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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


國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等



銀監發〔2014〕53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現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監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保障刑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在本機構的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
第四條 協助查詢、凍結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統,依法做好協助查詢、凍結工作。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和有條件的地市級分行指定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負責,在其他分支機構指定專門受理部門或者專人負責,統一接收和反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信息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上述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協助查詢、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后,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查詢、凍結的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章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但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無法現場辦理完畢的,可以由提出協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至少一名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單位介紹信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回反饋結果。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對辦案人員的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以及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進行形式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留存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及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復印件,并注明用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留存的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跨地區辦理查詢、凍結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要求持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辦案協作函,與協作地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聯系,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信息化應用系統傳輸加蓋電子簽章的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或者將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及憑證傳真至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接收后,經審查確認,在傳來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上加蓋本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印章,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對于涉案賬戶較多,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對其集中查詢、凍結的,可以分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逐級上報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批準后,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分屬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逐級上報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超出查詢權限或者屬于跨地區查詢需求的,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協作程序,向有權限查詢的上級機構或系統內其他分支機構提出協查請求,并通過內部程序反饋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十三條 協助查詢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提供查詢賬號、查詢內容等信息。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無法提供具體賬號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足以確定該賬戶的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企業全稱、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如實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并在查詢回執中注明。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于涉案財產信息,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志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并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關復制材料上加蓋證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提供電子版查詢結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采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礎上提供,必要時可予以標注和說明。
涉案賬戶較多,需要批量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同時提供電子版查詢清單。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協助查詢需求后,應當及時辦理。能夠現場辦理完畢的,應當現場辦理并反饋。如無法現場辦理完畢,對于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信息的,原則上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反饋;對于查詢單位或者個人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志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的,原則上應當在十個工作日以內反饋。
對涉案賬戶較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集中查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反饋。
因技術條件、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說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反饋。
第十六條 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明確凍結賬戶名稱、凍結賬號、凍結數額、凍結期限等要素。
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款項。凍結數額應當具體、明確。暫時無法確定具體數額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上明確注明“只收不付”。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明確填寫凍結期限起止時間,并應當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預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手續齊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立即辦理凍結手續,并在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回執中注明辦理情況。
對涉案賬戶較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集中凍結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一般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采取凍結措施。
如被凍結賬戶財產余額低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數額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凍結期內對該賬戶做“只收不付”處理,直至達到要求的凍結數額。
第十八條 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作出原凍結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續凍沒有次數限制。
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第十九條 被凍結的存款、匯款等財產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當由作出原凍結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協助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但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在凍結期限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除凍結。
第二十條 對已被凍結的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自動生效。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的,優先于輪候凍結。
兩個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賬戶采取凍結措施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且手續完備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凍結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下列財產和賬戶不得凍結:
(一)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三)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四)商業匯票保證金;
(五)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
(六)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七)社會保險基金;
(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九)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十)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
(十一)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
(十二)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貸款;
(十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并存放于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托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戶和款項。
第二十二條 對金融機構賬戶、特定非金融機構賬戶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支付機構等名義開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戶、保證金賬戶、清算基金賬戶、客戶備付金賬戶,不得整體凍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經查明凍結財產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解除凍結,并書面通知被凍結財產的所有人;因此對被凍結財產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因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操作失誤或設備故障造成被凍結財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損失的除外。
上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應當解除凍結措施的,應當責令作出凍結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解除凍結。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部授權審批流程辦理協助查詢、凍結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協助查詢、凍結工作做好登記記錄,妥善保存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手續后,在存款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時,應當告知其賬戶被凍結情況。被凍結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凍結有異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聯系。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快速查詢、凍結工作機制,辦理重大、緊急案件查詢、凍結工作。具體辦法由銀監會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另行制定。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機制,查詢、凍結(含續凍、解除凍結)需求發送和結果反饋原則上依托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金融專網完成。
銀監會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規范化的電子化信息交互流程,確保各方依法合規使用專線傳輸數據,保障專線運行和信息傳輸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賬戶要求后,應當立即進行辦理;發現存在文書不全、要素欠缺等問題,無法辦理協助查詢、凍結的,應當及時要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采取必要的補正措施;確實無法補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回執上注明原因,退回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協助凍結要求有權拒絕,同時將相關理由告知辦案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協助查詢、凍結工作中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先行辦理查詢、凍結,并提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被查詢、凍結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偽造、隱匿、毀滅相關證據材料,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二)擅自轉移或解凍已凍結的存款;
(三)故意推諉、拖延,造成應被凍結的財產被轉移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配合、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強令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協助工作,其上級機關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協助查詢、凍結工作納入考核,建立獎懲機制。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在協助查詢、凍結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
第三十一條 此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共同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公安部



國衛疾控發〔2014〕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公安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條例》、《戒毒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共同制定了《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管理辦法》(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www.nhfpc.gov.cn下載)。該辦法已經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安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4年12月31日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減少因濫用阿片類物質造成的艾滋病等疾病傳播和違法犯罪行為,鞏固戒毒成效,規范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戒毒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以下簡稱維持治療),是指在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選用適宜的藥品對阿片類物質成癮者進行長期維持治療,以減輕他們對阿片類物質的依賴,促進身體康復的戒毒醫療活動。

本辦法所稱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以下簡稱維持治療機構),是指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維持治療工作是防治艾滋病與禁毒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維持治療工作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與禁毒工作規劃,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對在維持治療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協調、監測評估與監督管理全國的維持治療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全國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上報的維持治療工作計劃,確定各。▍^、市)工作任務。

 第六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制訂本轄區的維持治療工作規劃,開展組織協調、監測評估等工作。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維持治療工作的審批,組織維持治療機構的專業人員培訓,并對維持治療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與技術指導。

 省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治療人員信息的備案登記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維持治療藥品配制單位的審核和確定,維持治療藥品配制、供應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治療人員開展藥物濫用監測工作。

第七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協商解決維持治療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縣級、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維持治療機構內維持治療藥品使用和有關醫療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處理維持治療工作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縣級、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維持治療藥品配制、供應等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 維持治療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維持治療人員按照規范提供治療及綜合干預服務,并按規定開展實驗室檢測、信息管理等工作。

 維持治療機構應當與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機構相互配合,對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治療人員,開展必要的社會心理干預等工作。

第三章 機構人員

  第九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現有阿片類物質成癮者分布狀況和需求,結合轄區內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分布狀況,規劃維持治療機構的數量和布局,并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第十條 醫療機構擬開展維持治療工作的,應當將書面申請材料提交執業登記機關,由其將書面材料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的維持治療工作規劃、本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前,應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意見。

 被批準開展維持治療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信息通報同級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省級衛生計生、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維持治療機構的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等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并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以及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開展維持治療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

(三)具有與開展維持治療工作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專業技術人員和安保人員;

(四)符合維持治療有關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

具有戒毒醫療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申請開展維持治療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從事維持治療工作的醫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按規定參加維持治療相關培訓;

(三)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醫師應當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

(四)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從事維持治療工作的護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護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二)按規定參加維持治療工作相關培訓;

(三)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從事維持治療工作的藥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二)按規定參加維持治療工作相關培訓;

(三)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維持治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設立延伸服藥點,并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批。維持治療機構負責延伸服藥點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維持治療機構依法對治療人員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維持治療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治療人員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十八條 維持治療使用的藥品為鹽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規格:1mg/ml,5000ml/瓶)。

配制鹽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的原料藥實行計劃供應,由維持治療藥品配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需用計劃,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核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經確定的維持治療藥品配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配制鹽酸美沙酮口服溶液,并配送至維持治療機構。

第二十條 維持治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從本。▍^、市)確定的維持治療藥品配制單位購進鹽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缡≠忂M的,需報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維持治療機構調配和拆零藥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工具應當定期消毒或者更換,防止污染藥品。

第二十一條 維持治療藥品的運輸、使用及儲存管理等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維持治療

第二十二條 年齡在18周歲以上、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阿片類物質成癮者,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則申請參加維持治療。18周歲以下的阿片類物質成癮者,采取其他戒毒措施無效且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可以申請參加維持治療。

有治療禁忌癥的,暫不宜接受維持治療。禁忌癥治愈后,可以申請參加維持治療。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維持治療的人員應當向維持治療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 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 吸毒經歷書面材料;

(三) 相關醫學檢查報告。

維持治療機構接到申請人提交的合格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可以參加治療,并將審核結果報維持治療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參加治療的人員應當承諾治療期間嚴格遵守維持治療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維持治療機構開展的傳染病定期檢查以及毒品檢測,并簽訂自愿治療協議書。

第二十五條 維持治療機構應當為治療人員建立病歷檔案,并按規定將治療人員信息及時報維持治療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符合維持治療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經鄉(鎮)、街道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向維持治療機構申請參加維持治療。

第二十七條 維持治療機構除為治療人員提供維持治療外,還需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禁毒和防治艾滋病法律法規宣傳;

(二)開展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等傳染病防治和禁毒知識宣傳;

(三)提供心理咨詢、心理康復及行為矯治等工作;

(四)開展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和毒品檢測;

(五)協助相關部門對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治療人員進行隨訪、治療和轉介;

(六)協助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治療人員藥物濫用的監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維持治療機構應當與當地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及戒毒康復場所建立銜接機制,加強信息的溝通與交流。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對正在執行戒毒治療和康復措施的人員開展維持治療相關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對有意愿參加維持治療的人員,應當幫助他們與維持治療機構做好信息溝通。

第二十九條 維持治療機構發現治療人員脫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發現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治療人員脫失的,應當同時通報相關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 因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不能在原維持治療機構接受治療的,治療人員應當及時向原維持治療機構報告,由原維持治療機構負責治療人員的轉介工作,以繼續在異地接受維持治療服務。

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應當會同社區戒毒、社會康復工作機構一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治療人員在參加維持治療期間出現違反治療規定、復吸毒品、嚴重影響維持治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因違法犯罪行為被羈押而不能繼續接受治療等情形的,維持治療機構應當終止其治療,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被終止治療者申請再次參加維持治療的,維持治療機構應當進行嚴格審核,重新開展醫學評估,并根據審核和評估結果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重新進入維持治療。維持治療機構應當將審核結果及時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維持治療工作的監督管理、督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維持治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資質情況;

(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質;

(三)維持治療機構工作職責落實情況;

(四)維持治療機構工作人員培訓情況;

(五)維持治療藥品使用、存儲、銷毀和安全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維持治療機構治安秩序的維護情況;

(二)治療人員信息登記備案情況;

(三)治療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處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維持治療藥品的配制和質量控制情況;

(二)維持治療藥品的供應情況;

(三)維持治療藥品配制單位藥品的安全管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 維持治療機構應當制訂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并對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維持治療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處理個人或者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

第三十八條 開展維持治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維持治療有關技術規范。維持治療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維持治療機構提供維持治療服務的價格執行當地省級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有關規定。維持治療機構按規定收取治療人員的診療費用,可以用于維持治療藥品的配制、運輸、配送和維持治療機構的日常運轉、人員培訓、延伸服藥點的管理等各項開支。

第四十條 符合規劃設立的維持治療機構所需設備購置等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一條 維持治療機構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為確需治療且經濟困難的治療人員給予體檢、維持治療費用減免等關懷救助。

第四十二條 維持治療機構應當對工作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職業暴露防護培訓,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維持治療工作中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暴露后預防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維持治療需要使用其他藥品時,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公安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確定并公布。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轄區內已經開展維持治療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評估。符合規定的,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其維持治療機構資格,同時將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對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后予以復查。仍不合格的,撤銷其開展維持治療機構資格,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維持治療工作,其他戒毒醫療服務適用《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2號)。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稙E用阿片類物質成癮者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工作方案》(衛疾控發〔2006〕256號)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保險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發〔2014〕11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指導保險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等規定,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應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指引》。立即執行有困難的,可于2015年3月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稽查局提交延期申請,說明理由,但不應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4年12月30日



  保險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

  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保險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保險機構洗錢風險是指保險機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被用于洗錢進而導致保險機構遭受損失的不確定性。

  第三條 保險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和客戶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L險為本原則。保險機構應制定洗錢風險控制政策或洗錢風險控制目標,根據控制政策或控制目標,制定相應流程來應對洗錢風險,包括識別風險、開展風險評估、制定相關策略處置或降低已識別的風險。保險機構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應采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采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從而實現反洗錢資源的有效配置。

 。ǘ﹦討B管理原則。保險機構應根據產品或服務、內部操作流程的洗錢風險水平變化和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風險管理政策和風險控制措施。

 。ㄈ┍C茉瓌t。保險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第四條 本指引適用于人身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和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本指引所確定的風險評估方法及指標體系同樣可用于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第二章 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及方法

  第一節 概 述

  第五條 按照風險來源,保險機構洗錢風險可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是指保險機構產品或服務固有的風險,以及業務、財務、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所形成的操作風險。外部風險是指客戶自身屬性所形成的風險。保險機構應全面識別和評估風險! 

  第二節 內部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第六條 洗錢內部風險評估重點考察產品風險以及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操作風險,包括產品屬性、業務流程、系統控制等要素。保險機構可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設定各風險要素的子項。

  保險機構還可就本機構反洗錢內控機制的健全性、產品風險識別有效性、合規風險管理架構完整性以及損害自我修復能力做出整體評價。

  第七條 產品屬性要素主要考察產品本身被用于洗錢的可能性,保險機構應綜合考察各子項的影響,考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c投資的關聯程度。保險產品特別是投資性理財產品,與投資的關聯程度越高,越容易受到洗錢分子的關注,其相應的洗錢風險越高。

 。ǘ┟繂纹骄YM金額。一般來說,保險產品每單平均保費金額越高,洗錢風險相對越大。

 。ㄈ┈F金價值大小。在相同保險期間內,保單現金價值比率越高,其洗錢風險相對越大,如高現金價值產品。

 。ㄋ模┍钨|押變現能力。保單質押變現能力越高,其洗錢風險相對越大。

 。ㄎ澹┍kU責任滿足難易程度。理賠或給付條件較難滿足,或者退保損失較大的產品,洗錢風險相對較;反之,被用于洗錢的風險相對較大。

 。┠芊袢我庾芳颖YM。在保險期間內,可任意超額追加保費、資金可在風險保障賬戶和投資賬戶間自由調配的產品,洗錢風險相對較大;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費和跨賬戶調配資金的產品,洗錢風險相對較小。

 。ㄆ撸v史退保比例和退保金額。退保量較大、退保比例較高的保險產品,洗錢的風險相對較大。

 。ò耍┦欠翊嬖谏嫱饨灰。存在涉外交易的產品,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也可能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易于被洗錢分子利用,存在較大的洗錢風險。

  人身保險產品應考察上述全部風險因子,財產保險產品可選擇部分風險因子進行考察。

  第八條 業務流程要素主要考察承保、保全、理賠等環節設計是否合理,能否有效防范洗錢風險,考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蛻羯矸莺藢嵤欠裼行,盡職調查措施是否合理。

 。ǘ┴敭a保險承保前是否核驗保險標的,人身保險是否有生存調查。

 。ㄈ┤松肀kU是否有最高保額限制。

 。ㄋ模┍kU費收取方式是否包括現金,是否有限額。

 。ㄎ澹┦欠裣拗频谌劫~戶支付保費。

 。┦欠窈藢嵧侗H松暾埻吮;蚴亲兏侗H、受益人、證件號碼、銀行賬號的原因。

 。ㄆ撸┦欠裣薅ū钨|押貸款申請人為投保人本人,貸款賬戶為原投保賬戶。

 。ò耍┦欠裣拗仆吮V恋谌劫~戶。

 。ň牛┦欠裣拗片F金支付退保金、保險金、保單貸款。

 。ㄊ┵r償或給付保險金前是否開展調查或查勘定損。

 。ㄊ唬┛焖倮碣r或給付政策是否存在漏洞。

 。ㄊ┵Y金支付至境外是否有特別規定。

  第九條 系統控制要素主要考察核心業務系統能否實現設定的反洗錢功能,考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I務系統關于客戶和保單的要素設置是否完善,客戶身份信息留存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ǘI務系統對資金來源與流向的管控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留存反映資金收付的銀行賬戶信息。

 。ㄈI務系統對資金支付人與接收人的管控措施是否完善。

 。ㄋ模I務系統中的保單、批單信息是否可以全面展示交易過程。

 。ㄎ澹└唢L險客戶或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風險預警提示是否健全。

 。I務系統黑名單種類和管控措施是否完善。

 。ㄆ撸╋L險信息是否能夠在業務部門和反洗錢部門之間有效傳遞、集中和共享! 

  第三節 外部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第十條 洗錢外部風險要素包括客戶風險、地域風險、業務風險、行業(含職業)風險等項目,保險機構可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設定各風險要素的子項。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客戶風險?蛻麸L險子項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蛻粜畔⒌墓_程度。

 。ǘ┛蛻羲稚矸葑C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

 。ㄈ┳匀蝗丝蛻糌攧諣顩r、資金來源、年齡。

 。ㄋ模┓亲匀蝗丝蛻舻墓蓹嗷蚩刂茩嘟Y構、存續時間。

 。ㄎ澹┓聪村X交易監測記錄。

 。┥婕翱蛻舻娘L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衡量客戶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常居住地、經營所在地與洗錢、恐怖活動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評估其地域風險。地域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其他有權部門的反洗錢監控要求或風險提示,或是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和制裁要求的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狀況:

 。ㄒ唬┠硣ǖ貐^)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

 。ǘ⿲δ硣ǖ貐^)進行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

 。ㄈ┠硣ǖ貐^)的上游犯罪狀況。

 。ㄋ模﹪鴥忍厥獾赜虻慕鹑诒O管風險。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考慮業務方式所固有的洗錢風險并關注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綜合分析業務風險。業務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斫灰。代理交易是保險行業的突出特點。在人身險領域,保險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高度依賴代理人,某些情形下保險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在財產險領域,條款費率的確定依賴于保險標的的特性和風險狀況,保險機構一般還會對保險標的做進一步核實,故渠道因素導致的洗錢風險相對較小。為追求收入,部分中介機構在明知客戶可能洗錢的情況下并不報告甚至幫助掩飾,部分中介機構與客戶還可能存在隱性關系。另外,客戶還會委托他人代辦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根據自身代理渠道的特點,區分不同類型代理渠道的風險大小,重點關注風險較高的情形,例如:

  1.同一家代理機構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產品,對客戶投保情況披露不充分。

  2.代理機構拒絕在代理協議中寫入反洗錢條款,或者代為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主動,提供的客戶信息不真實、不完整。

  3.多個不相關的個險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或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電話回訪發現預留電話非客戶本人且無法聯系到客戶本人等異常情況。

  4.代刷卡行為。代理人為促使保險合同的早日達成,某些情況下會采用先行代投保人刷卡墊付保費,合同成立后由投保人支付保費至代理人的方式。這種行為使得保險機構無法掌握保費的真正來源及交易方式,蘊含一定的洗錢風險。

  5.對客戶委托他人代辦保險業務的,重點關注該代理人是否經常代理他人辦理保險業務、代辦的業務是否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等情形。

 。ǘ┓敲鎸γ娼灰。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電銷、網銷)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保險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保險機構在設計該類保險產品時,可對保險金額進行累積限制,銷售時重點關注投保人投保頻率、退保頻率過高,多個電銷客戶使用同一聯系方式等情況,并對超過一定金額或存在可疑情形的客戶采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方式。

 。ㄈ┊惓=灰谆蛐袨。當客戶出現某些異常交易或行為時,保險機構應當仔細核實客戶身份,必要時提高其風險等級。例如:

  1.短期內在一家或多家保險機構頻繁投保、退保、拆單投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2.躉繳大額保費或保費明顯超過投保人的收入或資產狀況。

  3.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后,仍堅持購買的。

  4.異常關注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5.拒絕提供或者提供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職業(行業)、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

  6.財產保險投保人虛構保險標的投保。

  7.無合理原因,堅持要求以現金方式繳付較大金額的保費。

  8.通過第三人支付保費,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

  9.多交保費并隨即要求返還超額部分。保險機構在下述情況下應特別提高警覺:(1)多交的保費金額較大;(2)多交的保費來源于第三方或要求把多交的保費退還給第三方;(3)客戶身處或來自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4)多交保費所涉及的金額或頻密程度很可疑;(5)法人業務剛剛投保不久就辦理減人或減額退保,且退保金轉入非繳費賬戶;(6)客戶多交保費的行為與其惡化的資產狀況或經營狀況不符。

  10.投保后短期內申請退保,特別是要求將退保資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非繳費賬戶。

  11.財產險重復投保后申請全額退保。

  12.投保后頻繁辦理保單質押貸款,或以保險單為抵押品向其他機構借款。

  13.沒有合理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保險業務。

  14.客戶要求將賠償金、保險金和保單現金價值支付至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

  15.客戶要求將賠償金、保險金、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支付到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

  保險機構自建異常交易監測指標的,可按照自建指標執行。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稅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錢的可能性。行業(含職業)風險要素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ㄒ唬┕J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

 。ǘ┡c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如客戶屬于政治公眾人物及其親屬、身邊工作人員。

 。ㄈ┬袠I現金密集程度! 

  第四節 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流程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定期開展洗錢內部風險評估工作,間隔一般不超過三年。

  當保險機構發布新產品、采用新營銷手段,或者治理結構、產品服務、技術手段等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內部洗錢風險狀況時,應及時開展內部風險評估,并調整洗錢風險管理政策。

  第十六條 內部風險評估的方法為:由反洗錢專門機構或其他負責反洗錢工作的指定內設機構制定評估方案和相關指標評估體系,設計風險分析調查表,提取相關業務數據,組織與業務、財務等部門進行溝通和訪談,審慎確定洗錢內部風險水平。

  確定某類或某項產品的風險等級時,除考慮每項風險要素的單獨影響外,還應綜合考慮各項風險要素的結合情況、內外部反洗錢檢查情況、反洗錢案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事項,對分數予以合理調整,并確定最終的風險水平和等級。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發布內部洗錢風險評估報告。

  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可以結合內部洗錢風險評估報告和區域業務特點開展分支機構的風險評估。

  區域性保險產品,可由銷售該產品的分支機構自行組織評估。

  保險機構可以開展專門的洗錢風險評估,也可將洗錢風險評估納入整體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框架。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對與其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開展洗錢外部風險評估工作。方法為:設定外部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運用權重法,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并計算總分?筛鶕L險要素或子項的結合情況對風險等級予以合理調整。

  第十九條 評估人員應在內部風險評估基礎上,將客戶投保的保險產品的內部風險等級作為外部風險評分的參考因素,初步確定客戶風險等級。

  保險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初評工作。

  第二十條 對于初評結果為中等以上風險等級(含中等)的客戶,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二十一條 對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保險機構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對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保險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于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后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保險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客戶進行異常交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保險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第二十二條 同一客戶因不同交易行為而被評定為不同風險等級的,應將該客戶的最高風險等級確定為該客戶的最終風險等級。

  第二十三條 在開展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評估過程中,保險機構應根據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采集方法。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保險機構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保險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并定期審查和調整。

  保險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 

  第五節 例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投保政策性或強制性保險產品,如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性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等,這些產品具有財政補貼和強制性特點,平均保費金額較低,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退保、變更受益人等操作,洗錢風險極低,可不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和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但仍應開展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其他反洗錢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于投保內部風險程度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洗錢風險的保險產品的客戶,保險機構可自行決定不進行外部風險評估程序,直接定級為低風險。但對于投保以下產品的,必須開展外部風險評估程序:

 。ㄒ唬┩顿Y型保險產品,如分紅險、萬能險、投資連結險、投資型家庭財產險等。

 。ǘ┚哂袃π罟δ艿谋kU產品,如終身壽險、生存保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等。

 。ㄈ┍kU機構經評估后認為洗錢風險較大的其他產品。

  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戶,不能未經外部風險評估程序直接定級為低風險:

 。ㄒ唬┰诒颈kU機構的已繳納保費金額超過一定限額(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可根據內部風險評估結果對不同產品設定不同限額,原則上不能高于人民幣20萬元或等值外幣,同一客戶應累計計算其所購買的所有有效保單,同一保單涉及多人時,以累積額最高的人為評估標準)。

 。ǘ┛蛻魹榉蔷用,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ㄈ┛蛻羯婕翱梢山灰讏蟾。

 。ㄋ模┛蛻粑蟹锹殬I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本人與保險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對于按照上述規定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保險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后,仍可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第二十六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客戶,保險機構可直接將其定級為最高風險:

 。ㄒ唬┛蛻舯涣腥胛覈l布或承認的反洗錢監控名單及類似監控名單。

 。ǘ┛蛻衾锰摷僮C件辦理業務,或在代理他人辦理業務時使用虛假證件。

 。ㄈ┛蛻魹檎喂娙宋锘蚱溆H屬及關系密切人員。

 。ㄋ模┌l現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或者涉及權威媒體與洗錢相關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或評論的。

 。ㄎ澹┩侗H、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常居住地、經營所在地涉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相關部門的反洗錢監控要求或風險提示,或是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要求。

 。┛蛻魧嶋H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五項所述人員。

 。ㄆ撸┛蛻舳啻紊婕翱梢山灰讏蟾。

 。ò耍┛蛻艟芙^保險機構或保險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ň牛┢渌苯踊蚪浾{查后認定的高風險客戶。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遵守我國及得到我國承認的國際組織和國家發布的有關金融制裁要求,拒絕或限制與制裁名單上的國家、組織或人員交易。具有涉外機構、經營國際業務的保險機構還應特別關注相關國家和組織發布的制裁要求! 

  第三章 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在洗錢風險評估和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酌情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對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和風險較高的客戶應采取強化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娀暮统掷m性的客戶盡職調查。

  1.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2.進一步了解客戶投保目的、收入狀況及保險費資金來源。

  3.進一步分析客戶的交易行為,審核投保人保險費支付能力是否與其經濟狀況相符合,要求客戶提供財務證明文件。

  4.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ǘ┊惓YY金流向監測。保險機構應當在業務、財務系統中設定和完善資金流向異常預警指標,對于大額交易、支票給付、資金流向異常交易,保險機構應當留存完整的資金收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支票背書等,對于系統無法自動留存的收付信息,保險機構應當采取人工錄入措施,以實現對資金收付異常行為的過程監控。

 。ㄈ╆P鍵流程節點管控。保險機構應當根據高風險客戶特征,酌情在承保、保全、理賠等環節采取強化的控制措施。

  1.承保環節可采取的控制措施有:經相關負責人授權后,再為客戶辦理業務;對客戶的投保金額、投保方式等實施合理限制。

  2.保全環節可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完善保全管控制度,嚴格退保和給付資金支付對象管控;定期開展退保風險數據排查工作。

  3.理賠環節可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強化調查與洗錢相混同的保險欺詐行為,如利用犯罪資金購買標的投保后實施的欺詐行為。

 。ㄋ模┛梢山灰讏蟾。保險機構應當設立可疑交易指標體系,明確人工識別可疑交易對象和流程,并通過持續性、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手段予以識別分析。對客戶采取盡職調查后,保險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為犯罪收益或與恐怖融資有關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ㄎ澹┛植阑顒淤Y產凍結。保險機構一旦發現客戶為被公安部列入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或者保險資金為恐怖活動資產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立即對相關資產采取凍結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銀行和保險監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可對低風險產品和低風險客戶采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谕吮、理賠或給付環節再核實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的關系。

 。ǘ┻m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ㄈ┰诤侠淼慕灰滓幠,適當降低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 

  第四章 管理與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制定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開發統一的反洗錢信息系統,并在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執行和使用。

  洗錢風險管理政策應經保險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并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保險機構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準。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指定適當的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確?蛻麸L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于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委托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托機構簽訂書面協議,并由高級管理層批準。委托機構對受托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中“客戶”是指投保人,鼓勵保險機構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于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等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未盡事項適用《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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