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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
11
農歷六月十五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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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6號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長 張茅

   2014年7月3日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發布 根據2014年7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請求和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負責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第四條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六條 當事人在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和請求無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七條 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由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當事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并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并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對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ㄒ唬┳C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ǘ┳C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ㄈ┳C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ㄋ模┳C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ㄎ澹┳C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投訴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保護請求及相關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初步核實和審查。經初步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報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核實和審查。經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報送商標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立案機關,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九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相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商標局經對。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進行審查,認定構成馳名商標的,應當向報送請示的。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批復。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商標局作出認定批復后六十日內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報所在。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抄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處理情況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商標局。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商標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在我國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范圍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異議理由和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以支持該異議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違法案件立案部門可以根據該保護記錄,結合相關證據,給予該商標馳名商標保護。

  第十七條 在商標違法案件中,當事人通過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馳名商標保護的,由商標局撤銷對涉案商標已作出的認定,并通知報送馳名商標認定請示的。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對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予以協助或者未履行核實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對商標違法案件作出處理或者逾期未報送處理情況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并責令其整改。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條 參與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相關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2014年7月8日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保證招生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認可的入學方式選拔錄取本科、?茖W生的活動。

  高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各類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高校招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考生、社會的監督。

  高校招生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對高校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明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第二章 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

  第六條 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l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的;

 。ǘ┪窗凑招畔⒐_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的;

 。ㄈ┏龊硕ㄞk學規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

 。ㄋ模┻`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ㄎ澹┰谔厥忸愋驼猩谐雠_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的;

 。ㄆ撸┢渌`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窗凑找幎ǖ臉藴屎统绦,以照顧特定考生為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的;

 。ǘ┪窗匆幎ü鞠硎軆灮菡叩目忌麊、各類推薦考生的名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的;

 。ㄈ┰诳忌鷪竺、推薦等工作過程中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單、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虛假材料,在學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

 。ㄋ模┻`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背考生意愿為考生填報志愿或者有償推薦、組織生源的;

 。ㄎ澹┢渌`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招生考試機構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楦咝I米猿媱澱猩k理錄取手續的;

 。ǘ⿲档蜆藴蔬`規錄取考生進行投檔的;

 。ㄈ┻`反錄取程序投檔操作的;

 。ㄋ模┰谡猩Y束后違規補錄的;

 。ㄎ澹┪窗凑招畔⒐_的規定公開招生工作信息的;

 。⿲Ω咝d浫」ぷ鞅O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ㄆ撸┢渌`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有關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雠_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規定或者超越職權制定招生優惠政策的;

 。ǘ┥米詳U大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追加招生計劃,擅自改變招生計劃類型的;

 。ㄈ┮笳猩荚嚈C構和高校違規錄取考生的;

 。ㄋ模⿲Ω咝:驼猩荚嚈C構招生工作監管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ㄎ澹┢渌`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招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規更改考生報名、志愿、資格、分數、錄取等信息的;

 。ǘ⿲σ唁浫】忌`規變更錄取學;蛘邔I的;

 。ㄈ┰谔厥忸愋驼猩行孤睹嬖嚳己丝脊倜麊位蛘呃寐殑毡憷埻锌己嗽u價的教師,照顧特定考生的;

 。ㄋ模┬孤渡形垂嫉目忌煽、考生志愿、錄取分數線等可能影響錄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對外泄露、倒賣考生個人信息的;

 。ㄎ澹榭忌@得相關招生資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ㄆ撸┧魅』蚴帐芸忌凹议L財物,接受宴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活動安排的;

 。ò耍﹨⑴c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ň牛┢渌绊懜咝U猩、公正的行為。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峁┨摷傩彰、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ǘ┰诰C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ㄈ┟懊斕嫒雽W,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ㄋ模┢渌麌乐剡`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三章 招生責任制及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十三條 對在高校招生工作中違規人員的處理,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

  第十四條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五條 出現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違規情形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關程序,進行調查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應當及時上報,必要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有關責任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的違規行為調查和收集證據,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七條 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核或者申訴;符合法律規定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類型招生,是指自主選拔錄取、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保送生等類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條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4號(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促進浙江省義烏市市場采購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就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海關監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采購的、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15萬(含15萬)美元以下、并在采購地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
(一)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經認定的市場聚集區內采購的商品;
(三)未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
(四)使用現金結算的商品;
(五)貿易管制主管部門確定的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的商品。
二、地方政府應當將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范圍及其商品城、專業市場和專業街名稱和地址對外公告,同時向海關備案,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向市場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在海關注冊登記。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負責對代理出口商品信息在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中的錄入,并通過認定體系提交商戶予以確認。
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信息應當通過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與海關實現數據聯網共享,海關依托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對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實施監管。
五、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申報時在報關單“發貨單位”欄除應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單位名稱外,需一并在“備注欄”填寫采購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國籍和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申報時除按規定提交相關紙質報關單證或電子數據信息外,一并提交完整的裝箱清單、商戶與采購人進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單據、采購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等紙質單證或電子數據信息。
六、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每票報關單隨附的商品清單所列品種在10種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實行簡化申報:
(一)對符合規定的商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章”為單位進行歸并;
(二)每“章”按價值最大商品的稅號作為歸并后的稅號,價值、數量等也相應歸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適用簡化申報:
(一)屬于出口貨物通關單管理的;
(二)需征收出口關稅的;
(三)海關另有規定不適用簡化申報的。
適用簡化申報措施的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時應當提交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清單。
七、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應當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規定要求的海關監管場所內辦理商品出口手續。監管場所經營單位發現涉嫌走私違規行為的,應當主動報告海關。
八、對于跨關區轉關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或其代理人應當在采購地海關辦理轉關出口手續,并在出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核銷手續。
九、對于跨關區轉關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應當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承運人承運。出境地海關負責市場采購貿易商品出口轉關運輸的途中監管。
十、本公告中的采購地海關是指經認定的商品城、專業市場和專業街所在地的主管地海關。
本公告中的市場集聚區是指各類從事專業經營的商品城、專業市場和專業街。
十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039”,全(簡)稱“市場采購”,僅限于在義烏市市場集聚區(范圍為義烏國際小商品城、義烏市區各專業市場和專業街)內采購的出口商品。
以上公告內容在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驗收合格及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商品目錄公布后正式實施,具體實施日期由杭州海關另行發布。
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實施細則由杭州海關負責制定實施。
自市場采購(1039)監管方式正式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實施地區不再使用“旅游購物”(0139)監管方式。
市場采購出口貨物實施海關統計。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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