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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民政部
財社[2013]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為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財政部會同民政部制定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 民政部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是指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按規定用于城鄉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顚S、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社;饘簦,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顚S?h級財政部門將原來在社;饘糁蟹衷O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進行合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基金的籌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胤礁骷壺斦块T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年初公共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ǘ┥鐣鹘缱栽妇栀浀馁Y金。
。ㄈ┏青l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ㄋ模┌匆幎ǹ捎糜诔青l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地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上級財政對經濟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是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及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群眾。
第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分別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統籌考慮城鄉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首先確保資助救助對象全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次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商業保險等補償后,救助對象仍難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幫助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對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可直接給予救助。
第九條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各地要科學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設置封頂線,穩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規定,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彌合城鄉困難群眾在獲得醫療救助方面的差異,滿足其正常的醫療服務需求。
第十條 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范圍,細化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具體使用方案。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一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原則上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由社;饘糁苯又Ц兜蕉c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醫療救助對象。
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參合的,由民政部門將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的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救助人數、參保參合資助標準及資金總量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從社;饘糁械摹俺青l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中將個人繳費核撥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賬”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賬”中。
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地區,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在結算時先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和醫療救助補助的費用,參保參合救助對象只需結清個人應承擔部分;踞t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所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報民政部門審核后,由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支付給以上機構。
未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地區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醫療救助對象個人按規定出具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補償審核表或結算單、定點醫療機構復式處方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票等能夠證明合規醫療費用的有效憑證,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民政部門核批,由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支付給醫療救助對象。對救助對象個人的補助資金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減少現金支出。
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可采取通過財政直接支付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預付資金額度的方式,減免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醫。
第十二條 暫不具備直接支付條件的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可根據需要開設一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一個統籌地區最多開設一個支出戶。全部醫療救助補助支出實行直接支付的地區,不設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包括對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不能通過“一站式”即時結算的醫療費補助支出,對偏遠地區和金融服務不發達等不具備直接支付條件的地區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規定的其他可以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戶的利息收入應定期繳入社;饘,并入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墊付醫療費用、向醫療救助對象支付救助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支出戶發生的業務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逐步減少并取消現金支出。
第十三條 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按照規定認真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每年不少于兩次。年度末,民政部門應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鹄塾嫿Y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各地應進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確;鹁夂侠硎褂,確保救助對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于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應通過網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等情況應每季度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定期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對醫療服務質量差、醫療行為違規的,暫緩或停止撥付其墊付的資金。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民政和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民政部、財政部對各地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扣回、停撥上級補助資金外,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地財政、民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社〔2004〕1號)、《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
國家鐵路局
(國鐵工程監〔2014〕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鐵路監管局)及國家鐵路局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實施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國家鐵路局負責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協助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組織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及歸口管理工作:
1.組織起草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組織分析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組織起草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3.指導、檢查地區鐵路監管局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招標投標監督工作;
4.組織開展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5.組織調查國家鐵路局受理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并提出處理建議;
6.負責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并按規定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告;
7.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
8.參與其他部委招標投標監管相關工作,協調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外部相關事宜。
第六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
1.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包括地區鐵路監管局范圍內建設單位負責的跨地區鐵路監管局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2.分析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按照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制定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受理轄區內及國家鐵路局轉來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并組織調查,對調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調查及處罰情況報國家鐵路局備案;
4.接受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備案,接收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5.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并按規定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告。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協助做好以下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
1.負責國家鐵路局指定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罰建議;
2.負責國家鐵路局轉來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調查并提出處罰及處理建議;
3.按照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制定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具體實施方案;
4.建立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檔案,協助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告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管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
5.辦理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管理及調查結果備案、統計、分析工作;
6.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
第三章 監督內容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采取專項檢查、抽查和投訴調查等方式,以抽查方式為主。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可以聯合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進行,必要時聘請有關專家、邀請建設項目上級管理部門參加。
第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專項檢查是針對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突出問題進行的專門檢查。專項檢查工作由國家鐵路局組織,地區鐵路監管局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具體實施。地區鐵路監管局也可在管轄范圍內組織專項檢查。
第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抽查是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及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進行的日常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否符合國家鐵路局規范鐵路建設市場秩序有關政策措施:
1.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2.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公告;
3.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售;
4.評標委員會(資格預審委員會)組成、專家抽取過程;
5.開標時間、開標地點、開標程序、異議答復等;
6.中標候選人公示、發放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時,監督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并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查閱被檢查單位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文件和資料;
2.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了解情況;
3.召開會議聽取相關意見,向有關當事人員詢問了解情況;
4.進入被檢查單位相關場所檢查;
5.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
第四章 投訴受理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受理及調查,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委聯合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當向社會公布負責受理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的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的投訴。國家鐵路局收到的投訴轉相應地區鐵路監管局受理,并由相應地區鐵路監管局按規定通知投訴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標的,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配合調查。國家鐵路局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組織地區鐵路監管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同時向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管局投訴的,按上述規定受理。
第十七條 國家鐵路局應對擬受理的投訴書、地區鐵路監管局應對收到以及國家鐵路局轉來投訴書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投訴人是否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與投訴項目有無利害關系;
2.投訴事項是否具體、具備有效線索或查證條件;
3.投訴人是否署具真實姓名、簽字或有效聯系方式,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是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4.是否超出規定的投訴時效;
5.已作出處理決定的,投訴人有無提出新的證據;
6.投訴事項是否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
根據以上審查結果,在收到投訴書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將不受理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受理并由地區鐵路監管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調查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由國家鐵路局依據調查結果進行處罰并提出處理意見。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涉及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的,由國家鐵路局商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受理投訴后應按規定程序組織調查;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可以會同有關行政監察部門聯合調查。
第二十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書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訴人。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應按規定程序組織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30個工作日之內。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及調查,有權要求招標人、投標人、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有關當事人及檢查涉及的有關企業、單位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及情況。
第五章 處罰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標準,以及國家鐵路局有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責令改正;
3.罰款;
4.沒收非法所得;
5.取消一定時期參加鐵路建設項目投標、評標資格。
對需要暫;蛉∠袠舜碣Y格、取消招標執業資格、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給予行政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力。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的,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對陳述、申辯進行核實,根據聽證結果和核實情況調整處罰決定。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裁量權的,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根據違法違規情節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按規定自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進行公告。
第二十七條 投訴處理及相關材料、行政處罰及相關材料、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監督人員應嚴格履行監督職責,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對監督檢查過程中涉及的招標投標信息和投訴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條 監督人員發生失職瀆職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組織調查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5號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已于2014年1月8日經教育部2014年第1次部長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2014年1月29日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高等學校規范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并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實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與運行等,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茖W發展。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依據本規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或者通過學校章程,具體明確學術委員會組成、職責,以及委員的產生程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他本規程未盡事宜。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梢愿鶕枰刚埿M鈱<壹坝嘘P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袷貞椃ǚ,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ǘ⿲W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ㄈ 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ㄋ模⿲W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學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應當根據需要,在院系(學部)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ㄒ唬┲鲃由暾堔o去委員職務的;
。ǘ┮蛏眢w、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ㄈ┑∮诼男新氊熁蛘哌`反委員義務的;
。ㄋ模┯羞`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ㄎ澹┮蚱渌虿荒芑虿灰藫挝瘑T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づc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ǘ┚蛯W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ㄈ┰趯W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ㄋ模⿲W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ㄎ澹⿲W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貒覒椃、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ǘ┳袷貙W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ㄈ┣诿惚M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ㄋ模⿲W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ㄒ唬⿲W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ǘ┳灾髟O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ㄈ⿲W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ㄋ模┙虒W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ㄎ澹⿲W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W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ㄆ撸⿲W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ò耍⿲W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ň牛⿲W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ㄒ唬⿲W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ǘ└邔哟稳瞬乓M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ㄈ┳灾髟O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ㄋ模┬枰u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ㄒ唬┲朴喤c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ǘ⿲W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ㄈ┙虒W、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ㄋ模╅_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ㄎ澹⿲W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高等職業學校、成人高等學?梢詤⒄毡疽幊,結合自身特點,確定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F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等與本規程不一致的,學校通過經核準的章程已予以規范的,可以按照學校章程的規定實施;學校章程未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規程進行調整、規范。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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