜甚至是包羅萬象的。正如英國法學家哈里斯不無幽默地指出的那樣;"法理學是一袋雜七雜八的東西。關于法律的各種各樣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這個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實現什么?我們應正視法律嗎?對法律如何加以改進?可以不要法律嗎?誰創制法律?我們從哪里去找法律?法律與道德、正義、政治、社會實踐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關系?我們應遵守法律嗎?法律到底為誰服務?等等。這些就是一般法理學所包括的問題,人們可以不管這些問題,但這些問題卻并不消失。"[15]顯然,如果這樣來理解法哲學的話,那么似乎對任何一個法學問題只要稍作了一點理性思考或總括性闡述都可以叫做法哲學(而不管是否上升到了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高度)。這樣,法哲學同一般法學理論當然就無所明顯區別,實質上就會帶來取消和否定法哲學的后果。所以要順利地開展法哲學研究,就不得不花很大氣力來為法哲學正名,來廓清法哲學的概念、對象和性質,
為此,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法哲學發生泛化的原因--這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既有思想理論上的原因,也有社會實際的原因。
首先從歷史上看。由于哲學曾作為"科學之科學"而代替一切科學。在古代,哲學和其他科學混為一體;在近代前期,法學和其他科學也都是哲學的一個分科。所以近代西方學術思想本身就是在自身的哲學襁褓中孕育成長起來的,以至牛頓的力學名著叫做《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其中確不乏自然哲學之宏論),學者們樂于在稱謂其學術成果或獲取專業學位時冠以"哲學"之美名、因此把法學的基本理論也稱作法哲學就似乎是很自然的了。隨著被稱為英國法理學之父的約翰·奧斯丁把他的一本代表作命名為《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講義》(1863年),這就首開了把法哲學等義(或同義)于法理學的先河。但作為分析法學派鼻祖的奧斯丁所主張的法理學主要指分析實在法而不管法律本身的好壞與否,因此他所謂的"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即加以限定的法哲學)的內涵和外延應比未作限定的法哲學狹窄得多。然而,這一重要限定和區分卻被后繼學者所忽視而簡單地延用下來,籠統地主張法哲學即法理學。后來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1881年也提出用法理學來代替法哲學的稱謂,并認為二者基本相同。這樣,法哲學對象的泛化就成為一種不可避免的傾向.固然,奧斯丁和穗積陳重提出"法理學"這一名稱以概括法的基本理論確是法學史上的一個貢獻,但由此把法理學等同于或取代法哲學卻不能茍同。
其次,這同法哲學研究主體的情況變化也有關。從古代到19世紀以前,由于法學還沒有從哲學中分離出來,從事法哲學研究的主要是哲學家和政治學家。那時,"有些法律哲學家首先是哲學家,為了完成他們的哲學體系才是法學家,另一些法律哲學家首先是政治學家,由于他們感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來表達其政治思想才是法學家"。[16]從19世紀起,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及其國家立法和司法的廣泛發展,法學遂逐步從哲學、政治學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從事于法哲學研究的也就逐漸由主要是哲學家、政治學家轉變為主要是法學家。"19世紀以前,法律理論基本上是哲學(宗教、倫理學或政治學家的副產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學家、僧侶、政治學家。從哲學家或政治學家的法律哲學向法學家的法律哲學的根本轉變,還是距今不遠的事實。這一轉變伴隨著一個法律研究、技術和專業訓練巨大發展的時期。"隨著法哲學研究的主體轉變為主要是法學家,由于專業的原因使他們當然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法哲學。這固然是一種進步,即不僅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更主要是研究其內在方面,即向縱深研究法律的專門理論、技術、知識和經驗,從而就產生了用"法理學"這一學科概念來概括關于這些內容的理性思考的客觀需要。此時由哲學家研究法律哲學的勢頭日趨衰落,以往那種試圖洞察和超然于法學專業問題的法哲學大家和法哲學論著再不易顯現,原有的法哲學概念已喪失其神圣光環,似乎需要把法哲學轉變為一種"世俗"的學問。就很自然地出現了用法理學來取代法哲學、法哲學與法理學趨同與合流的狀況。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了把法哲學簡單化、庸俗化的傾向。
再從現實社會的原因來看。本世紀初以來,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已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也發展到了強化國家干預的現代市場經濟。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各種社會矛盾、沖突和糾紛都更趨復雜化。于是隨著法律社會化和法律改良運動的興起,各派法學都競相欲求解決社會問題的良方,并為自己的存在和合理性尋找理論根據,因而出現西方法學流派和西方哲學流派交媾的"蜜月"時期--關系越來越密切、愈來愈靠攏,乃至出現同步發展和呈現一體化趨勢。往往有什么樣的哲學流派,就有什么樣的法學流派,所以在各派法學學說中哲學觀點和法學理論更易于交織在一起,這就加速和加劇了法哲學和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之趨勢,乃至有多少法學流派也就有多少法理學或法哲學,而這種泛化了的法哲學幾乎可以把該派法學家的種種觀點和見解收納于其內。因而出現了西方法學百家爭鳴。學派林立、眾說紛紜、論戰迭起、新說頻出的空前繁榮的局面。但它們往往既各有其局部真理甚至片面的深刻和精辟,卻又都難以完全自圓其說而有其背謬之處,而倡導建立統一法理學的要求則反映了西方法理學在高度分化的基礎上又欲趨向統一化和綜合化,以舍取眾說之短長的愿望。
應當怎樣正確地認識和對待西方法理學與法哲學趨同與合流的趨向呢?我們覺得;這應該從實際出發,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方面它固然是西方法學和法學研究深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因此我們并非絕對地反對用法理學來代替或表述法哲學,一些西方法理學論著中確包含了不少相當深刻且精當的法哲學思考或論述。但我們認為,如果要用法理學來表述法哲學,就必須對法理學的概念和對象加以嚴格的界定,而不能使它成為不確定、龐雜和包羅萬象的,更不能將我國現有的法學基礎理論的內容簡單換上一個"法理學"的名稱似乎就成了法理學。如果按約定俗成,并使法學界能達成共識,那么作為與法哲學同義或等義的法理學的對象和內容,就應該限定于關于法律的哲理性思考和研究,即只能把夠得上是法哲學理論層次的東西才納入法理學;而一般性的法的基本理論,可以叫做法學原理或仍沿用法學基礎理論之稱謂,以便與法哲學或法理學區分開來而不致混同。然而另一方面,鑒于法哲學與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事實上已帶來了使法哲學的對象和內容簡單化、庸俗化的不利后果,而且實際上在西方法學界和我國法學界,法理學同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原理也很難以分開,從而使法理學既取代了法哲學,又混同于一般性的法學基礎理論學科。因此法哲學與法理學的趨同與合流帶來的后果畢竟利少弊多,這種情況恐怕也違背了奧斯丁和穗積陳重的初衷。所以我們覺得最好還是不要用法理學來取代法哲學;不僅如此,還應把法哲學從一般性法的理論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門獨立的理論法學學科,并對法哲學進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對象和性質,把泛化了的法哲學正本清源、還原歸位。使之真正成為關于法學世界觀及其方法論的理論體系,成為對于法這一重要社會現象和規范體系進行哲理性思考、探討和研究的學問。而真正科學的法哲學既不應是哲學家脫離法學和法律實踐的純思辨的結果,也不是法學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純專業范圍內的一般理性思考或總括性思維的產物。它應是哲學和法學、哲學家與法學家緊密結合和合作,通過長期、潛心、艱苦的研究而達到的一種理論升華和科學思維的成果,是哲學和法學有機結合而開放出來的絢麗花朵。雖然不能一下子就達到這樣的理論境界,而必然會存在中間階段及其中間成果,但我們應堅持向這一目標作不懈的努力,以建樹真正稱得上是法哲學的法哲學。至于在這種情況下法理學的稱謂若還要保留的話,那么就有必要對它進行狹義及廣義之區分。狹義即專指法學基礎理論或可叫做法學原理;廣義則是指還可以包括法哲學以及法倫理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理論法學甚至某些基礎性應用法學學科在內的一個學科群[18]。以顯示法理學與法哲學的區別和聯系。
第二,不能因為馬克思批判了黑格爾法哲學方式認為應否定一切法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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