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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
26
農歷五月十九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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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海事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請示》(滬高法〔2013〕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一章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海事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簡單的海事、海商案件。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應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 號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13年5月30日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
工程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咨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水平證書)后,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會)登記合格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詢服務質量,關系到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關系到投資建設質量和效益,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恪守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工程咨詢服務合同。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發展。
中咨協會是工程咨詢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全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相關管理工
作,并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記服務、執業檢查、繼續教育以及其他管理事項。
第七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掌握工程咨詢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以及與工程
咨詢相關的新政策,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咨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辦法,由中咨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登記服務
第八條 取得水平證書并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執業
單位不具備工程咨詢資格的,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將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預登記資格。
第九條 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四類。
第十條 登記服務每年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初審機構受理申請后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中咨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
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并頒發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核電;(六)核工業;(七)水電;(八)火電;(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氣;(十二)石化;(十三)化工醫藥;(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機械;(十六)電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廣播電影電視;(十九)輕工;(二十)紡織化纖;(二十一)鋼鐵;(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農業;(二十四)林業;(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和巖土工程);(二十八)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規劃;(三十二)工程技術經濟;(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
糧、郵政工程、氣象工程、礦產開發、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水平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在取得水平證書的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
登記之日不滿2年;
(三)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后被注銷登記,且自注銷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3年;
(四)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5年;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應給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跨初審機構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新執業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
老保險或人事證明、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等。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
歷或學位證明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
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登記期滿前按公告規定時間申請繼續登
記。申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
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繼續教育證明;
(四)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繼續登記: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執業檢查;
(三)受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分尚未期滿。
第二十五條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注銷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脫離工程咨詢單位;
(五)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從業;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七)執業檢查不合格;
(八)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三)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對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在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第三章 執業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證明。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對其出具的工程咨詢成果簽名,加蓋本人執業專用章,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如有損壞或丟失,應當按
規定程序向中咨協會申請補發。
第三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執業中弄虛作假;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三)涂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可以從事以下工程咨詢業務:
(一)規劃咨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咨詢;
(五)工程項目管理;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
第三十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權利:
(一)以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二)受托主持政府投資項目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咨詢業務;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咨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應當征得該咨詢工程師(投資)同意并
簽名蓋章;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其他咨詢工程師(投資)修改、簽名蓋章,并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業主合法利益;
(二)秉持行業行為準則,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廉潔執業;
(五)自覺接受執業檢查。
第五章 執業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咨協會負責組織各初審機構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執業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 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 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四)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五) 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 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在登記申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不予登記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三十九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注銷登記證書并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要求改正或根據行業自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登記申請;
(二)在受理過程中,未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
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咨協會通過中國工程咨詢網公布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蹲宰稍児こ處煟ㄍ顿Y)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
〔2005〕9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視
同取得水平證書。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3 號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13年6月15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時限要求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國家級專項規劃或者專門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當公開,便于地方政府和企業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后,批復并下達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

第二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八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九條 按照規定應當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以在項目經審批或者核準后,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核準或者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的,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說明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文件的復印件:
(一)實行審批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二)實行核準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批復文件;
(三)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意見。
第十二條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進行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三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第十四條 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條 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單獨批復,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的同時一并批復。
第十七條 對于補助地方的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下達年度投資規模計劃,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對分解安排具體項目的合規性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將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等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并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第二十二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級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吨醒腩A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31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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