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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等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進一步簡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訴訟程序。試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試點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試點進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14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6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前款規定的軍事設施,包括軍隊為執行任務必需設置的臨時設施!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軍區司令機關主管轄區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相互配合,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國家統籌兼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國家對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公民,給予表彰、獎勵!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標志牌。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置!
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二款。
九、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游景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十、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禁區,禁止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禁止航空器在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但是,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除外。
“使用軍事禁區的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資料,應當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妨礙軍用艦船行動、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在陸地軍事禁區內采取的防護措施不足以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陸地軍事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共同劃定陸地軍事禁區范圍的同時,可以在禁區外圍共同劃定安全控制范圍,并在其外沿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安全警戒標志的設置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確定!
十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管理區,或者對軍事管理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必須經過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批準!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未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不得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戰備、訓練、執勤等行動!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作戰工程外圍應當劃定安全保護范圍。作戰工程的安全保護范圍,應當根據作戰工程性質、地形和當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情況,由軍級以上主管軍事機關提出方案,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修建超出機場凈空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從事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在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建造、設置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不得從事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活動。
“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保護措施,由軍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和標準共同確定。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保護,適用前兩款規定!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未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不得拆除、移動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不得在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上搭建、設置民用設施。在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周邊安排建設項目,不得危害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應當考慮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并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盡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產、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
二十、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對軍事設施的重要部位應當采取安全監控和技術防范措施!
二十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有關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建立軍事設施檔案,對軍事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軍事設施用于非軍事目的,但因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的除外!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了解掌握軍事設施周邊建設項目等情況,發現可能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應當及時向軍事設施保護主管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十三、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民加強國防和軍事設施保護教育,增強國防觀念,保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制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軍事設施因軍事任務調整、周邊環境變化和自然損毀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無需恢復重建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設立的臨時設施拆除!
二十五、將第三十條第一款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
“(二)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的;
“(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活動的!
二十六、將第三十條第二款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有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強制帶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人員,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二)立即制止信息傳輸等行為,扣押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四)在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者執勤人員生命安全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
“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隊其他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軍事設施的;
“(二)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的,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四)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干擾軍用無線電通訊,情節嚴重的;
“(五)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十八、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不聽制止的;
“(二)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或者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三)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進行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四)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
“(五)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軍用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對軍用無線電設施產生有害干擾,拒不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毀壞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以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墻、鐵絲網、界線標志或者其他軍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三十一、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三十二、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行為的;
“(二)擅自將軍事設施用于非軍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行為的;
“(三)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處分!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軍事設施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軍事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法!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國防科技工業重要武器裝備的科研、生產、試驗、存儲等設施的保護,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和設施目錄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本決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國務院
國發〔201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4年6月14日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規、標準和契約為依據,以健全覆蓋社會成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基礎設施網絡為基礎,以信用信息合規應用和信用服務體系為支撐,以樹立誠信文化理念、弘揚誠信傳統美德為內在要求,以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為獎懲機制,目的是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對增強社會成員誠信意識,營造優良信用環境,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促進社會發展與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誠信制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制定本規劃綱要。規劃期為2014—2020年。
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思路
。ㄒ唬┌l展現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探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國務院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公布實施《征信業管理條例》,一批信用體系建設的規章和標準相繼出臺。全國集中統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成,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積極推進;各部門推動信用信息公開,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各行業積極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和誠信自律活動;各地區探索建立綜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促進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信用信息整合應用;社會對信用服務產品的需求日益上升,信用服務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雖然取得一定進展,但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階段不匹配、不協調、不適應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尚未形成,社會成員信用記錄嚴重缺失,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勵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務市場不發達,服務體系不成熟,服務行為不規范,服務機構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缺失;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約踐諾、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尚未形成,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偷逃騙稅、虛報冒領、學術不端等現象屢禁不止,政務誠信度、司法公信度離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等。
。ǘ┬蝿莺鸵。
我國正處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攻堅期,F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改善市場信用環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經濟風險的重要舉措,是減少政府對經濟的行政干預、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要求。
我國正處于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擴大內需、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科學發展機制的迫切要求。
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期。利益主體更加多元化,各種社會矛盾凸顯,社會組織形式及管理方式也在發生深刻變化。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增強社會誠信、促進社會互信、減少社會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要求。
我國正處于在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上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拓展期。經濟全球化使我國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高,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社會交流更加密切。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是深化國際合作與交往,樹立國際品牌和聲譽,降低對外交易成本,提升國家軟實力和國際影響力的必要條件,是推動建立客觀、公正、合理、平衡的國際信用評級體系,適應全球化新形勢,駕馭全球化新格局的迫切要求。
。ㄈ┲笇枷牒湍繕嗽瓌t。
全面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十二五”規劃綱要精神,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形成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為基礎,以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為主要內容,以推進誠信文化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為重點,以推進行業信用建設、地方信用建設和信用服務市場發展為支撐,以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改善經濟社會運行環境為目的,以人為本,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濃厚氛圍,使誠實守信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規范。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目標是:到2020年,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資源共享為基礎的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基本建成,信用監管體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務市場體系比較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發揮作用。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市場和社會滿意度大幅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普遍增強,經濟社會發展信用環境明顯改善,經濟社會秩序顯著好轉。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原則是:
政府推動,社會共建。充分發揮政府的組織、引導、推動和示范作用。政府負責制定實施發展規劃,健全法規和標準,培育和監管信用服務市場。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協調并優化資源配置,鼓勵和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推進,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合力。
健全法制,規范發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體系和信用標準體系,加強信用信息管理,規范信用服務體系發展,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體權益。
統籌規劃,分步實施。針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長期性、系統性和復雜性,強化頂層設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全局,系統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重點突破,強化應用。選擇重點領域和典型地區開展信用建設示范。積極推廣信用產品的社會化應用,促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協同共享,健全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機制,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ㄒ唬┘涌焱七M政務誠信建設。
政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各類政務行為主體的誠信水平,對其他社會主體誠信建設發揮著重要的表率和導向作用。
堅持依法行政。將依法行政貫穿于決策、執行、監督和服務的全過程,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在保護國家信息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切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轉變政府職能。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完善政府決策機制和程序,提高決策透明度。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樹立政府公開、公平、清廉的誠信形象。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把發展規劃和政府工作報告關于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落實情況以及為百姓辦實事的踐諾情況作為評價政府誠信水平的重要內容,推動各地區、各部門逐步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要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不得施行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如濫用行政權力封鎖市場、包庇縱容行政區域內社會主體的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等。要支持統計部門依法統計、真實統計。政府舉債要依法依規、規模適度、風險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必須強化預算約束,提高透明度。加強和完善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本級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加大監察、審計等部門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和審計力度。
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務員誠信檔案,依法依規將公務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廉政記錄、年度考核結果、相關違法違紀違約行為等信用信息納入檔案,將公務員誠信記錄作為干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強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學習,編制公務員誠信手冊,增強公務員法律和誠信意識,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的公務員隊伍。
。ǘ┥钊胪七M商務誠信建設。
提高商務誠信水平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商務關系有效維護、商務運行成本有效降低、營商環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條件,是各類商務主體可持續發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類經濟活動高效開展的基礎保障。
生產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安全生產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及安全生產失信行為懲戒制度。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特種設備生產企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和爆破企業或單位為重點,健全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信用審核機制,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食品、藥品、日用消費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加強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生產和加工環節的信用管理,建立產品質量信用信息異地和部門間共享制度。推動建立質量信用征信系統,加快完善12365產品質量投訴舉報咨詢服務平臺,建立質量誠信報告、失信黑名單披露、市場禁入和退出制度。
流通領域信用建設。研究制定商貿流通領域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貿流通企業信用評價基本規則和指標體系。推進批發零售、商貿物流、住宿餐飲及居民服務行業信用建設,開展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完善零售商與供應商信用合作模式。強化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加大對市場混淆行為、虛假宣傳、商業欺詐、商業詆毀、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業失信成本,促進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逐步建立以商品條形碼等標識為基礎的全國商品流通追溯體系。加強檢驗檢疫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支持商貿服務企業信用融資,發展商業保理,規范預付消費行為。鼓勵企業擴大信用銷售,促進個人信用消費。推進對外經濟貿易信用建設,進一步加強對外貿易、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合作等領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和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借助電子口岸管理平臺,建立完善進出口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信用分類管理和聯合監管制度。
金融領域信用建設。創新金融信用產品,改善金融服務,維護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大對金融欺詐、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內幕交易、制售假保單、騙保騙賠、披露虛假信息、非法集資、逃套騙匯等金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規范金融市場秩序。加強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擴大信用記錄的覆蓋面,強化金融業對守信者的激勵作用和對失信者的約束作用。
稅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開展納稅人基礎信息、各類交易信息、財產保有和轉讓信息以及納稅記錄等涉稅信息的交換、比對和應用工作。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和發布制度,加強稅務領域信用分類管理,發揮信用評定差異對納稅人的獎懲作用。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價格領域信用建設。指導企業和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規范和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實行經營者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著力推行“明碼實價”。督促經營者加強內部價格管理,根據經營者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完善經營者價格誠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動實施獎懲制度。強化價格執法檢查與反壟斷執法,依法查處捏造和散布漲價信息、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價格失信行為,對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規范市場價格秩序。
工程建設領域信用建設。推進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工程建設市場信用法規制度建設,制定工程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標準。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依托政府網站,全面設立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集中公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動建設全國性的綜合檢索平臺,實現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的“一站式”綜合檢索服務。深入開展工程質量誠信建設。完善工程建設市場準入退出制度,加大對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為的企業及負有責任的從業人員的懲戒力度。建立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與資質審批、執業資格注冊、資質資格取消等審批審核事項的關聯管理機制。建立科學、有效的建設領域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機制和失信責任追溯制度,將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列入失信責任追究范圍。
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金融、檢察等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實現信用信息的統一發布和共享。
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擴大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建立涵蓋招標投標情況的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招標投標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交換和整合共享。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交通運輸領域信用建設。形成部門規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相結合的交通運輸信用法規體系。完善信用考核標準,實施分類考核監管。針對公路、鐵路、水路、民航、管道等運輸市場不同經營門類分別制定考核指標,加強信用考核評價監督管理,積極引導第三方機構參與信用考核評價,逐步建立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與社會信用評價機構相結合,具有監督、申訴和復核機制的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將各類交通運輸違法行為列入失信記錄。鼓勵和支持各單位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標投標、人員招聘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考核等級高的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對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要加強監管和懲戒,逐步建立跨地區、跨行業信用獎懲聯動機制。
電子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企業客戶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評估制度,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自身開發和銷售信用產品的質量監督。推行電子商務主體身份標識制度,完善網店實名制。加強網店產品質量檢查,嚴厲查處電子商務領域制假售假、傳銷活動、虛假廣告、以次充好、服務違約等欺詐行為。打擊內外勾結、偽造流量和商業信譽的行為,對失信主體建立行業限期禁入制度。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息的交換和共享,推動電子商務與線下交易信用評價。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保障制度,推動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信用支付、商賬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在電子商務中的推廣應用。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工作,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為電子商務用戶識別假冒、釣魚網站提供手段。
統計領域信用建設。開展企業誠信統計承諾活動,營造誠實報數光榮、失信造假可恥的良好風氣。完善統計誠信評價標準體系。建立健全企業統計誠信評價制度和統計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加強執法檢查,嚴厲查處統計領域的弄虛作假行為,建立統計失信行為通報和公開曝光制度。加大對統計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力度。將統計失信企業名單檔案及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將統計信用記錄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注冊登記等直接掛鉤,切實強化對統計失信行為的懲戒和制約。
中介服務業信用建設。建立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和披露制度,并作為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重點加強公證仲裁類、律師類、會計類、擔保類、鑒證類、檢驗檢測類、評估類、認證類、代理類、經紀類、職業介紹類、咨詢類、交易類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評估制度和工作機制。
會展、廣告領域信用建設。推動展會主辦機構誠信辦展,踐行誠信服務公約,建立信用檔案和違法違規單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廣信用服務和產品的應用。加強廣告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廣告業信用分類管理制度,打擊各類虛假廣告,突出廣告制作、傳播環節各參與者責任,完善廣告活動主體失信懲戒機制和嚴重失信淘汰機制。
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建設。開展各行業企業誠信承諾活動,加大誠信企業示范宣傳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導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在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勞動用工管理等各環節中強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務信用生態環境。鼓勵企業建立客戶檔案、開展客戶誠信評價,將客戶誠信交易記錄納入應收賬款管理、信用銷售授信額度計量,建立科學的企業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風險,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強化企業在發債、借款、擔保等債權債務信用交易及生產經營活動中誠信履約。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設立信用管理師。鼓勵企業建立內部職工誠信考核與評價制度。加強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電信、鐵路、航空等關系人民群眾日常生活行業企業的自身信用建設。
。ㄈ┤嫱七M社會誠信建設。
社會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社會成員之間只有以誠相待、以信為本,才會形成和諧友愛的人際關系,才能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和長治久安。
醫藥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信用建設。加強醫療衛生機構信用管理和行業誠信作風建設。樹立大醫精誠的價值理念,堅持仁心仁術的執業操守。培育誠信執業、誠信采購、誠信診療、誠信收費、誠信醫保理念,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等誠信醫療服務準則,全面建立藥品價格、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開展誠信醫院、誠信藥店創建活動,制定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藥師、護士等醫務人員信用評價指標標準,推進醫院評審評價和醫師定期考核,開展醫務人員醫德綜合評價,懲戒收受賄賂、過度診療等違法和失信行為,建立誠信醫療服務體系。加快完善藥品安全領域信用制度,建立藥品研發、生產和流通企業信用檔案。積極開展以“誠信至上,以質取勝”為主題的藥品安全誠信承諾活動,切實提高藥品安全信用監管水平,嚴厲打擊制假販假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加強人口計生領域信用建設,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社會保障領域信用建設。在救災、救助、養老、社會保險、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誠信制度,打擊各類詐捐騙捐等失信行為。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實施中的申請、審核、退出等各環節的誠信制度,加強對申請相關民生政策的條件審核,強化對社會救助動態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監管,將失信和違規的個人納入信用黑名單。構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認定機制,確保社會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運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誠信管理制度,加強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加強社會保險領域的勞動保障監督執法,規范參保繳費行為,加大對醫保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等社會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類參保人員的違規、欺詐、騙保等行為的懲戒力度,防止和打擊各種騙保行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環節的透明度,推動社會保險誠信制度建設,規范參保繳費行為,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勞動用工領域信用建設。進一步落實和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制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示辦法。建立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辦法。規范用工行為,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推動企業積極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加強勞動保障監督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規范職業中介行為,打擊各種黑中介、黑用工等違法失信行為。
教育、科研領域信用建設。加強教師和科研人員誠信教育。開展教師誠信承諾活動,自覺接受廣大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發揮教師誠信執教、為人師表的影響作用。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培養誠實守信良好習慣,為提高全民族誠信素質奠定基礎。探索建立教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教師和學生、科研機構和科技社團及科研人員的信用評價制度,將信用評價與考試招生、學籍管理、學歷學位授予、科研項目立項、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用、評選表彰等掛鉤,努力解決學歷造假、論文抄襲、學術不端、考試招生作弊等問題。
文化、體育、旅游領域信用建設。依托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娛樂、演出、藝術品、網絡文化等領域文化企業主體、從業人員以及文化產品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依法制定文化市場誠信管理措施,加強文化市場動態監管。制定職業體育從業人員誠信從業準則,建立職業體育從業人員、職業體育俱樂部和中介企業信用等級的第三方評估制度,推進相關信用信息記錄和信用評級在參加或舉辦職業體育賽事、職業體育準入、轉會等方面廣泛運用。制定旅游從業人員誠信服務準則,建立旅游業消費者意見反饋和投訴記錄與公開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區和賓館飯店信用等級第三方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誠信管理制度,出臺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辦法。重點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將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信息納入失信記錄,強化對盜版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提升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信用建設,探索建立各類知識產權服務標準化體系和誠信評價制度。
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領域信用建設。推進國家環境監測、信息與統計能力建設,加強環保信用數據的采集和整理,實現環境保護工作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建立環境管理、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環評文件責任追究機制,建立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估專家誠信檔案數據庫,強化對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估專家的信用考核分類監管。建立企業對所排放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和處理情況制度。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定期發布評價結果,并組織開展動態分類管理,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鼓勵、警示或懲戒。完善企業環境行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銀行、證券、保險、商務等部門的聯動。加強國家能源利用數據統計、分析與信息上報能力建設。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結果,研究建立重點用能單位信用評價機制。強化對能源審計、節能評估和審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級和監管。研究開展節能服務公司信用評價工作,并逐步向全社會定期發布信用評級結果。加強對環資項目評審專家從業情況的信用考核管理。
社會組織誠信建設。依托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加快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健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引導社會組織提升運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規范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把誠信建設內容納入各類社會組織章程,強化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行業信用建設中的作用,加強會員誠信宣傳教育和培訓。
自然人信用建設。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設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依托國家人口信息資源庫,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信用記錄,實現全國范圍內自然人信用記錄全覆蓋。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建設,建立公務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律師、會計從業人員、注冊會計師、統計從業人員、注冊稅務師、審計師、評估師、認證和檢驗檢測從業人員、證券期貨從業人員、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保險經紀人、醫務人員、教師、科研人員、專利服務從業人員、項目經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導游、執業獸醫等人員信用記錄,推廣使用職業信用報告,引導職業道德建設與行為規范。
互聯網應用及服務領域信用建設。大力推進網絡誠信建設,培育依法辦網、誠信用網理念,逐步落實網絡實名制,完善網絡信用建設的法律保障,大力推進網絡信用監管機制建設。建立網絡信用評價體系,對互聯網企業的服務經營行為、上網人員的網上行為進行信用評估,記錄信用等級。建立涵蓋互聯網企業、上網個人的網絡信用檔案,積極推進建立網絡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機制,大力推動網絡信用信息在社會各領域推廣應用。建立網絡信用黑名單制度,將實施網絡欺詐、造謠傳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嚴重網絡失信行為的企業、個人列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采取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措施,通報相關部門并進行公開曝光。
。ㄋ模┐罅ν七M司法公信建設。
司法公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樹立司法權威的前提,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
法院公信建設。提升司法審判信息化水平,實現覆蓋審判工作全過程的全國四級法院審判信息互聯互通。推進強制執行案件信息公開,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提高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率。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鼓勵誠信交易、倡導互信合作,制裁商業欺詐和恣意違約毀約等失信行為,引導誠實守信風尚。
檢察公信建設。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創新檢務公開的手段和途徑,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繼續推行“陽光辦案”,嚴格管理制度,強化內外部監督,建立健全專項檢查、同步監督、責任追究機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促進誠信建設。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規范和加強查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與應用的社會聯動機制。
公共安全領域公信建設。全面推行“陽光執法”,依法及時公開執法辦案的制度規范、程序時限等信息,對于辦案進展等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信息,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進一步加強人口信息同各地區、各部門信息資源的交換和共享,完善國家人口信息資源庫建設。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促進全社會成員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定期向社會公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并作為單位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將社會單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誠信管理,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司法行政系統公信建設。進一步提高監獄、戒毒場所、社區矯正機構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維護服刑人員、戒毒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合法權益。大力推進司法行政信息公開,進一步規范和創新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考試、司法鑒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司法執法和從業人員信用建設。建立各級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員信用檔案,依法依規將徇私枉法以及不作為等不良記錄納入檔案,并作為考核評價和獎懲依據。推進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員、司法鑒定人員等誠信規范執業。建立司法從業人員誠信承諾制度。
健全促進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嚴密執法程序,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作用,完善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實現以監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三、加強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
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是引領社會成員誠信自律、提升社會成員道德素養的重要途徑,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ㄒ唬┢占罢\信教育。
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將誠信教育貫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工程,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傳承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在全社會形成“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良好風尚。
在各級各類教育和培訓中進一步充實誠信教育內容。大力開展信用宣傳普及教育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村屯、進家庭活動。
建好用好道德講堂,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價值理念和道德規范。開展群眾道德評議活動,對誠信缺失、不講信用現象進行分析評議,引導人們誠實守信、遵德守禮。
。ǘ┘訌娬\信文化建設。
弘揚誠信文化。以社會成員為對象,以誠信宣傳為手段,以誠信教育為載體,大力倡導誠信道德規范,弘揚中華民族積極向善、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形成崇尚誠信、踐行誠信的社會風尚。
樹立誠信典型。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結合道德模范評選和各行業誠信創建活動,樹立社會誠信典范,使社會成員學有榜樣、趕有目標,使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追求。
深入開展誠信主題活動。有步驟、有重點地組織開展“誠信活動周”、“質量月”、“安全生產月”、“誠信興商宣傳月”、“3·5”學雷鋒活動日、“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14”信用記錄關愛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公益活動,突出誠信主題,營造誠信和諧的社會氛圍。
大力開展重點行業領域誠信問題專項治理。深入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活動,針對誠信缺失問題突出、誠信建設需求迫切的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治理,堅決糾正以權謀私、造假欺詐、見利忘義、損人利己的歪風邪氣,樹立行業誠信風尚。
。ㄈ┘涌煨庞脤I人才培養。
加強信用管理學科專業建設。把信用管理列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與社會治理發展急需的新興、重點學科,支持有條件的高校設置信用管理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在研究生培養中開設信用管理研究方向。開展信用理論、信用管理、信用技術、信用標準、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
加強信用管理職業培訓與專業考評。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職業培訓與專業考評制度。推廣信用管理職業資格培訓,培養信用管理專業化隊伍。促進和加強信用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人員的交流與培訓,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人力資源支撐。
四、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
健全社會成員信用記錄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要求。發揮行業、地方、市場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完善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應用,是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基礎和前提。
。ㄒ唬┬袠I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加強重點領域信用記錄建設。以工商、納稅、價格、進出口、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知識產權、流通服務、工程建設、電子商務、交通運輸、合同履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研等領域為重點,完善行業信用記錄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建立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各部門要以數據標準化和應用標準化為原則,依托國家各項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業內的信用信息資源,實現信用記錄的電子化存儲,加快建設信用信息系統,加快推進行業間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各行業分別負責本行業信用信息的組織與發布。
。ǘ┑胤叫庞眯畔⑾到y建設。
加快推進政務信用信息整合。各地區要對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履行公共管理職能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完善、整合,形成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為企業、個人和社會征信機構等查詢政務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加強地區內信用信息的應用。各地區要制定政務信用信息公開目錄,形成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大力推進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政務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強信用信息應用,提高履職效率。
。ㄈ┱餍畔到y建設。
加快征信系統建設。征信機構開展征信業務,應建立以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為對象的征信系統,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各地區、各行業要支持征信機構建立征信系統。
對外提供專業化征信服務。征信機構要根據市場需求,對外提供專業化的征信服務,有序推進信用服務產品創新。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風險防范、避免利益沖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依法向客戶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務,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政府部門行政執法等多種領域中的應用。
。ㄋ模┙鹑跇I統一征信平臺建設。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繼續推進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提升數據質量,完善系統功能,加強系統安全運行管理,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的覆蓋范圍,提升系統對外服務水平。
推動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繼續推動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信用信息系統的鏈接,推動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推進金融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
。ㄎ澹┩七M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
逐步推進政務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各地區、各行業要以需求為導向,在保護隱私、責任明確、數據及時準確的前提下,按照風險分散的原則,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統籌利用現有信用信息系統基礎設施,依法推進各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逐步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全國所有區域的信用信息網絡。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對信用信息進行分類分級管理,確定查詢權限,特殊查詢需求特殊申請。
依法推進政務信用信息系統與征信系統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發揮市場激勵機制的作用,鼓勵社會征信機構加強對已公開政務信用信息和非政務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對象的征信服務產品體系,滿足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和專業化的征信服務需求。
五、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
。ㄒ唬嫿ㄊ匦偶詈褪艖徒錂C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
建立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ǘ┙⒔∪庞梅煞ㄒ幒蜆藴鼠w系。
完善信用法律法規體系。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詢、應用、互聯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體權益保護等有法可依。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異議處理、投訴辦理和侵權責任追究制度。
推進行業、部門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設。各地區、各部門分別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制定地區或行業信用建設的規章制度,明確信用信息記錄主體的責任,保證信用信息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制度,推動信用信息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
建立信用信息分類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目錄,明確信用信息分類,按照信用信息的屬性,結合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依法推進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開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加大對販賣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力度。
加快信用信息標準體系建設。制定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標準,統一信用指標目錄和建設規范。
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相關制度標準,推動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ㄈ┡嘤鸵幏缎庞梅⻊帐袌。
發展各類信用服務機構。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互為補充、信用信息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相輔相成的多層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務組織體系。
推進并規范信用評級行業發展。培育發展本土評級機構,增強我國評級機構的國際影響力。規范發展信用評級市場,提高信用評級行業的整體公信力。探索創新雙評級、再評級制度。鼓勵我國評級機構參與國際競爭和制定國際標準,加強與其他國家信用評級機構的協調和合作。
推動信用服務產品廣泛運用。拓展信用服務產品應用范圍,加大信用服務產品在社會治理和市場交易中的應用。鼓勵信用服務產品開發和創新,推動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商業保理、履約擔保、信用管理咨詢及培訓等信用服務業務發展。
建立政務信用信息有序開放制度。明確政務信用信息的開放分類和基本目錄,有序擴大政務信用信息對社會的開放,優化信用調查、信用評級和信用管理等行業的發展環境。
完善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體制。根據信用服務市場、機構業務的不同特點,依法實施分類監管,完善監管制度,明確監管職責,切實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制定信用服務相關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務機構準入與退出機制,實現從業資格認定的公開透明,進一步完善信用服務業務規范,促進信用服務業健康發展。
推動信用服務機構完善法人治理。強化信用服務機構內部控制,完善約束機制,提升信用服務質量。
加強信用服務機構自身信用建設。信用服務機構要確立行為準則,加強規范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勵各類信用服務機構設立首席信用監督官,加強自身信用管理。
加強信用服務行業自律。推動建立信用服務行業自律組織,在組織內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強化自律約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務機構誠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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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在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切實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加強對信用信息主體的引導教育,不斷增強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以建立針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的教育機制為重點,通過對已悔過改正舊有輕微失信行為的社會成員予以適當保護,形成守信正向激勵機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制定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信用服務機構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侵犯個人隱私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通過各類媒體披露各種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的行為,強化社會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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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體制。完善信用信息保護和網絡信任體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監控體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監督檢查力度,開展信用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實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開展信用信息系統安全認證,加強信用信息服務系統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信用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安全內部管理。強化信用服務機構信息安全防護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術研發和資金投入,高起點、高標準建設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統。依法制定和實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建立實施支撐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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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按照本規劃綱要總體要求,成立規劃綱要推進小組,根據職責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方案。
各地區、各部門要定期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
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效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規定予以表彰。對推進不力、失信現象多發地區、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按規定實施行政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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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將應由政府負擔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大對信用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領域創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資金支持。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規劃綱要部署和自身工作實際,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新示范領域先行先試,并在政府投資、融資安排等方面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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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信息公開工程。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按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進行分類管理,切實加大政務信息公開力度,樹立公開、透明的政府形象。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程。為農戶、農場、農民合作社、休閑農業和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等農村社會成員建立信用檔案,夯實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活動,深入推進青年信用示范戶工作,發揮典型示范作用,使農民在參與中受到教育,得到實惠,在實踐中提高信用意識。推進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和休閑農業等涉農企業信用建設。建立健全農民信用聯保制度,推進和發展農業保險,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
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程。建立健全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完善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共享服務網絡及區域性小微企業信用記錄。引導各類信用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信用服務,創新小微企業集合信用服務方式,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小微企業誠信宣傳和培訓活動,為小微企業便利融資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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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信用建設綜合示范。示范地區率先對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形成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向社會有序開放。示范地區各部門在開展經濟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強化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并作為政府管理和服務的必備要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機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勵和獎勵,失信者受到制約和懲戒。對違法違規等典型失信行為予以公開,對嚴重失信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信用融資活動中試行開展地方政府綜合信用評價。
區域信用建設合作示范。探索建立區域信用聯動機制,開展區域信用體系建設創新示范,推進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優化區域信用環境。
重點領域和行業信用信息應用示范。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工程建設、電子商務、證券期貨、融資擔保、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領域,試點推行信用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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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組織協調機制。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其統籌協調作用,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健全組織機構,各地區、各部門要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立全國性信用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建立地方政府推進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重要工作日程,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加強督查,強化考核,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作為目標責任考核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建立工作通報和協調制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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