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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
26
農歷六月十九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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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法律目錄

    ·質檢總局關于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2013-7-16)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4項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7-16)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產品和涉水產品行政審批項目的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2013-7-23)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3-7-2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國務院辦公廳(2013-7-18)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2013-7-1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2013-7-18)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2013-7-9)
    ·教育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
    /教育部 總參謀部(2013-7-13)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于深入貫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2013-7-10)
    ·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2013-7-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
    /海關總署(2013-6-27)
    更多法律法規

關于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財金[2013]1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經貿委、深圳市金融辦: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落實全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拓寬小微企業(系指《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省級、副省級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依據《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與屬地財稅部門建立順暢的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及時足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加快設立小微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小微企業。已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加快研究出臺鼓勵所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支持小微企業的激勵制度,可采取對參股創投企業設置投資小微企業的最低股比要求、支持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孵化器類企業投資,對投資小微企業的項目進行跟進投資等措施,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發行企業債券,專項用于投資小微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的股東或有限合伙人發行企業債券,擴大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資本規模。
四、繼續加大國家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實施力度。按照“政府引導、規范管理、市場運作、鼓勵創新”的原則,鼓勵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進一步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領域小微企業的投資力度,在科技創新、戰略規劃、資源整合、市場融資、營銷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對創新型小微企業的增值服務水平,促進創新型小微企業加快發展。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要做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
五、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鼓勵財政出資的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支持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完善國有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考核制度。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屬地國資部門,完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績效考核政策,鼓勵其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投資。
六、鼓勵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積極開展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與小微企業的項目對接活動,促進創業投資、股權投資資本的投資需求與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有機結合。
七、進一步完善“統一組織,統一擔保,捆綁發債,分別負債”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相關制度設計,簡化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規模。對于集合債券發行主體中募集資金規模小于1億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補充公司營運資金。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優先做好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申請材料的轉報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八、擴大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試點規模。貫徹國務院國發[2012]14號文件關于“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資平臺,支持符合條件的小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的精神,在完善風險防范機制的基礎上,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試點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募集資金在有效監管下,通過商業銀行轉貸管理,擴大支持小微企業的覆蓋面。鼓勵地方政府出臺財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風險緩釋基金、債券貼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穩步擴大試點規模。
九、鼓勵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投向有利于小微企業發展的領域。鼓勵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用于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內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標準廠房等的建設;用于完善產業集聚區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臺建設;用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工程建設等,鼓勵發債用于為小微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支持中小型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于企業技術改造,包括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
十、貫徹《關于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的通知》(發改產業[2013]892號)精神,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企業債券滿足產能過剩行業的小微企業轉型轉產、產品結構調整的融資需求。嚴格限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財政出資的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間接或直接投向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違規在建項目。
十一、清理規范涉及企業的基本銀行服務費用,完善銀行收費定價機制。加強對商業銀行收費的監管,把規范銀行收費行為作為清理治亂減負的重要內容,重點查處商業銀行審核發放貸款過程中強制收費、捆綁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行為,以及明令取消的項目繼續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行為。徹查違規行為,整肅經營環境,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實際融資成本。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7月23日

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增強企業誠信意識,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開展的記錄、處理、使用和公開等活動。
   第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守法信息、企業質量管理能力信息、產品質量信息、檢驗檢疫監管信息、社會對企業信用評價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ㄒ唬┢髽I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地址、備案/注冊登記號等信息。
  。ǘ┢髽I守法信息包括企業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及相關違法、違規等情況。
  。ㄈ┢髽I質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等情況。
  。ㄋ模┊a品質量信息包括企業產品檢驗檢疫合格率、國外通報、退運、召回、索賠等情況。
  。ㄎ澹z驗檢疫監管信息包括企業遵守檢驗檢疫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技術規范和標準等情況。
  。┥鐣䦟ζ髽I信用評價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門情況通報、媒體報道及社會公眾舉報投訴等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對象,包括:
  。ㄒ唬┏隹谄髽I、進口企業(如進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內進口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及出口商、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及發貨人等);
  。ǘ┐韴髾z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檢疫處理單位;
  。ㄈ┛诎妒称飞a經營單位、監管場庫、檢驗鑒定機構;
  。ㄋ模┢渌鑼嵤┬庞霉芾淼臋z驗檢疫監督管理對象。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實施、客觀公正、統一標準、科學分類、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建立統一的信用管理平臺,通過信用管理平臺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記錄、處理、使用和公開形成的數據,共同構成企業的質量信用檔案。
   第八條 信用信息采集條目和信用等級評定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條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記錄的過程。
   第十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信息由檢驗檢疫機構在企業辦理備案/注冊登記手續時采集;第(二)至(五)項信息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條目的規定采集;第(六)項信息由檢驗檢疫機構征詢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或核實媒體報道、社會公眾舉報投訴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條目的規定采集。
   第十一條 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變更。企業其他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變化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經過審核批準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定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記錄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審核并賦予企業相應信用等級的過程。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B、C、D五級。
   AA級企業:信用風險極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高度重視企業信用,嚴格履行承諾,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質量長期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領作用。
   A級企業:信用風險很小。遵守法律法規,重視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嚴格履行承諾,具有較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質量穩定。
   B級企業:信用風險較小。遵守法律法規,較好履行承諾,具有較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質量基本穩定。
   C級企業:信用風險較大。有一定的產品或服務質量保證能力,履行承諾能力一般,產品或服務質量不穩定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損失。
   D級企業:信用風險很大。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因企業產品質量給社會、消費者及進出口貿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損失。
   
第二節 A、B、C、D級的評定
   第十四條 A、B、C、D級的評定,一般以一年為一個評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檢驗檢疫機構也可按照企業類型、產品類型等屬性對企業另行設置評定周期。
   檢驗檢疫機構應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業當年度評定周期的信用評定。同一企業適用多個評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評定周期參加信用評定。
   有下列情況的,不參加本周期的評定:
  。ㄒ唬┘{入信用管理的時間不足一個評定周期的;
  。ǘ┍驹u定周期內無檢驗檢疫相關業務的。
   第十五條 A、B、C、D級的評定根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評定規則綜合評定。
   信用分值是企業初始信用分值減去信用信息記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業在信用等級評定周期開始時的分值,統一為100分。
   第十六條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級評定規則(A級)的,評為A級。
   第十七條 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評為B級。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級評定規則(A級)的,評為B級。
   第十八條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評為C級。
   第十九條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評為D級。
   存在信用等級評定規則(D級)規定情形的,直接評為D級。
   
第三節 AA級的評定
   第二十條 信用AA級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斍靶庞玫燃墳锳級,且適用A級管理1年以上;
  。ǘ┓e極支持配合檢驗檢疫工作,進出口貨物質量或服務長期穩定,連續3年內未發生過質量安全問題、質量索賠和爭議;
  。ㄈ┥弦荒甓葓髾z差錯率1%以下;
  。ㄋ模┰谏虅、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相關部門1年內沒有失信或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一條 AA級企業的評定,由企業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并統一對外公布。
   第二十二條 AA級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參加周期評定,并按以下規定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材料:
  。ㄒ唬┍驹u定周期內的產品、服務質量情況;
  。ǘ┍驹u定周期內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在周期評定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AA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管理。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AA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管理。對不再符合AA級條件的企業,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即時取消相應資質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定期更新AA級企業名單。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開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守信便利,失信懲戒”的原則,將企業信用等級作為開展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分別實施相應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ㄒ唬⿲A級企業大力支持,在享受A級企業鼓勵政策的基礎上,可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檢、查驗和放行手續;優先安排辦理預約報檢手續;優先辦理備案、注冊等手續;優先安排檢驗檢疫優惠政策的先行先試。
  。ǘ⿲級企業積極鼓勵,給予享受檢驗檢疫鼓勵政策,優先推薦實施一類管理、綠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檢驗檢疫措施。
  。ㄈ⿲級企業積極引導,在日常監管、報檢、檢驗檢疫、放行等環節可結合相關規定實施相應的鼓勵措施。
  。ㄋ模⿲級企業加強監管,在日常監管、報檢、檢驗檢疫、放行等環節可結合相關規定實施較嚴格的管理措施。
  。ㄎ澹⿲級企業重點監管,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重新評定企業已取得的相關資質。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針對不同的信用等級制定和完善符合實際管理需要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公布履職過程形成的企業信用信息。檢驗檢疫機構公布企業信用信息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會公布和披露:
  。ㄒ唬┥婕皣颐孛、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
  。ǘ﹣碓从谄渌姓䴔C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且還未對社會公開的信息;
  。ㄈ┓、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機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與地方政府以及商務、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部門建立合作機制。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動態管理是指在評定周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的失信行為采取的即時管理措施。
   動態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時降級和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等。
   第二十八條 “布控”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失信計分累計12分以上,但尚未達到即時降級程度的企業,采取加嚴監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應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設定具體的布控期限。企業在布控期限內未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期滿后布控措施自動取消,否則順延。
   第二十九條 “即時降級”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失信計分累計24分以上,但尚未達到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根據設定規則在評定周期內予以信用等級調整并加嚴監管的措施。
   被即時降級的企業應同時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條 “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受行政處罰計分累計36分以上的企業,采取向社會公布并加嚴監管的措施。
   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直接降為信用D級,同時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實施動態管理的企業實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節 嚴重失信企業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企業,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嚴重失信企業的審核認定:
  。ㄒ唬└鞯貦z驗檢疫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企業違法違規事實材料的收集。
  。ǘ⿲M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上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前,應至少提前20日書面告知當事企業。
  。ㄈ┢髽I如有異議,自接到書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告知的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書面申辯材料。
  。ㄋ模┢髽I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辯材料進行評議,自受理申辯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評議意見告知企業。
  。ㄎ澹└髦睂贆z驗檢疫局對擬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審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并對外公布。
   第三十三條 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從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中刪除。自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企業在6個月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后報國家質檢總局,將其從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中刪除,但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記錄將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影響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認為其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的申請。對信息確有錯誤的,相關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冻鋈刖硻z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國質檢通函〔2009〕118號)同時廢止。

關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產品和涉水產品行政審批項目的公告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0號)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職責、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將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至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為做好銜接工作,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及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的許可申請。
  二、對公告發布之日前受理并通過技術審查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我委將予以通告。對公告發布之日前受理并通過技術審查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監督中心于2013年8月10日前將申報資料和技術審查結論移交給生產企業或在華責任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由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繼續完成行政許可程序。
  三、對公告發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術審查程序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我委將終止行政許可程序,由衛生監督中心將申報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衛生監督中心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交道口北三條32號,郵編為100007,聯系電話為010-84088626、010-84088628。
  特此公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3年7月23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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