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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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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六月初四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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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3〕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7月1日




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

  2012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署,積極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帶動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在回應公眾關切、有效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方面邁出新的步伐。當前,社會各方面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高度關注,本屆政府部署的一些重要工作,都對加強相關信息公開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工作部署,現就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大力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ㄒ唬┩七M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加強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信息公開,重點圍繞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工商登記審批等方面,及時公開取消、下放以及實施機關變更的行政審批項目信息。推進審批過程和結果公開,重點做好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行政審批項目審批過程、審批結果公開工作。推進行政許可信息公開,包括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時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重點做好行政許可辦理情況的信息公開工作。(中央編辦牽頭落實)
 。ǘ┩七M財政預算決算和“三公”經費公開。要在繼續做好財政預算決算和部門預算決算公開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加大“三公”經費、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財政審計信息公開力度。一是著力推進“三公”經費公開。在2012年工作基礎上,2013年要進一步細化公開中央部門“三公”經費,“三公”經費預算決算總額和分項數額增長的中央部門,要細化說明增長的原因。細化中央部門2014年預算編制,將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細化公開為購置費和運行費。各。▍^、市)政府要全面公開省本級“三公”經費,并指導督促省級以下政府加快“三公”經費公開步伐,爭取2015年之前實現全國市、縣級政府全面公開“三公”經費。二是推進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公開。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要在2012年按款級科目公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公開至項級科目。三是推進財政審計信息公開。在繼續做好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公開工作的基礎上,各部門各單位要全面主動公開整改情況,進一步提升中央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公開的透明度和全面性。(財政部、審計署分別牽頭落實)
 。ㄈ┩七M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深入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信息公開。在2012年工作基礎上,2013年所有市、縣級政府都要按要求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信息。地級以上城市,要及時公開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情況。(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落實)
 。ㄋ模┩七M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公開。切實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熱點問題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客觀準確規范發布有關信息,同步公布已經采取的處理措施和進展情況。加大食品藥品行政審批、執法檢查、案件處理、查緝走私等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建立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公開制度。做好重點整治工作信息公開,圍繞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眾尤其關注的問題,公開重點治理整頓的相關信息。(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牽頭落實)
 。ㄎ澹┩七M環境保護信息公開。一是推進空氣質量和水質環境信息公開。擴大公開細顆粒物(PM2.5)、臭氧等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信息的城市數量,在繼續做好目前74個城市監測信息發布的基礎上,新增116個城市公開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信息,公布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繼續做好重點流域斷面水質數據、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數據等信息公開工作,加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等信息的公開力度。二是推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要明確相關要求,指導全國環保部門實行環評受理、審批和驗收全過程公開。三是推進環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開。加大地方政府環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開排污單位環境監管信息,督促排污單位公開污染治理效果。強制公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四是推進減排信息公開。繼續做好重點減排工程建設和進展情況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信息公開,及時發布總量減排核查結果。(環境保護部牽頭落實)
 。┩七M安全生產信息公開。各級政府負責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都要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一是加強調查處理信息公開。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在繼續做好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開工作的基礎上,重點推進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開工作,進一步提高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和調查報告的公開比例。2014年,要實現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全面公開。二是加大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信息公開力度。負責組織事故處置、救援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準確發布本級政府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進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產預警和預防信息公開力度。及時發布可能引發事故災難的自然災害風險信息和重大隱患預警信息,著力提高信息發布的時效。(安全監管總局牽頭落實)
 。ㄆ撸┩七M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要在繼續做好政府管理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調整信息公開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力度。一是著力做好政府定價目錄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公開工作。加強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公開,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公開本地區政府定價目錄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二是加大價格和收費監管信息公開力度。重點做好涉及教育、交通運輸、農民負擔、醫療、房地產市場、旅游市場等民生領域價格和收費監管信息的公開工作,對社會影響大、公眾反映強烈的價格違法案件,要及時公布查辦情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牽頭落實)
 。ò耍┩七M征地拆遷信息公開。一是推進征地信息公開。在依法依規做好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征地批準后征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礎上,重點推行征地信息查詢制度,方便公眾查詢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二是進一步加強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在繼續做好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補償結果信息公開的基礎上,重點做好房屋征收決定、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收房屋調查結果、初步評估結果、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實行陽光征收。(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落實)
 。ň牛┩苿右越逃秊橹攸c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一是進一步擴大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范圍。重點加強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選拔錄取資格考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有關政策和信息的公開工作,加大對考生資格及錄取結果的公開公示力度。二是加大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力度。推動各高校公開預算決算信息,并細化公開至項級科目。三是逐步擴展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范圍。重點做好推進醫療衛生機構、科研機構、文化機構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的研究工作。(教育部、衛生計生委、科技部、文化部、國資委分別牽頭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在推進上述重點工作時,要與全面貫徹落實《條例》緊密結合起來,帶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入、規范、有序開展。一是進一步規范和深化主動公開工作。凡是《條例》規定應該公開、能夠公開的信息,都要及時、主動公開。對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規及時明確公開屬性,能公開的盡量公開。對《條例》施行前形成但沒有移交國家檔案館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為重點,進行全面清理,分時段、有步驟做好公開工作。二是依法依規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積極穩妥開展依申請公開,著力協調處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的申請事項,加強對依申請公開工作中復雜疑難問題的研究,推動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更好地滿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評機制,加強工作考核,擴大公眾參與,逐步實現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常態化。
  二、努力提高公開實效
  政府信息公開是現代政府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行政、打造陽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更加自覺地把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將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提升公開效果、增強政府公信力作為工作的著力點,深入細致地抓實抓好。
 。ㄒ唬┘毣蝿,強化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前述重點工作安排,分工專人負責,抓好工作部署,將重點公開工作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單位,做到責任明確,便于檢查。各項重點工作的牽頭部門,要對牽頭任務進行細化分解,明確具體要求,制定落實措施,加強工作指導;涉及到的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公開工作按要求落實到位。對于落實不到位的,牽頭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督促改正。
 。ǘ┮幏缎畔l布,做好解讀工作。根據《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精神,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誰公開、誰負責信息審查,誰公開、誰負責解疑釋惑的原則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公開信息前,要依法依規按程序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發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讀的工作預案。公開后,要密切跟蹤輿情,針對出現質疑的情形,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做好對公眾關切的回應工作。
 。ㄈ┘訌娖脚_和渠道建設。要充分發揮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政務微博等傳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確保公眾及時知曉和有效獲取公開的政府信息。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新聞發言人制度、政府熱線電話建設,充分依托這些平臺,展示公開信息,答復公眾詢問,回應公眾關切,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實效。
 。ㄋ模┘訌娕嘤,提高能力。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不同層級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培訓,逐步擴大培訓范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列為公務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開理念及基本知識。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通過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等形式,加強工作培訓,不斷提高政府工作人員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
  請各項重點工作牽頭部門于2013年年底前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報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為規范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保障各參與方合法權益,防范支付風險,促進銀行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現予發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7月5日



附件: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pdf
http://www.pbc.gov.cn/image_public/UserFiles/goutongjiaoliu/upload/File/%E9%93%B6%E8%A1%8C%E5%8D%A1%E6%94%B6%E5%8D%95%E4%B8%9A%E5%8A%A1%E7%AE%A1%E7%90%86%E5%8A%9E%E6%B3%95.pdf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卡收單業務,保障各參與方合法權益,防范支付風險,促進銀行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與持卡人達成交易后,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收單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收單機構,包括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為實體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受理并完成資金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以及獲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為網絡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受理并完成資金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
第四條 收單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條 收單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六條 收單機構為境外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適用本辦法,并應同時符合業務開辦國家(地區)的監管要求。
業務開辦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單機構實施本辦法的,收單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章 特約商戶管理
第七條 收單機構拓展特約商戶,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確保所拓展特約商戶是依法設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商戶,并承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管理責任。
第八條 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風險信息管理系統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單機構應當謹慎或拒絕為該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
第九條 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實行實名制管理,嚴格審核特約商戶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申請材料。特約商戶為自然人的,收單機構應當審核其有效身份證件。
特約商戶使用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收單機構還應當審核其合法擁有該賬戶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收單機構應當制定特約商戶資質審核流程和標準,明確資質審核權限。負責特約商戶拓展和資質審核的崗位人員不得兼崗。
第十一條 收單機構應當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就可受理的銀行卡種類、開通的交易類型、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設置和變更、資金結算周期、結算手續費標準、差錯和爭議處理等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收單機構在銀行卡受理協議中,應當要求特約商戶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一)基于真實的商品或服務交易背景受理銀行卡,并遵守相應銀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視和拒絕同一銀行卡品牌的不同發卡銀行的持卡人;
(二)按規定使用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和收單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其從事或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三)妥善處理交易數據信息、保存交易憑證,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銀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附加費用,或降低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收單機構應當在提供收單服務前對特約商戶開展業務培訓,并根據特約商戶的經營特點和風險等級,定期開展后續培訓,保存培訓記錄。
第十四條 對特約商戶申請材料、資質審核材料、受理協議、培訓和檢查記錄、信息變更、終止合作等檔案資料,收單機構應當至少保存至收單服務終止后5年。
第十五條 收單機構應當建立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特約商戶名稱和經營地址、特約商戶身份資料信息、特約商戶類別、結算手續費標準、收單銀行結算賬戶信息、開通的交易類型和開通時間、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類型和安裝地址等信息,并及時進行更新。其中網絡支付接口的安裝地址為特約商戶的辦公地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絡地址。
第十六條 收單機構應當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通過在特約商戶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市)域內的收單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提供收單服務,不得跨。▍^、市)域開展收單業務。
對于連鎖式經營或集團化管理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或經其授權的特約商戶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可與特約商戶簽訂總對總銀行卡受理協議,并按照前款規定落實本地化服務和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收單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特約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不得變相向持卡人轉嫁結算手續費,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終止銀行卡受理協議的,應當及時收回受理終端或關閉網絡支付接口,進行賬務清理,妥善處理后續事項。
第三章 業務與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收單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特約商戶的區域和行業特征、經營規模、財務和資信狀況等因素,對實體特約商戶、網絡特約商戶分別進行風險評級。
對于風險等級較高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對其開通的受理卡種和交易類型進行限制,并采取強化交易監測、設置交易限額、延遲結算、增加檢查頻率、建立特約商戶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收單機構應當建立特約商戶檢查制度,明確檢查頻率、檢查內容、檢查記錄等管理要求,落實檢查責任。
對于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檢查;對于網絡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的檢查措施和技術手段對其經營內容和交易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收單機構應當針對風險較高的交易類型制定專門的風險管理制度。對無卡、無密交易,以及預授權、消費撤銷、退貨等交易類型,收單機構應當強化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收單機構應當建立收單交易風險監測系統,對可疑交易及時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條 收單機構應當建立覆蓋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審批、使用、撤銷等各環節的風險管理制度,明確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圍、交易類型、交易限額、審批權限,以及相關密鑰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的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應當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技術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收單機構應當根據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交易的真實場景,按照相關銀行卡清算機構和發卡銀行的業務規則和管理要求,正確選用交易類型,準確標識交易信息并完整發送,確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應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商戶名稱、類別和代碼,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類型和代碼,交易時間和地點(網絡特約商戶的網絡地址),交易金額,交易類型和渠道,交易發起方式等。網絡特約商戶的交易信息還應當包括商品訂單號和網絡交易平臺名稱。
特約商戶和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的編碼應當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六條 收單機構將交易信息直接發送發卡銀行的,應當在發卡銀行遵守與相關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協議約定下,與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交易信息和資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戶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收單機構應當對發送的收單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數據校驗措施。
第二十八條 收單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銀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驗證碼、卡片有效期、個人標識碼等敏感信息,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約商戶和外包服務機構存儲銀行卡敏感信息。
因特殊業務需要,收單機構確需存儲銀行卡敏感信息的,應當經持卡人本人同意、確保存儲的信息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并承擔相應信息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收單機構應當建立特約商戶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設置和變更審核制度,嚴格審核設置和變更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
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應當為其同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或其指定的、與其存在合法資金管理關系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特約商戶為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收單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及時將交易資金結算到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資金結算時限最遲不得超過持卡人確認可直接向特約商戶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個自然日,因涉嫌違法違規等風險交易需延遲結算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收單機構應當建立資金結算風險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約商戶待結算資金。
第三十二條 收單機構應當根據交易發生時的原交易信息發起銀行卡交易差錯處理、退貨交易,將資金退至持卡人原銀行卡賬戶。若持卡人原銀行卡賬戶已撤銷的,應當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銀行賬戶。
第三十三條 收單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妥善處理并如實反饋發卡銀行的調單、協查要求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發出的風險提示。
第三十四條 收單機構發現特約商戶發生疑似銀行卡套現、洗錢、欺詐、移機、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賬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應當對特約商戶采取延遲資金結算、暫停銀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終端(關閉網絡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擔因未采取措施導致的風險損失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三十五條 收單機構應當自主完成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風險監測、受理終端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等業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 收單機構應當在收單業務外包前制定收單業務外包管理辦法,明確外包的業務范圍、外包服務機構的準入標準及管理要求、外包業務風險管理和應急預案等內容。收單機構作為收單業務主體的管理責任和風險承擔責任不因外包關系而轉移。
第三十七條 收單機構同時提供收單外包服務的,應當對收單業務和外包服務業務分別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收單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災難備份系統,確保收單業務的連續性和收單業務系統安全運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收單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終止收單業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收單機構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接受行業協會自律管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銀行卡收單業務行業自律規范,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對收單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與收單活動相關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詢問有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進行說明;
(四)檢查有關系統和設施,復制有關數據資料。
第四十三條 收單機構應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開展的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及時報送收單業務統計信息和管理信息,并按照規定將收單業務發展和管理情況的年度專項報告于次年3月31日前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收單機構組織架構、收單業務運營狀況、創新業務、外包業務、風險管理等情況及下一年度業務發展規劃。
收單機構開展跨境或境外收單業務的,專項報告內容還應包括跨境或境外收單業務模式、清算安排及結算幣種、合作方基本情況、業務管理制度、業務開辦國家(地區)監管要求等。
第四十四條 支付機構擬成立分支機構開展收單業務的,應當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擬成立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收單機構布放新型受理終端、開展收單創新業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銀行卡收單業務等,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 收單機構應當在收單業務外包前,將收單業務外包管理辦法和所選擇的外包服務機構相關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四十七條 收單機構或其外包服務機構、特約商戶發生涉嫌銀行卡違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風險事件的,收單機構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支付機構從事收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并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資質審核、風險評級、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管理、外包業務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特約商戶培訓、檢查制度和交易風險監測系統,發現特約商戶疑似或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高風險交易實行分類管理、落實風險防范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約商戶違規使用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的;
(五)未按規定收取特約商戶結算手續費的;
(六)未按規定落實收單業務本地化經營和管理責任的。
第四十九條 支付機構從事收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一)未按規定設置、發送收單交易信息的;
(二)無故未按約定時限為特約商戶辦理資金結算,或截留、挪用特約商戶或持卡人待結算資金的;
(三)對發卡銀行的調單、協查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發出的風險提示,未盡調查等處理職責,或導致發生風險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發卡銀行資金損失的;
(四)對外包業務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損失的;
(五)支付機構或其特約商戶、外包服務機構發生賬戶信息泄露事件的。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收單業務,有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通報批評,并可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成銀行卡清算機構停止為其服務,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建議采取下列處罰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限期整改、暫停收單業務或注銷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特約商戶,是指與收單機構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委托收單機構為其完成交易資金結算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以及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規定,開展網絡商品交易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實體特約商戶,是指通過實體經營場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特約商戶。網絡特約商戶,是指基于公共網絡信息系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特約商戶。
受理終端,是指通過銀行卡信息(磁條、芯片或銀行卡賬戶信息)讀取、采集或錄入裝置生成銀行卡交易指令,能夠保證銀行卡交易信息處理安全的各類實體支付終端。
網絡支付接口,是指收單機構與網絡特約商戶基于約定的業務規則,用于網絡支付數據交換的規范和技術實現。
銀行卡清算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設立銀行卡清算標準和規則,運營銀行卡業務系統,為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交易處理,協助完成資金結算服務的機構。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銀行卡收單業務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發〔2013〕77號



  礦產資源補償費自1994年開始征收以來,征收額持續增長,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斷提高,成效顯著,但也存在沒有嚴格執行與開采回采率系數掛鉤、一些礦產品計征銷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統一標準等問題。為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切實保護采礦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財產權益,促進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及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規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是采礦權人因開采消耗屬于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而對國家的經濟補償,是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和維護國家財產權益的重要體現。進一步加強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掛鉤,規范征收管理,是貫徹節約資源基本國策,落實節約優先戰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重要經濟手段,有利于引導和激勵礦山企業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有利于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資源利用方式轉變,有利于維護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全面落實節約優先戰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統籌做好保障科學發展、保護國土資源、維護群眾權益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協調,切實抓好落實。

  二、科學規范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

 。ㄒ唬┘訌姷V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系數掛鉤。

  礦山開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所有應考核開采回采率的礦山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令第150號規定的方式,即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與實際開采回采率之比),運用開采回采率系數的實際結果計算征收金額,實際開采回采率高于核定開采回采率,開采回采率系數小于1,相應地少繳,反之多繳,充分發揮開采回采率系數的引導和調節作用。

 。ǘ﹪栏翊_定開采回采率系數。

  1.煤礦以采區作為開采回采率考核單元,非煤固體礦山以礦山生產的礦塊(盤區)作為開采回采率考核單元。

  2.核定開采回采率原則上以經批準的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為準。對已有核定開采回采率的礦山企業,要組織進行復查,公示復查結果。復查的要求參照《關于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促進煤礦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8號)。對無核定開采回采率的礦山企業,由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核定。

  3.實際開采回采率應依據礦山儲量動態檢測的結果確定。按照《關于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7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63號)的要求,全面開展礦山企業的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提交礦山儲量年報,計算當年實際開采回采率。

  上一年度礦山停采或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等沒有考核實際開采回采率的,計算開采回采率系數采用的實際開采回采率為最近一次考核的實際數值。

  4.礦泉水及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等開采回采率系數原則上取1,鉀鹽礦開采回采率系數以綜合利用系數代替,地熱以回灌系數代替(見附件)。

  5.開采回采率系數按照“當年用上年的原則”使用,即當年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用上一年度的開采回采率系數。

 。ㄈ┮幏洞_定礦產品計征銷售收入。

  1.計征對象的界定。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是以公開交易市場價格銷售的原礦或者選礦(初加工)產品。對于以原礦或選礦(初加工)產品直接形成市場銷售收入的,其實際銷售收入即為計征銷售收入,不再進行折算。對于采選冶聯合企業銷售冶煉(加工)產品的,其計征礦產品銷售收入應相對于選礦(初加工)產品進行折算,無選礦(初加工)產品的,可相對于原礦進行折算。

  2.礦產品計征銷售價格的確定。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價格是指在競爭條件下礦產品公開交易市場的實際銷售價格。對于企業內部自用無實際市場銷售價格,企業以內部定價或企業壟斷價格等計算銷售收入,申報、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負責征收的征管機構按照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或委托同級物價部門確定的當地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核定計征銷售價格;無法計算當地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參照國內行業公認度較高的礦產品現貨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一個季度的平均銷售價格核定計征銷售價格,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3.難以核定銷售價格或銷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征辦法。

 。1)采選冶聯合企業銷售冶煉(加工)產品的,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銷售價格應根據冶煉(加工)產品的銷售價格通過計征調整系數進行確定。礦產品計征銷售收入計算公式為:礦產品計征銷售收入=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銷售量×冶煉(加工)產品銷售價格×計征調整系數。

  計征調整系數確定原則為:最近三年當地同類選礦(初加工)產品的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除以相應冶煉(加工)產品的當地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無法計算當地選礦(初加工)或冶煉(加工)產品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計算計征調整系數的選礦(初加工)和冶煉(加工)產品的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均參照國內行業公認度較高的礦產品現貨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三年的平均銷售價格。無選礦(初加工)產品或選礦(初加工)產品無實際銷售價格的,可使用原礦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計征調整系數。采用以上方法仍難以確定計征調整系數的,可采用冶煉(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扣減冶煉(加工)環節直接成本的方法,確定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銷售收入。

 。2)對于所確定的計征對象無公開交易市場銷售價格或難以核定其銷售收入的,錳礦等9種礦產計征銷售收入按附件確定,如需調整計征調整系數的,須按以上計征調整系數確定原則,由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并報部備案;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自行組織研究制定其它礦種計征銷售收入辦法的,須報部備案。

 。3)采礦權人生產多種礦產品或礦產品中有多個計價的共伴生成分的,應當分別計算其產品銷售收入并按相應費率計征。采礦權人無法區分主礦種與共伴生礦種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以總銷售收入和主礦種對應費率計征。

 。4)對于開采建筑石材、普通建筑石料等非金屬礦產,無市場銷售收入或難以核定計征銷售收入的,依據實際消耗資源儲量,以當地公開交易市場最近一個季度或最近一個年度的平均銷售價格核定其計征銷售收入,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對于間斷性生產或財務賬目不全的小礦(核定實際生產規模不足小型礦山生產規模上限十分之一)等難以計算其實際儲量消耗的,依據采礦許可證批準的年生產規模,以當地礦產品公開交易市場最近一個年度的平均銷售價格核定其年度計征銷售收入,采用年度定額的方式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

  三、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制度

 。ㄒ唬┘訌婈犖榻ㄔO。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充實征管隊伍,強化征收的技術要求,加強培訓,提高征管人員的業務素質,不斷鞏固履行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定職責的主體地位。認真貫徹《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號)要求,保障對征管工作的投入,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設備,確保征管工作正常開展。

 。ǘ┩晟普魇展芾碇贫。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納費登記、申報、繳納、稽查等征收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征收管理。認真執行減免規定,規范減免,對于符合減免條件的要依法給予減免,引導和激勵采礦權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健全完善減免制度,批準減繳、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要自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按規定備案。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重點抓好部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以及省級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大型礦山企業的征收工作,推進建立屬地征收和分級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機制。

 。ㄈ﹪栏袢霂旃芾。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范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退還書”等專用票據,及時將礦山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足額入庫,不得設立過渡性賬戶,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ㄋ模┘訌娙粘1O管。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中關于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和實際開采回采率考核的有關要求,充分利用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網上報備系統,及時掌握礦山企業開發利用情況。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統計網絡直報工作,認真審核企業繳費情況,開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的礦山企業要及時稽查,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繳費義務的日常監管。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工作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任務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征收主體,要切實承擔起國家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落實本通知要求,結合各地實際,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征收工作中發生的重大事項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報部。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原地質礦產部印發的《關于共、伴生礦產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地函〔1994〕276號)、《關于如何計征采、選、冶聯合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函》(地函〔1995〕130號)、《關于征收鉀鹽資源補償費問題的復函》(地函〔1996〕184號)、《關于〈河北省地熱水、礦泉水、磚瓦粘土礦產資源補償費計算方式〉的批復》(地函〔1997〕152號)以及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征收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510號)同時廢止。



2013年7月4日



附件:
錳礦等9種礦產計征銷售收入確定方法表.xls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307/P02013071041041509311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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