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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監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令第31號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已經2013年5月3日監察部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審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監察部部長: 黃樹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
2013年6月13日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并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
國發〔2013〕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棚戶區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2008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規模推進實施。2008年至2012年,全國改造各類棚戶區1260萬戶,有效改善了困難群眾住房條件,緩解了城市內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了經濟增長與社會和諧。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眾居住在棚戶區中。這些棚戶區住房簡陋,環境較差,安全隱患多,改造難度大。為進一步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讓更多困難群眾的住房條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時,有效拉動投資、消費需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發揮助推經濟實現持續健康發展和民生不斷改善的積極效應,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ㄒ唬┛傮w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城鎮化發展的需要,以改善群眾住房條件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快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重點推進資源枯竭型城市及獨立工礦棚戶區、三線企業集中地區的棚戶區改造,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類棚戶區1000萬戶,使居民住房條件明顯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平不斷提高。
。ǘ┗驹瓌t。
1.科學規劃,分步實施。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能力,結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各類棚戶區改造的目標任務,量力而行、逐步推進,先改造成片棚戶區、再改造其他棚戶區。
2.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棚戶區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強,必須發揮政府的組織引導作用,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和棚戶區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3.因地制宜,注重實效。要按照小戶型、齊功能、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基本居住功能。堅持整治與改造相結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圍。對規劃保留的建筑,主要進行房屋維修加固、完善配套設施、環境綜合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要重視維護城市傳統風貌特色,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動文物。
4.完善配套,同步建設。堅持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組織好新建安置小區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無障礙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
二、全面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
。ㄒ唬┏鞘信飸魠^改造。2013年至2017年五年改造城市棚戶區800萬戶,其中,2013年改造232萬戶。在加快推進集中成片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基礎上,各地區要逐步將其他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統一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穩步、有序推進。市、縣人民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界定城市棚戶區具體改造范圍。禁止將因城市道路拓展、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帶來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城市棚戶區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等多種方式。要加快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加強環境綜合整治和房屋維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設施。在改造中可建設一定數量的租賃型保障房,統籌用于符合條件的保障家庭。
。ǘ﹪泄さV棚戶區改造。五年改造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90萬戶,其中,2013年改造17萬戶。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工礦棚戶區,要統一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鐵路、鋼鐵、有色、黃金等行業棚戶區,要按照屬地原則納入各地棚戶區改造規劃組織實施。國有工礦(煤礦)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督指導。
。ㄈ﹪辛謪^棚戶區改造。五年改造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30萬戶,其中,2013年改造18萬戶。對國有林區(場)之外的其他林業基層單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職工,納入當地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ㄋ模﹪袎▍^危房改造。五年改造國有墾區危房80萬戶,其中,2013年改造37萬戶。要優化墾區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產生活,促進產業發展和小城鎮建設。將華僑農場非歸難僑危房改造,統一納入國有墾區危房改造中央補助支持范圍,加快實施改造。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ㄒ唬┒嗲阑I措資金。要采取增加財政補助、加大銀行信貸支持、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擴大債券融資、企業和群眾自籌等辦法籌集資金。
1.加大各級政府資金支持。中央加大對棚戶區改造的補助,對財政困難地區予以傾斜。省級人民政府也要相應加大補助力度。市、縣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大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投入,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資金用于棚戶區改造支出。各地區除上述資金渠道外,還可以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適當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有條件的市、縣可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2.加大信貸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增加棚戶區改造信貸資金安排,向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各地區要建立健全棚戶區改造貸款還款保障機制,積極吸引信貸資金支持。
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改造。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根據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安排,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棚戶區改造。要積極落實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的各項支持政策,消除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政策障礙,加強指導監督。
4.規范利用企業債券融資。符合規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企業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對發行企業債券用于棚戶區改造的,優先辦理核準手續,加快審批速度。
5.加大企業改造資金投入。鼓勵企業出資參與棚戶區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的,對企業用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要充分調動企業職工積極性,積極參與改造,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資金。
。ǘ┐_保建設用地供應。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并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
。ㄈ┞鋵嵍愘M減免政策。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落實好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將優惠范圍由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擴大到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ㄋ模┩晟瓢仓醚a償政策。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愿選擇。各地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租賃型保障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四、提高規劃建設水平
。ㄒ唬﹥灮巹澆季。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選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要貫徹節能、節地、環保的原則,嚴格控制套型面積,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
。ǘ┩晟婆涮谆A設施建設。棚戶區改造項目要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相應的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各級政府要拓寬融資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竣工交付進度。要加強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確保居民安居樂業。
。ㄈ┐_保工程質量安全。要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標準規范,特別是抗震設防等強制性標準。嚴格建筑材料驗核制度,防止假冒偽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項目信息公開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質量負終身責任?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相應責任,積極推行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終身負責制。推廣工程質量責任標牌,公示相關參建單位和負責人,接受社會監督。貫徹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積極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五、加強組織領導
。ㄒ唬⿵娀胤礁骷壵熑。各地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繼續加大棚戶區改造工作力度。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按要求抓緊編制2013年至2017年棚戶區改造規劃,落實年度建設計劃,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明確具體工作責任和措施,扎實做好棚戶區改造的組織工作,特別是要依法依規安置補償,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分配補償到位。要加強信息公開,引導社會輿論,主動發布和準確解讀政策措施,及時反映工作進展情況。廣泛宣傳棚戶區改造的重要意義,尊重群眾意愿,深入細致做好群眾工作,積極引導棚戶區居民參與改造,為推進棚戶區改造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ǘ┟鞔_各部門職責。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地盡快編制棚戶區改造規劃,將任務分解到年度,落實到市、縣,明確到具體項目和建設地塊;加強協調指導,抓好建設進度、工程質量等工作。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加大中央資金補助力度。人民銀行、銀監會研究政策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國土資源部負責完善土地供應政策。
。ㄈ┘訌姳O督檢查。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對地方棚戶區改造工作進行全面督促檢查;各地區要加強對棚戶區改造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嚴禁企事業單位借棚戶區改造政策建設福利性住房。對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的地方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限期進行整改。對在棚戶區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務院
2013年7月4日
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國測科發〔2013〕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組織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同意將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納入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試點范圍的函》(財教函〔2013〕47號)有關要求,我局組織編制了《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F將該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2013年7月4日
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和《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的要求,為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科研專項(下稱“專項”)的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下稱《國家規劃綱要》)、《全國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綱要》(下稱《測繪規劃綱要》)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發展“十二五”規劃》,緊密圍繞“構建智慧中國、監測地理國情、壯大地信產業、建設測繪強國”的總體戰略,組織開展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ㄒ唬┬袠I應用基礎研究;
。ǘ┬袠I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
。ㄈ┬袠I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ㄋ模﹪覙藴屎托袠I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ㄎ澹┯嬃、檢驗檢測技術研究。
第三條 專項項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鞔_目標,突出應用。專項主要針對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的系統性、結構性科技需求,圍繞行業特點和科技創新的急需遴選項目,明確研究方向和技術支撐點,且與國家科技計劃支持的項目合理區分、有效銜接。專項只設項目層次,項目不分解。
。ǘ╉攲釉O計,系統工程。要做好專項項目的頂層設計,遵循產、學、研、用一體化原則,持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自主創新、集成創新以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進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科技資源的統籌管理、有效整合和廣泛共享。
。ㄈ┛茖W決策,規范管理。專項管理堅持政府決策與專家咨詢相結合,注重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專項實行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化管理,建立決策、咨詢、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專項項目管理包括項目建議、評審、立項、實施和監督、驗收、成果推廣與后評估等環節。
第五條 專項經費管理執行《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國測財發〔2013〕22號)有關規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下稱“測繪地信局”)是專項的行業主管部門,在專項業務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為:
。ㄒ唬┲朴啘y繪地理信息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并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ǘ┲贫▽m楉椖抗芾硐嚓P辦法;
。ㄈ┴撠煿芾碜稍兾瘑T會(下稱“咨詢委”)、監督評估專家組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ㄋ模⿲彾椖拷ㄗh,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ㄎ澹┙M織項目論證和評審;
。┫逻_年度項目批復;
。ㄆ撸┡c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組織項目開展協作攻關;
。ò耍┍O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處理出現的重大業務問題;
。ň牛┙M織項目業務驗收,開展成果管理和推廣工作;
。ㄊ┴撠燀椖靠冃Э荚u和后評估。
第七條 咨詢委由科技、管理、經濟等領域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測繪地信局及直屬單位以外的人員應占40%以上。咨詢委主任由測繪地信局領導擔任。咨詢委成員名單報送財政部、科技部備案。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鶕䴗y繪地理信息事業和科技發展規劃,對專項的項目設置提出咨詢建議;
。ǘ⿲椖砍袚鷨挝贿x擇方式提出咨詢建議;
。ㄈ⿲椖繄绦械娜^程發揮咨詢評議作用。
第八條 監督評估專家組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遴選,主要職責是參與項目論證、評審、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九條 咨詢委和監督評估專家組的成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匆缶幹祈椖繉嵤┓桨负晚椖咳蝿諘;
。ǘ⿲嵤╉椖咳蝿,組織協作單位開展相關科技活動;
。ㄈ┙邮懿⑴浜蠈椖康谋O督檢查和驗收考評工作;
。ㄋ模┌匆筮M行成果登記和項目相關資料歸檔工作;
。ㄎ澹┬麄魍茝V項目成果;
。┙邮懿⑴浜蠈椖窟M行后評估。
第三章 項目建議
第十一條 測繪地信局根據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結合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發展的急需,開展備選項目征集工作,并組織行業內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遴選,遴選結果提請咨詢委審議,并根據審議結果確定年度項目建議,根據財政部、科技部要求完成報送。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參見附件1)的要求是:
。ㄒ唬┚哂忻鞔_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ǘ┩瓿珊竽軌蛑苯油度霊没蚓哂休^強應用前景;
。ㄈ┡c國家科技計劃及測繪地理信息專項等項目層次區分清楚,避免重復交叉。
第十三條 測繪地信局根據科技部反饋意見對項目進行調整并列入項目庫,選定年度專項項目。
第四章 項目評審和立項
第十四條 由測繪地信局根據項目類型特點和咨詢委建議采取擇優委托或者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條件如下:
。ㄒ唬┮话銥橹袊箨懢硟染哂歇毩⒎ㄈ速Y格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測繪地理信息生產單位、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
。ǘ┚哂许椖繉嵤┍仨毜目蒲性O施條件,優先支持國家和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建設依托單位;
。ㄈ┚哂休^強的研發優勢,擁有相關領域國內知名的學科帶頭人和穩定的學術團隊;
。ㄋ模┚哂胸S富的項目組織管理經驗,優先支持承擔過國家級重大科技項目的單位。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ㄒ唬┍仨毦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院士不超過70歲,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固定工作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承擔單位工作),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開拓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誠信記錄良好,主持或參加過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支持測繪地信局領軍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創新人才、創新人才團隊以及年齡在40歲以下的青年科技骨干;
。ǘ⿲m楉椖控撠熑送谥荒苤鞒1項,最多可另參加1項。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詳見附件2)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椖靠傮w目標、年度目標;
。ǘ┭芯咳蝿、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ㄈ╉椖糠帜甓葘嵤┓桨;
。ㄋ模╉椖砍袚鷨挝灰延锌蒲袟l件。
第十八條 測繪地信局建立專家庫,完善專家的遴選、回避、問責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專家,應當回避:
。ㄒ唬╉椖砍袚鷨挝皇菍<宜诠ぷ鲉挝;
。ǘ╉椖砍袚鷨挝慌c專家所在單位有利益關系;
。ㄈ┰趦赡陜扰c項目承擔單位有合作;
。ㄋ模┡c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階段存在師生關系;
。ㄎ澹┡c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
。┡c項目承擔單位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關系。
第十九條 測繪地信局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按程序將其中未涉密的項目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后,測繪地信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專項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后,及時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測繪地信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項目總預算,下達年度項目批復,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二十二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測繪地信局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國家利益的項目做好保密工作,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科技保密協議并監督實施。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測繪地信局下達的項目批復及項目任務書開展項目研究工作,并接受咨詢委評議。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每半年按要求向測繪地信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負責人變更、項目計劃調整的審批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須及時書面報告測繪地信局,審批后按批復意見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ㄒ唬┬枨、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動,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ǘ╉椖控撠熑苏{動、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變更,項目研發技術骨干發生調動、變更等,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ㄈ┢渌豢煽咕芤蛩,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 對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對已開展工作、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向測繪地信局做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信局建立信用管理和問責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和監督專家等在專項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并作為其參加國家科技活動的重要依據。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一經查出,立即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取消項目負責人承擔或參與專項的資格,停止其所在單位申報專項項目資格1年,并向社會公示。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對于信用不良的評審或監督專家,一經查出,立即解聘并進行公示,停止其擔任專項專家資格5年。
第三十條 項目實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項目進展等相關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示,項目成果應盡可能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根據項目評議和績效考評相關結果,測繪地信局可酌情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核減經費額度、終止部分任務、終止項目等措施加強對項目執行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執行期間及完成后,測繪地信局負責組織專家開展項目業務驗收。
第三十三條 實行公開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項目進展及項目成果等相關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分為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階段,財務驗收是進行業務驗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應及時向測繪地信局提交驗收申請。項目因故不能按規定執行期完成的,應提前3個月申請延期驗收;未獲批準的項目仍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在規定的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既未提出驗收申請又未申請延期驗收的,對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 項目業務驗收申請材料包括:業務驗收申請表、項目任務書、項目驗收自評估報告、項目財務審計報告、項目財務驗收意見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成果應用報告。
第三十七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ㄒ唬╉椖磕繕巳蝿胀瓿刹蛔85%;
。ǘ┧峁┑尿炇瘴募、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
。ㄈ┪唇浬暾埢蚺鷾,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ㄋ模┏^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三十八條 項目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原渠道歸還全部或部分項目經費。測繪地信局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并取消該單位或個人今后3年內申請專項項目的資格。
第七章 項目成果推廣與后評估
第三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驗收完成半年內按要求編報成果推廣材料,并將項目成果錄入成果數據庫,由測繪地信局發布到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推薦與共享平臺,以促進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與推廣。
第四十條 測繪地信局負責跟蹤項目成果使用與升級研發情況。探索建立項目后評估機制。在項目驗收一年或更長時間后,由測繪地信局組織對成果應用狀況、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對于在成果轉化、轉讓中成效突出的單位,測繪地信局在后續項目申報中予以優先支持,或經成果認定后采取后補助的方式予以資助。
第八章 項目資產與知識產權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專項項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涉及國家機密的,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專項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產生、管理和保護工作。項目形成的專利權歸屬與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執行。論文及專著須標注“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資助”字樣。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或約定的方式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專項鼓勵科研成果的轉讓和轉化。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于合作研究的項目,在項目啟動前,項目承擔單位應與協作單位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知識產權等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形成的固定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代表國家負責管理和使用,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維護運轉費用由使用人承擔。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測繪地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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