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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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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二月初七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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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發〔2015〕31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財產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有效落實。經會簽財政部、農業部,我會制定了《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3月17日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防范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業務。價格保險和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以及森林保險業務另行規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節 投 保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嚴格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投保單、保險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理賠標準和方式等條款重要內容。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可組織投保人、被保險人集中召開宣傳說明會,現場發放投保險種的保險條款,講解保險條款中的重點內容。

  第四條 保險公司和組織投保的單位應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蛳拗妻r戶投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準確完整記錄投保信息。投保信息應至少包括:

 。ㄒ唬┛蛻粜畔。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居住地址;

 。ǘ┍kU標的信息。保險標的數量、地塊或村組位置(種植業)、養殖地點和標識信息(養殖業);

 。ㄈ┢渌畔。投保險種、保費金額、保險費率、自繳保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

  上述信息應在業務系統中設置為必錄項,確保投保信息規范、完整、準確! 

  第二節 承 保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和分布情況,采用全檢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驗標的,核查保險標的位置、數量、權屬和風險狀況。條件允許的,保險公司應從當地農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或相關機構取得保險標的有關信息,以核對承保信息的真實性。

  承保種植業保險,應查驗被保險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地承包經營租賃合同。被保險人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承保養殖業保險,應查驗保險標的存欄數量、防災防疫、標識佩戴等情況。被保險人為規模養殖場的,應查驗經營許可資料。

  保險公司應對標的查驗情況進行拍攝,影像應能反映查驗人員、查驗日期、承保標的特征和規模,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未經任何修改,并上傳至業務系統作為核保的必要內容。

  第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應制作分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信息。投保清單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對并蓋章確認后,保險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如農戶提出異議,應在調查確認后據實調整。確認無誤后,應將投保分戶清單錄入業務系統!

  第三節 核 保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在業務系統中注明投保人身份,嚴格審核保險標的權屬,不得將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組織或個人確認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應確認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在承保業務單證(包括分戶投保清單)上簽字或蓋章。特殊情形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同時注明其與被保險人的關系。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核保管理,合理設置核保權限,由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集中核保。對投保清單、保險標的權屬及數量、實地驗標、承保公示等關鍵要素進行嚴格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和缺少相關內容的,不得核保通過。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批改管理,對于重要承保信息的批改,應由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審批! 

  第四節 收費出單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在確認收到農戶自繳保費后,方可出具保險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

  第十二條 對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險種,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承保信息,以便協調結算財政補貼資金! 

  第三章 理賠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以保障投保農戶合法權益為出發點,貫徹“主動、迅速、科學、合理”的原則,重合同、守信用,做好理賠工作!

第一節 報 案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接報案管理,保持報案渠道暢通。農業保險報案應由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集中受理,報案信息應及時準確錄入業務系統。對于省級以下分支機構或經辦人員直接收到農戶報案的,保險公司應引導或協助農戶報案。對于超出報案時限的案件,應在業務系統中錄入延遲報案的具體原因。

  接到報案后,應及時生成報案號記錄和分派查勘任務,并即時通知報案人后續工作安排! 

第二節 查勘定損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在接到報案后24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災害等原因難以及時到達的,應及時與報案人聯系并說明原因。

  發生大面積種植業災害,保險公司可依照相關農業技術規范抽取樣本測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鼓勵保險公司委托農業技術等專業第三方機構協助制定查勘規范。

  發生養殖業事故,保險公司應對死亡標的拍攝,并將其標識錄入業務系統,保險公司業務系統應具備標識唯一性的審核、校驗功能,出險標的耳號標識應在業務系統內自動注銷。保險公司應配合相關主管部門督促養殖戶依照國家規定對病死標的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將無害化處理作為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不予賠償。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對損失情況進行拍攝,查勘影像應能體現查勘人員、拍攝位置、拍攝日期、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受損標的特征、規;驌p失程度,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未經任何修改,并上傳業務系統作為核賠的必要檔案。

  第十七條 查勘結束后,保險公司應及時繕制查勘報告。查勘報告要注明查勘時間和地點,并對標的受損情況、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意見。查勘報告應根據現場查勘的原始記錄繕制,原始記錄應由查勘人員和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不得遺失、補記和做任何修改。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及時核定損失。種植業保險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絕收的,應在接到報案后2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發生保險事故造成部分損失的,應在農作物收獲后2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養殖業保險應在接到報案后3日內完成損失核定。發生重大災害、大范圍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對于損失核定需要較長時間的,保險公司應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定損標準和規范科學定損,并做到定損結果確定到戶。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應對原始定損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案件拒賠管理。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在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查勘照片、查勘報告和拒賠通知書等理賠材料應上傳業務系統管理! 

第三節 立 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在確認保險責任后,及時立案。報案后超過10日尚未立案的,業務系統應強制自動立案。保險公司應逐案進行立案估損,并根據查勘定損情況及時調整估損金額! 

  第四節 理賠公示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組織農戶投保種植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查勘定損結果、理賠結果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保險公司應根據公示反饋結果制作分戶理賠清單,列明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銀行賬號和賠款金額,由被保險人或其直系親屬簽字確認。農戶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應進行調查核實后據實調整,并將結果反饋!

  第五節 核 賠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核賠管理,合理設置核賠權限。原則上,權限應集中至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對查勘報告、損失清單、查勘影像、公示材料等關鍵要素進行嚴格審核,重點核實賠案的真實性和定損結果的合理性! 

  第六節 賠款支付

  第二十五條 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六條 農業保險賠款原則上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到被保險人銀行賬戶,并留存有效支付憑證。財務支付的收款人名稱應與被保險人一致! 

  第四章 協辦業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自主經營,自設網點。在基層服務網點不健全的區域,可以委托基層財政、農業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托基層財政、農業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應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則,與協辦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由協辦機構指派相關人員具體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將每年確定的協辦機構和人員名單報所在地區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協辦人員開展培訓,包括國家政策、監管要求、經辦流程、人員責任等。

  第三十條 協辦業務雙方應按照公平、公正、按勞取酬的原則,合理確定工作費用,并建立工作費用激勵約束機制。保險公司應加強工作費用管理,確保工作費用僅用于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不得挪作他用。工作費用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

  除工作費用外,保險公司不得給予或承諾給予協辦機構、協辦人員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協辦業務的管理,確保其規范運作。要制定協辦業務管理辦法,加強對協辦業務的指導和管理。應當將協辦業務的合規性列為公司內部審計的重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糾正。

  各地保監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保險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協辦的業務種類、業務比例及對協辦業務的抽查比例等! 

  第五章 內控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客戶回訪制度。被保險人為規模經營主體的,應實現全部回訪,其他被保險人應抽取一定比例回訪。承保環節重點回訪核實保險標的權屬和數量、自繳保費、告知義務履行以及承保公示等情況。理賠環節重點回訪核實受災品種、損失情況、查勘定損過程、賠款支付、理賠公示等情況。保險公司應詳細記錄回訪時間、地點、對象和回訪結果等內容,并留存回訪錄音或走訪記錄等資料備查。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投訴處理制度。農戶投訴農業保險相關事項的,保險公司應及時受理、認真調查,在規定時限內做出答復。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農業保險分級審核制度,根據承保、理賠涉及的數量和金額合理確定審核權限,留存審核手續,落實各層級、各環節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農業保險內部稽核制度,根據《農業保險條例》、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公司內控制度,定期對分支機構農業保險業務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時報告保險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承保檔案應包括投保單、保險單、實地查驗影像、公示影像、保費發票或收據等資料。理賠檔案應包括出險通知書或索賠申請書、查勘報告、查勘影像、公示影像、賠款支付證明等資料。公示影像資料應能夠反映拍攝日期、地點和公示內容。上述資料應及時歸檔、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防災防損工作,根據農業災害特點,因地制宜地開展預警、防災、減損等工作,提高農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實現農業保險全流程系統管理,承保、理賠、再保險和財務系統應無縫對接。信息管理系統應能夠實時監控承保理賠情況,具備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功能。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分支機構服務能力標準,完善基層服務網絡,提高業務人員素質,確保服務能力和業務規模相匹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司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實施細則,并報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參照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中的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三年!蛾P于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產險〔2011〕455號)和《關于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2〕6號)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衛規劃發〔2015〕50號



委機關各司局,委直屬和聯系單位,委預算管理單位:

為加強衛生計生規劃的管理,提高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科學性、有效性,我委制定了《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第52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doc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5/03/20150324113117732.doc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3月11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規劃編制實施的科學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規劃〔2007〕79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計生規劃分為衛生計生發展規劃和衛生計生專項規劃,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總體規劃(綱要)、發展綱要、行動規劃等。其中,衛生計生發展規劃是衛生計生領域的綜合性、綱領性規劃,是國家指導和調控衛生計生領域發展,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衛生計生專項規劃是以衛生計生特定業務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衛生計生發展規劃在特定業務領域的落實和細化。
第三條 衛生計生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一般每五年編制一次。專項規劃原則上應當與衛生計生發展規劃同步,也可根據需要確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條 衛生計生發展規劃由委規劃管理部門牽頭編制,衛生計生專項規劃由委相應業務部門牽頭編制。
第五條 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由委規劃管理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統籌管理;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或牽頭會同其他部門印發,及委辦公廳印發的衛生計生規劃,由委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并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業務部門自行印發的衛生計生規劃,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自行管理,送委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衛生計生規劃編制實施按照立項、起草、銜接、論證、報批、發布實施、評估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衛生計生規劃的立項應當遵循根據事權編制規劃的原則。
第八條 委規劃管理部門結合國家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要求,會同業務部門研究擬定衛生計生規劃編制預案,明確未來五年需要編制的衛生計生規劃名稱、編制依據、牽頭部門、銜接部門、內容框架、規劃期、時間進度和審批方式、審批時間等,報委主任會批準后作為委規劃立項和報批的主要依據。
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編制牽頭部門還應重點說明報國務院審批的依據或理由,同時研究提出規劃編制工作方案,由委規劃管理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統籌協調后予以立項確認。
對未納入規劃編制預案,但根據形勢變化確需編制規劃的,編制牽頭部門應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編制建議,由委規劃管理部門商編制牽頭部門并報經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同意后,予以立項。
第九條 委規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規劃編制預案實施的跟蹤督促。確有必要的,應當商有關業務部門并報經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同意后,對規劃編制預案進行調整完善。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條 編制衛生計生規劃應當做好現狀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等基礎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問題,確定優先目標,研究提出重大項目和行動措施并進行充分論證。前期研究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一條 衛生計生規劃由規劃文本和編制說明組成。
規劃文本應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過長,一般包括:
(一)前言。重點說明規劃領域、編制依據、規劃目的、規劃期等。
(二)規劃基礎和面臨形勢。重點說明規劃領域現狀、主要矛盾、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指導思想應明確發展的戰略方向和路徑;基本原則應提出確定規劃目標和落實各項任務需要把握的原則;發展目標應包括定性目標和定量指標,定量指標選擇應有統計基礎,可評估、可考核,要分別標明基期水平和目標水平。
(四)重點任務。主要闡述實現規劃目標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原則上應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等;涉及需財政經費支持的重大行動的,原則上應明確行動目標與主要內容。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行動原則上應以專欄等形式在規劃文本中列出。
(五)規劃實施。重點說明確保規劃任務順利實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在衛生計生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各業務部門要研究提出本領域發展目標、發展思路、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對擬納入發展規劃的主要指標,業務部門要進行科學測算;對擬納入的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行動,由規劃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在衛生計生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編制牽頭部門對擬納入規劃的主要指標、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行動等要征求委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確保符合衛生計生發展規劃的總體部署。
第十三條 規劃編制牽頭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關人或組織的意見,必要時應公布規劃草案或舉行聽證會。
對各方面反映較大、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風險的重大問題,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并作為規劃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銜接
第十四條 在衛生計生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未經銜接審核的規劃,不得報請審批和發布實施。
衛生計生發展規劃必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及中期財政規劃等相銜接,衛生計生專項規劃必須與衛生計生發展規劃相銜接,各專項規劃之間必須相互協調,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五條 規劃銜接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發展目標與指標、重點任務、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行動等。
第十六條 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由委編制牽頭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等進行銜接,并根據內容相關性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銜接;對其他衛生計生規劃,規劃編制牽頭部門要征求委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并根據內容相關性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銜接。
規劃編制牽頭部門要根據銜接審核意見對規劃進行修改完善。確難以與銜接部門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編制說明中加以重點說明。
第五章 論證
第十七條 衛生計生規劃送審前,應當經過論證。未經論證的規劃,不得報請審批和發布實施。
第十八條 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原則上應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委托有資質或專業能力的機構開展第三方論證,根據業務領域特點,也可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其他衛生計生規劃通過專家組進行論證。論證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組織,委規劃管理部門參加。
第六章 報批
第十九條 衛生計生規劃報批時,應當附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
(二)編制說明:包括規劃編制的依據、編制過程、銜接論證和征求意見等情況;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就規劃草案會簽銜接部門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衛生計生規劃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在會簽委規劃管理部門后上報委主任會審批。
由國務院其他部門牽頭編制的規劃,需我委會簽的,相關業務司局應當會簽委規劃管理部門。
第七章 公布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外,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在規劃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文本。規劃報批時,應當明確公布事項,即全文公布、刪去涉密內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機關。
第二十二條 委規劃管理部門建立衛生計生規劃信息庫。編制牽頭部門在印發規劃的同時,應當將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的電子文檔和紙制文件送規劃管理部門入庫。
第二十三條 規劃經批準后,編制牽頭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案,分解落實主要目標和任務,明確實施主體及實施進度。對衛生計生發展規劃要制定主要指標的年度計劃,保障規劃實施。
出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或資源配置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牽頭部門應當會簽委規劃管理部門,確保符合規劃相關要求。
第八章 評估
第二十四條 在衛生計生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測,開展中期評估和期末評估,視情況開展年度評估;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牽頭部門應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評估報告應當及時報委領導并送委規劃管理部門備案。對預計難以達到進度或難以完成的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牽頭部門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改進措施。
對衛生計生發展規劃的實施成效,委規劃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選取部分業務領域開展重點評估。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及涉及國家秘密外,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計生規劃經評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修訂的,應當履行原規劃編制權限和審批程序。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衛生計生委編制的規劃。委直屬和聯系單位、委預算管理單位發展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應當送委規劃管理部門備案。中醫藥規劃管理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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