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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詩解《物權法》

    [ 魏海淵 ]——(2009-1-18) / 已閱92667次

    質物變現所得價款,數額超出擔保債權,
    應當屬于出質一方,不足則由債務人償。
    出質人與質權人間,還可設最高額質權。
    該質權可參照適用,最高額抵押的條款。
    (二十一)
    可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作為質押財產: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與倉單提單;
    知識產權之中所含,允許轉讓的財產權;
    基金份額以及股權;另外還有應收帳款。
    質押前述各種票據,憑證交付質權設立。
    如果沒有權利憑據,或者出質其他權利,
    都由專職部門登記,登記之后才算設立。
    出質財產不得轉讓,轉讓必須雙方協商,
    同意轉讓所得價款,用于提存或者清償。
    單據兌現提貨日子,如果先于債權到期,
    質權人可兌現提貨,并與出質一方協議,
    提存貨物或者價款,或是對債提前清償。
    前述動產質權規定,也適用于質押權利。
    (二十二)
    債務不獲履行之時,債權人還可以留置,
    合法所占對方動產,并就該物優先受償。
    法定約定不得留置,需依規定以及約定。
    留置財產應與債權,共處同一法律關系,
    企業之間產生留置,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可留置物能夠分開,留置價值與債相當。
    留置后應妥善保管,過失致損應當賠償。
    留置之后雙方應當,約定債務履行期限,
    如無約定至少兩月,除非鮮活易腐之類,
    債務逾期未被履行,留置雙方可以協議,
    留置財產用以折抵,或變現后優先受償。
    折價變賣留置財產,價格需要參照市場。
    債務人可請求對方,期滿實現該留置權,
    不行使則可請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多余價款歸債務人,不足還需繼續清償。
    留置財產所生孳息,留置權人有權收取,
    孳息首先需要充抵,收取它的必要開支。
    留置前被出質抵押,留置權人受償優先。
    對留置物占有失卻,或留置人另外承接,
    債務人的其他擔保,留置權將歸于消滅。
    (二十三)
    物被他人占有情形,可請返還物與孳息,
    但應支付善意占有,維護原物必要費用。
    占有物被使用受損,惡意占有需做賠付。
    如占有物毀損滅失,權利人又要求賠償,
    占有人應將其所得,保險金與賠償返還,
    損害未得足夠彌補,惡意占有人來賠付。
    占有物又被人侵占,占有人可請求返還,
    侵占發生超過一年,返還請求權利消亡。
    對于妨害占有行為,占有人可請求排除。
    侵占妨害造成損害,占有人可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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