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澤清 ]——(2004-12-7) / 已閱43789次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勞動爭議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時,用人單位已經依法宣告破產的,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屬于確認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效力等不涉及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
(二)屬于給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告知當事人作為權利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用人單位破產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到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一并審理。
【分析】本條實際上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劃定。因為破產案件適用特殊訴訟程序,而勞動爭議案件是適用普通程序。按照一般管轄規則,企業一旦提起破產保護,其他涉及該企業的訴訟就要中止審理,移交破產案件受理法院進行一并審理。
本條主要是把確權訴訟列為可以單獨受理而涉及給付內容的移交破產受理法院有利于勞動者及時申報債權。因為我國破產法律規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是破產財產清償的第一順序。
第十三條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債務或者承諾支付債務的期限屆滿之日;
(二)雙方未明確債務償付期限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
(三)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解除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
【分析】本條是把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訴訟時效節點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債務或者承諾支付債務的期限屆滿之日;
——就是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支付工資福利等勞動報酬時候,而實際上很多用人單位巧借名義拖延時間,所以本項內容是把用人單位所作的承諾期限作為訴訟時效起點
(二)雙方未明確債務償付期限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
(三)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解除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
——此二項內容實際上把勞動爭議發生日的時效起算,由勞動者自己主張。
第十四條 在仲裁申請期間內,勞動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仲裁申請期間因勞動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或者用人單位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時起,仲裁申請期間重新計算。
【分析】本條是對仲裁期間的時效問題進步闡述,第一款是解釋了時效中止的事由,第二款是解釋時效中斷的事由。
但是,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觀原因闡述比較籠統,主要是由仲裁機構與法官來進行自由心證。而且第二款時效中斷會產生勞動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行政救濟)期間可能會拖延時間,而影響最終采取司法救濟的時間。
第十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但是應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應當依法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在仲裁裁決生效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分析】本條特點是首次規定在勞動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但是應當提供擔保。一般而言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時候,需要防止用人單位轉移財產,致使不能獲得足夠及時的執行。所以在仲裁程序上進行了財產保全規定,還是比較傾向勞動者的。
第十六條 勞動者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
【分析】這是對前面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補充,由于財產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擔保,但是勞動者很多收入微薄,尤其是追索勞動報酬與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時候經濟窘迫。因此,高法作出這項規定,使勞動者在訴訟中可以因經濟困難而減輕或免除財產保全之擔保義務。
但是,如果由于錯誤實施財產保全后,對用人單位造成了財產損失怎么辦?如果申請人經濟困難無法賠償被保全的用人單位損失時候,沒有擔保財產那么如何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呢?所以高法在立法上最好能夠有妥善考慮。
三、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般賠償責任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為由,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參照用人單位相同工種、崗位等因素或者依據集體合同的約定,確定勞動者的應得工資,并可以參照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補償金。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從其約定。當事人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金過高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造成的實際損失適當予以調整。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或者第一百○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業務培訓等提高勞動者技能的事項、服務期限以及違約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勞動者在服務期限屆滿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承擔退賠培訓費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分析】第十七條到第十九條是對違反勞動合同導致的賠償標準等問題進行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九條規定中對于服務期約定違反賠償時候,確定了一個標準:沒有約定賠償標準的,就退賠培訓費用作為標準。
那么用人單位要采取高額違約金來約束勞動者時候,如何防止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而被迫簽訂協議情況呢?本條采納了《合同法》中對于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相當的調整類似規定。這樣也就使許多用人單位不能擅自在勞動合同中擅自設定高額賠償或違約金來約束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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