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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志平 ]——(2005-9-5) / 已閱21911次

    探析基層法官視野下能力提高的路徑

    左志平


    內容提要:法官是一個令人尊重和羨慕的職業,法官不僅要具備高尚的職業品格,而且要具備精深的業務知識和社會經驗。法官是社會的精英,是法律的維護者,手握審判權。如何運用好這一權力,法官,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官,必須提高自身的能力,才能駕馭庭審,才能做好司法調解,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才能裁判正確,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法律的尊嚴。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法官準入條件不高,法官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基層法院,部隊的轉業干部占法官人數的大部分,專業學校的大學生少的可憐。法官司法能力欠缺是非常突出的現實問題,與法院加強職業化建設,提升司法公信度,存在著差異。筆者為此就基層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淺見一點不成熟的思考。(本文共10000字左右)。

    《誰到基層當法官》,這是今年3月人民法院報刊登的一篇文章,對基層法院的法官斷檔、人才流失、培訓、待遇等問題進行了分析研究,內容詳實,令人揪心和憂慮。為何基層法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基層法院法官斷檔,除門檻高之外,主要原因是法官待遇低,人才留不住。僅以貴州省法院為例,全省法院缺編法官1000多名,16個基層法院中,法官人數在20人以下的有3個;10人至19人的有3個,6人至9人的有6個;其他4個法院的法官人數在5人以下,每年有近20%的法官在流失和退休①。法官外流和法官準入難的現實,早已引起法學界的重視,并對這一現象進行深入研究②,同時引起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在全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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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引自2005年3月23日《人民法院報》馬守民著《一個西部高院院長的情懷》
    ②、蘇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轉型中國法治》第254頁。法律出版社

    代表大會期間,許多代表提出要提高法官待遇、防止法官流失的建議。但這一建議沒有被人大采納,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原因,又有歷史原因。從法院自身來說司法能力不高、公正執法能力不強是主要原因。全國人大認為法官待遇的提高必須與執法水平相適應。因此,要提高法官待遇,法院必須提高司法能力,推動法院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維護司法權威,樹立公正司法形象,贏得社會公信度。司法能力建設是當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人民法院呼應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人民法院面對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必須提高司法能力,用現代司法理念和司法為民的方針作為開展工作出發點,以隊伍建設和司法改革作為落腳點,以法官職業化建設和公正司法為目標,為切實發揮法院職能,正確履行人民賦予的審判權,為創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全面具體地對司法能力建設范圍、目標作出規定,不僅符合司法規律,而且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各級法院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具有指導作用。筆者作為基層法院的法官,透視基層法院法官群體,無不以法官職業為榮耀,以公正司法為主線,以司法為民為落腳點,開展審判工作。由于客觀原因的制約,和主觀上進取心等原因,基層法院法官群體司法能力參差不齊,總體水平不高的現狀令人擔憂。社會對法官評價與社會對法院認同度低就是司法能力問題的一個重要體現。筆者依據相關理論,結合審判實踐中司法能力缺憾的現狀,以基層法院法官群體為視角,探析法官司法能力建設的問題和路徑。
    探析之一 : 司法能力與法官司法能力之內涵——定義與內容
    一、司法能力之內涵
    何謂能力,是指完成一定活動的本領,包括完成一定活動的具體方
    式,以及順利完成一定活動所必須的心理特征③。就是說能夠勝任某項任
    ③、引自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辭!
    務完成應具備的主觀條件。即具備完成任務的思想準備和業務素質,有準確的判斷與縝密思維,有對突發事件的應變方法和手段。能力是伴隨“人”而存在,因“人”而異。
    能力在法院這個特定的職權部門,又稱之為司法能力。它伴隨著法院司法活動而客觀存在。司法能力不是一個新的概念,因為其內涵寬泛,內容豐富,而是通常被劃分為多個單元,被專家學者、或法律職業人所關注、所研究,其中法官職業化成為學者與法律人研究的熱點問題④。司法能力關系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關系到每一位法官素質的高低,它不是說在口頭上的一個概念,而是衡量、評判司法質量與司法效率的一個方法。目前,法學理論界對司法能力這一概念沒有明確的定義,而法律實務界對司法能力概念有了明確的定義,司法能力不僅僅是法院,還包括公安、檢察機關,有廣義與狹義之分,但作為法官,所探討的僅僅是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屬于狹義的。司法能力內容十分豐富,不僅包含
    司法思想、司法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而且范圍涉及法院的各項工作。定義有:1、本源說:是指司法機關實踐活動的能力和本領⑤。2、職能說:是指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下,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
    職責,依照科學的現代司法理念,遵循司法審判工作規律,依照法律規
    定,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在全社會促進公平正義的水平和能
    力⑥。3、目的說:是指人民法院具有認識和把握司法規律,運用司法手段解決 矛盾糾紛,服務經濟發展,保護群眾根本利益的條件與本領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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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法官職業化建設理論界、實務界都將其作為重點研究,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于1999年出版的《司法改革研究》就有研究。此后法學期刊上論述法官職業化的文章很多。⑤、引自2005年4月14日中國法院網,杜海軍著《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第1頁。⑥、引自2005年4月30日中國法院網,王璦坡著《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能力建設》第2頁。⑦、引自2004年第11期《人民司法》,尹忠顯著《抓住司法能力建設這條主線,推動法院工作全面協調發展》第5頁。
    上述三個定義,第一種定義是從能力的文意出發,以法院為依托而下的,顯然不能全面表述司法能力的內涵。第二定義側重于法院的職能與規律,基本概括了司法能力的內涵,其表述不具有高度概括性。第三種定義,從司法活動的作用和任務來表述,比較準確,詞語表達簡潔。既體現出法院的特征和作用,有體現出能力的本質,有概括性很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的精神,筆者非常贊同。
    二、法官司法能力之定義
    法官是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院的內在核心。法院職能作用、良好形象必須由單個法官能動聚合而體現給社會。因此,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落實者為法官,法官司法能力高低決定了法院整體能力水平。法官司法能力的范圍、內容比法院司法能力小,法官因為崗位不同其能力的作用與范圍不盡相同,但法官個體的結合就充分體現出司法能力的整個內涵來。筆者以從事審判的法官為出發點,參照相關的成果,對法官能力做出不成熟的概括: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應當具備的,具有認識、了解、分析與法律關系密切的事實糾紛,確認糾紛性質,解決和適用法
    律的基本素質和基本能力。
    三、法官司法能力之范圍
    從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定義分析,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的內容,可以厘清法官司法能力的內容與范圍。筆者認為主要有:1、政治、政策理解能力;法官是法律者的執行者,必須有鮮明的階級性,要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和方向,忠于黨的宗旨和國家政策,忠于法律,用審判職能服務于國家經濟,促進社會穩定和諧。2、專業知識能力。法官是法律職業人,必須具備淵博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道德品質,才能開展審判工作。淵博的知識需要法官不斷的學習,不斷的去實踐,不斷的去思考。只有儲備淵博的知識法官,才能有純熟的業務技能,才能有縝密的判斷能力,才能有的準確法律適用能力,才能體現司法公正。3、法律解釋能力。法官辦理案件,特別是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要有解釋法律的能力,根據法律條文,針對個案進行文意、立法、目的、等解釋,特別對無法律條文時,更要進行法律補漏解釋,以達到準確適用法律,確保裁判結果的公正。4、創新能力。社會在不斷進步,法律在變、司法制度在改,法官不僅要及時學習新的法律、法規適應新形勢需要,而且要及時更新審判的方式和方法,適用現代司法理念。法官不能是工廠程序化的產品制造者,法官要具有很強的能動性,法官要在執行法律審判中,不斷地創新思維,改變不合理、不符合時代發展的審判方式和審理模式,以推動法院的司法改革。5、司法調解能力。調解是處理民商事糾紛最好的一種方式,是中國司法特有的方式,被譽為“東方經驗”。調解它能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要做好調解法官要具備疏導、細化、溝通能力,掌握當事人心里變化,靈活運用各種說服方法和技能,化解矛盾,平息糾紛。6、拒腐能力。法官是公平公正的化身,是清正廉潔的形象,法官職業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應當具備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貧、經得住透惑,放寬心胸,守住良知,甘于奉獻。拒絕燈紅酒綠、奢侈漂浮,潔身自好,贏得公眾信賴。
    探析之二:中外法官司法能力之比較---考量
    法官所從事的執法活動是一項崇高的職業,法官要以法律為最高原則,要忠于法律。法官又是高危職業人,要依法履行好審判權,必須具有較高司法能力,才能慎斷明晰案件,才能讓訴訟當事人勝敗皆服。法官處在矛盾的焦點之中,是居中裁判人,必須具備準確適用和解釋法律能力。法官——實際上是尖刀上的舞者,一不小心就會被刀刺傷,而退出審判崗位。因此,法官職業既令人生畏又令人膽怯。而從事法官職業的人,始終是謹言慎行、慎思、慎獨、慎權。法官的司法能力受社會、文化、經濟條件的不同,有著很大的差異。
    一、國外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
    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很強,法官的社會地位高,法官準入條件也很高。因而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不言而喻了。英美法系國家,對法官的要求更高,法官不僅必須是正規法學院畢業的學生,而且還要從事律師或從事法律教學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社會閱歷和精湛、精厚的專業知識才能被遴選擔任法官。之后,還必須經過審判技能和能力、審判管理和運行素養的培訓,才能從事審判。法官的培訓不僅是理論上的,而且有實踐,對于培訓不合格的,就是理論水平在高,沒有司法技能,沒有靈活的應用能力,也會被淘汰。因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僅要執行法律,而且要解釋法律、創設法律。大陸法系國家,對法官的要求雖然不及與英美法系國家,但對準入的條件也是相當的苛刻。對法官的要求也非常高,法官從律師和法學院中遴選,必須經過培訓。德國要求法官必須是在大學法律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經過預備培訓并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俄羅斯規定受過高等法學教育、具有5年以上法律職業經歷、沒有過敗壞自己聲譽之行為、通過資格考試并受到法官資格委員會推薦的才能成為法官,具有10年以上法律職業經歷的才可以成為最高法院的法官。
    二、我國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
    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我國法官能力不高的問題較為突出。1995年前法官進入法院不是遴選,而是由政府的人事部門分配人員進入法院,其人員組成為工人、教師、干部、部隊專業軍人、高等學校學生。筆者所在法院97人,其中工人占20%,高中文化占25%,教師占5%,轉業干部占45%,高等學校學生占5%。法官的學歷一般為中專和高中,高等學校的只是鳳毛麟角,基本上無法律職業的歷史,在崗培訓主要是學歷教育。1995年《法官法》實施后,法官有了準入條件,但條件不是很高。2001年《法官法》修改后,法官準入條件有了很大提高,法官在崗培訓相當重視,最高法院從法官職業化高度加強法官隊伍建設。通過自身的努力,法官司法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別是經濟發達的沿海省份,法院有了自主審查法官遴選的權利,有了自主送法官到國外學習的路徑。同時加強法官培訓,加強法官的學歷教育,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法官由于有良好的經濟條件和外部環境下,也不斷地注重司法能力的提高,成效顯著。沿海省份的法官司法能力與西部經濟欠發達的省份相比要高出許多。就基層法院之間相比,經濟條件好的、處在沿海城市內的基層法院法官能力比經濟條件差的、處在內地的法院的法官能力高;同一個省的基層法院法官司法能力有差異;同一個中院的基層法院;同一法院內部法官的司法能力也有差異。由于差異的存在,公正司法水平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不同,法院的整體能力和形象受到影響。因此,法官司法能力建設是目前法院隊伍建設和實現公正司法的一項艱巨而重要的任務。
    探析之三:基層法官司法能力之透視—現狀分析
    我國約有25萬名法官,而基層法院的法官占到這龐大隊伍的近70%,基層法院是法院審判工作最重、條件最差、人員素質最低的審判機構,又是直接面向人民群眾,體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的審判組織;鶎臃ㄔ核痉芰ㄔO尤為重要。而目前,基層法院司法能力缺失的法官占有一定的比重,導致這種狀況的原因既有主觀上的,又有客觀上。
    一、客觀原因分析
    客觀主要有:1、基層法院對法官能力建設認識不足。一味追求的是案件數量,不注重案件的效果;2、法院對法官缺乏相應的實踐指導,造成法官憑經驗斷案,能力不能提高;3、法院對法官能力提高欠缺相應的條件。法院沒有圖書館,也沒有培訓機制;4、法院對法官能力提高沒有具體的措施?陀^原因雖然制約著法官能力的提高,但根本的是法官自身的主觀原因,筆者主要是對法官司法能力主觀原因進行探討。
    二、主觀原因分析
    主觀主要有:1、業務知識缺乏。雖然法官要求法律本科文化,但沒有達到本科學歷的仍然有一部分,就是達到本科學歷的,其學歷與能力不相配。在不發達和欠發達地區法院之中,有很大一部分法官沒有進行過系統學習法律理論知識,法學基本理論知識薄弱,有大部分法官是在憑經驗在辦案,把空閑時間用在玩上面。對于新類型案件不知如何去辦理。更為甚者對所辦案件法律關系理不順,對法律條文含義理解不清,說理只是法律條款的全段照搬。法官不能從法理上去分析,去了解,去判斷糾紛中的法律關系。許多案件判決結果正確,但裁判文書說不清楚勝敗的理由,造成當事人不理解而纏訴、累訴的現象。根本的原因是業務知識掌握不夠,業務理論學得不多的后果。
    2、審判技能欠缺;鶎臃ㄔ旱姆ü,面對的當事人主要是農民,所處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人身損害、借貸這三類案件,大多數法官抱著一種農民好對付的觀念。審判中違背程序法,在解決問題時,不注意掌握當事人心理變化,不注意方法,而一味以自己為中心,沿襲職權主義審判模式,有時以走向極端完全采取辯論式的方式,導致當事人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訴權。在調解中,不善于調解方法的運用,不善于調解、疏導工作,對當事人不是講理說法,而是采取冷、狠,當事人不滿意。主要的是法官在處理案件后不善于總結審判的經驗,不善于學習好的處理方法,不善于思考當事人內心想法,不善于觀察當事人動態的原因,使審判工作變成一種僵化模式,其審判技能得不到提高。
    3、司法觀念滯后。審判要適應新形勢,審判要在發展中變革、法官必須與時俱進,才能審理好每一起案件。肖揚院長提出了“時代的發展要求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人民法官必須要樹立‘中立、透明、公開、高效、獨立文明’的司法理念,并自覺地以這些現代司法理論為指導,適用和駕馭具體的法律理論和知識,正確思考和解決各種法律爭議”的現代司法理念。這一現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審判中必須做到公正、文明、高效、公開、平等,然而,在基層的法官中,把現代司法理論作為一個理論概念,沒有放在頭腦中,因循守舊的司法理念在審判中表現為:以舊的理念開展審判,來處理糾紛,庭審時不是保持中立,判決時也不能做到公正,在審理期限上久拖不決,與現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格格不入,其思想與司法理念相距較遠。
    4、法律解釋運用較差。法官辦案,不僅正確認定事實,嚴格程序,還要準確適用法律,才能完成好每一件案件的裁判。法律適用看起來很簡單,案件事實查清了,找好法條用上去就行了。其實并非易事,法律適用的過程應當是法律解釋的過程,是裁判的重要一個環節,法官不僅要查找法律法條,而且要對法條進行立法、目的、歷史、系統等解釋,并且要區分上位法和下位法,對法律相互規定的沖突問題要進行辯析,找出適合案件事實的法律、法條才能準確適用。目前的通病是不分上、上位法,不分法律事實、性質,只要每部法律上條文規定的內容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均加以引用。如民間借貸案件中和合同案件,均把《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相關條文引用,這樣適用法律是不正確的。
    5、創新能力差。法官不是工廠的流水線機械地生產其產品,法官是人,是有能動性的人,法官應當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觀點。法官在司法實踐活動中應當主動地發揮自己的能動性,去思考司法體制和司法隊伍,司法管理、司法資源問題,探索現有司法模式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加以剖析,找出問題的原因與對策,以利于法院的改革。但是基層法院法官不愿去探索、去創新,其根源是思想觀念問題,認為那是高級法院與法學家思考的問題,不是我們去做的,如果我們去做,那我們應該在高級法院和法學院工作了。把創新拒之自己身外。顯然,近幾年基層法院加強了這方面的工作,但是仍停留在表面,參與人數極少,沒有取得成果。
    6、司法道德缺失。法官應該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體現公正司法的司法良心,但是一部分法官喪失道德,枉法裁判,循私舞弊,把勝訴判敗訴,造假案尋私利。如某法院法官,為了自己的私利,造假案,執行某單位,損害他人利益。
    7、防腐能力薄弱。只要不接受當事人賄賂,吃一餐飯,喝一餐酒,自己堅持公正審理案件,算不了腐敗,這種觀點在基層法官中有一定的市場。理由是同學、朋友請吃、說情,是礙于情面,同時又可讓同學、朋友去做工作,既不得罪人,又能夠處理好案件,這種觀點是防腐能力薄弱的表現,是極其錯誤的。它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就是因為忽視小,而引發大。古人云“勿以善小而為之,勿以惡小而不為”。幾年來法官下水的事例就是鏡子。僅去年,全國法院有461名法官違法違紀⑧,說明法官隊伍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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