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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
08
農歷八月二十三 星期一

關于堅定不移推進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


保監發〔2012〕83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

   2010年保監會《關于改革完善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的意見》(保監發〔2010〕84號)頒布以來,監管政策正確引導,市場主體積極探索,全行業改革態度更堅決,思想更統一,方向更明確,措施更得力,改革成效初步顯現。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保險機構和行業組織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牢固樹立改革的信心和決心,堅定不移、穩妥漸進地推進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F就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保險營銷制度在保險業發展初期,對推動保險業快速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進步、行業發展和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現行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關系不順、管理粗放、隊伍不穩、素質不高等問題日益突出,不適應保險行業轉變發展方式的需要,不適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時代要求,不適應消費者多樣化的保險需求。深入推進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對于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提升保險行業社會形象,實現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按照體制更順、管控更嚴、隊伍更穩、素質更高的總體要求,堅持監管引導、市場選擇、行業推動、公司負責的原則,進一步采取更有針對性、更強有力的舉措。鼓勵創新,用健康增量逐步稀釋問題存量。強化保險公司管控責任,理順保險營銷體制機制。提升營銷隊伍整體素質,推進保險營銷隊伍職業化。積極探索,試點先行,由點及面,逐步推廣。

   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改變保險營銷管理粗放、隊伍不穩、素質不高的現狀,保險營銷隊伍素質穩步提升,保險營銷職業形象明顯改善。用5年左右時間,新模式、新渠道的市場比重有較大幅度提升。用更長一段時間,構建一個法律關系清晰、管理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對等、效率與公平兼顧、收入與業績掛鉤,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規范、渠道多元、充滿活力的保險銷售新體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質較高、可持續發展的職業化保險銷售隊伍。

   三、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一)鼓勵探索保險營銷新模式、新渠道。鼓勵保險公司設立保險中介公司,逐步實現保險銷售專業化、職業化。鼓勵保險公司深化與保險中介公司的合作,建立起穩定的代理關系和銷售服務外包模式。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資設立保險中介公司,支持保險中介公司開展壽險營銷業務。鼓勵保險公司拓展多元化銷售渠道和方式,建立新型的保險銷售體系。

   (二)強化保險公司對營銷員的管控責任。完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制度,通過加大對保險公司的問責和處罰力度,督促保險公司加強營銷員培訓和管理,有效防范營銷員銷售誤導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保險公司招聘責任,禁止營銷員或營銷團隊自行招募營銷員。

   (三)提升保險營銷隊伍素質。加強營銷員資格考試組織管理,根據市場情況,因地制宜,逐步提高保險營銷人員準入要求。研究制訂保險營銷隊伍素質評價體系,實施保險營銷人員素質持續改善計劃。引導行業有關機構、社會組織,與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合作,建立保險營銷職業教育體系。

   (四)改善保險營銷員的待遇和保障。保險公司應當逐步理順與營銷員的法律關系,切實保障營銷員的合法權益。引導保險公司采取多種靈活形式,為營銷員提供勞動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會保障。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與保險營銷業務直接相關的考試、培訓、保險單證等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營銷員轉嫁公司正常業務活動所必需的經營成本。

   (五)建立規范的保險營銷激勵制度。保險公司應當結合保險營銷職業特點,建立以業務質量和服務質量為導向的考核制度,改變以擴張人員數量為基礎的激勵機制。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減少營銷隊伍層級,完善收入分配結構,加大對一線營銷人員和績優營銷人員的投入支持力度。

   (六)持續深入開展總結和研究工作。統籌組織社會各方力量,深入研究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偨Y借鑒國內外轉型經驗,探索建立評估改革變化和效果的指標體系,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改革方向和路徑。

   四、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保險公司要對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高度重視,結合實際,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完善配套措施。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有關單位要加強協作和研究,調動各方面參與改革的積極性。鼓勵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按照本通知的原則要求,選擇某些區域或某些機構,先行先試,由點及面,認真總結,逐步推廣。各級保險監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對市場主體改革現行保險營銷體制機制的創新試點,應在政策上予以鼓勵、支持和指導。

   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任務艱巨。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強化責任。要充分估計改革困難和阻力,尊重歷史,直面問題,把握好改革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堅定不移地將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不斷推向深入。




                          中國保監會

                        2012年9月14日

關于嚴厲禁止報刊攤派發行的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主要新聞單位:

   2013年度報刊發行工作在即,為進一步規范報刊發行秩序,嚴禁報刊攤派發行行為,根據《關于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中辦發〔2003〕1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刊攤派發行行為不僅擾亂報刊發行秩序,妨礙報刊業健康發展,擠壓重要黨報黨刊市場空間,更為嚴重的是助長了不正之風,加重了基層和群眾負擔,影響了黨同人民群眾的關系。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報刊出版單位要從維護黨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強化措施,嚴厲禁止報刊攤派發行行為。
   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堅決貫徹《通知》和《意見》精神,嚴格按照規定組織重要黨報黨刊征訂發行,嚴格限定基層組織公費訂閱報刊的種類和范圍,嚴格執行基層組織公費訂閱報刊的最高限額,堅決查處各類攤派發行和變相攤派發行行為,堅決防止突破限額標準、增加基層和群眾負擔。
   三、各報刊出版單位要嚴格執行采編人員和發行人員兩分開的規定,嚴禁混崗,嚴禁給采編人員下達報刊發行任務;嚴禁報刊記者站從事報刊發行活動;嚴禁采取提成回扣、贈錢贈物、公費旅游、出國考察等方法開展報刊發行;嚴禁采取新聞敲詐、有償新聞等違法違規手段發行報刊。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報刊發行規章制度,形成規范有序的報刊發行工作機制。
   四、各報刊主管主辦單位要嚴格按照報刊經營活動與部門權利分離的要求,不得要求報刊發行“穩中有升”;不得利用部門職權采取發文件、發通知、下指標、扣發工資等手段攤派發行報刊;不得采取打電話、利用系統工作會議提要求、下發報刊訂閱建議表等手段變相攤派發行報刊;不得搞“搭車發行”、“人情訂閱”、“關系訂閱”等其他方式攤派發行報刊;不得利用登記、年檢、辦證、辦照等工作便利要求服務對象和管理對象訂閱報刊;不得將訂閱報刊與工作考核、評優達標掛鉤。要認真履行主管主辦單位管理職責,規范所屬報刊發行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核查處理,堅決予以糾正。
   五、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要主動聯合紀檢、監察(糾風)、財政、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對報刊發行工作開展檢查。對報刊攤派發行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該停業整頓的一律停業整頓,該撤銷報號刊號的一律撤銷報號刊號。
   六、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廣泛宣傳嚴厲禁止報刊攤派發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廣泛發動群眾舉報,認真受理、及時核查、堅決糾正群眾舉報的問題,并公開曝光。要通過實施群防群治,為嚴厲禁止報刊攤派發行行為、規范報刊發行秩序營造有利環境。?
特此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
2012年9月29日

關于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2]3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

   為理順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做好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的征繳入庫和分配管理工作,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現就有關預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調整

   (一)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調整。

   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不含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下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由中央收入調整為地方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仍作為中央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二)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調整。

   跨。ㄗ灾螀^、直轄市,下同)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地方收入。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辦法

   (一)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分配辦法。

   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財政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鐵路客、貨運周轉量,客、貨運發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區間分配,分配比例每兩年根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進行調整。相關因素權重為:客運周轉量占36%,貨運周轉量占54%,客運發送量占4%,貨運發送量占6%。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詳見附件1。

   (二)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收入分配辦法。

   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稅收入,按照相關省份鐵路客、貨運周轉量和運營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關地區分配,分配比例每兩年根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進行調整。相關因素權重為:客運周轉量占28%,貨運周轉量占42%,運營里程占30%。2012年相關省份分配比例詳見附件2。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為該企業注冊地地方收入。

   三、預算科目調整

   (一)將“1010301鐵道營業稅”改為“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下設“1010301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增設“101030102跨省合資鐵路營業稅”,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增設“1010305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增設“1010306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財政統計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復計算。

   (二)將“101041701鐵道運輸企業所得稅”修改為“1010417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設“101043317跨省合資鐵路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設“101041702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在中央或地方財政統計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復計算。

   (三)對“1010901國有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的說明進行修改,刪除“對鐵道部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為中央收入”的內容;增設“1010901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增設“1010918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財政統計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復計算。增設“101090109 除鐵道部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在教育費附加收入科目下,增設“103020304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收入。增設“103020305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財政統計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復計算。

   (五)上述科目涉及的滯納金和罰款收入,分別填列“1010320 營業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101045003中央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920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和“103020399教育費附加滯納金、罰款收入”科目。

   四、繳庫程序

   (一)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稅收繳庫程序。

   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開繳款書時,分別按“1010306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待分配收入”、“1010918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待分配收入”、“103020305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待分配收入”填寫,“級次”欄按“中央100%(待分配)”填寫,由中央財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給各地區,列入相關地方收入科目。鐵道部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填開繳款書時,預算科目欄按“1010417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填寫,“級次”欄按“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填寫。

   國庫部門收到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稅款后,將其中60%列入“1010417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40%列入“101041702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列入“101041702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部分,由中央財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給各地區,列入相關地方收入科目。

   (二)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繳庫程序。

   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注冊地和非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央財政核定的分配比例確定當地應繳庫金額后,就地辦理繳庫,各地分享稅收的具體入庫辦法另行下達。

   五、其他

   (一)2011年度及以前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超繳、欠繳和漏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照新的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和地方收入分配辦法執行。

   (二)對2012年鐵道部已經集中繳入中央國庫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核定的分配比例調整為各地方收入。

   (三)對2012年已經就地繳入注冊地國庫的跨省合資鐵路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中,按照中央財政核定的比例應屬于其他省市分享的部分,年終結算時,由注冊地財政上解中央財政,再由中央財政分配到相關地區。

   (四)財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總金庫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待分配收入進行分配,并在庫款報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內劃轉至地方國庫;地方國庫收到下劃資金后,金額納入上年度地方預算收入。地方財政列入上年度收入決算。各省市分庫在12月31日向中央總金庫報解最后一份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后,整理期內再收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統一作為新年度的繳庫收入處理。

   (五)已經達成跨省分配協議的合資鐵路稅收,可按照明確后的跨省合資鐵路收入分享入庫辦法執行。

   (六)當年新投入運營的跨省合資鐵路,其繳納的稅收暫按里程因素所占比例在相關地區分配,第二年開始按照相關省份鐵路客、貨運周轉量和運營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關地區分配。

   (七)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分配情況的監督檢查。

   附件: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分配比例情況表

   2.跨省合資鐵路稅收收入分配比例情況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2012年9月7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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