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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
27
農歷八月廿三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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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國務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要求。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有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標準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是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過程中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活動實行事前控制的一種手段。設定行政許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影響很大,必須從嚴控制。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一般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
 。ㄒ唬⿲ζ髽I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投資活動,除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ǘ⿲θ藛T能力水平評價的事項,除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確需設定行政許可的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ㄈ⿲Υ_需設定企業、個人資質資格的事項,原則上只能設定基礎資質資格。
 。ㄋ模┲薪榉⻊諜C構所代理的事項最終需由行政機關或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許可的,對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ㄎ澹⿲Ξa品實施行政許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外,不得對生產該產品的企業設定行政許可。
 。┩ㄟ^對產品大類設定行政許可能夠實現管理目的的,對產品子類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確需對產品子類設定行政許可的,實行目錄管理。
 。ㄆ撸┓、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產品、活動實施目錄管理的,產品、活動目錄的制定、調整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ò耍┓刹莅、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規定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ň牛┩ㄟ^嚴格執行現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ㄊ┩ㄟ^技術標準、管理規范能夠有效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ㄊ唬⿲ν皇马,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設定由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對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ㄊ⿲ν皇马,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
 。ㄊ┩ㄟ^修改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ㄊ模┈F行法律已經規定了具體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執行性或配套的行政法規草案時,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ㄊ澹┬姓ㄒ幉莅笧閷嵤┓稍O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法律的其他條件。
 。ㄊ﹪鴦赵翰块T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除法律、行政法規外,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一律不得設定收費;不得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
  二、規范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
  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和審查機關都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ㄒ唬┢鸩輪挝粚M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企業和公民的意見,同時征求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
 。ǘ┢鸩輪挝幌驀鴦赵簣笏头刹莅、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時,應當附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論證材料、各方面對擬設定行政許可的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相關立法資料。
  論證材料應當包括:一是合法性論證材料,重點說明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符合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規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論證材料,重點說明擬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屬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企業和個人自主決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決問題,以及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是解決現有問題或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論證材料,重點評估實施該行政許可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說明實施該行政許可的預期效果。
 。ㄈ﹪鴦赵悍ㄖ妻k應當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嚴格審查論證。
  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征求中央編辦、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將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公開征求意見的材料應當就擬設定行政許可的理由作重點說明。
  中央編辦對起草單位提出的擬設行政許可意見進行審查,對是否確需通過行政許可方式實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是否會造成與其他機構的職責交叉等提出審核意見。
  經研究論證,認為擬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設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有關情況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說明中予以說明,說明與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一并報國務院審議。
 。ㄋ模┥婕爸卮蠊怖,需要及時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形勢變化決定停止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確有必要長期實施的,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三、加強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
  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要加強跟蹤評估、監督管理。
 。ㄒ唬﹪鴦赵翰块T要制定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目錄要列明行政許可項目、依據、實施機關、程序、條件、期限、收費等情況。行政許可項目發生增加、調整、變更等變化的,要及時更新目錄。行政許可目錄要報中央編辦備案。
 。ǘ﹪鴦赵翰块T要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ㄈ┢鸩莘、行政法規修訂草案,起草單位要對該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重點評估,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ㄋ模﹪鴦赵河嘘P部門要建立制度、暢通渠道,聽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ㄎ澹﹪鴦赵悍ㄖ妻k要加強對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對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處理、堅決糾正。
 。⿲`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提出并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要堅決糾正。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應當于2013年12月底前將清理結果報中央編辦。國務院將于2014年適時組織開展一次貫徹本通知情況的督促檢查。

                           國務院
                          2013年9月19日
 。ù思_發布)

關于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金[201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加強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貼息貸款政策標準

 。ㄒ唬┬☆~擔保貸款的申請和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要堅持自主自愿、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對于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財政貼息資金審核,規范政策執行管理。

 。ǘ┴斦N息資金支持對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上述人員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高校畢業生、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可以適度給予重點支持。

 。ㄈ┴斦N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婦女最高貸款額度8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5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婦女最高人均貸款額度為10萬元。

 。ㄋ模┴斦N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二、認真做好貼息貸款發放審核工作

 。ㄎ澹┑胤礁骷壺斦块T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共同做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和落實貸款回收責任制,切實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婦聯組織、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確保貸款“貸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擔保貸款經辦擔保機構要對貼息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創業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對不具備財務可行性的項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不予提供擔保。

 。ㄆ撸┬☆~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的家庭貸款記錄和項目風險情況進行審核,加強對貸款資金投向的監督管理。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以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

  三、加強貸款擔;鸸芾

 。ò耍┬☆~擔保貸款擔;鹩傻胤截斦块T籌集,所需資金從一般預算中安排。其他專項資金或者財政專戶資金不得作為擔;鸬馁Y金來源。

 。ň牛┬☆~擔保貸款擔;鹩糜跒榉险咭幎l件的各類人員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全額擔保,為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ㄊ┬☆~擔保貸款擔;饘嵭袑艄芾、封閉運行,專項用于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擔;疬\營與經辦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離管理,單獨核算。

 。ㄊ唬┦芡羞\營小額擔保貸款擔;鸬膿C構,要加強對擔;鸬囊幏豆芾,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擔;疸y行存款余額的5倍。

 。ㄊ┬☆~擔保貸款責任余額達到擔;疸y行存款余額的5倍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停止受理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資金申請,并協調有關部門停止受理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單個經辦擔保機構的擔;鸱糯蟊稊颠_到5倍時,該擔保機構應立即停止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

  四、完善財政貼息支持政策

 。ㄊ⿲芾肀M職盡責、審核操作規范、擔;鸸芾砗弦幍馁N息貸款,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地撥付財政貼息資金。

 。ㄊ模┓险咭幎l件的個人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其中,除東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財政承擔貼息資金的75%,地方財政承擔貼息資金的25%。

 。ㄊ澹┓险咭幎l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除東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

 。ㄊ┈F行政策支持對象以外的人群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財政部門自行決定貼息,具體標準和條件由各。ㄗ灾螀^、直轄市)自行確定。

 。ㄊ撸⿲Φ胤截斦块T自行安排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要與中央財政貼息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分離管理,分賬核算。

  五、全力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ㄊ耍┑胤礁骷壺斦块T要強化責任意識,加強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政策執行的規范管理,實現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平穩有序開展。

 。ㄊ牛┱埜鞯刎斦块T聯合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速轉發至行政區域內婦聯組織、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認真組織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ǘ┍就ㄖ“l前發布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相關規定繼續執行,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ǘ唬┍就ㄖ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執行。政策到期后,結合政策執行情況和國家就業形勢,進行修訂完善,確保政策切實有效。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9月18日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


財政部



財會[201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武警部隊后勤部財務部: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


  財政部

  2013年9月25日



附件: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財政部負責管理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包括:統一制定和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組織開發、建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題庫及題庫軟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負責管理本地區(部門、系統)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包括: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題庫、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部門、系統)應考人員、考試機位的數量、分布等情況合理制定每年的考試周期、考試計劃和考點考場設置。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時長、題型、題量、分值、合格標準等考試要求由財政部下發題庫時一并公布。

第二章 考試報名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部門、系統)的報考時間、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報考人員應當按公布的報考時間和辦法,到指定的網站(或地點)提交報考申請,填報個人基本信息。

  第八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報考時一次性填報所有三門考試科目。同時組織會計電算化和珠算考試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允許報考人員在這兩門科目中自選其一。

  第九條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批的標準向應考人員收取考務費。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合理確定下一級機構留用的考務費,以保證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務費,應當專項用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各項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考點設置情況,進行或組織指導下一級機構進行考場編排工作,并于考試前向報名成功的應考人員開通登錄網站自行打印準考證功能。

第三章 考點考場設置

  第十四條 考點和考場的設置應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及分布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對于報名人數較多、符合考點設立條件的縣(市、區),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決定在該縣(市、區)增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應當有獨立的電子考場、服務器機房(機柜)、考務辦公室、應考人員候考區、衛生間等。應考人員候考區應當配置適當的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七條 考點及考場應當安全、安靜,寬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風性能,并具有防熱、防火、防電擊等保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八條 考點應當配置考試服務器、考試計算機、備用計算機、不間斷電源、局域網絡等無紙化考試必要的軟硬件設備,確?紙鰸M足無紙化考試的要求。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應當配置身份識別設備、監控設備等必要的防舞弊設備,防范替考、抄襲、交頭接耳、傳接物品、使用通訊設備等作弊行為。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應當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負責考場軟硬件設備的維護以及突發故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不得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輔導、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各考點考場的管理,定期進行評估考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考場,應當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經改造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作為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

  第二十三條 各考點應當在考點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標明考點名稱,并提前張貼考場示意圖、考試時間表和考場規則等。各考場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考場號及考試機位(或座位)起止號。

第四章 試題的傳遞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堅持“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誰接收,誰負責”的原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考點所在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和考點分級落實保密安全責任制。必須按照規定的制度和手續進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嚴防泄密或其他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地考試試題保密安全工作負責,承擔第一保密責任并簽署責任書;應當在正式在編人員中設置專門人員具體負責保密管理工作,承擔具體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一題庫由財政部定期以光盤方式下發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題庫的交接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各不得少于2人。交接雙方應當認真核對移交光盤中的文件等內容,確認無誤后進行密封處理,并由雙方在交接單上簽字。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妥善保管題庫,不得再向下級機構或考點整體下發題庫。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因特殊情況確需向下級機構整體下發題庫的,須報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提供專用計算機存儲題庫,并按照涉密單機標準進行防護和管理,張貼明顯的密級和責任人標識。該計算機必須與公共互聯網進行嚴格物理隔離,并分兩段設置開機密碼,或采取開機密碼加密鑰盤的方式,分別由兩個保密員掌管。

  第二十九條 題庫光盤應當在內容導入專用計算機后及時銷毀,或存放在專用保險柜中。保險柜鑰匙應當由兩人分別保管,開柜密碼應當分兩段設置,由兩個保密員分別掌管一段。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規范考試工作流程,建立題庫保管登記備案制度,禁止無關人員接觸存放題庫的保險柜或計算機。除考試啟用試題或有特殊情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專用計算機或題庫光盤。

  第三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在考試前,在專用服務器上根據題庫隨機生成考試試卷。試卷生成時應當采用加密技術處理。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試卷的生成時間,并在充分考慮所需生成試卷數量和服務器工作性能等因素的基礎上予以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根據題庫生成的試卷可以采取網絡傳輸或以光盤為載體進行傳遞:

 。ㄒ唬┩ㄟ^財政內網或單位內部專網專線進行傳輸的,應當采取數字加密技術處理,并指定專人按照相關的操作規范使用專用賬號進行一次性操作完成;

 。ǘ┩ㄟ^互聯網進行傳輸的,除應當符合上述(一)中所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通過虛擬專用網絡(VPN)等技術手段提高傳輸過程中的保密性、安全性;

 。ㄈ┮怨獗P為載體進行傳遞的,應當參照題庫的交接和保管方式,由專人負責。當次考試結束后應當及時銷毀試卷光盤。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在試卷生成后及時下發至考點,下發時間一般不得超出開考前24小時,并在考試服務器中加密保存。

  下發至各考點的試卷,應當通過技術手段確保其只有在規定的考試時間段內,由應考人員登錄考試系統方能解密使用。

  第三十四條 考試結束后,考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應考人員的試卷試題編號和答題結果等數據采用加密技術收集、備份,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方式傳回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的專用服務器,并銷毀存放于考點服務器和考試計算機中的試題和答題結果。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設置專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地區(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考點應當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應根據考試工作需要,選配必要的考務工作人員,承擔監考、巡視等考試組織工作?紕展ぷ魅藛T在考試期間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工作證,如“主考”、“監考”、“巡視”等。監考人員應當阻止非考務工作人員和非本考場應考人員進入考場。

  第三十七條 各考場應當按考生人數配備監考人員,考場外應當設若干流動監考人員。每個考場(25人及以下)應當配備至少2名監考人員,每增加25名考生應當增加配備1—2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當熟悉監考規則、有責任心、工作嚴格認真。

  第三十八條 考務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培訓,并經考核通過后方能承擔監考、巡視工作。

  第三十九條 考務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本場應考人員有直系親屬或直接工作隸屬關系的,不得承擔本場考試監考工作。

  第四十條 考試前,考務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張貼考試信息、確保電力供應、檢查調試考試設備、安裝設置考試軟件、導入考試試卷等準備工作。

  第四十一條 應考人員入場時,考務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核對應考人員身份。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應考人員進行照片采集或指紋采集。

  第四十二條 應考人員應當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錄入身份證號或準考證號登錄考試系統,閱讀考生須知。待考試開始后按照試題要求進行答題。

  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四十三條 考試進行期間,考點網絡應當是獨立局域網,與外部網絡物理或技術隔離。

  第四十四條 考試進行期間,考試計算機禁止連接任何可移動存儲設備,如U盤、移動硬盤、光盤等。

  第四十五條 考試系統應當在考試過程中定時自動備份應考人員答題情況,確保應考人員能夠在重啟或更換考試計算機的情況下繼續答題。

  第四十六條 每科目考試開考30分鐘后,應考人員可提前交卷。本場最后一門科目交卷后,應考人員應當盡快離開考場。

  第四十七條 考試以考試服務器時間為準,考試結束時間到,考試服務器將自動收卷。

  第四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考試考風考紀工作、強化考務管理、加大監考力度,禁止應考人員將各種數據存儲、傳輸及通信設備帶入考場,禁止拷屏、屏幕錄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題等行為。一經發現,應當沒收設備,停止考試并按考試違紀處理。

  第四十九條 考試期間,應當使用監控設備對考場進行全程錄像,并保證考場無盲區。錄像文件嚴禁無關人員調看、拷貝。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對考場進行監管。

  第五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考試期間應當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和檢查,選派巡視人員監督、檢查考試的實施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五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對考試過程中出現考試設備嚴重故障、考場斷電、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大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無法正常進行考試的情況,做好應急預案并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統一管理本地區(部門、系統)的考試信息,具體包括:考試報名人數、應考人員答題結果和考試成績等,并按要求向財政部報送相關信息。

  第五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通過考試系統進行評卷,不得人為調整應考人員成績。

  第五十四條 同一應考人員所有報考科目考試成績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視為通過考試。單科考試成績不滾動計算。

  第五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在本地區(部門、系統)本次考試全部結束后30日內公布考試結果。

  第五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在公布考試結果的同時,將所有考試通過人員信息導入本級會計從業人員管理系統并設置為待激活狀態。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通過人員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將其信息激活。

  第五十七條 考試系統日志、應考人員信息、試卷試題編號、答題結果、考試成績的保管期限為1年,考試期間監控錄像的保管期限為6個月。

  第五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將考試舞弊人員信息,及時納入禁考人員數據庫管理,在規定期限內不允許再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按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部門、系統)的考試工作規范、考點考場設置標準、考生守則、考務工作人員職責、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doc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9/P0201309263907803025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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