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廢止《教育部關于加強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的意見》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政法函[2014]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保證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落實到位,我部對取消和下放的教育行政審批涉及到的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廢止《教育部關于加強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的意見》(教研〔2006〕2號)、《教育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研〔2006〕3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民辦高校校長變更(連任)核準有關規定的通知》(教發廳〔2009〕3號)。上述廢止文件今后不得再作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據。
特此通知。
教育部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