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澤淵 ]——(2000-11-2) / 已閱17051次
統治階級整體意志、共同意志的體現。法的本質的這一命題與“民主
乃多數人的統治”的要求完全一致。這種“多數”,可能是絕對多數,
也可能是相對多數,但至少必須是統治者內部的多數。所以,可以說
民主乃法的本質性內在要求。離開了民主,法就失去了應有的本質,
法就不能成其為真正的法。從這個意義上,民主是法產生的前提和存
在的依據,是法的理想與追求。
法的良性發展要求它始終把民主作為自己的理想。法從其產生以
來,就不斷經歷著變革、創新的發展。這種發展是否正常,對于人類
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何以保證發展的正常?歷史的經驗和教
訓都表明,其保證只有一個——民主。因為民主能集中多數人的智慧,
民主比專制與集權更接近真理,更加科學,更能趨善遠惡,更加符合
正義。只有依靠民主,才能使法律的變革是從不完善到完善,而不是
從完善到不完善,或者從不完善到更不完善;才能使法律的創新是人
類進步的反映,而不是人類倒退的記錄。民主是法的理想,如果說是
源于人們對民主的追求,其實,倒不如說是源于人們對真理、科學、
善良與正義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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