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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
21
農歷九月十七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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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會令2013年第10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二、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

  四、刪去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

  五、刪去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本決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主 席 項俊波  

                         2013年9月29日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009年9月2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7號發布 根據2013年9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從事保險公估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辦理保險公估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保險公司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估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ㄒ唬┯邢挢熑喂;

 。ǘ┕煞萦邢薰;

 。ㄈ┖匣锲髽I。

  第八條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蓶|、發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ǘ┳再Y本或者出資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ㄈ┕菊鲁袒蛘吆匣飬f議符合有關規定;

 。ㄋ模┒麻L、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ㄎ澹┚邆浣∪慕M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信c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ㄆ撸┯信c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ò耍┓、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公估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伙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公估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瓤刂贫冉∪;

 。ǘ┳再Y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ㄈ┈F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ㄋ模⿺M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ㄎ澹⿺M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此后,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后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后,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準設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ㄒ唬┳兏Q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ǘ┳兏∷蛘叻种C構營業場所;

 。ㄈ┌l起人、主要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ㄋ模┳兏饕蓶|或者出資人;

 。ㄎ澹┕蓹嘟Y構或者出資比例重大變更;

 。┳兏再Y本或者出資;

 。ㄆ撸┬薷墓菊鲁袒蛘吆匣飬f議;

 。ò耍┓至、合并、解散或者變更組織形式;

 。ň牛┏蜂N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并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公估機構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公估機構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并作出是否批準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準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ㄒ唬┕局票kU公估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ǘ┖匣镏票kU公估機構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ㄈ┍kU公估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ㄒ唬┐髮W?埔陨蠈W歷;

 。ǘ┏钟兄袊1O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ㄈ⿵氖陆洕ぷ2年以上;

 。ㄋ模┚哂新男新氊熕璧慕洜I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ㄎ澹┱\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或者評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限制;擔任金融、評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第二十三條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我蜻`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ǘ┮蜻`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ㄈ┍唤鹑诒O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ㄋ模┮蜻`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ㄎ澹┦芙鹑诒O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诮邮芩痉C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ㄆ撸┲袊1O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公估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保險公估機構的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機構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公估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須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保險公估機構決定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效。

  保險公估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將許可證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第三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ㄒ唬┍kU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ǘ┍kU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ㄈ╋L險管理咨詢;

 。ㄋ模┲袊1O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公估活動。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是指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保險標的承保前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的人員,或者從事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公估業務收支情況。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kU公估業務所涉及的主要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保險標的、事故類型、估損金額等;

 。ǘ﹫蟪杲痤~和收取情況;

 。ㄈ┢渌匾獦I務信息。

  保險公估機構的記錄應當完整、真實。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鶕䦂绦袠I務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有關保險公估的文件、資料和其他必要協助;

 。ǘ┛陀^、公正從事保險公估活動,在當事人不提供協助或者要求出具虛假保險公估報告時,中止執行業務或者終止履行合同;

 。ㄈ┓、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接受行業管理,維護行業聲譽;

 。ǘ┳袷卦u估準則、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

 。ㄈ⿲κ褂玫挠嘘P文件、證明、資料的真偽進行查驗;

 。ㄋ模┓、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保險公估活動當事人一方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告知其他當事人。

  公估活動當事人有權要求與自身或者其他評估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回避。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的行為,由所屬保險公估機構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項。委托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并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聯系方式、業務范圍等基本事項。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估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職,保險公估報告不得存在重大遺漏。

  保險公估報告中涉及賠款金額的,應當指明該賠款金額所依據的相應保險條款。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招攬、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保險公估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ㄒ唬┫虮kU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險公估報告;

 。ǘ╇[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ㄈ┟坝闷渌麢C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業;

 。ㄋ模⿵臉I人員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者代他人簽署保險公估報告;

 。ㄎ澹┐ㄍ侗H、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ㄟ^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等進行虛假理賠;

 。ㄆ撸┢渌垓_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摷購V告、虛假宣傳;

 。ǘ┮阅笤、散布虛假事實,利用行政處罰結果詆毀等方式損害其他保險中介機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ㄈ├眯姓䴔嗔、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公估合同、接受保險公估結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ㄋ模┙o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ㄎ澹├脴I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脠绦斜kU公估業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ㄆ撸┬孤对诮洜I過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ò耍┨撻_發票、夸大公估費。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第四章 市場退出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ㄒ唬┰S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

 。ǘ┎辉俜媳疽幎ǔ诎藯l第一項以外關于機構設立的條件;

 。ㄈ﹥炔抗芾砘靵y,無法正常經營;

 。ㄋ模┐嬖谥卮筮`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

 。ㄎ澹┪窗匆幎ɡU納監管費。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清算或者對保險公估業務進行結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或者結算報告。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ㄒ唬┙馍⑸暾垥;

 。ǘ┕蓶|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伙人的解散決議;

 。ㄈ┣逅憬M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清算方案;

 。ㄋ模┲袊1O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結束后,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序進行。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場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ㄒ唬┰S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

 。ǘ┰S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ㄈ┍kU公估機構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ㄒ唬┧鶎俦kU公估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

 。ǘ┍凰鶎俦kU公估機構撤銷;

 。ㄈ┍灰婪ㄘ熈铌P閉、吊銷營業執照;

 。ㄋ模┰S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報表、報告、文件和資料,并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相關的電子文本。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報送的報表、報告和資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臺賬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賬戶。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機構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提交專項外部審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ㄒ唬C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準或者履行報告義務;

 。ǘ┵Y本金或者出資是否真實、足額;

 。ㄈI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

 。ㄋ模┴攧諣顩r是否良好;

 。ㄎ澹┫蛑袊1O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

 。﹥瓤刂贫仁欠裢晟,執行是否有效;

 。ㄆ撸┤斡枚麻L、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ò耍┦欠裼行男袕臉I人員管理職責;

 。ň牛⿲ν夤媸欠窦皶r、真實;

 。ㄊ┯嬎銠C配置狀況和信息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國保監會調查的,在被調查期間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ㄒ唬┥嫦訃乐剡`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

 。ǘ┙洜I活動存在重大風險;

 。ㄈ┎荒苷i_展業務活動。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國保監會的現場檢查工作,不得拒絕、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匆筇峁┯嘘P文件、資料,不得拖延、轉移或者藏匿;

 。ǘ┫嚓P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到場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ㄒ唬I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

 。ǘ┎话磿r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ㄈ┥嫦又卮筮`法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ㄋ模┲袊1O會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委托上述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委托事項告知被檢查的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認為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中國保監會舉報或者投訴。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理措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六十六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被許可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六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或者未取得許可證,擅自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六十八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ㄒ唬┚幹苹蛘咛峁┨摷俚膱蟾、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ǘ┚芙^、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ㄈ┢溉尾痪哂腥温氋Y格、從業資格人員的。

  第七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匆幎ɡU納監管費;

 。ǘ┪窗匆幎ㄔ谧∷蛘郀I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ㄈ┪窗匆幎ㄞk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ㄋ模┪窗匆幎ń换卦S可證;

 。ㄎ澹┪窗匆幎ń⒑捅9軐iT賬簿、業務檔案;

 。┪窗匆幎男懈嬷x務;

 。ㄆ撸┪窗匆幎ㄟM行公告;

 。ò耍┡R時負責人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ň牛┌l生第十八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

 。ㄊ┪窗匆幎▓笏陀嘘P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ㄊ唬┡c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業人員,離開該機構后被發現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需要由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其他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違反本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向司法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七十七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適用本規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各種表格格式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中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1年11月16日頒布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1年第3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繼續保留,不完全具備本規定條件的,具體適用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通知的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社廳發〔2013〕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現就貫徹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13〕84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準確把握《通知》精神實質,健全小額擔保貸款發放自我約束機制。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實施以來,對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些年一些地方也出現了隨意擴大政策扶持對象、片面追求放貸規模等問題,影響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可持續性,亟須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為此,《通知》進一步規范了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范圍和財政貼息對象,強化了貼息貸款審核發放和貸款擔;鸸芾硪,完善了財政貼息政策和資金來源。這是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長期可持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認真學習《通知》要求,準確把握精神實質,積極協調配合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操作辦法,健全貸款發放自我約束機制,保持政策連續性。要切實掌握符合政策扶持條件的創業者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底數,結合可用財政貼息資金,對當地今后一個時期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做出科學合理規劃,防止不切實際盲目下達放貸指標。

二、嚴格把好資格、額度、期限審核關,著力提高貼息貸款利用效率。為有效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促進創業帶動就業作用,各地要指導各級小額擔保貸款經辦擔保機構嚴格遵循小額貸款基本準則,瞄準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對象,把有限資源真正用于確需幫扶的新創業者和帶動就業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嚴把政策受益人資格審查關,既要防止因片面追求放貸量而任意擴大政策受益人范圍,又要防止因單純追求還款率而人為縮小政策受益人范圍,更要防止利用其他商業貸款套取財政貼息資金;嚴把貸款擔保額度、期限審核關,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貸款擔保額度與擔保期限,防止不負責任過度擔保,努力提高貸款擔;鸷唾N息貸款利用效率;健全小額擔保貸款操作流程,完善貸款項目貸前調查、聯合會審等工作制度,防范“人情貸款”和權力尋租等道德風險。

三、充實貸款擔;鸷偷胤截斦N息資金,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锻ㄖ穱栏裣薅速J款擔;鸱糯蟊稊,規定了地方財政貼息比例,各地應結合實際主動協調財政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和擔;鹱鞒霭才,確保政策落實,防止將貼息貸款利息負擔轉嫁給創業者。要主動協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建立健全小額擔保貸款分項管理與統計制度,落實相關各方的工作責任,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統計數據三部門會商機制,及時準確掌握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回收與貼息情況。要注重發揮當地婦聯等組織和高校的積極作用,共同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要進一步推進創業工作,將落實《通知》要求與完善本地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創業服務結合起來,積極探索運用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創業的新的有效途徑。各地貫徹落實《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和兩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請及時向我部就業促進司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10月1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現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時間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施行時間。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10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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