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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02號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6月23日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406/P020140627591941711561.doc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起草說明.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406/P020140627591941876417.doc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其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條 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份轉讓、外商投資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后進行。
    第五條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公眾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公眾公司控制權。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
    第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眾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
   。ㄒ唬┦召徣素撚袛殿~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ǘ┦召徣俗罱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ㄈ┦召徣俗罱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ㄋ模┦召徣藶樽匀蝗说,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消除損害;未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就其出讓相關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損害做出安排,對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虬才,并提交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回避表決。
    第八條 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第九條 收購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公眾公司收購的,應當聘請具有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但通過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因繼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取得公眾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司法判決導致收購人成為或擬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對收購人進行輔導,幫助收購人全面評估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對收購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對收購人披露的文件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對收購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并保證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在收購人公告被收購公司收購報告書至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財務顧問應當持續督導收購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規則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者相關約定。
    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第十條 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義務,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指定網站)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體上進行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指定網站的披露時間。在相關信息披露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知悉相關信息的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和從事證券市場操縱行為。
    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轉讓出現異常的,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公眾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業務規則,為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提供服務,對相關證券轉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監督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制定業務規則,為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所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等事宜提供服務。
    
第二章 權益披露

    第十二條 投資者在公眾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ㄒ唬┩ㄟ^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ǘ┩ㄟ^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導致其直接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披露義務。
    投資者雖不是公眾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方式進行收購導致其間接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披露義務。
    第十五條 因公眾公司向其他投資者發行股份、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出現本章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于履行披露義務。公眾公司應當自完成增加股本、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2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進行披露。
    
第三章 控制權變動披露
    
    第十六條 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轉讓、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其他安排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或擬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10%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收購報告書,連同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并披露,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
    收購公眾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中進行明確說明,并持續披露批準程序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以協議方式進行公眾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公眾公司收購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公眾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被收購公司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在過渡期內,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提出擬處置公司資產、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議案,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進行公眾公司收購后,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
第十九條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做出公開承諾事項的,應同時提出所承諾事項未能履行時的約束措施,并公開披露。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對收購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對未能履行承諾的收購人及時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公眾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并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
    被收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第四章 要約收購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公眾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二條 收購人自愿以要約方式收購公眾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在公司被收購時收購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并明確全面要約收購的觸發條件以及相應制度安排。
    收購人根據被收購公司章程規定需要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日前6個月內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第二十四條 以要約方式進行公眾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第二十五條 以要約方式收購公眾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連同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并披露,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
    要約收購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進行明確說明,并持續披露批準程序進展情況。
    第二十六條 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公眾公司的價款。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說明收購人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收購人應當在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同時,提供以下至少一項安排保證其具備履約能力:
    (一)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收購人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在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同時,將用于支付的全部證券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辦理權屬變更或鎖定;
   。ǘ┿y行等金融機構對于要約收購所需價款出具的保函;
   。ㄈ┴攧疹檰柍鼍叱袚B帶擔保責任的書面承諾。如要約期滿,收購人不支付收購價款,財務顧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進行支付。
    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披露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或其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收購人以未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并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第二十七條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供專業意見。
    被收購公司決定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可以聘請為其提供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為獨立財務顧問,但存在影響獨立性、財務顧問業務受到限制等不宜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情形的除外。被收購公司也可以同時聘請其他機構為其提供顧問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收購期限自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之日起開始計算。要約收購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將取得的本次收購的批準情況連同律師出具的專項核查意見一并在取得全部批準后2日內披露,收購期限自披露之日起開始計算。
    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第二十九條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披露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條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重新編制并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被收購公司。變更后的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于變更前的要約收購價格。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能力。
    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并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披露義務。
    第三十一條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第三十二條 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
    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2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披露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
    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后2日內,收購人應當披露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第三十三條 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第五章 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眾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利用收購謀取不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有權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時,不按照約定支付收購價款或者購買預受股份的,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得收購公眾公司;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的,中國證監會對收購人進行調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前款規定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采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該機構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12個月至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轉讓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時,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提供的擔保,或者未對其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糾正的,且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未對前述情形及時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在改正前收購人應當暫停收購活動。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予以糾正,或者在收購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購人履行承諾、安排或者保證的,中國證監會有權認定相關董事為不適當人選。
    第三十七條 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關義務,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蛘呓K止收購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比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一十三條進行行政處罰,并可以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規避法定程序和義務,變相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規避管轄的,中國證監會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責令暫;蛘咄V故召彽缺O管措施;情節嚴重的,進行行政處罰,并可以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為公眾公司收購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財務顧問報告的證券服務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及其專業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中國證監會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比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進行行政處罰,并可以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任何知悉收購信息的人員在相關信息依法披露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公司股票的,比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編造、傳播虛假收購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比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二百零七條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將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人、公眾公司控制權及持股比例計算等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為公眾公司收購提供服務的財務顧問的業務許可、業務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做市商持有公眾公司股份相關權益變動信息的披露,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股票不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內容比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起草說明
    
    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的收購一般是指取得或鞏固對公眾公司的控制權,通常會對公眾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較大影響。為了規范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F說明如下:
    一、總體原則
    公眾公司收購的交易對象形式上是公司股份,而實質上是公司控制權。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結構相比,公眾公司收購能對公司管理者形成外部約束,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為了規范引導收購活動,提高收購質量,發揮收購優化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有效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避免不誠信的收購行為,防范和減少內幕交易的發生。這與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原理是一致的。并且,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的收購監管基本不對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進行嚴格區分。因此,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制度仍需堅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監管制度中已經被實踐證明的、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基本制度。
    公眾公司具有自身的特點,與上市公司相比,公眾公司多以中小微企業為主,收購機會可能更多,所涉及的資產金額可能更小,收購監管制度安排應簡便、靈活、高效,體現鼓勵公眾公司收購的精神。公眾公司具有數量多、情況差異大、監管難度較高等特點,收購監管要求不宜過多、過高或者整齊劃一,應具有適應性、適當性和有效性。此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制度安排和投資者結構也與交易所市場有所不同。因此,公眾公司收購監管應堅持“鼓勵收購、降低成本、強化信披、提高效率”的原則,建立適度的制度安排。
    我們深入研究了公眾公司與上市公司、交易所市場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差異及其對收購活動可能產生的影響,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制度。
    二、主要內容
    在參考上市公司監管制度的基礎上,我們結合公眾公司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特點制定了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制度!妒召忁k法》共六章四十七條,分為總則、權益披露、控制權變動披露、要約收購、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和附則。
   。ㄒ唬┭赜没蚪梃b的上市公司收購監管制度
    1.收購人準入資格要求
    收購主要涉及公司股權結構調整,目標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權變動,核心內容是“股東準入”。健康的市場必須摒除虛假交易和濫用市場機制行為。我國是新興加轉軌市場,市場約束不強,需要市場準入規定。對收購人資格的限制,實際上就是明確市場準入條件,有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和長期穩定。上市公司的實踐證明不限制收購人資格對市場損害極大。
 《收購辦法》規定,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其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且到期未清償債務、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等情形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紤]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關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時間要求也為最近2年,因此收購人的準入年限要求與掛牌準入的標準保持一致。
    2.充分發揮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作用
    上市公司收購監管建立了財務顧問對收購人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后持續督導的制度,實踐效果較好!妒召忁k法》借鑒了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在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時及要約收購時,要求收購人必須聘請具有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因繼承取得股份以及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取得公眾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司法繼承等情形除外。財務顧問應保持獨立性,對收購人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并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持續督導收購人遵紀守法、切實履行承諾及相關約定。關注收購人是否對公眾公司有不當行為,防范收購人侵害公眾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經財務顧問的核查,篩除不符合條件的收購人。
    3.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退出的要求
    目前公眾公司股權相對比較集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通常決定公司的經營發展,其退出會對公司產生較大影響。我們針對此類收購活動提出較為嚴格的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公眾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并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毓晒蓶|、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這些都與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4.收購人的股份限售要求
    通過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收購目的應當是看好公司的長期發展,而不是為了獲取股權的短期價差收益。故制度設計上應要求控制權在一定期限內保持穩定,《收購辦法》規定進行公眾公司收購后,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
    5.違法違規的處罰
    違法違規處罰是監管制度中的重要一環,對于收購中的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失信行為具有重要的威懾作用?紤]到公眾公司收購不設行政許可,事前監管大大減少,這就需要相應加強事中監管和事后處罰力度。因此,違法違規處罰與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蛘咄V故召、認定不適當人選及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并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還將比照《證券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ǘ┬薷牡谋O管制度
 1.不設行政許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化自律監管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發展方向將是一個以合格投資者為主的市場。投資者具備投資決策能力,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具備一定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和手段。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不活躍,尚未形成連續的交易,收購行為對市場等造成的影響可能較上市公司略輕。因此《收購辦法》不設行政許可,充分地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公眾公司收購監管專注于構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體系,推動并實現收購活動市場化。在行政監管“往后退”的同時,強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監管職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相關證券轉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監督公眾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調整權益變動的披露要求和觸發比例
    掛牌公司大部分以個人直接持股為主,根據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716家掛牌公司的統計結果,平均股東人數為33.62人,第一大股東為個人的為82.12%,且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51.3%,股權結構相對集中且簡單;诠姽镜墓蓹嘟Y構高度集中、股東人數少、股權流動性差等特點,我們將觸發權益變動的披露標準從5%適當提高到10%,對于持股10%以上的權益擁有人,增減觸及5%的倍數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使披露時點更加明確,有利于市場執行。
 而且我們將公司控制權是否變更作為披露的重要依據,控制權未發生變更的,每增減5%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控制權發生變更且擁有權益10%以上的,披露收購報告書。同時,我們在權益變動和控制權變更披露中涵蓋了協議收購和間接收購的相關內容,不再另行規定。
 3.自主約定是否實行強制全面要約收購制度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中明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不實施強制全面要約收購制度,但我們把收購人是否需要實施全面要約收購的權利交由公司自行決定,采取自治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在公司收購時收購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公司章程中約定收購人需要發出全面要約收購的,應明確全面要約收購的觸發條件、要約價格的確定標準以及相應制度安排,同時對要約價格提出原則性規定,如果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書披露日前6個月內取得過該股票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以體現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
 4.調整自愿要約收購制度
    對于收購人自愿進行要約收購(包括全面要約收購),在具體制度上我們做了適當調整,主要包括:
    針對要約收購,不嚴格限制收購價格?紤]到自愿要約都是主動性要約,真實收購股票為意圖,為達到收購目的,自然會提出合理的收購價格;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和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我們不限制要約收購價格,僅要求公平對待其他股東。
   。2)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變更后的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于變更前的要約收購價格。收購人的要約收購應當以真實收購為意圖,在發出公告后應受到要約的約束,公司股價已經反映收購行為對公司的影響,且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根據最新的股票價格做出相應決策,如允許收購人降低要約收購價格,將明顯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有操縱市場之嫌,且容易導致收購失敗。因此,我們要求變更后的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于變更前的要約收購價格。
   。3)不強制要求被收購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被收購公司決定聘請的,可以聘請為其提供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為獨立財務顧問,但存在影響獨立性、財務顧問業務受到限制等不宜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情形的除外。被收購公司也可以同時聘請其他機構為其提供顧問服務。
   。4)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公眾公司的價款。為鼓勵公眾公司收購活動并降低收購人成本,支付方式不局限于現金,為創新留下空間。此外,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避免不誠信的收購行為,財務顧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財務顧問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追究責任并可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采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12個月至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5)采用多種形式保證履約能力。為減少收購人成本,收購人履約保證能力除在指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存入20%履約保證金外,增加了證券、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和財務顧問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等履約保證形式。
 5.簡化披露內容
    除要約收購或者收購活動導致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其他收購只需要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簡要披露收購人的基本情況、持股數量和比例、持股性質、權益取得方式等信息,不需要披露持股目的、前6個月買賣公眾公司股份情況、持有達到或超過5%的其他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份情況等。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也大幅減少披露內容,重點強化客觀性事實披露,如:收購人的基本情況、財務資料、前6個月買賣公司股份情況、前24個月與公司及關聯方之間的重大交易等;弱化主觀性分析信息,如對公司的影響分析等。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的規定不足20項,較上市公司的相關要求減少超過一半。
6.加強責任主體的自我約束和市場自律監管
    我們借鑒了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做法,對于相關責任主體作出公開承諾的,要求同時披露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對收購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并對未能履行承諾的,及時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加強責任主體的自我約束和市場自律監管,減少行政監管的介入。
7.管理層收購暫不做明確規定
    管理層收購是一類比較特殊的收購方式,其制度設計應充分考慮公眾公司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從上市公司實踐來看,管理層收購的案例不是很多,且大多為國有企業。公眾公司以民營企業為主,目前這類公司的管理層與股東基本高度重合,管理層收購的意愿不強烈。所以,按照“簡單起步、急用先行”的原則,建議《收購辦法》暫時不做明確要求,如果監管初期出現此類收購,可以按照一般收購活動對待,在實踐中逐步積累經驗,不斷探索完善,形成適合公眾公司特點的管理層收購制度。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03號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6月23日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406/P020140627592386092403.doc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起草說明.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406/P020140627592386251828.doc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眾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導致公眾公司的業務、資產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ㄒ唬┵徺I、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ǘ┵徺I、出售的資產凈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觸及本條所列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三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卮筚Y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ǘ┲卮筚Y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ㄈ⿲嵤┲卮筚Y產重組后有利于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ㄋ模⿲嵤┲卮筚Y產重組后有利于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四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眾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眾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相關意見。公眾公司應當聘請為其提供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為獨立財務顧問,但存在影響獨立性、財務顧問業務受到限制等不宜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情形的除外。公眾公司也可以同時聘請其他機構為其重大資產重組提供顧問服務。
   為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應當對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知悉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二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
   
   第八條 公眾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圍,并與參與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相關主體簽訂保密協議。
 第九條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主體研究、籌劃、決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后或者非轉讓時間進行,并盡量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如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后進行。
 第十條 公眾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制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并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規定及時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在籌劃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階段,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轉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眾公司應當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股票暫停轉讓。
 第十二條 籌劃、實施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可能對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不得有選擇性地向特定對象提前泄露。
 公眾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等環節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并配合公眾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在披露決議的同時披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董事會還應當就召開股東大會事項作出安排并披露。
   如公眾公司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首次召開董事會前,相關資產尚未完成審計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會決議的同時應當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及獨立財務顧問對預案的核查意見。公眾公司應在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后6個月內完成審計等工作,并再次召開董事會,在披露董事會決議時一并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等。董事會還應當就召開股東大會事項作出安排并披露。
 第十五條 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眾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應當對出席會議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東表決情況實施單獨計票。公眾公司應當在決議后及時披露表決情況。
 前款所稱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東,不包括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以及持股比例在10%以上股東的關聯人。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第十六條 公眾公司可視自身情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是否提供網絡投票方式以便于股東參加股東大會;退市公司應當采用安全、便捷的網絡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可以使用現金、股份、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支付手段購買資產。
 使用股份、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支付手段購買資產的,其支付手段的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定價可以參考董事會召開前一定期間內公眾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凈率等。董事會應當對定價方法和依據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不涉及發行股份或者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經股東大會決議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對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備性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經股東大會決議后,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并申請核準。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依法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后,公眾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重新報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出核準申請。
   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后,公眾公司董事會決議終止本次交易或者撤回有關申請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公眾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的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披露。
    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當事人作出公開承諾事項的,應當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并披露。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加強對相關當事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對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及時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準程序后,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編制并披露實施情況報告書及獨立財務顧問、律師的專業意見。
    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退市公司應當于期滿后2個工作日內披露實施進展情況;此后每30日應當披露一次,直至實施完畢。
    第二十四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公眾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公眾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第二十五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結合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當年和實施完畢后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的下列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并披露:
   。ㄒ唬┙灰踪Y產的交付或者過戶情況;
   。ǘ┙灰赘鞣疆斒氯顺兄Z的履行情況及未能履行承諾時相關約束措施的執行情況;
   。ㄈ┕局卫斫Y構與運行情況;
   。ㄋ模┍敬沃卮筚Y產重組對公司運營、經營業績影響的狀況;
   。ㄎ澹┯A測的實現情況(如有);
   。┡c已公布的重組方案存在差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公眾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ㄒ唬┨囟▽ο鬄楣姽究毓晒蓶|、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ǘ┨囟▽ο笸ㄟ^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公眾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ㄈ┨囟▽ο笕〉帽敬伟l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自律管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對公眾公司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股票暫停與恢復轉讓、防范內幕交易等作出制度安排;加強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期間股票轉讓的實時監管,建立相應的市場核查機制,并在后續階段對股票轉讓情況進行持續監管。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督促公眾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現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文件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情形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重大資產重組。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督促為公眾公司提供服務的獨立財務顧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發現獨立財務顧問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發現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關義務、存在可能損害公眾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情形的,有權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蛘呓K止其重大資產重組;有權對公眾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采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后,凡不屬于公眾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的80%,或者實際運營情況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存在較大差距的,公眾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在公眾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作出解釋,并向投資者公開道歉;實現利潤未達到預測金額的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公眾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公眾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或報送信息、報告,或者披露或報送的信息、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重大資產重組,并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中國證監會還可以采取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受理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導致重組方案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進行行政處罰,并可以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及其他專業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范、業務規則的,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采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該機構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12個月至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比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將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計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且購買股權導致公眾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股權導致公眾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以及凈資產額為準。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均以成交金額為準;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均以該股權的賬面價值為準。
   。ǘ┵徺I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準;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準。
。ㄈ┕姽就瑫r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準。
(四)公眾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
 交易標的資產屬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第三十六條 特定對象以現金認購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的股份后,公眾公司用同一次定向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其他支付手段的,應當遵守《證券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為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獨立財務顧問業務許可、業務規則及法律責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退市公司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依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 股票不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履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內容比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起草說明

    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作為公司經營中的一項重大事項,會對公司的營業范圍、資產結構、收入構成、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不僅會影響股東的權益,還有可能直接反映在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上,從而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督促公眾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產業結構整合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
    一、起草原則
    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都因為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監管部門對其行為進行適度的監管,以達到保護投資者的最終目的。我們在制定《重組辦法》的時候,兼顧公眾公司特點,確定了以下原則:
    1.放松管制,減少事前的行政許可,加強自律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要求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于公眾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我們不設事前的行政許可,以信息披露為抓手。但是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股票的要求實施核準管理。對不涉及發行股份或者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由全國股轉系統實施自律管理。全國股轉系統對公眾公司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股票暫停與恢復轉讓、防范內幕交易等作出制度安排,做好股票轉讓的實時監管和市場核查工作;并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披露文件和獨立財務顧問的執業情況進行自律監管。針對違法違規行為,我們將比照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并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參照《證券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并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突出公司自治原則,減少硬性規定
    對于公眾公司監管,我們一直強調要通過要求公司健全治理機制,實現自治。因此,我們在起草《重組辦法》時,注重規范公司決策程序,而對于一些涉及重組的具體事項,取消了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給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權和選擇空間。比如不限制支付手段定價、不強制要求對重組資產進行評估、不強制要求對重組做出盈利預測、不強制要求公司對重組擬購買資產的業績進行承諾,但如果做出承諾的,應當披露相關承諾及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等。
    簡化要求,降低公司重組成本
    公眾公司多屬初創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的成本敏感性。為此,在保證公司具有一定透明度、規范性的同時,盡可能的降低公司的成本,比如:簡化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程序,不設重組委;實現獨立財務顧問與主辦券商結合,降低公司重組中聘請中介的支出;精煉信息披露內容,減少公司披露主觀描述性的信息等。
    強化中介機構的作用,督促其“歸位盡責”
    中介機構在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原則上應聘請為其提供持續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作為獨立財務顧問。這樣的安排將獨立財務顧問的職責與主辦券商的義務相統一,不僅能夠實現信息披露的事前審核與事后督導的連續性和一致性,避免不同中介機構的多重要求或發生要求沖突的情況,更重要的是將主辦券商與公司利益相綁定,使得主辦券商為了做好督導業務,有責任和動力替公眾公司把好重組關。同時,為了突出獨立財務顧問督導的側重點,我們明確了作為獨立財務顧問所需要履行的督導的事項。并且為了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我們在相關條款中加大了對其違規的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
 5.完善制度供給,加強投資者保護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制度制定過程中著重體現了對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提供救濟渠道:一是明確投資者參與公眾公司并購重組的決策權,規定了公眾公司啟動并購重組的程序,需要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二是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對信息披露義務人及時披露并購重組相關信息提出具體要求;三是實施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充分體現中小投資者的意愿。
    二、主要內容
    《重組辦法》共五章四十一條,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準、信息管理、程序、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做出了相應規定,相比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監管,有保留也有創新:
    沿用或借鑒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監管制度
    內幕信息管理
 內幕交易是重大資產重組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也往往因為內幕交易,可能影響和阻礙公司的重組行為。因此,為了做好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的信息管理、兼顧公平與效率、防范內幕交易的發生,我們沿用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制度中關于內幕信息管理的要求,包括控制籌劃階段的內幕知情人范圍、規范決策程序、督促公司實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等;沿用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的停復牌制度及與之相關二級市場核查制度,防范和打擊重組中的內幕交易。
    重組的原則要求
    上市公司與公眾公司在并購重組的監管目標上具有一致性,即為了實現產業整合和升級、保護投資者,所以我們借鑒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的原則,要求重組資產定價公允,資產權屬清晰,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資產質量和持續經營能力,有利于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同時,為了做好與公眾公司準入時的標準相銜接,重組原則中不對盈利能力等作出要求。
    重組的決策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需要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秶鴦赵宏P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中明確了掛牌公司的監管可以比照上市公司進行。因此,為了充分保障股東行使權利,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參照上市公司的決策程序,需要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
    違法違規處罰
    違法違規處罰是監管制度中的重要一環,對于重大資產重組中違法違規行為具有重要的威懾作用。因此,我們在違法違規處罰上與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除可以參照《證券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還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蛘咄V故召彽缺O管措施,并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此外,我們還可以采取不接受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申請的措施,提高威懾力。
    進行調整和創新的重大資產重組監管制度
    1.實行分類監管,提高效率
    我們在設計公眾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監管制度中,充分考慮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本身可能對公眾公司產生的影響,實行分層次、分類別的監管方式:一是對不涉及股份發行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不進行行政許可,充分尊重公司、股東的意愿,只要履行了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策程序并且取得了其他相關部門的批準,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報送信息披露文件后,即可實施;二是對于發行股票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參照定向發行股票的規定,可以豁免向我會提出核準申請,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施自律管理;三是只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才需要向我會提出核準申請。
    從公眾公司特點出發,調整重大資產重組的判斷指標
 判定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時,我們結合公眾公司的特點,在具體的監管指標上與上市公司監管指標相比進行了適量合理調整:一是取消了營業收入指標;二是對觸及凈資產的指標進行調整,將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定義為超過凈資產的50%且同時超過總資產的30%;三是在判斷是否構成重組的具體計算方式上有所調整,即對于購買或出售的參股權,以成交金額和賬面價值分別計算是否觸及重大資產重組標準,不再考慮將被投資企業的總資產、凈資產乘以股權比例作為判斷是否觸及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計算基礎。
 此外,考慮到申請成為公眾公司時并無實質性標準,故在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對于借殼行為不做特殊規定。
 3.充分發揮公司自治,允許支付手段自主定價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中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兼并重組,允許實行股份協商定價”。因此,我們對公眾公司的支付手段的定價不作強制性規定,但為了保證定價的合理性,要求公司可以在參考股票市價、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的基礎上,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價格,充分發揮公司自治功能。同時強化披露,要求董事會充分披露支付手段定價的合理性。
 實施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投資者雖然具有一定的投資能力和維權意識,但在股東大會審議發行股份定價等可能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相比大股東而言,中小投資者的話語權還是處于弱勢一方。因此,為了充分體現中小投資者的意愿,并且按照《證券法》中有關涉眾的情形,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要求實施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并披露結果。
 5.豐富支付手段,給予公司創新空間
    鼓勵公眾公司逐步創新支付手段,公眾公司可以視自身的情況,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方式實現重大資產重組。
 6.簡化申報文件和披露內容
    結合公眾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特點,重大資產重組時可以不強制要求公司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備考財務報告等信息。
    對于披露內容進行大幅減化,不要求董事會對評估機構獨立性、評估假設和評估方法的合理性、評估定價的公允性進行討論并發表意見;不要求公眾公司在報刊上披露董事會決議和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摘要;不要求公司頻繁披露重組情況進展;對于披露的事項,要求公司突出客觀性事實的陳述,減少描述性、定性的分析以及預測性信息。
 7.加強退市公司重組的監管要求
 從法律屬性來說,退市公司屬于當然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其監管安排應當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并購重組的一般規定。退市公司與普通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相比,在股東人數和結構、經營狀況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差異,而且伴隨著重新上市制度的確立,退市公司可能會具有較強的并購重組動機。需要突出強調的是,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申請重新上市是兩個獨立的事項。重大資產重組是對公司的資產結構、經營范圍等實體變化調整的過程,而重新上市僅是公司滿足一定條件可以獲得上市資格的一種途徑。因此,退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與申請重新上市并無必然聯系。
   據此,為了提高制度的針對性和適用性,我們適當的加強了對退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要求,比如要求退市公司提供安全、便捷的網絡投票方式保障股東行使表決權、加強重組實施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突出相應的風險提示。
三、關于《重組辦法》的適用范圍
    公眾公司監管正處于起步階段,我們還缺乏對這類公司監管的經驗,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摸索和總結。因此,按照急用先行、循序漸進的實施原則,《重組辦法》現階段主要是針對掛牌公司。對于不掛牌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內容比照掛牌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在日常監管中,如發現此類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存在重大問題、違規甚至違法行為的,將比照掛牌公司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稅[2014]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二、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直接由掛牌公司計算并代扣代繳稅款。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個人應在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依法劃扣稅款,對個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補足資金,并劃扣稅款。

  三、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票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后的凈增(減)股票數。

  四、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本通知所稱個人持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ㄒ唬┰谌珖煞蒉D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

 。ǘ┩ㄟ^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取得的股票;

 。ㄈ┮蛩痉ǹ蹌澣〉玫墓善;

 。ㄋ模┮蛞婪ɡ^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ㄎ澹┩ㄟ^收購取得的股票;

 。嘧C行權取得的股票;

 。ㄆ撸┦褂酶秸J股權、可轉換成股份條款的公司債券認購或者轉換的股票;

 。ò耍┤〉冒l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ň牛⿸炫乒竞喜,個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轉換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ㄊ⿸炫乒痉至,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ㄊ唬┢渌麖娜珖煞蒉D讓系統取得的股票。

  六、本通知所稱轉讓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ㄟ^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

 。ǘ┏钟械墓善北凰痉ǹ蹌;

 。ㄈ┮蛞婪ɡ^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ㄋ模┯霉善苯邮芤s收購;

 。ㄎ澹┬惺宫F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霉善闭J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ㄆ撸┢渌哂修D讓實質的情形。

  七、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簡稱兩網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12]8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本通知所稱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九、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

  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執行。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4年6月27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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