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斌周 ]——(2005-10-24) / 已閱18033次
對一欺詐合同案例的請求權基礎分析
王斌周 山西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例:黑龍江省甲公司本無俄羅斯鋼材可供,卻隱瞞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蘇省的乙公司簽訂了俄羅斯鋼材的買賣合同,規定于2000年8月6日交貨,次日付清全部貨款;同時規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100萬元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證人向乙方擔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向乙公司抵押。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一般保證合同,丁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乙方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萬元定金。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辦理登記手續。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俄羅斯鋼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幾名成員因其他詐騙被捕,后被判刑,財產被沒收。
乙公司聞訊起訴,追究甲公司違約責任,并訴請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主張實行它對丁公司的抵押權時,甲公司主張合同無效,拒付交貨義務,丙公司也以無保證責任,丁公司以抵押無效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請求權基礎是什么?
一、關于本案的處理意見:
本案應認定乙公司與甲公司所簽鋼材買賣合同有效、與丙公司所簽保證合同有效、與丁公司所簽抵押合同無效,據此判決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擔定金違約責任即向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共計200萬元,并與丁公司一起對因抵押合同無效所致乙公司的信賴利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在判決書中明確對甲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時,由保證人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二、本案中乙公司的請求權基礎及具體分析:
1、關于乙公司以債務人甲公司、保證人丙公司、抵押人丁公司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
請求權基礎:
《擔保法解釋》第125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128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分析:乙公司將甲、丙、丁三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有法律依據,程序合法。
2、關于乙公司第一項訴訟請求“追究甲公司的違約責任”
請求權基礎:
《合同法》第54條第2款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擔保法》第89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分析:確認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是決定乙公司能否行使各項請求權的基本前提!睹穹ㄍ▌t》規定欺詐是合同無效的原因,《合同法》卻將欺詐作為合同可撤銷、可變更的要件之一,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合同方為無效。從本案買賣合同訂立的時間(1999年10月11日)看,是在《合同法》生效(1999年10月1日)之后,且合同法屬民事特別法,故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并未損害國家利益,因此,乙公司依法享有對該買賣合同的撤銷權,即乙公司作為被欺詐對象,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既可行使撤銷權主張合同無效,也可不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有效繼續履行,這樣更有利于保護被欺詐人的利益。本案中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表明乙公司意在使合同有效,并基于有效合同來追究甲公司未如約交付鋼材的違約責任。由于乙公司已向甲公司實際交付了定金100萬元,故在甲公司違約時,乙公司有權主張甲公司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甲公司關于雙方買賣合同無效、拒絕履行交貨義務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3、關于乙公司第二項訴訟請求“由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請求權基礎:
《擔保法》第17條第1款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分析:乙公司與丙公司已訂立書面一般保證合同,保證人丙公司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F保證人丙公司主張其無保證責任,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如前所述,主合同(買賣合同)有效,故因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丙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原因不存在。第二,關于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依據,有《擔保法》第30條(主合同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保證)、《擔保法解釋》第40條(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等,本案中保證合同系丙公司與乙公司訂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丙公司無證據證明乙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欺詐的情況下,保證合同當屬有效,且本案無其它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事由,故丙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8條第2款,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乙公司與丁公司訂立的抵押合同因未辦理登記而歸于無效(下面將予闡述),并不影響丙公司承擔其保證責任。
當然,丙公司仍享有先訴抗辯權。依據前面所列的《擔保法解釋》第125條規定,法院在判決書中應當明確在對甲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乙公司債務時,保證人丙公司方承其擔保證責任。
4、關于乙公司第三項訴訟請求“對丁公司行使抵押權”
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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