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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
16
農歷四月初七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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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



國發〔201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要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共計117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機關內部事項和涉密事項13項(按規定另行通知)。另有16項擬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1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共計3項)



國務院
2013年5月15日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
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1項,其中取消71項、下放20項)

序 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 注

1
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
企業投資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
企業投資紙漿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
企業投資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
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
企業投資年產100萬噸及以上新油田開發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
企業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
企業投資冷軋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
企業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0
企業投資醫學城、大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
企業投資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及對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2
企業投資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3
企業投資F1賽車場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4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5
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 國家能源局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電監輸電〔2004〕17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 取消

16
電力市場份額核定 國家能源局
《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 取消



17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指定 工業和
信息化部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取消

18
電信業務經營者拍賣碼號審批 工業和
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9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工業和
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0
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認定 工業和
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1
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 工業和
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2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工業和
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23
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4
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安全監
管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5
只讀類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增加與更新審批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6
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取消

27
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審批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28
在境外展示、展銷國內出版物審批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29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兼并、收購審核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取消

30
承擔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商業性保險機構和互助性保險機構的確定 交通運輸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取消

31
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取消

32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點確定 交通運輸部
直屬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取消

33
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省級地方
海事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取消

34
企業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 原鐵道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5
企業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審批 原鐵道部
國家鐵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6
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水利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7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 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8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資質認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 取消

39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評員的考核評定 農業部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2號) 取消

40
漁業船舶設計、修造單位資格認定 農業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1
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機構資格認定 農業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2
遠洋漁業船舶、漁業科研船和教學實習船的船名核定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 取消

43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對外合作合同審批 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第60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第606號》
取消

44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品種核準 商務部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取消

45
“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認定 商務部、
工業和
信息化部、
科技部、
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實施服務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資發〔2006〕556號)
《商務部、信息產業部關于開展“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06〕102號) 取消

46
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 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取消

47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 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取消

48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合作辦學機構聘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核準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取消

49
高等學校部分特殊專業及特殊需要的應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0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認定 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1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全國、跨國境和跨省區域的科學技術獎登記 科技部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396號)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學技術部令第3號發布,2006年2月5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0號修訂)
取消

52
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 科技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3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取消

54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取消

55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取消

56
世界博覽會標志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工商總局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22號)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2號) 取消

57
外國人乘自備交通工具在華旅游審批 公安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8
專項海洋環境預報服務資格認定 國家海洋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9
建立國家級苗木花卉市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快林木種苗發展的意見》(林場發〔2004〕135號) 取消

60
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全國經濟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造字〔2002〕51號) 取消

61
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10〕269號) 取消

62
全國經濟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全國經濟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造字〔2002〕51號) 取消

63
國家林業局重點開放性實驗室命名 國家林業局
《林業部關于印發〈林業部重點開放性實驗室評審辦法〉、〈林業部重點開放性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號) 取消

64
林業科技示范縣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百縣千村萬戶”林業科技示范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林科發〔2008〕97號) 取消

65
天保工程示范點建設單位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開展天然林保護工程第一批示范點建設工作的通知》(林天發〔2005〕49號) 取消

66
天保工程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混崗職工安置辦法、安置標準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做好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混崗職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計發〔2006〕92號) 取消

67
天保工程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審批 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做好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財農〔2000〕83號) 取消

68
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審批 國家煙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取消

69
煙草基因工程事項審批 國家煙草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70
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審批 國務院
國資委
《國務院關于同意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批復》(國函〔2005〕88號)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中部六省實施比照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函〔2008〕15號) 取消

71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從業注冊 出入境
檢驗檢疫
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72
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73
企業投資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74
企業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75
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76
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境、跨。▍^、市)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77
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78
企業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79
企業投資非跨境、跨。▍^、市)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80
企業投資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鈾礦)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81
企業投資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82
企業投資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83
企業投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
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84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工商總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85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 工商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86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下放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87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住房城鄉
建設部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下放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88
實驗動物出口審批 科技部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1月1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下放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89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登記單位指定 科技部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1月1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下放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90
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 環境保護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省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

91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體育總局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下放省級以下體育行政主管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
(共計10項)


序 號 項目名稱 主辦單位 處理決定
1 部級電子工程設計獎評選
工業和
信息化部 取消

2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
工業和
信息化部 取消部門評選,
轉由中國輕工業
聯合會舉辦

3 民爆行業企業信息化和工
業化融合評估
工業和
信息化部 取消

4 全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
對示范單位命名
民政部 取消

5 全國財政協作研究課題評

財政部 取消部門評比,
轉由中國財政
學會舉辦

6 全國農村優秀人才評選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并入全國杰出
創業技術人才
評選

7 留學人員創業園評估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取消

8 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
管理標準執行情況評估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取消

9 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范化
考核
住房城鄉
建設部
取消

10 全路節能環保綠化先進集
體、先進個人評選
原鐵道部
取消



附件3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共計3項)

序 號 項 目 收費部門 依據 處理決定
1 電子工程概預算人員培訓

工業和
信息化部門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電子工
程建設概預算人員培訓費收費標
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876號)
取消

2 煙草制品及原輔材料檢驗

煙草部門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煙草專賣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87號)
取消
3 保密證表包裝材料費
保密部門 《國家保密局、國家物價局、財
政部關于保密工作部門執行有關
管理規定收取工本費問題的通
知》(國!1991〕48號)
取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3月26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生產行政許可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將藥品經營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3.將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與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兩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4.取消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管理職責,工作由中國執業藥師協會承擔。
5.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將藥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將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4.將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將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6.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衛生部組織制定藥品法典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將原衛生部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范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3.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4.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并納入醫療器械注冊管理。
5.整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推進管辦分離,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
(四)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范,優化藥品注冊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并監督檢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并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四)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
(二)綜合司(政策研究室)。
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研究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稿。
(三)法制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食品安全監管一司。
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五)食品安全監管二司。
掌握分析流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六)食品安全監管三司。
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根據該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七)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中藥民族藥監管司)。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藥品注冊和部分化妝品行政許可并承擔相應責任,優化注冊和行政許可管理流程,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八)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司。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第三類、進口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并承擔相應責任,優化注冊管理流程,組織實施分類管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
(九)藥品化妝品監管司。
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再評價。
(十)醫療器械監管司。
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
(十一)稽查局。
組織查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地方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監督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指導地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十二)應急管理司。
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地方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三)科技和標準司。
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擬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標準,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標準。
(十四)新聞宣傳司。
擬訂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五)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培訓工作。擬訂并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十六)規劃財務司。
擬訂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
(十七)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4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為建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加強藥品與醫療衛生統籌銜接、密切配合的機制,增設1名副局長兼任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司局領導職數60名(含食品安全總監1名、藥品安全總監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2名),國家食品藥品稽查專員10名。
五、其他事項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加掛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二)與農業部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1.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完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理事會制度。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制定國家藥典。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監督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五)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商務部的有關職責分工。1.商務部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2.商務部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3.商務部發放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前,應當征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同意。
(七)與公安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部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與公安部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八)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3〕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3月21日



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5號),設立國家鐵路局(副部級),為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開行客貨直通列車、辦理軍事運輸和特殊貨物運輸審批。
2.取消企業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審批。
3.取消企業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
4.取消設置或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
5.取消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承運人資質許可。
6.取消鐵路工業產品制造特許證核發。
7.取消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認定。
8.取消鐵道計算機聯鎖設備制造特許證核發。
9.取消鐵路貨物裝載加固方案審批。
10.取消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審批。
11.取消鐵路工程及設備報廢審批。
12.取消鐵路日常清產核資項目審批。
13.取消印制鐵路客貨運輸票據審批。
14.取消鐵路基建大中型項目工程施工、監理、物資采購評標結果審批。
15.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鐵路運輸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和設備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監督鐵路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情況。
二、主要職責
(一)起草鐵路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研究鐵路發展規劃、政策和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鐵路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鐵路運輸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和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或參與鐵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三)負責擬訂規范鐵路運輸和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監督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和鐵路企業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情況。
(四)負責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行情況,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
(五)負責開展鐵路的政府間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承辦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鐵路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司(外事司)。
承擔機關日常運轉、政務公開、新聞發布、財務和資產管理、離退休干部等工作。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行情況,組織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承擔國際、港澳臺地區交流合作事務及外事工作。
(二)科技與法制司。
組織擬訂鐵路技術標準,承擔鐵路技術監督工作,推動鐵路科技創新。組織起草鐵路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研究鐵路發展規劃、政策和體制改革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安全監察司。
研究分析鐵路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建議。組織擬訂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鐵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鐵路行政執法工作。
(四)運輸監督管理司。
組織監督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服務質量、鐵路企業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情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鐵路運輸有關行政許可并承擔相應責任,組織擬訂規范鐵路運輸市場秩序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
(五)工程監督管理司。
組織擬訂規范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監督鐵路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
(六)設備監督管理司。
組織監督鐵路設備產品質量安全,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等行政許可并承擔相應責任。
(七)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等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鐵路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各1名,司局領導職數2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涉及鐵路監督管理的規章由國家鐵路局起草并提請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交通運輸部發布。
(二)國家鐵路局設立沈陽、上海、廣州、成都、武漢、西安、蘭州7個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監督管理工作,行政編制350名,領導職數按1正2副配備。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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