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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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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二月初六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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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1年9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6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規范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行為,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的注冊、變更和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五條 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ㄒ唬┙洜I者姓名和住所;

 。ǘ┙M成形式;

 。ㄈ┙洜I范圍;

 。ㄋ模┙洜I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七條 經營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姓名及其戶籍所在地的詳細住址。

  第八條 組成形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

  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

  第九條 經營范圍,是指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所屬的行業類別。

  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類別標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

  第十條 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營業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的,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章 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注冊、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埲撕炇鸬膫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洜I場所證明;

 。ㄋ模﹪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ㄌ峤坏钠渌募。

  第十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埲撕炇鸬膫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ǘ┥暾埥洜I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ㄈ﹪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ㄌ峤坏钠渌募。

  第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埲撕炇鸬膫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ǘ﹤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ㄈ﹪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ㄌ峤坏钠渌募。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變更登記的經營范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第四章 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于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并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注冊日期和注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ㄒ唬┑怯洐C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ǘ┏椒ǘ殭嘧鞒鰷视璧怯洓Q定的;

 。ㄈ┻`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ㄋ模⿲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ㄎ澹┮婪ǹ梢猿蜂N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撤銷登記決定書。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登記機關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依托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數據庫,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章 登記管理信息公示、公開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以下內容:

 。ㄒ唬┑怯浭马;

 。ǘ┑怯浺罁;

 。ㄈ┑怯洍l件;

 。ㄋ模┑怯洺绦蚣捌谙;

 。ㄎ澹┨峤簧暾埐牧夏夸浖吧暾垥痉段谋;

 。┑怯浭召M標準及依據。

  登記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應當就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三十三條 公眾查閱個體工商戶的下列信息,登記機關應當提供:

 。ㄒ唬┳、變更、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

 。ǘ﹪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ü_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登記機關不得對外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供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保持工商登記檔案延續性等市場主體組織形式轉變方面的便利,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服務。

  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應當繳納登記費。

  個體工商戶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文書格式以及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7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天然氣購銷合同(標準文本)》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



國能監管〔2014〕98號




各派出機構,各。ㄗ灾螀^、直轄市)發改委、能源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團公司,各有關天然氣供應企業、城市燃氣集團、直供用戶:

為規范天然氣購銷市場秩序,我們制定了《天然氣購銷合同(標準文本)》(以下簡稱《標準文本》),現印發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天然氣供應企業、城市燃氣集團、直供用戶在我國境內開展天然氣購銷業務時,參照《標準文本》訂立合同。

二、《標準文本》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此前簽訂的天然氣購銷合同仍然有效。

三、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管天然氣購銷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

試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

附件 1、《天然氣購銷合同(標準文本)》
http://www.pharmahashtags.com/htfb/htfb_view.asp?id=78968

2、《天然氣購銷合同(標準文本)》使用說明
http://zfxxgk.nea.gov.cn/auto92/201403/P020140304548955313712.doc


國家能源局

2014年2月25日

關于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中醫藥法監發〔2014〕5號



局機關各部門、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實踐,我局將2003年8月15日發布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修訂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2月20日局長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范性文件管理,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四條 以下文件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規范性文件范圍:
(一)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財務、保密、保衛、外事等內部事務的文件;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所屬單位、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行文;
(三)行業發展規劃、計劃;
(四)標準、規范等技術性文件;
(五)對具體情況的通報和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
(六)指導性質的文件及布置具體工作的文件;
(七)單純轉發的文件;
(八)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屬于不予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的文件。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審查、發布、備案、清理、歸檔,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與命令、衛生行政部門規章的規定。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當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職權與職責相統一的原則。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開的原則。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五)超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責范圍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規范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局法制工作部門)負責規范性文件的立項、審查、備案和組織清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機關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規范性文件的起草、發布、解釋、實施和清理。


第二章 立 項


第九條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體工作部署,各部門依據本部門的職責范圍,按照工作實際需要,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局法制工作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范性文件名稱、制定的依據和必要性;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起草負責人、組織實施方案、完成時間;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局法制工作部門對各部門提出的立項申請組織論證研究,在此基礎上擬訂局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報局長會議批準立項。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規范性文件由承擔該項目的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管理職能的,可由相關部門協商確定牽頭起草部門。
起草規范性文件時,可邀請專家和相關人員參加,也可委托有關組織和專家起草。
第十二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根據實際需要征求有關部門、單位、行政相對人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起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重要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中醫藥政策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網上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注意與相關規范性文件的銜接和協調。新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取代了原有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新起草的規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確說明。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擬起草的規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復規定;能夠統一規定的內容,應當在同一規范性文件中進行規定。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根據具體內容確定,一般使用“規定”、“辦法”等名稱。規范性文件內容一般以條文形式表達,條下依次分為款、項、目。條文較多時,可分章節。
規范性文件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準確、簡潔、規范,無歧義;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內容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管理主體、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列舉因該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廢止的文件名稱、文號,只有部分條款失效或者廢止的,還應列明相關條款。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六條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門應當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起草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報送局法制工作部門審查。
送審稿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據、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起草過程、主要不同意見、協調情況等內容。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法規材料等。
第十七條 報送審查的送審稿,必須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送審稿,必須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會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
第十八條 局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從下列方面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合法性與合規性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以及部門規章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職責范圍;
(三)是否與其他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相協調;
(四)是否就重大問題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并協調一致;
(五)是否符合起草規范性文件基本結構及有關技術要求;
(六)報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局法制工作部門按照審查內容要求,對送審稿進行審查。發現送審稿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
被退回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起草部門修改補充、符合送審條件的,可以重新送審。
第二十條 送審稿內容涉及重大事項或重大問題的,局法制工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專家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對送審稿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局法制工作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局長會議審議時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局法制工作部門在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提出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審查意見,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第五章 審議與發布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局長會議審議。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和起草說明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經起草部門主管局領導審閱后,提請局長會議審議。
局長會議審議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由起草部門匯報有關起草情況,局法制工作部門對審查情況進行簡要說明。
未經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報送局長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局長會議原則通過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后,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局長會議審議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送審稿經局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后,報局長簽發。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告形式正式發布。
起草部門應當在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中國中醫藥報上全文公布。
局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不得自行發布規范性文件。


第六章 解釋與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解釋:
(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原起草部門提出意見,局法制工作部門審核,經局長會議審定后,報局長簽發。
第二十八條 規定性文件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起草部門應當將規范性文件紙質文本5份報局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規范性文件的檔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實施與清理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后,由起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起草部門應當跟蹤了解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對于規范性文件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起草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匯總整理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進行清理,清理分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
定期清理由局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每三年開展一次。清理結果的公布事宜由局法制工作部門辦理。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開展。清理結果的公布事宜由起草部門辦理。不定期清理的清理結果應當送局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開展定期清理時,有關業務部門應當根據清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見。
局法制工作部門對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核匯總,提出清理意見,報局長會議審議后,公布清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 對在清理工作中發現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者已被新的規定代替的,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宣布廢止;
(二)與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不一致,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內容相抵觸,以及出現其他需要修訂情形的,予以修訂。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草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的修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5日發布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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