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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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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法律目錄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2012-10-2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簡化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生產現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2012-11-7)
    ·關于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2012-10-16)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支持大別山片區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發展的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11-6)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加強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管理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2012-11-1)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11-5)
    ·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合作推進國有糧食企業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2012-11-2)
    ·關于公布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2012-9-19)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
    /國務院辦公廳(2012-11-4)
    ·關于印發《國家“十二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規劃》的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2012-10-30)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統工程綜合評
    /交通運輸部(2012-10-26)
    ·關于公布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財政部(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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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簡化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變更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食藥監;痆2012]3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有關單位:

  為加強化妝品行政許可管理,進一步提高許可工作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在原有申報要求不變的基礎上,現就簡化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變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化妝品生產企業(以下稱申請人)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發生變更的,或者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自身名稱或地址變更的,申請人應及時向我局提出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信息變更申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我局一次性對其持有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及已受理但未完成的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相關信息進行變更。
  進口化妝品涉及企業名稱或地址變更的,申請人應當進行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重新備案。

  二、申請企業名稱或地址信息變更時,申請人應填寫《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變更申請表》,并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涉及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變更的,應提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生產企業生產現場未改變的證明文件。
  進口化妝品涉及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變更的,應提交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和重新備案的《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其中,因企業間的收購、合并而提出合法變更生產企業名稱的,也可提交雙方簽訂的收購或合并合同的復印件。證明文件需翻譯成規范中文,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
  進口化妝品涉及在華申報責任單位自身名稱或地址變更的,應提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三、經審核同意變更的,我局向申請人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人應在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后3個月內持產品原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和行政許可決定書復印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中心)一次性提出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更換申請。不能一次性申請更換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的,應當向受理中心提交情況說明,經同意后方可更換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未能在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后3個月內提出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更換申請的,應當向我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提交情況說明,經同意后方可更換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
  對已受理但未完成的化妝品行政許可(備案)事項,在該行政許可(備案)事項完成后,在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或相關決定書中標注變更后的企業名稱或地址。

  四、國產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變更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資子公司的,按照《關于國產保健食品化妝品批準證書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1〕260號)執行。
  受理中心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審評中心)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其中,受理中心負責申報資料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和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更換工作;審評中心負責申報資料的審核、審批,及時做好數據庫中產品相關信息的修改和資料歸檔工作,并組織修改完善審評審批信息系統,確保按時開展相關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變更申請表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76035.html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7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


保監發〔2012〕99號


各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強化各人身保險公司對銷售誤導問題的責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銷售誤導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23日




  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各人身保險公司對銷售誤導問題的責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銷售誤導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銷售誤導,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違反《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通過欺騙、隱瞞或者誘導等方式,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說明的行為。

  第三條 人身保險公司發生銷售誤導問題,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蜾N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ǘ┮蜾N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下發監管函或者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ㄈ┮蜾N售誤導問題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

 。ㄋ模┢渌蜾N售誤導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第四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重大群體性事件,是指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50名以上投保人集體上訪、靜坐或其他過激行為,或者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人身保險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一個營業場所內同時出現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突發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分為三個響應層級。其中,三級響應是指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5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體上訪、靜坐或其他過激行為,或者人身保險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一個營業場所突發出現3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額超過3000萬元;

  二級響應是指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體上訪、靜坐或其他過激行為,或者人身保險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一個營業場所突發出現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額超過1億元;

  一級響應是指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500名以上投保人集體上訪、靜坐或其他過激行為,或者人身保險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一個營業場所突發出現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額超過5億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額巨大導致保險公司出現支付困難,以及其他影響較為惡劣,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突發事件。

  第五條 依據本指導意見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人員,是指銷售誤導行為發生之時,對銷售誤導行為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保險公司從業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

  直接責任人,是指指揮、決策、組織、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銷售誤導行為,或者指使、教唆、幫助、直接或者間接授意他人實施銷售誤導行為,以及有直接管理職責,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糾正,對銷售誤導行為的發生起直接作用的有關人員,包括保險公司從業人員及營銷員。

  間接責任人,是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有效制約或防范銷售誤導行為的發生,對銷售誤導行為的發生起間接作用的有關人員,包括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間接責任人。

  其中,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對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銷售誤導行為及直接責任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部門負責人。其他間接責任人是指對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銷售誤導行為負有業務管理、流程制約、審計監督等間接管理責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部門負責人。

  第六條 保險公司進行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應當按照“責任明確、程序合法、權責對等、逐級追究”的原則,根據銷售誤導問題性質、情節及損失程度,綜合考慮社會影響,在摸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人員承擔的責任予以追究。

  第七條 保險公司進行銷售誤導責任追究,可以根據公司實際,綜合采取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等多種方式。

  其中,紀律處分由輕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八條 對銷售誤導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屬于公司員工的,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追究其責任;屬于非員工的營銷員,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對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標準不應低于對同一行為的間接責任人的追究標準。

  第九條 對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間接責任,參照以下標準進行追究:

 。ㄒ唬┮蜾N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限制在全國或者某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收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或者系統內一年內發生1起及以上因銷售誤導原因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且響應等級為一級響應的;或者發生3起及以上因銷售誤導原因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且響應等級為二級響應的,應當對總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降級(職)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主要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

 。ǘ┛偣颈炯壱荒陜纫蜾N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3次及以上監管談話、監管函或者其他監管措施,或受到監管部門1次及以上警告或罰款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總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降級(職)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

 。ㄈ┫到y內一年內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監管談話、監管函或者其他監管措施達到一定數量時,應當對總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具體標準由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規定。

  第十條 對人身保險公司分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間接責任,參照以下標準進行追究:

 。ㄒ唬┓止据爟雀鳈C構一年內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收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行政處罰,或者一年內發生1起及以上因銷售誤導原因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且響應等級為二級及以上響應等級,或者一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因銷售誤導原因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且響應等級為三級響應的,應當對分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降級(職)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主要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

 。ǘ┓止颈炯壱荒陜纫蜾N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3次及以上監管談話、監管函或者其他監管措施,或受到監管部門1次及以上警告或罰款行政處罰的,應當對分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降級(職)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

 。ㄈ┓止据爟雀鳈C構一年內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監管談話、監管函或者其他監管措施達到一定數量時,應當對分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具體標準由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規定。

  第十一條 對人身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層級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間接責任,參照以下標準進行追究:

 。ㄒ唬┲行闹Ч据爟雀鳈C構一年內發生1起及以上因銷售誤導原因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且響應等級為三級及以上響應等級的,應當對中心支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降級(職)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主要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

 。ǘ┲行闹Ч颈炯壱荒陜纫蜾N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2次及以上監管談話、監管函或者其他監管措施,或受到監管部門1次及以上警告或罰款行政處罰的,應當對中心支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降級(職)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

 。ㄈ┲行闹Ч据爟雀鳈C構一年內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監管談話、監管函或者其他監管措施達到一定數量時,應當對中心支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具體標準由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規定。

  第十二條 其他因銷售誤導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系統性風險的情形,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根據損失和危害程度比照上述標準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實行事業部制管理、集中化管理或者業務條線管理的保險機構,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按照上述標準,追究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相關經營管理責任人的間接責任。

  第十四條 對負有業務管理、流程制約、審計監督等間接管理責任的其他間接責任人的追究,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標準進行追究。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應當從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ㄒ唬┮蜾N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監管談話、監管函、其他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未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導致銷售誤導問題反復發生的;

 。ǘ┮蜾N售誤導問題引發系統性風險或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ㄒ唬┴撚虚g接管理責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間接責任人事前發現了銷售誤導行為并履行了相應職責,如采取措施糾正和制止違規行為、提出反對意見,或者主動向上級機關、監管部門反映、舉報違規問題等。

 。ǘ┌l生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后采取措施主動平息事件,積極化解糾紛,有效控制事態惡化,降低或消除負面影響的。

 。ㄈ┯衅渌蓮妮p、減輕或免于責任追究事項的。

  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應當由上級機構研究決定。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明確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具體標準和程序。

  第十七條 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在本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公司實際,制定銷售誤導內部責任追究辦法,指定銷售誤導責任追究的承辦部門,明確對各類銷售誤導問題進行責任追究的標準、范圍、對象和程序。

  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于2013年2月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銷售誤導內部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發生銷售誤導問題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應當于問責情形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于每年4月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上報銷售誤導年度責任追究報告,匯總報送系統內上年度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情況。各人身保險公司分公司應于每年4月1日前向當地保監局報送分公司銷售誤導年度責任追究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上年度發生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事項及責任追究的具體情況。對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應當在報告中特別說明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追究責任的原因、處理流程,并附相關審批文件。

  第二十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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