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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
21
農歷四月十二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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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處罰辦法


國家旅游局



國家旅游局令

第38號




  《旅游行政處罰辦法》已經2013年2月27日國家旅游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

2013年5月12日



旅游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旅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行政處罰的實施和監督,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實施旅游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旅游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ㄒ唬┚;
 。ǘ┝P款;
 。ㄈ]收違法所得;
 。ㄋ模⿻和;蛘呷∠鰢ň常┞糜螛I務經營資格;
 。ㄎ澹┴熈钔I整頓;
 。⿻嚎刍蛘叩蹁N導游證、領隊證;
 。ㄆ撸┑蹁N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組織和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執法協作和聯合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跨地區協同執法機制,加強執法協作,共享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配合、協助其他地區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對在行政處罰中獲取的涉及相對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予以保密。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處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與管轄
  第八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從事旅游執法的機構,應當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并對該行為的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與受委托機構簽訂書面委托書,載明受委托機構名稱、委托的依據、事項、權限和責任等內容,報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受委托機構名稱、委托權限和事項向社會公示。
委托實施行政處罰,可以設定委托期限。
  第十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國家旅游局執法人員應當取得本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旅游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管轄。
  旅行社組織境內旅游,旅游主管部門在查處地接社的違法行為時,發現組團社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或其副本送組團社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組團社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查處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地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旅游主管部門的管轄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確定。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取消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作出。
  第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發現已立案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在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門認為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報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旅游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門管轄,或者由相關旅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旅游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旅游主管部門查處。
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查處的,可以報請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十六條 國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裁量權指導標準。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行使旅游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下列情節:
 。ㄒ唬┻`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手段、程度或者次數;
 。ǘ┻`法行為危害的對象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ㄈ┊斒氯烁恼`法行為的態度、措施和效果;
 。ㄋ模┊斒氯说闹饔^過錯程度。
  旅游主管部門實施處罰時,對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類同的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十七條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效力高的優先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兩種以上處罰可以單處或者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ㄒ唬┲鲃酉蛘邷p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ǘ┦芩嗣{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ㄈ┡浜闲姓䴔C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ㄋ模┢渌婪☉攺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5日,改正期間當事人應當停止相關違法行為。
  責令改正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可以一并列入行政處罰決定書。單獨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的,應當說明違法行為的事實,以及責令改正的依據、期限、要求。

  第四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案和調查
  第二十一條 旅游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接到舉報、處理投訴或者接受移送、交辦的案件,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旅游法律、法規、規章時,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ㄒ唬⿲υ撔袨榭赡茏鞒鲂姓幜P的;
 。ǘ⿲儆诒静块T管轄的;
 。ㄈ┻`法行為未過追責時效的。
  立案應當經案件承辦機構或者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案件情況復雜的,經承辦機構負責人批準,立案時間可以延長至14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二條 旅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對實名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旅游違法行為時,認為證據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1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承辦,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咂浣H屬的;
 。ǘ┍救嘶蛘咂浣H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ㄈ┡c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二十六條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調查函。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有正當理由確實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驗、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錄音、拍照、錄像;
 。ǘ┰儐柈斒氯思坝嘘P人員,要求其說明相關事項和提供有關材料;
 。ㄈ┎殚、復制經營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蒙儆趦扇;
 。ǘ┡宕鲌谭酥,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ㄈ┤、客觀、及時、公正地調查違法事實、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等情況;
 。ㄋ模┰儐柈斒氯藭r,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ㄎ澹┮婪ㄊ占c案件有關的證據,不得以誘導、欺騙等違法手段獲取證據;
 。┤鐚嵱涗洰斒氯、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
 。ㄆ撸┏匾闆r外,應當避免延誤團隊旅游行程。
  第二十九條 旅游行政處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驗筆錄、詢問筆錄、聽證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書證、物證等。
  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應當合法取得,并經查證屬實。
  旅游主管部門辦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轄的案件,應當對原案件辦理部門依法取得的證據進行核實。
  第三十條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勘驗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可以采取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現場情況,并制作筆錄,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無法找到當事人、當事人拒絕到場或者在筆錄上簽名、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親屬、所在單位人員或者基層組織人員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時,應當單獨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由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詢問筆錄只能對應一個被詢問人、陳述人或者談話人。
  第三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相應的復印件、復制件、照片、節錄本或者錄像。
  書證應當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注明出證日期和證據出處,由證據提供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證據提供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第三十三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移轉保存。執法人員難以保存或者無須移轉的,可以就地保存。
  情況緊急的,執法人員可以先采取登記保存措施,再報請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出具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決定書,載明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單位、數量以及保存地點、時間、要求等內容,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皶r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公證等證據保全措施;
 。ǘ┬枰b定的,送交鑒定。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已移轉保存的,應當返還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結調查:
 。ㄒ唬┻`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ǘ┻`法事實不成立的;
 。ㄈ┳鳛楫斒氯说淖匀蝗怂劳龅;
 。ㄋ模┳鳛楫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又無其他關系人可以追查的;
 。ㄎ澹┢渌婪☉斀K結調查的情形。
  調查終結后,對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報案件承辦機構或者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不予處罰或者免予處罰的,報案件承辦機構或者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終止案件。
  第二節 告知和聽證
  第三十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就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主觀過錯等因素,以及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納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旅游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 旅游主管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取消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聽證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聽證申請的旅游主管部門名稱、地址等內容。
  第一款所稱較大數額,對公民為1萬元人民幣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5萬元人民幣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聽證。
  第四十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3日內,向聽證部門提出申請。
  旅游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以及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回避、公開、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證據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情形,旅游主管部門可以不舉行聽證,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同一旅游行政處罰案件的兩個以上當事人分別提出聽證申請的,可以合并舉行聽證;部分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可以只對該部分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聽證。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未按期參加聽證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聽證承辦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并通知聽證參加人。延期不得超過15日。
  第四十三條 聽證應當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辦。聽證由一名主持人和若干名聽證員組織,也可以由主持人一人組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涉及專業知識的聽證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擔任聽證員。
  聽證參加人由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與本案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組成。公開舉行的聽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向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回避申請。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有下列權利:
 。ㄒ唬⿲Π讣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ǘ⿲Π讣{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ㄈ┖藢β犠C筆錄,依法查閱案卷相關證據材料。
  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有關證人舉證、質證應當客觀、真實,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回答主持人的提問,遵守聽證紀律。
聽證主持人有權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內容予以制止,維護正常的聽證程序。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違反聽證紀律的,聽證主持人可以予以警告,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出會場。
  第四十五條 組織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犠C主持人詢問核實案件調查人員、聽證當事人、第三人的身份,宣布聽證的目的、會場紀律、注意事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詢問當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回避,宣布聽證開始;
 。ǘ┱{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進行陳述,并向聽證主持人提交有關證據、處罰依據;
 。ㄈ┊斒氯司桶讣氖聦嵾M行陳述和辯解,提交有關證據;
 。ㄋ模┑谌岁愂鍪聦,并就其要求提出理由,提交證據;
 。ㄎ澹┱{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聽證主持人對重要的事實及證據予以核實;
 。┱{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就與本案相關的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進行辯論;
 。ㄆ撸┱{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陳述;
 。ò耍┲鞒秩诵悸犠C結束。
  聽證過程應當制作筆錄,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核對聽證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依據有待進一步調查核實或者鑒定的,可以中止聽證并通知聽證參加人。經調查核實或者作出鑒定意見后,應當恢復聽證。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ㄒ唬┥暾埲顺坊芈犠C申請的;
 。ǘ┥暾埲藷o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會、在聽證中擅自退場,或者嚴重違反聽證紀律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場的;
 。ㄈ⿷斀K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聽證舉行過程中終止聽證的,應當記入聽證筆錄。
  第四十八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向旅游主管部門提交聽證報告,并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見:
 。ㄒ唬┻`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過罰相當的,建議作出處罰;
 。ǘ┻`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處罰顯失公正的,建議重新作出處罰;
 。ㄈ┻`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建議另行指定執法人員重新調查。
  聽證會結束后,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執法人員發現新的違法事實,對當事人可能加重處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的規定,重新履行處罰決定告知和聽證告知程序。
  第四十九條 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所需費用,列入本部門行政經費,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節 審查和決定
  第五十條 案件調查終結并依法告知、聽證后,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經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_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ǘ┻`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ㄈ┻`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ㄋ模┻`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的案件或者因重大違法行為給予公民3萬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0萬元以上罰款,取消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等行政處罰的,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對集體討論的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旅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證照號碼、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ǘ┻`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ㄈ┬姓幜P的種類和依據;
 。ㄋ模┬姓幜P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ㄎ澹┯馄诓焕U納罰款的后果;
 。┎环姓幜P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ㄆ撸┳鞒鲂姓幜P決定的旅游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并加蓋部門印章。
  第五十二條 旅游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重大的,經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個月。
  案件辦理過程中組織聽證、鑒定證據、送達文書,以及請示法律適用或者解釋的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五十三條 旅游行政處罰文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兴瓦_回證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收到的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ǘ┦芩瓦_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送達回證上載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ㄈ┦芩瓦_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置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ㄋ模┦芩瓦_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辦公室、收發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第(三)項留置送達的規定;
 。ㄎ澹┙浭芩瓦_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外的文書;
 。┦芩瓦_人有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簽收并載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ㄆ撸┲苯铀瓦_確有困難的,可以用掛號信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旅游主管部門代為送達,代收機關收到文書后,應當立即送交受送達人簽收。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或者通過報刊、旅游部門網站公告送達,執法人員應當在送達文書上注明原因和經過。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四條 旅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五條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項及權限、代理權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六條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門對非本部門許可的旅游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將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原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取消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的,原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或者換發許可證件。
  第五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五十七條 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旅游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八條 當場作出旅游行政處罰決定時,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筆錄,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蒙儆趦扇,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ǘ┫虍斒氯苏f明違法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擬給予的行政處罰;
 。ㄈ┰儐柈斒氯藢`法事實、處罰依據是否有異議,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ㄋ模┴熈町斒氯烁恼`法行為,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旅游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ㄎ澹┮婪ó攬鍪绽U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旅游主管部門報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存入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九條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和作出處罰的地點。
  第六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被處以罰款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ㄒ唬┨幜P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ǘ┬姓䦶妥h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ㄈ┥暾埲松暾埻V箞绦,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狡诓焕U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額;
 。ǘ┫蚵糜沃鞴懿块T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提出:
 。ㄒ唬┬姓幜P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后起算的3個月內;
 。ǘ⿵妥h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個月內;
 。ㄈ┤嗣穹ㄔ簩Ξ斒氯颂崞鹦姓V訟作出的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
  第六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男辛x務的期限;
 。ǘ┞男辛x務的方式;
 。ㄈ┥婕敖疱X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ㄋ模┊斒氯艘婪ㄏ碛械年愂鰴嗪蜕贽q權。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旅游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娭茍绦猩暾垥;
 。ǘ┨幜P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ㄈ┞糜沃鞴懿块T的催告及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情況;
 。ㄋ模┥暾垙娭茍绦袠说那闆r;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名,加蓋旅游主管部門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批準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繳納罰款時,應當向收繳機構出示。
  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或者最后一期繳納時間不得晚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的規定,不得非法自行收繳罰款。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結案和歸檔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ㄒ唬┬姓幜P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ǘ┬姓幜P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ㄈ┎挥杼幜P或者免予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ㄋ模┬姓幜P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ㄎ澹┞糜沃鞴懿块T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結案的旅游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報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批準。結案報告應當包括案由、案源、立案時間、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案情、案件辦理情況、復議和訴訟情況、執行情況、承辦人結案意見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 旅游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后15日內,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將案件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话敢痪;
 。ǘ┡c案件相關的各類文書應當齊全,手續完備;
 。ㄈ⿻鴮懳臅煤炞止P或者鋼筆;
 。ㄋ模┌妇硌b訂應當規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七十條 案卷材料可以分為正卷、副卷。主要文書、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請示報告與批示、集體討論材料、涉密文件等內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第七十一條 立卷完成后應當立即將案卷統一歸檔。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第八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監督
  第七十二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處罰監督工作。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和受其委托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督促、檢查和糾正;上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督促、檢查和糾正。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本級旅游主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具體實施、協調和指導行政處罰工作。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法制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
  第七十三條 旅游行政處罰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糜涡姓䦂谭ㄖ黧w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ǘ﹫谭ㄈ藛T及其執法證件是否合法、有效;
 。ㄈ┬姓䴔z查和行政處罰行為是否符合權限;
 。ㄋ模⿲`法行為查處是否及時;
 。ㄎ澹┻m用的行政處罰依據是否準確、規范;
 。┬姓幜P的種類和幅度是否合法、適當;
 。ㄆ撸┬姓幜P程序是否合法;
 。ò耍┬姓幜P文書使用是否規范;
 。ň牛┲卮笮姓幜P備案情況。
  第七十四條 對旅游行政處罰的監督,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通過案卷評查和現場檢查等形式進行;處理對行政處罰行為的投訴、舉報時,可以進行調查、查詢,調閱旅游行政處罰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十五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處罰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在行政處罰監督中,發現下級旅游主管部門有不履行法定職責、處罰不當或者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等情形的,應當責令其糾正。
  第七十六條 重大旅游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備案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聽證條件的,應當自結案之日起15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副本,報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旅游行政處罰實行工作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于當年7月和翌年1月,匯總本地區旅游行政處罰案件,并對旅游行政處罰工作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建議,提出工作報告,報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年8月31日和翌年2月28日前,將工作總結和案件匯總情況報國家旅游局。
  第七十八條 承擔行政復議職責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依法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和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
  第七十九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案件承辦機構和執法人員旅游行政處罰工作的投訴、舉報制度,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舉報的機構應當按照信訪、紀檢等有關規定對投訴、舉報內容核查處理或者責成有關機構核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舉報人。受理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第八十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組織考評、個人自我考評和互查互評相結合,案卷評查和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相結合,日常評議考核和年度評議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對本部門案件承辦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十一條 對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旅游主管部門可以依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旅游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行姓䦂谭氊煹;
 。ǘE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ㄈ┢渌、瀆職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期間的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均按自然日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行政處罰文書在期滿前郵寄的,視為在有效期內。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或者本級,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旅游行政處罰權由其他部門集中行使的,其旅游行政處罰的實施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聯合聲明


中國 印度



  2013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發表聯合聲明。聯合聲明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聯合聲明

  一、應印度共和國總理曼莫漢·辛格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于2013年5月19日至22日對印度進行正式訪問。李克強總理與辛格總理舉行會談,并會見印度總統普拉納布·慕克吉。兩國領導人在誠摯友好的氣氛中,就雙邊關系和共同關心的國際、地區問題深入交換意見,達成廣泛共識。

  二、雙方滿意地回顧了新世紀以來中印關系的全面快速發展。多年來,中印探索出一種行之有效的友好相處、共同發展的模式,成為相鄰大國之間關系的典范。雙方重申遵循兩國領導人多年來共同確定的發展中印關系的原則和共識,致力于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相互照顧彼此關切和愿望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三、中印面臨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機遇,實現兩國的發展將促進亞洲乃至世界的和平與繁榮。雙方歡迎對方的和平發展,認為這是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世界有足夠空間供中印共同發展,世界也需要中印實現共同發展。作為世界上兩個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印關系超越雙邊范疇,具有地區、全球和戰略意義。雙方視對方為互利伙伴,而非競爭對手。

  四、雙方認為,應尊重各國在確;救藱嗪头ㄖ蔚幕A上,自主選擇自身社會、經濟及政治發展道路的權利。雙方不允許任何勢力利用本國領土從事反對對方的活動。雙方承諾積極看待并支持各自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系。

  五、考慮到不斷發展的雙邊關系和中印兩國日益上升的全球重要性,雙方同意保持兩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定期互訪。兩國領導人也將繼續利用重要的多邊場合舉行會晤。

  六、雙方高度重視中印戰略經濟對話對促進兩國宏觀經濟政策協調和多領域務實合作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并對對話目前取得的進展表示滿意。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在節能環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高科技等領域的合作。雙方同意加強鐵路合作,包括重載運輸和車站發展等。

  七、考慮到國際經濟形勢的快速變化,雙方指示戰略經濟對話機制研究宏觀經濟政策協調問題,并就兩國可能的應對措施提出建議。兩國在防止貿易保護主義和建設開放多邊貿易體系方面擁有共同利益。雙方同意繼續推動多哈回合談判,研究雙邊區域貿易安排的潛力,并回顧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談判的狀況。

  八、李克強總理訪印期間,雙方舉行了中印企業首席執行官論壇的首次會議。兩國總理期待論壇提出的建議能夠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

  九、兩國同意在努力實現2015年雙邊貿易額達到1000億美元目標的同時,采取措施應對貿易不平衡問題,包括開展藥品監管(含注冊)合作,加強中方企業和印信息產業的關系,完成農產品植物檢疫磋商。印方歡迎中國企業赴印投資,參與印度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強兩國企業間的工程承包合作。

  十、雙方愿在產業園區建設領域開展合作,為中印企業提供集群式發展平臺。

  十一、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為對方國家銀行機構在本國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提供支持。促進兩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為兩國經貿合作項目提供融資支持。

  十二、雙方同意在中印科技合作指導委員會框架下,重點加強地震和自然災害減災和管理、天文學和天體物理學、氣候變化技術研究、傳統知識和醫藥方面的合作。

  十三、為追求互利共贏和實現國際合作目標,雙方同意考慮在第三國開展共同關心的開發項目。

  十四、雙方決定將2014年定為“友好交流年”,共同紀念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60周年。雙方認識到青年交流對促進相互理解發揮著重要作用,決定繼續舉行百人青年代表團年度互訪活動。雙方鼓勵中國國家漢辦與印度中等教育中央委員會加強漢語教學合作。

  十五、雙方同意,根據雙方簽訂的促進。ò睿、市合作聯系協議,鼓勵兩國地方省市締結友好關系。

  十六、為促進跨邊境的貿易、人員往來和互聯互通,雙方同意考慮加強通過乃堆拉山口的邊境貿易。中方將為印度香客赴中國西藏自治區神山圣湖朝圣提供更多便利。印方對中方為改善朝圣設施所做的努力表示贊賞。

  十七、雙方同意,加強兩國新聞媒體交流與合作,增進兩國人民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雙方同意舉辦“中印媒體高峰論壇”。兩國外交部將在這方面密切合作。雙方決定于2014年完成《中印文化交流百科全書》編撰工作,同意啟動中印經典作品互譯工程。

  十八、雙方對孟中印緬地區合作論壇框架下的次區域合作進展表示贊賞。鑒于2013年2月孟中印緬汽車拉力賽的成功舉行,雙方同意與其他各方協商,成立聯合工作組,研究加強該地區互聯互通,促進經貿合作和人文交流,并倡議建設孟中印緬經濟走廊。

  十九、鑒于不斷擴大的商貿合作和日益增長的人員往來,雙方同意協商簡化簽證手續。

  二十、作為致力于推廣利用清潔能源的兩個發展中大國,中國和印度相信發展民用核能是各自國家能源計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有助于確保能源安全。雙方將根據各自國際承諾,在民用核能領域開展雙邊合作。

  二十一、雙方重申,致力于推進多邊軍控、裁軍與防擴散進程,支持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所有核武器,反對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

  二十二、雙方同意開展海上合作對話,進一步加強在海上安全、海上搜救、海洋科研及環境保護等領域的雙邊合作,共同致力于應對日益突出的海上非傳統安全威脅,在亞丁灣及索馬里海域護航等領域加強合作,切實維護國際航道安全和航行自由。

  二十三、雙方認識到兩國加強防務領域交流有利于建立互信。雙方同意今年晚些時候舉行新一輪聯合訓練。雙方還決定加強兩國陸、海、空軍之間的交流。

  二十四、兩國領導人對中印邊界問題特別代表的工作表示滿意,鼓勵他們繼續推進談判進程,根據已達成的政治指導原則,積極尋求公平合理和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框架。在邊界問題解決前,雙方將共同努力,根據已簽協定,維護邊境地區的和平與安寧。

  二十五、雙方對中印邊境事務磋商和協調工作機制迄今舉行的富有成果的會議表示滿意。

  二十六、印方感謝中國向印度提供汛期水文資料和在應急事件處置方面提供協助。雙方將進一步加強跨境河流合作。雙方同意通過專家級機制,就水文報汛、應急事件處置開展合作,并就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交換意見。

  二十七、雙方對在一系列地區和全球性問題上開展的工作層磋商表示滿意。近期雙方舉行了阿富汗、西亞、非洲和反恐磋商,不久還將舉行中亞、海上問題、軍控與防擴散等磋商。

  二十八、雙方認為,阿富汗問題攸關本地區安全穩定。作為本地區重要國家,中印重申支持“阿人主導、阿人所有”的和解進程,致力于與本地區國家和國際社會一道,幫助阿富汗早日實現和平、穩定、獨立、發展。

  二十九、亞太地區在全球事務中的作用日益上升。雙方認為,維護地區和平與穩定,促進地區共同發展,在遵循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在亞太地區建立開放、透明、平等、包容的安全和合作架構,是當前本地區的首要任務。

  三十、雙方支持亞洲地區多邊合作機制,積極看待對方參與亞洲區域和次區域合作進程,支持對方加強同中印共同鄰國的友好關系,實現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目標。雙方同意在東亞峰會、上海合作組織、南亞區域合作聯盟、亞歐會議內擴大合作。

  三十一、雙方相信,21世紀應該是和平、安全、發展與合作的世紀。推動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樣化、社會信息化,成為全球性主要議題。雙方將共同推動國際關系民主化,加強聯合國在促進國際和平、安全和發展上的核心作用。

  三十二、鑒于中印在全球性問題上的共同點,雙方同意加強在多邊組織包括聯合國中的合作。中方高度重視印度作為發展中大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聯合國包括安理會發揮更大作用的愿望。

  三十三、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印在氣候變化、多哈回合談判、能源和糧食安全、國際金融機構改革和全球治理等重大全球性問題上擁有共同利益。兩國在金磚國家和二十國集團框架內開展了密切協調與合作。雙方同意在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后續進程及2015年后國際發展議程有關討論和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加強協調。

  三十四、雙方重申堅決反對任何形式及任何表現的恐怖主義,并強調有必要執行聯合國所有相關決議,特別是聯合國安理會1267、1373、1540和1624號決議。

  三十五、李克強總理代表中國政府和人民,感謝印度政府和人民的熱情接待。李克強總理邀請曼莫漢·辛格總理在雙方方便的時候訪問中國,辛格總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請,具體時間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2013年5月20日新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希臘共和國政府聯合聲明


中國 希臘



  深化務實合作 促進共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希臘共和國政府聯合聲明

  (2013年5月17日,北京)


  一、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的邀請,希臘共和國總理安東尼斯·薩馬拉斯于2013年5月15日至19日對中國進行正式訪問。

  二、訪問期間,薩馬拉斯總理會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與李克強總理舉行了會談,會見了張德江委員長,并將出席太湖文化論壇第二屆年會。

  三、會談期間,雙方回顧了中希自2006年1月建立全面戰略伙伴關系以來各領域交流合作所取得的積極豐碩成果,對兩國關系良好現狀表示滿意。雙方一致認為,進一步深化中希全面戰略伙伴關系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雙方強調,相互理解和真誠合作是中希關系的堅定基礎。雙方同意繼續保持高層往來和接觸,對新時期中希關系發展做好戰略規劃,進一步鞏固和增進互信,全力支持彼此重大關切與核心利益。希方堅定奉行一個中國政策,高度評價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成就,尊重中國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發展道路。中方高度重視希臘在東南歐和東地中海地區發揮的穩定作用。雙方重申,愿致力于推動塞浦路斯問題在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基礎上,得到公正、持久、可行的解決方案,并支持聯合國秘書長為實現這一目標做出的努力。中方贊賞希臘政府和人民為應對債務危機做出的積極努力,將繼續予以理解和支持。

  五、雙方認為有必要不斷加強兩國經貿領域合作,充分利用兩國經貿混委會機制,鼓勵雙方企業赴對方國家投資興業,深化在海運、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開發等領域的務實合作。希方歡迎中國企業參與希臘國有資產私有化進程,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雙方反對一切形式的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中方鼓勵本國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進口更多的希臘優勢產品。

  六、雙方一致認為,兩國都具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開展人文交流擁有深厚基礎。雙方愿加強旅游領域合作,鼓勵本國公民赴對方國家旅游。中方歡迎希臘在中國舉辦旅游推介活動,愿積極予以協助。雙方愿繼續在教育、科研、青年交流、語言教學等領域保持密切溝通與合作。

  七、雙方強調繼續從戰略高度和長遠角度看待中歐關系,共同促進中歐全面戰略伙伴關系不斷向前發展。中方重申繼續支持歐洲一體化進程,希方表示將繼續在歐盟內為促進中歐關系發揮積極的建設性作用。

  八、雙方重申,各國應遵守《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準則,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雙方將繼續共同努力,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內加強協調配合,有效應對當今世界面臨的挑戰和威脅。

  九、雙方主張,應尊重和維護世界文明的多樣性,倡導不同文明相互尊重、交流互鑒、和諧相處。雙方認為,中華文明和希臘文明是東西方文明的杰出代表,應攜手振興古老文明,努力實現共同進步和繁榮。

  十、薩馬拉斯總理對中方給予的熱情友好接待表示十分滿意和真誠感謝,并邀請李克強總理訪問希臘。李克強總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請,表示愿在雙方方便時訪問希臘。

  十一、雙方共同簽署了涉及經貿、海運、通信等領域的多項雙邊合作協議和商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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