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德炎 ]——(2005-11-14) / 已閱40915次
淺論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沖突及解決方案
[內容提要]:近年來,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案件屢屢發生,而目前我國關于處理此類糾紛案件的規定多散見于各部門法律法規中,且不夠細致。行政執法及司法部門對同類案件處理的結果也不盡相同,就目前的立法狀況來看,亦不能有效地預防及減少該類案件的發生。本文試就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及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預防和解決此類沖突案件的方案:預防措施在于建立統一的名稱檢索系統和商標與商號交叉檢索系統;解決現已發生的權利沖突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或同時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與知名度比較原則,并進一步明確侵權商標或商號的處理方式。
商標與商號原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受不同法律的調整。但是,近年來,由于多種原因,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案件屢屢發生,而目前我國尚無比較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對此進行調整,關于處理此類糾紛案件的規定多散見于各部門法律法規中,且不夠細致。行政執法及司法部門對同類案件處理的結果也不盡相同,就目前的立法狀況來看,亦不能有效地預防或減少該類案件的發生。本文試就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及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決此類沖突案件的方案,以期對此類糾紛的預防及處理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及產生的原因
(一)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
所謂權利沖突是指同一客體依法衍生的兩項或兩項以上權利相互矛盾或
抵觸的法律模態①。而對于商標權與商號權而言,所謂的權利沖突就是指不同的民事主體基于相同的客體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商標權和商號權之間發生的權利沖突②。實踐中,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沖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即商號)
登記使用;
2002年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與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便屬于此類:
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分別于1993年、1997年、2002年1月在國家商標局注冊了立邦漆“N”字商標、“立邦漆”文字及圖形商標、“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圖形商標,并自1992年起在中國內地多個城市設立公司及辦事處。2002年2月,向方、陸偉建、向略民三人合資成立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該公司經工商局核準后開始生產經營,其宣傳資料和產品包裝上均注明了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出品,并使用了“立邦”字樣。立時集團于2002年7月29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最終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確認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立時集團商標權。
此外,如“上海奔馳汽車維修公司”將德國戴莫勒-奔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奔馳”作為企業商號進行登記一案,也屬此類。
2、將與他人在先注冊企業名稱中的一部分(即商號)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
2001年煙臺龍茂制鞋有限公司申請撤銷煙臺市芝罘盛龍皮鞋廠注冊的 “龍茂”商標一案,便屬于此類。
煙臺龍茂制鞋有限公司是1988年批準注冊的合資企業,1999年經批準由合資企業轉內資公司,經過十余年的經營推廣,其生產的皮鞋銷售遍布山
東省及全國主要大中城市,知名度較高。煙臺市芝罘盛龍皮鞋廠成立于1995年,1996年申請注冊“龍茂”商標。2001年6月煙臺龍茂制鞋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合議后,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煙臺市芝罘盛龍皮鞋廠對裁定不服,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案件經北京市中級法院一審、高級法院二審終審,最終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
目前,由于先進的信息傳播方式使商標知名度的創立時間愈來愈短,相比之下,企業名稱創出知名度的機會和難度要大得多,故將商標注冊為商號的情況要遠多于將商號注冊商標的情況。
(二)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
商標與商號產生權利沖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商標與商號的構成存在相似性(均可使用漢字),并具有相同的功能(均是商譽的載體)。
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簡而言之,商標就是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基本的功能在于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梢,商標的構成要素是相當廣泛的,而在這些要素中文字因為其自身具有表達意思明確、視覺效果良好、易認易記等優點,而成為商標中比較常用的構成要素之一。
商號是企業名稱中字號的俗稱③,它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特定名稱。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企業名稱是企業的代號,而且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區別其它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因此,企業名稱是獨一無二,不允許相同的。在同一行政區內,企業名稱構成要素中的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均可以相同,唯一不允許相同的就是商號?梢,商號不僅是企業名稱中的法定構成要素之一,而且是其最關鍵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具有真正的識別價值。作為一般的消費者只會記住企業的商號,而很少會記住企業完整的名稱。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商號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當然也應當使用漢字。因此,從商標與商號的構成來看,構成商標的要素明顯多于構成商號的要素。但是,它們共同的構成要素僅有漢字。這就是說,凡是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的商號經商標局核準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同樣,企業也可以把已注冊的商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變成自己的商號。雖然商標用于區別不同的商品,而商號用于區別不同的企業,但是,由于商品是由企業生產出來的,加之,我國允許一些行業可將名稱適當簡化④,簡化后的名稱多為商號,因此,消費者通常將商標與商號聯系起來,從而造成混淆。
同時,商標與商號不僅同樣具有最基本的區別功能,而且企業通過長期的經營,又積聚形成了商業信譽,從而可以吸引廣大消費者,為企業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對于一般消費者來說,商標或商號即代表著企業的商業信譽。
正是這種構成的相似性及具有相同的功能,為權利沖突的發生提供了可能性。
2、商標與商號權利核準機關及程序不同,這也是權利沖突發生的根本原因。它表現為:
(1) 權利核準的機關不同
通常所說的商標權即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享有的專有使
用權。這種專有使用權是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其他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不得使用。這就是說,商標權是絕對權,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權。任何組織或個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
局申請商標注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也是我國負責商標注冊核準的唯一機關。
對于商號權,我國現行法律雖無明確的規定,但是,《民法通則》卻對企業名稱權作出了規定。企業名稱權是指企業對自己使用或注冊的營業區別標志依法享有的專用權。由于商號是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因此,商號權從屬于名稱權,法律對名稱權的規定也適用于商號權。目前,我國對企業名稱權實行分級核準制,即企業名稱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名稱中使用的行政區劃的名稱而分級核準,企業名稱中使用哪一級行政區劃的名稱便由哪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全國性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登記,其他企業由所在地省、市、縣工商局核準登記。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企業名稱權經核準登記后便取得。
由此可看出,雖然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核準均由工商行政機關來行使,但是,商標權的核準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來行使,而商號的核準權則由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來行使,由于商標權與商號權核準機關的不同,且目前雙方資源不能共享,從而為具有相同文字的商標與商號的同時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2)權利核準的程序不同
在我國,商標實行集中注冊,由商標局統一受理、統一審查,一件商標一經注冊即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商標注冊大致需經過如下程序:商標申請人提出申請,商標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審查,審查是否與全國范圍同行業內已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初步審定通過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或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見,取得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以確保該商標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中的專用權,也正是這種嚴格的程序大大降低了全國范圍內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商標發生相同或近似的機率。
商號核準的程序相比而言,要簡單的多。大致為:相應級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企業擬使用的名稱,檢索本行政區內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若沒有雷同,企業便取得名稱專用權,其商號權也就同時產生。由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核準各自行政轄區的企業名稱,從而使大量相同的商號在不同地區出現成為可能。例如,若南京市工商局核準企業使用“寶潔”字號,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無錫市工商局也可以核準企業使用“寶潔”字號。同時,這些企業的名稱均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而取得的,若這些具有相同商號的企業用商號“寶潔”申請注冊商標,就會產生法律上的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也為實際沖突案件的發生提供了可能。
正是因為商標與商號權利核準機關及程序不同,即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商號則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且在目前雙方資源不共享的情況下,這就為使用相同文字的商標與商號的同時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3、產品的跨區域銷售,也加速了權利沖突案件的發生。
本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企業規模較小,產品銷售區域主要是在其注冊的行政區域內,區域外銷售較少。因此,企業名稱采用區域核準注冊的方式在當時來說,并無不妥。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進一步壯大,其產品銷售區域也進一步擴大,不再局限于原有的行政區域內,而是面向國內外。商品交易范圍日益擴大,逐步突破了原有地域的限制,這必然會造成具有全國性權利的商標權與在一定區域內享有權利的商號權發生交叉和沖突,從而也導致了商標與商號之間發生沖突的機率提高。企業名稱區域核準注冊方式的弊端,也就逐漸暴露了出來。雖然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標與商號權利核準機關及程序不同,但是,產品的跨區域銷售,也加速了權利沖突案件的發生。
4、部分廠商的惡意侵權行為。
由于商標與商號權利核準機關的不同,雙方資源不能共享,近年來,一此不法廠商正是利用這種立法上的不足,將他人的知名商標作為商號注冊,或將他人著名的商號申請注冊商標,從而獲取高額利潤,這也是近年來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案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如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訴童小菊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童小菊將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注冊的中文商標“沃爾瑪”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商號)登記注冊;北京同仁醫院等訴張家口市奧馬眼鏡公司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的文字作分支企業字號、服務標識及廣告宣傳侵犯商標權一案中,張家口市奧馬眼鏡公司將北京同仁醫院的馳名商標“同仁”作為其分支機構“張家口同仁驗光配鏡中心”的商號進行登記;青島雙星集團公司請求依法撤銷“瑞安市雙星膠鞋廠”使用“雙星”商號為企業名稱一案中,“瑞安市雙星膠鞋廠”將青島雙星集團馳名商標“雙星”作為商號進行登記;諸多此類的惡意侵權案件仍在不斷發生。
近年來,國內發生的權利沖突案件多為惡意侵權案件,惡意侵權已成為權利沖突案件發生的重要原因。雖然大多數案件的被侵權人最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卻無法從根本上避免同類型侵權案件的再次發生。
當然,也有許多學者認為這種侵權行為不是權利沖突或不是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其理由多為通過侵權行為取得的“在后權”,并不真正地具有合法性,雖然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據,但實質上它是在侵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是一種虛擬的、假象的權利,或是一種有瑕疵的民事權利,其不能與真正的在先的合法權利發生沖突。
但是,本文認為:雖然從本質上看,通過侵權行為取得的“在后權”,的確不能真正地稱之為合法權利,但是,我們并不能否定:通過法定程序確認的形式意義上的“權利”的存在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這種形式上的權
利在現實中,已經確實構成了對“在先權”的沖突。再者,該“在后權”在被確認為侵權之前,仍享有正當使用的權利。因此,本文認為應當將侵權行為作為造成權利沖突的原因。
結合以上幾種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來看,雖然商標與商號構成的相似性、產品的跨區域銷售及部分廠商惡意侵權行為為權利沖突的發生提供了可能性,然而,最根本的原因卻在于商標與商號權利核準機關及程序的不同。惡意侵權人之所以能成功注冊商號或商標,也正是利用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因此,要徹底解決商標與商號權發生的沖突,必須采取新的措施彌補這一制度上的缺陷。而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只是針對侵權案件發生后如何處理(且規定的不夠詳細),并未對如何預防權利沖突的發生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現行法律關于解決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規定及其不足
(一)現行法律的規定
目前,我國調整商標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是《商標法》,調整企業名稱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然而,這兩部基本法規都未對商標與商號權利的沖突給予足夠的重視:《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他人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是商標注冊的禁止條件,更未對商標與商號權利的沖突作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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