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4年2月20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批準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ㄒ唬⿲⒌谑臈l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ǘ﹦h去第三十二條第六款。
。ㄈ﹦h去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核實開辦條件”。
。ㄋ模﹦h去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中的“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刪去第(五)項。
。ㄎ澹⿲⒌诰耪聵祟}修改為:“公示和證照管理”。
。⿲⒌谖迨臈l修改為:“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ㄆ撸⿲⒌谖迨鍡l修改為:“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及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ò耍﹦h去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ň牛⿲⒌谖迨艞l第(三)項修改為:“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
。ㄊ﹦h去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第(十)項。
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ㄒ唬⿲⒌谄哒聵祟}修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和證照管理”。
。ǘ⿲⒌谒氖邨l修改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ㄈ﹦h去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三、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ㄒ唬⿲⒌诹聵祟}修改為“公示和證照管理”。
。ǘ┰黾右粭l作為第二十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將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ㄈ⿲⒌诙艞l修改為第三十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ㄋ模﹦h去第三十條、第四十條。
四、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ㄒ唬⿲⒌诙龡l修改為:“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ǘ﹦h去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ㄈ﹦h去第三十八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條文順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