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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法》下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實務操作

    [ 吳宇 ]——(2008-4-1) / 已閱16475次

    《勞動合同法》下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實務操作

    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 吳宇律師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 過失性辭退 實務操作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以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⑴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除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以外,還應以是否勝任商定的工作為準。但用人單位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實踐中,常常出現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的情形。為避免舉證不能而敗訴的風險,建議在勞動合同或入職登記表上具體列明錄用條件和崗位要求,這樣,一旦在試用期解雇員工而產生糾紛時,就可使單位處于主動地位。

    ⑵是否在試用期間

    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但不能超出法定最長時間。若試用期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而只能本條規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此條是用人單位一般比較多的采用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但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⑴是否違紀

    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其范圍既包括全體勞動者都有義務遵循的,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

    ⑵違紀是否嚴重

    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制定的限度為具體界限標準。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法規中,對嚴重違紀行為作了列舉規定。

    ⑶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關于嚴重違紀行為的具體規定,不得降低或擴大勞動法所要求的嚴重程度。

    ⑷對于違紀情節嚴重,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予以開除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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