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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
17
農歷八月十三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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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


國務院



國發〔201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城市基礎設施是城市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物質基礎,對于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提高城市運行效率、穩步推進新型城鎮化、確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作用。當前,我國城市基礎設施仍存在總量不足、標準不高、運行管理粗放等問題。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有利于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拉動投資和消費增長,擴大就業,促進節能減排。為加強和改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大戰略部署,立足于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科學研究、統籌規劃,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提高城鎮化質量;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著力抓好既利當前、又利長遠的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保障城市運行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推動城市節能減排,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ǘ┗驹瓌t。
  規劃引領。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切實加強規劃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嚴肅性。發揮規劃的控制和引領作用,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考慮資源環境影響和文物保護的要求,有序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民生優先。堅持先地下、后地上,優先加強供水、供氣、供熱、電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災避險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老舊基礎設施改造。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供給,提高設施水平和服務質量,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安全為重。提高城市管網、排水防澇、消防、交通、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質量、運營標準和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隱患,增強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障城市運行安全。
  機制創新。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進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業服務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加大金融機構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綠色優質。全面落實集約、智能、綠色、低碳等生態文明理念,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化水平,優化節能建筑、綠色建筑發展環境,建立相關標準體系和規范,促進節能減排和污染防治,提升城市生態環境質量。
  二、圍繞重點領域,促進城市基礎設施水平全面提升
  當前,要圍繞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投資拉動效應明顯的重點領域,加快城市基礎設施轉型升級,全面提升城市基礎設施水平。
 。ㄒ唬┘訌姵鞘械缆方煌ɑA設施建設。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城市按照“量力而行、有序發展”的原則,推進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建設,發揮地鐵等作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帶動城市公共交通和相關產業發展。到2015年,全國軌道交通新增運營里程1000公里。積極發展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加快調度中心、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以及?空镜慕ㄔO;推進換乘樞紐及充電樁、充電站、公共停車場等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城市道路、橋梁建設改造。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網絡系統,提升道路網絡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網絡連通性和可達性。加強城市橋梁安全檢測和加固改造,限期整改安全隱患。加快推進城市橋梁信息系統建設,嚴格落實橋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路橋的運行安全。各城市應盡快完成城市橋梁的安全檢測并及時公布檢測結果,到2015年,力爭完成對全國城市危橋加固改造,地級以上城市建成橋梁信息管理系統。
  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城市交通要樹立行人優先的理念,改善居民出行環境,保障出行安全,倡導綠色出行。設市城市應建設城市步行、自行車“綠道”,加強行人過街設施、自行車停車設施、道路林蔭綠化、照明等設施建設,切實轉變過度依賴小汽車出行的交通發展模式。
 。ǘ┘哟蟪鞘泄芫W建設和改造力度。
  市政地下管網建設改造。加強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氣、供熱、通信等各類地下管網的建設、改造和檢查,優先改造材質落后、漏損嚴重、影響安全的老舊管網,確保管網漏損率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到2015年,完成全國城鎮燃氣8萬公里、北方采暖地區城鎮集中供熱9.28萬公里老舊管網改造任務,管網事故率顯著降低;實現城市燃氣普及率94%、縣城及小城鎮燃氣普及率65%的目標。開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試點,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國36個大中城市全面啟動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程;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設一批綜合管廊項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區和各類園區地下管網應按照綜合管廊模式進行開發建設。
  城市供水、排水防澇和防洪設施建設。加快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區域供水,力爭到2015年實現全國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95%和水質達標雙目標;加強飲用水水源建設與保護,合理利用水資源,限期關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切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在全面普查、摸清現狀基礎上,編制城市排水防澇設施規劃。加快雨污分流管網改造與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解決城市積水內澇問題。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將建筑、小區雨水收集利用、可滲透面積、藍線劃定與保護等要求作為城市規劃許可和項目建設的前置條件,因地制宜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削峰調蓄設施。加強城市河湖水系保護和管理,強化城市藍線保護,堅決制止因城市建設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為,維護其生態、排水防澇和防洪功能。完善城市防洪設施,健全預報預警、指揮調度、應急搶險等措施,到2015年,重要防洪城市達到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全面提高城市排水防澇、防洪減災能力,用10年左右時間建成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澇、防洪工程體系。
  城市電網建設。將配電網發展納入城鄉整體規劃,進一步加強城市配電網建設,實現各電壓等級協調發展。到2015年,全國中心城市基本形成500(或330)千伏環網網架,大部分城市建成220(或110)千伏環網網架。推進城市電網智能化,以滿足新能源電力、分布式發電系統并網需求,優化需求側管理,逐步實現電力系統與用戶雙向互動。以提高電力系統利用率、安全可靠水平和電能質量為目標,進一步加強城市智能配電網關鍵技術研究與試點示范。
 。ㄈ┘涌煳鬯屠幚碓O施建設。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以設施建設和運行保障為主線,加快形成“廠網并舉、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設格局。優先升級改造落后設施,確保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達到國家新的環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類標準。到2015年,36個重點城市城區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全國所有設市城市實現污水集中處理,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建設完成污水管網7.3萬公里。按照“無害化、資源化”要求,加強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70%左右;加快推進節水城市建設,在水資源緊缺和水環境質量差的地區,加快推動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到2015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保障城市水安全、修復城市水生態,消除劣Ⅴ類水體,改善城市水環境。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以大中城市為重點,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區)和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項目。加大處理設施建設力度,提升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到2015年,36個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實現無害化處理,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左右;到2017年,設市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處理,確保垃圾處理設施規范運行,防止二次污染,擺脫“垃圾圍城”困境。
 。ㄋ模┘訌娚鷳B園林建設。
  城市公園建設。結合城鄉環境整治、城中村改造、棄置地生態修復等,加大社區公園、街頭游園、郊野公園、綠道綠廊等規劃建設力度,完善生態園林指標體系,推動生態園林城市建設。到2015年,確保老城區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不低于60%。加強運營管理,強化公園公共服務屬性,嚴格綠線管制。
  提升城市綠地功能。到2015年,設市城市至少建成一個具有一定規模,水、氣、電等設施齊備,功能完善的防災避險公園。結合城市污水管網、排水防澇設施改造建設,通過透水性鋪裝,選用耐水濕、吸附凈化能力強的植物等,建設下沉式綠地及城市濕地公園,提升城市綠地匯聚雨水、蓄洪排澇、補充地下水、凈化生態等功能。
  三、科學編制規劃,發揮調控引領作用
 。ㄒ唬┛茖W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牢固樹立規劃先行理念,遵循城鎮化和城鄉發展客觀規律,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科學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統籌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突出民生為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嚴格禁止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和滋生腐敗的“豆腐渣工程”。強化城市總體規劃對空間布局的統籌協調。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防止各類開發活動無序蔓延。開展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與評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地下各類設施、管線布局,實現合理開發利用。
 。ǘ┩晟坪吐鋵嵆鞘谢A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要著力提高科學性和前瞻性,避免盲目和無序建設。盡快編制完成城市綜合交通、電力、排水防澇和北方采暖地區集中供熱老舊管網改造規劃。抓緊落實已明確的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城鎮供水、城鎮燃氣等“十二五”規劃。所有建設行為應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
 。ㄈ┘訌姽卜⻊张涮谆A設施規劃統籌。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過程中,要統籌考慮城鄉醫療、教育、治安、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合理布局和建設專業性農產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場站等,完善城市公共廁所建設和管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人防設施以及防災避險場所等設施建設。
  四、抓好項目落實,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進度
 。ㄒ唬┘涌煸诮椖拷ㄔO。各地要統籌組織協調在建基礎設施項目,加快施工建設進度。通過建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信息系統,全面掌握在建項目進展情況。對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設施建設、市政地下管網建設、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消防設施建設等在建項目,要確保工程建設在規定工期內完成。各地要列出在建項目的竣工時間表,倒排工期,分項、分段落實;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建設資金、材料、人工、裝備設施等及時或提前到位;要優化工程組織設計,充分利用新理念、新技術、新工藝,推進在建項目實施。
 。ǘ┓e極推進新項目開工。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落實具體項目,科學論證,加快項目立項、規劃、環保、用地等前期工作。進一步優化簡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減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預,逐步轉向備案、核準與審批相結合的專業化管理模式。要強化部門間的分工合作,做好環境、技術、安全等領域審查論證,對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探索建立審批“綠色通道”,提高效率。在完善規劃的基礎上,對經審核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要抓緊落實招投標、施工圖設計審查、確定施工及監理單位等配套工作,盡快開工建設。
 。ㄈ┳龊煤罄m項目儲備。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要求,超前謀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解放思想,轉變職能和工作作風,通過統籌研究、做好用地規劃安排、提前下撥項目前期可研經費、加快項目可行性研究等措施,實現儲備項目與年度建設計劃有效對接。對2016年、2017年擬安排建設的項目,要抓緊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建立健全統一、完善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庫。
  五、確保政府投入,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體制和運營機制改革
 。ㄒ唬┐_保政府投入。各級政府要把加強和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作為重點工作,大力推進。中央財政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城鎮污水管網專項等現有渠道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地方政府要確保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充分考慮和優先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對于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A設施建設用地要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確保建設用地供應。
 。ǘ┩七M投融資體制和運營機制改革。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政府應集中財力建設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要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包括民間資本在內的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有合理回報或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可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市場準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創新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的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形成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管理專業的市場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現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事業單位管理模式,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模式轉變。進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業服務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建立完善多層次、多元化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系。研究出臺配套財政扶持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
  六、科學管理,明確責任,加強協調配合
 。ㄒ唬┨嵘A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保持城市基礎設施的整體性、系統性,避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要建立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質量評價體系。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為核心、地上和地下統籌協調的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機制。重點加強城市管網綜合管理,盡快出臺相關法規,統一規劃、建設、管理,規范城市道路開挖和地下管線建設行為,杜絕“拉鏈馬路”、窨井傷人現象。在普查的基礎上,整合城市管網信息資源,消除市政地下管網安全隱患。建立城市基礎設施電子檔案,實現設市城市數字城管平臺全覆蓋。提升城市管理標準化、信息化、精細化水平,提升數字城管系統,推進城市管理向服務群眾生活轉變,促進城市防災減災綜合能力和節能減排功能提升。
 。ǘ┞鋵嵉胤秸熑。省級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監督、指導和協調力度,結合已有規劃和各地實際,出臺具體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實。城市人民政府是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職責,抓好項目落實,科學確定項目規模和投資需求,公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具體項目和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做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具體工作。對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城市管網、供水、節水、排水防澇、防洪、污水垃圾處理、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點項目納入城市人民政府考核體系,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城市予以表彰獎勵;對質量評價不合格、發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ㄈ┘訌姴块T協調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監督指導;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財政等支持政策;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定期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情況進行檢查。


                           國務院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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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0號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已經2013年7月12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9月9日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以下簡稱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三峽樞紐實施保護。
  第三條 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范圍包括三峽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空域安全保衛區。
  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實行分區安全保衛制度,具體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衛區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條 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專門機關管理與人民群眾參與相結合、安全保衛與經濟社會發展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統一領導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危害三峽樞紐的安全,發現危害三峽樞紐安全的行為和隱患應當立即報告。
  對保護三峽樞紐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所需經費,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的經費負擔體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陸域安全保衛

  第八條 陸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限制區、控制區、核心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志,各區的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當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范設施。
  第九條 限制區是限制無關車輛接近三峽樞紐的區域。車輛憑限制區通行證方可進入限制區。
  人員可以徒步進出限制區。但是,根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可以臨時限制人員通行。
  第十條 控制區是限制無關車輛和人員接近三峽樞紐,并在緊急情況時提供有效緩沖和防護的區域。車輛和人員憑控制區通行證并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方可進入控制區。
  第十一條 核心區是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區域。核心區實施下列安全保衛措施:
 。ㄒ唬┏鋈肟诤椭攸c部位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置崗哨,車輛、人員憑核心區通行證、接受安全檢查并確認資格身份方可通行;
 。ǘ┪镔Y憑有效的物資轉場、外運、內運申請單通行,必要時在出入口對所有通行物資進行危險物品檢測;
 。ㄈ┡鋫涓采w全區的視頻監控等技術防范設施,實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條 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車輛、人員的通行證件,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核發和管理,并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
  因施工作業等需要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應當經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同意,并依法報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在陸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酵ㄐ凶C限定的范圍活動;
 。ǘ┩ㄟ^設有禁止通行標志的區域;
 。ㄈ┡逝、鉆越、移動、損毀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志;
 。ㄋ模⿺_亂管理秩序和危害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未持有效的通行證件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車輛、人員,禁止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安全保衛人員對非法進入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車輛、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對不服從管理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衛

  第十六條 水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管制區、通航區、禁航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七條 管制區是對擬通過三峽樞紐通航建筑物(以下稱過閘)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未經批準通過的船舶接近三峽樞紐的緩沖水域。進入管制區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閘船舶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報告;
 。ǘ┎坏眠\輸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禁止過閘的危險物品;運輸其他危險物品過閘的,應當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申報,不得偽報、瞞報;
 。ㄈ┎坏眠M行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檢修作業;
 。ㄋ模┎坏迷诩雌陂g上下除本船船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或者裝卸物品;
 。ㄎ澹┎坏脫尯、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通航區是由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統一指揮調度過閘船舶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區域。
  船舶應當按照調度指令有序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區內擅自停泊,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過閘期間船員、乘客不得擅自離開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九條 禁航區是禁止船舶和人員進入的水域。除公務執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簽發的作業任務書和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簽發的施工作業許可證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員不得進入禁航區。
  禁航區應當設置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崗哨。
  第二十條 對因機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進入水域安全保衛區的船舶,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使其遠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管制區、通航區的船舶,公安機關、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制止并將其帶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禁航區的船舶,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勤人員應當立即進行攔截并責令駛離;對拒絕駛離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運輸危險物品過閘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過閘,不得與客運船舶同一閘次通過,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隨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衛

  第二十二條 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嚴格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準的計劃飛行。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
  第二十四條 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空域安全保衛區安全情況的動態監控,發現違反三峽樞紐空域安全保衛規定的升放或者飛行活動,應當立即協調有關部門查明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衛職責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確定的機構負責溝通協調和研究解決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湖北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由長江流域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指揮系統,制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方案,并做好信息溝通和匯總研判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組成的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指揮平臺,統一管理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
  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三峽安全保衛區內其他機構、單位的溝通協調,并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加強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及其周邊地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落實治安聯防制度,維護社會秩序,防范針對三峽樞紐的破壞活動。
  第二十七條 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三峽樞紐周邊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是安全生產、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職責,建立安全運行監測體系;對重要部位、特種設備進行重點排查梳理,加強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背景審查及其身份核對。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法履行上述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改正。
  第二十九條 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依法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技術標準,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術保護措施,做好通報預警、安全監測、應急處置等工作,發現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針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建設,及時組織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一條 在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范圍內設立或者調整游覽項目,應當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制定游覽項目實施方案,報湖北省人民政府審批。湖北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設立或者調整的游覽項目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游覽項目實施方案組織游覽活動,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增設游覽項目。
  根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生產運行、防汛抗旱、水資源調度等需要,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控制進入游覽區域的游客人數、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游覽項目,并將相關信息及時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長江流域各港口、碼頭應當建立由經營管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的安全保衛制度,消除擬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的安全隱患。
  擬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應當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負責的安全保衛制度,依法對船員、乘客和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和登記。
  第三十三條 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的三峽樞紐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對擬過閘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航運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 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組織培訓應急救援專業力量,定期開展聯合演練;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
 。ǘ┻`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擾亂陸域安全保衛區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設施安全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非法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人員非法進入禁航區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非法進行升放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非法進入管制區、通航區,或者進入后不服從管理的;
 。ǘ┻`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過閘的;
 。ㄈ┻`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導致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七條 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涉及三峽樞紐水庫大壩安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電力設施保護等事項,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葛洲壩水利樞紐的安全保衛規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9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3年8月29日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或者中國企業法人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其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應當有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應當在開業后30日內持營業場所證明文件和有關人員資歷證明文件向交通運輸部備案。
  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變更企業信息或者不再從事國際船舶代理經營活動的,應當在信息變更或者停止經營活動的15日內,向交通運輸部備案”。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的,應當符合《海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并按照《海運條例》第十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登記。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ㄒ唬┥暾垥;
 。ǘ┛尚行苑治鰣蟾;
 。ㄈ┠腹镜纳虡I登記文件;
 。ㄋ模┠腹镜摹秶H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副本;
 。ㄎ澹┠腹敬_定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確認文件;
 。I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ㄆ撸逗_\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人員的從業資歷或者資格的證明文件”。
  三、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四、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委托代理人接受訂艙、代簽提單、代收運費等項業務的,委托的代理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五、刪去第三十三條。
  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并修改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申請材料。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上述材料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及意見轉報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收到轉報的上述材料和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持交通運輸部批準文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后,到交通運輸部領取《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書》”。
  七、刪去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八、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并修改為:“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和運價協議、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未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備案的,由交通運輸部依照《海運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備案人實施處罰。班輪公會不按規定報備的,可對其公會成員予以處罰”。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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