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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詩解《物權法》

    [ 魏海淵 ]——(2009-1-18) / 已閱92660次

    對其下列將有物資,統統可以拿來作抵:
    原材料及生產設備,己方產品和半成品。
    以上所列各項物資,作為浮動抵押物品,
    不得對抗交易之下,得到物的善意買家。
    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浮動抵押財產確定:
    債務屆至債權未了;抵押人遭破產撤銷;
    約定實現權利情形;危及債權實現狀況。
    禁抵押物如下所列:地所有權便是其一;
    另有耕地與宅基地,自留地等用地權利;
    教育醫療衛生設施;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財產權利尚且不明,或者對此存有爭議;
    財產已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監管措施。
    債務履行期滿以前,不得約定以下條款:
    債若不能得到清償,債權人得抵押財產。
    以建筑物設定抵押,土地使用權也抵押,
    土地使用權來作抵,地上建筑也是如此。
    不動產上權利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動產抵押權利設立,未登記無對抗效力。
    財產出租于抵押前,租賃關系不受影響。
    租賃在后不能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
    抵押權人同意之下,抵押財產可以轉讓,
    應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償。
    超過部分歸抵押人,不足部分繼續償還。
    抵押權人不予同意,抵押物則不能轉讓,
    除受讓人代為清償,導致消滅該抵押權。
    對主債權進行轉讓,抵押權也一并轉讓,
    抵押權不單獨轉讓,或再擔保其他債權。
    抵押人的行為若使,減少抵押財產價值,
    抵押權人可以要求,這一行為立即停止。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可以要求恢復價值,
    或者提供與此減值,相對應的擔保措施,
    抵押人如均作拒絕,可命提前清償債務。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抵押順位,
    雙方也可協商變更,被擔保的債權數額,
    但對其他抵押權人,應無不利影響產生;
    抵押物自債務人處,債權人有上述之舉,
    在失優先受償范圍,他擔保人責任免去。
    需要行使抵押權時,可以協議處理方式,
    協議有損他債權人,受損害方可在知道,
    撤銷事由一年之內,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實現方式協議難產,抵押權人可請法院,
    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以所得款優先受償。
    折價變賣抵押財產,應當參照市場價錢。
    因為實現抵押物權,抵押物被法院扣押,
    扣押日起物的孳息,抵押權人有權收取。
    孳息應當先予充抵,收取孳息所需開支。
    抵押財產最終變現,所得價款若超債權,
    超出部分歸抵押人,不足仍由債務人償。
    同一財產抵押多方,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抵押權均已經登記,按照登記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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