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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
21
農歷正月廿二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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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于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務院發布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據此,總局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企業年度檢驗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緊做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實施準備工作。要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意義。要結合本地企業和經濟發展實際,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工商總局

   2014年2月14日

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勒諊矣嘘P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ǘ⿵氖鹿嫘曰蛘叻菭I利性活動;
 。ㄈ┤〉玫氖杖氤糜谂c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ㄋ模┴敭a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ㄎ澹┌凑盏怯浐硕ɑ蛘哒鲁桃幎,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度肴藢ν度朐摻M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ㄆ撸┕ぷ魅藛T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ò耍┏斈晷略O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ň牛⿲θ〉玫膽{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暾垐蟾;
 。ǘ┦聵I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ㄈ┒悇盏怯涀C復印件;
 。ㄋ模┓菭I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ㄎ澹┥暾埱澳甓鹊馁Y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哂匈Y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ㄆ撸┑怯浌芾頇C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ò耍┴斦、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
  六、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ㄒ唬┦聵I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ǘ┰谏暾堈J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ㄈ┯刑颖芾U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ㄋ模┩ㄟ^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ㄎ澹┮蜻`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艿降怯浌芾頇C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敦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



  為落實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政策規定,經商財政部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F予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2.航空國際運輸收入清算賬單申報明細表

  3.鐵路國際客運收入清算函件申報明細表

  4.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航天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5.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6.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7.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8.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
  9.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


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8日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且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境內單位和個人。屬于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
  第三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起點或終點在境外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于國際運輸服務。
  起點或終點在港澳臺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于港澳臺運輸服務。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以及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屬于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
  第四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辦法包括免抵退稅辦法和免退稅辦法,具體辦法及計算公式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的規定執行。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如果同時出口貨物勞務且未分別核算的,應一并計算免抵退稅。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應按照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額的比例劃分其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第五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率為對應服務提供給境內單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第六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免)稅計稅依據,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嵭忻獾滞硕愞k法的退(免)稅計稅依據
  1.以鐵路運輸方式載運旅客的,為按照鐵路合作組織清算規則清算后的實際運輸收入;
  2.以鐵路運輸方式載運貨物的,為按照鐵路運輸進款清算辦法,對“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以及直接相關的國際聯運雜費清算后的實際運輸收入;
  3.以航空運輸方式載運貨物或旅客的,如果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各航段由多個承運人承運的,為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后的實際收入;如果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各航段由一個承運人承運的,為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
  4.其他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為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
 。ǘ⿲嵭忻馔硕愞k法的退(免)稅計稅依據為購進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金額。
  第七條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八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方可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如果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第九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ㄒ唬┨顖蟆冻隹谕耍猓┒愘Y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必須填寫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號之一。
 。ǘ└鶕峁┑倪m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以下對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以水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航空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經營范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公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商業衛星發射服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2.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大陸往返臺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范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3.采用程租、期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程租、期租和濕租合同或協議。
  4.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ㄈ┰鲋刀惲愣惵蕬惙⻊仗峁┱叱隹谪浳飫趧,且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 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及電子數據,提供第九條所列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第十一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按規定需變更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進行退(免)稅清算,在結清稅款后方可辦理變更。
  第十二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應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收齊有關憑證后,可于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十三條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
 。ㄒ唬┨顖蟆睹獾滞硕惿陥髤R總表》及其附表;
 。ǘ┨峁┊斊凇对鲋刀惣{稅申報表》;
 。ㄈ┨峁┟獾滞硕愓缴陥箅娮訑祿;
 。ㄋ模┨峁┰鲋刀惲愣惵蕬惙⻊账_具的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
 。ㄎ澹└鶕峁┑倪m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以下對應資料憑證:
  1.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的,需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1)以水路運輸、航空運輸、公路運輸方式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以航空運輸方式且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各航段由多個承運人承運的,還需提供《航空國際運輸收入清算賬單申報明細表》(附件2)。
 。2)以鐵路運輸方式的,客運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國際客運聯運票據、鐵路合作組織清算函件及《鐵路國際客運收入清算函件申報明細表》(附件3);貨運的提供鐵路進款資金清算機構出具的《國際鐵路貨運進款清算通知單》,啟運地的鐵路運輸企業還應提供國際鐵路聯運運單、以及“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
 。3)采用程租、期租、濕租服務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還應提供程租、期租、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向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按規定由出租方申報退(免)稅的,可不提供第(1)項原始憑證。
  上述(1)、(2)項原始憑證(不包括《航空國際運輸收入清算賬單申報明細表》和《鐵路國際客運收入清算函件申報明細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
  2.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需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航天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1)簽訂的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合同;
 。2)從與之簽訂航天運輸服務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3)《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5)。
  3.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需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1)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復印件;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3)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7)。
 。┲鞴芏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憑證。
  第十四條 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退稅申報:
 。ㄒ唬┨顖蟆锻赓Q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ǘ┨顖蟆锻赓Q企業外購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附件8);
 。ㄈ┨盍型赓弻难邪l服務或設計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ㄋ模┨峁┮韵略紤{證:
  1.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所開具的發票;
  2.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的,提供應稅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4.第十三條第(五)項第3目所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申報后,應對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后,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對屬于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進項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稅。如果在審核中有疑問的,可對企業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
 。ㄒ唬┨峁﹪H運輸、港澳臺運輸的,應從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重點審核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審核申報退(免)稅的企業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4.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的,重點審核提供的貨票的“發站”或“到站(局)”名稱是否包含“境”字,是否與提供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匹配。
 。ǘ⿲ν馓峁┭邪l服務或設計服務的,應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所申報的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規定;
  2.研發、設計合同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
  4.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
  5.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的,除按照上述內容審核外,還應審核其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是否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
  第十六條 因出口自己開發的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改為免抵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如果申報的退(免)稅異常增長,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有非正常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外貿企業報送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所對應的進項憑證,并按規定進行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如果審核發現外貿企業提供的進貨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通知》(財稅〔2012〕39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價格偏高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的退(免)稅,如果憑證資料齊全、符合退(免)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審核通過,辦理退稅和免抵調庫,退稅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第十九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的規定處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停止退稅期間發生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件9),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退(免)稅加強分析監控。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要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表電子數據應均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生成、報送。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信息生成、報送功能升級完成前,涉及需報送的電子數據,可暫報送紙質資料。
  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要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的資料,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后,將原件退回,留存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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