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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
17
農歷六月初十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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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精神,保障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現將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發票使用問題
 。ㄒ唬┳员镜貐^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附件1)。代開貨運專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ǘ┨峁└劭诖a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ㄈ⿵氖聡H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ㄋ模┘{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二、關于稅控系統使用問題
 。ㄒ唬┳员镜貐^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專票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 
 。ǘ┳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
 。ㄈ┰圏c納稅人使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各省國稅機關可對現有相關文書作適當調整。
 。ㄋ模┍本┦行∫幠<{稅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普通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的辦法繼續執行。
  三、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問題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附件2)。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情況進行審批,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
  四、關于貨運專票開具問題
 。ㄒ唬┮话慵{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票;提供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得使用貨運專票。
 。ǘ┴涍\專票中“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一般納稅人信息;“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信息;“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及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填寫增值稅稅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填寫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填寫貨運專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編號。
 。ㄈ┒悇諜C關在代開貨運專票時,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稅率”欄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備注”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其他欄次內容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ㄋ模┨峁┴浳镞\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后,如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附件3),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并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附件4,以下簡稱《通知單》)。實際受票方應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紅字貨運專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承運人可憑《通知單》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票!锻ㄖ獑巍窌翰煌ㄟ^系統開具,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于貨運專票管理問題
 。ㄒ唬┴涍\專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
 。ǘ┴涍\專票的認證結果類型包括“認證相符”、“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和“重復認證”等類型(暫無失控發票類型),稽核結果類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聯”、“重號”、“屬于作廢”和“滯留”等類型。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ㄈ┗水惓5呢涍\專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ㄋ模﹣G失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承運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3.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4.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5.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10日


  附件:附件下載.zip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43112.files/n12343126.zip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會令2013年第8號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項俊波                     

                         2013年7月1日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消費投訴,包括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和保險消費者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是指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消費活動中與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發生爭議,向相關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反映情況,要求解決爭議的行為。

  保險消費者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是指保險消費者認為在保險消費活動中,因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存在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情況,申請其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是全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對全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明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和工作崗位,配備工作人員,負責對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的辦理、統計、分析、管理工作。

  保險公司及其省級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指定本單位分管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

  第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指導和考核,協調和支持分支機構妥善處理各類保險消費投訴。

  第七條 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建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機制,積極協調、督促會員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及時處理保險消費投訴。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指導轄區內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處機制,并監督其規范運行。

  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調、督促會員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解決保險消費投訴,做好保險糾紛調解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促進保險糾紛調處機制正常運行。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指導并支持分支機構參加當地保險糾紛調處機制,與保險消費者協商解決保險消費爭議。

  保險糾紛調處機制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保險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ㄒ唬┮虮kU合同條款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

 。ǘ┮虮kU銷售、承保、退保、保全、賠付等業務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

 。ㄈ┮虮kU消費活動與本單位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十條 保險中介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因保險中介服務與本單位發生爭議提出的投訴。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為其提供保險中介服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可以協助其反映情況或者為其提供相關便利條件,促進保險消費投訴順利解決。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ㄒ唬┍kU公司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

 。ǘ┍kU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

 。ㄈ┢渌婪☉斢芍袊1O會負責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ㄒ唬┹爡^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

 。ǘ┹爡^內保險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

 。ㄈ┢渌婪☉斢芍袊1O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情形。

  第三章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

  第一節 保險消費投訴的提出

  第十三條 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可以采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電話、面談等方式。

  采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將投訴材料發送至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通訊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箱。

  采取電話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撥打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電話號碼。

  采取面談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在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5名以上保險消費者擬采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應當推選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條 保險消費投訴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对V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系電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煌对V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投訴的保險機構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名稱;被投訴的保險從業人員的相關情況以及其所屬保險機構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名稱;

 。ㄈ┩对V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以及相關事實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出,但應當向投訴處理單位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投訴材料、授權委托書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并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親筆簽名。

  第十六條 采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可以同時提交書面材料;投訴處理工作人員也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采取面談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可以同時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書面材料,或者填寫相關投訴材料表格。投訴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投訴處理工作人員記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并由投訴人簽字確認。投訴處理工作人員也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采取電話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記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并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提交的書面材料應當由投訴人親筆簽名。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十七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對收到的保險消費投訴進行登記,投訴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補充提供。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已經掌握或者可以通過有關信息檔案獲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訴人補充提供。

  第十八條 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消費投訴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投訴處理單位的辦公秩序。

  第二節 保險消費投訴受理

  第十九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是所在單位受理保險消費投訴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收到完整投訴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勒毡巨k法規定,屬于本單位負責處理的保險消費投訴,予以受理;

 。ǘ⿲儆诒巨k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但是不屬于本單位負責處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轉相關單位處理;

 。ㄈ┎粚儆诒巨k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但是應當由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ㄋ模┎粚儆诒巨k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且不屬于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不予受理;

 。ㄎ澹┯斜巨k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消費投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ㄒ唬┩对V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ǘ┍締挝灰呀浭芾硗对V,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ㄈ┍締挝灰呀涀鞒鐾对V處理決定,保險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再次提出同一投訴,但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需要查證的,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可以合并處理,處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訴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投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節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對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根據投訴請求的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ㄒ唬┓戏、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當依法依約履行義務;

 。ǘ┎环戏、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當對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ㄈ┓、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未作出明確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與投訴人協商;

 。ㄋ模┍kU消費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ㄎ澹┨幚頉Q定作出前,投訴人撤回保險消費投訴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受理保險消費投訴后,應當區別情況,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ㄒ唬⿲τ谑聦嵡宄、爭議情況簡單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ǘ⿲τ诘冢ㄒ唬╉椧幎ㄇ樾我酝獾谋kU消費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條 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对V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

 。ǘ┨幚硪庖;

 。ㄈ┩对V人如果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核查,也可以通過保險糾紛調處機制或者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作出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該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書面申請核查。

  核查機構應當對保險消費投訴的處理過程、處理時限和處理結果進行核查,并應當自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查決定。核查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投訴人在處理決定作出前撤回保險消費投訴的,或者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調查中發現,保險消費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并告知投訴人。根據相關規定應當由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轉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煌对V人是否違反或者涉嫌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

 。ǘ┨幚硪庖;

 。ㄈ┩对V人如果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核查。

  第二十九條 投訴人對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作出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申請核查。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保險消費投訴的處理過程、處理時限和處理結果進行核查,并應當自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查決定。核查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四節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公布本單位的保險消費投訴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信函郵寄地址、接待場所地址和電子郵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展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程序。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公布本單位的保險消費投訴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信函郵寄地址、接待場所地址和電子郵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網站和辦公場所展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保險消費投訴登記制度和保險消費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匯總投訴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健全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投訴考評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重大及群體性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應急預案,做好重大及群體性保險消費投訴的預防、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對于5人以上群體性的或者影響重大的保險消費投訴信息,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三十四條 負責處理保險消費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猿謱嵤虑笫、依法合規,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ǘ┤、認真聽取投訴人陳述事實及理由,妥善處理,避免激化矛盾;

 。ㄈ┡c保險消費投訴或者投訴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ㄋ模┳袷赜嘘P的保密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處理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轉辦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按照轉辦單位的要求書面報告以下情況:

 。ㄒ唬┦欠袷芾碓撏对V,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ǘ┰撏对V的處理過程、處理時限及處理意見;

 。ㄈ┩对V人是否接受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在處理保險消費投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及時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并監督投訴處理單位限期整改:

 。ㄒ唬┪窗幢巨k法規定受理的;

 。ǘ┪窗幢巨k法規定向投訴人告知是否受理的;

 。ㄈ┪窗幢巨k法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的;

 。ㄋ模┪窗幢巨k法規定向投訴人告知處理決定的;

 。ㄎ澹┪窗幢巨k法規定向投訴人告知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申請核查的;

 。┢渌`反本辦法規定,在投訴處理中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需要整改的情形。

  收到整改要求的投訴處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處理保險消費投訴的情況進行回訪,聽取投訴人對處理決定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報告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投訴考評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名單,以及上述事項的變動情況。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的要求,報告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投訴考評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名單,以及上述事項的變動情況。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該季度本保險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情況。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該季度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每年對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或者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書面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應當說明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相關制度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

  第四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建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考評制度,選取合理指標,全面科學地考核評價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投訴處理工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與其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ㄒ唬┪窗幢巨k法規定建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相關制度的;

 。ǘ┪窗幢巨k法規定公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相關信息的;

 。ㄈ┪窗幢巨k法規定期限如實報告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有關情況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整改,情節嚴重的;

 。ㄎ澹┢渌`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消費活動,是指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險產品以及接受相關保險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險從業人員,是指保險機構工作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以及其他為保險機構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十五條 保險消費者認為在保險消費活動中,因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情況,申請其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投訴人告知相關事項,但投訴人無法聯系的除外。

  依照本辦法規定向投訴人告知不予受理保險消費投訴或者告知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的,應當采取書面方式告知;投訴人同意的,也可以采取電話、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并保留有關告知的文字或者錄音資料。

  采取書面方式告知的,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告知期限內寄出相關書面文件;采取電話方式告知的,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告知期限內撥打投訴人電話;采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的,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告知期限內發出相關電子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內含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發〔2013〕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為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深入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稅務系統職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改革仍是我國目前最大的紅利,行政審批制度是改革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激發市場、企業和社會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具有重要意義。稅務部門要在思想和行動上與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通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給經濟注入活力、增強動力,為稅收事業發展做出貢獻;同時,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是對稅務部門改進服務、加強管理的檢驗,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不走過場。
  二、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的各項要求
  《決定》取消了“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以及“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等3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項目是依據《稅收征管法》設立的,國務院已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29日已完成該法修訂程序,但取消該項目名稱有待國務院公布)。對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任何一級稅務機關都不得截留,必須原原本本、認認真真地貫徹落實到位。要把落實取消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情況,作為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好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執行到位。要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有關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防止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由于與該審批事項相關的依據未作相應修改或廢止,造成實際執行不到位、取消未落實。要深入研究加強后續管理問題。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和服務措施,調整征管信息系統的相關征管流程,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切實轉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避免陷入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
  三、 堅定不移推進稅務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稅務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繼續簡政放權,堅決摒棄將加強管理簡單地等同于行政審批的片面思維,切實將稅務管理的重點和方法從事前審批轉入到事中監控和事后監管上來。稅收規章和規章以下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均不得設定行政審批;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目錄化管理,凡不在目錄上的事項一律不得實行審批;各級稅務機關如有自行設立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審批、審核、批準、認可、認定、同意、核準、登記、事前核準性備案、發證、告知、注冊、驗證、驗收、年審、年檢等各種批準形式),要立即進行徹底清理。對核準、備案等事項,要細化標準,對外公開,方便納稅人自主辦理,不得變相搞審批。著力推動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風的轉變,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稅務機關。
  要堅持管放結合,真正下決心把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還權于企業、回歸到市場、交還給社會、下放在基層,激發各方面活力;在放權的同時必須加強監管,把該管的、能管的堅決管住管好管到位。要堅持優化服務,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給合起來,貫穿于職能轉變的全過程,切實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包括行政審批權在內的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制約,確保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斷提高稅務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稅2項).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42973.files/n12342974.doc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11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稅2項)

序  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   注


1
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
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取消


2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
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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