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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 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法發〔2015〕9號
“一帶一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主動應對全球形勢深刻變化、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有效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順利實施,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與使命感
1.深刻認識“一帶一路”建設的重大意義和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使命!耙粠б宦贰眰鞒泻桶l揚古代絲綢之路“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鑒、互利共贏”精神,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旗幟,秉持親誠惠容的外交理念,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旨在凝聚各國共識和力量,實現政策溝通、道路聯通、貿易暢通、貨幣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藍圖,打造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耙粠б宦贰苯ㄔO的實施,將對開創我國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推動經濟增長、促進和平發展產生現實而深遠的影響。在“一帶一路”建設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黨和國家關于“一帶一路”建設的重大決策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論述,充分認識肩負的神圣職責,自覺擔當時代使命,主動服務和融入“一帶一路”建設進程。
2.準確把握“一帶一路”建設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內涵與基本要求。要積極回應“一帶一路”建設中外市場主體的司法關切和需求,大力加強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國際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審查和涉自貿區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要全面貫徹法律平等原則,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和諧共贏的區域大合作環境。要全面統籌協調,找準人民法院工作與“一帶一路”建設的結合點和著力點,研究規律性,突出前瞻性,富于創新性,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工作水平。要立足我國實際,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積極開展與沿線各國的司法國際合作交流,夯實“一帶一路”建設的法治基礎。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提升“一帶一路”建設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國際公信力
3.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要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刑事司法合作,嚴厲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嚴厲懲處海盜、販毒、走私、洗錢、電信詐騙、網絡犯罪、拐賣人口等跨國犯罪。要妥善審理國際投資、國際貿易、跨國金融、港口、航運、倉儲、物流等領域刑事案件,堅持罪刑法定,嚴格辦案程序,把握好刑事政策尺度和罪與非罪界限,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4.公正高效審理涉“一帶一路”建設相關案件,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投資環境。要密切關注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建設等國際經濟合作,依法及時審理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經貿往來、產業投資、能源資源合作、金融服務、生態環境、知識產權、貨物運輸、勞務合作等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積極保障“走出去”“引進來”戰略實施。要密切關注重點港口、航運樞紐等海上戰略通道建設,依法及時妥善審理相關的港口建設、航運金融、海上貨物運輸、海洋生態保護等海事海商案件,依法促進海洋強國戰略。要正確理解和把握自貿區建設有關“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相關規定和政策,處理好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行政審批的關系,及時修訂和調整相關司法政策,嚴格限制認定合同無效的范圍,促進對外開放。要嚴格貫徹對中外當事人平等保護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
5.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為中外市場主體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要充分尊重“一帶一路”建設中外市場主體協議選擇司法管轄的權利,通過與沿線各國友好協商及深入開展司法合作,減少涉外司法管轄的國際沖突,妥善解決國際間平行訴訟問題。要遵循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科學合理地確定涉沿線國家案件的連結因素,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既要維護我國司法管轄權,同時也要尊重沿線各國的司法管轄權,充分保障“一帶一路”建設中外市場主體的訴訟權利。要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涉“一帶一路”建設相關案件,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依法盡快做出裁判,及時解決糾紛。要進一步完善境外當事人身份查明、境外證據審查、境外證人作證等制度,最大限度方便中外當事人訴訟。
6.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的國際司法協助,切實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要積極探討加強區域司法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適時推出新型司法協助協定范本,推動締結雙邊或者多邊司法協助協定,促進沿線各國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要在沿線一些國家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根據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可以考慮由我國法院先行給予對方國家當事人司法協助,積極促成形成互惠關系,積極倡導并逐步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范圍。要嚴格依照我國與沿線國家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積極辦理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等司法協助請求,為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濟。
7.依法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準確查明和適用外國法律,增強裁判的國際公信力。要不斷提高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的司法能力,在依法應當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的案件中,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要深入研究沿線各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貿易、投資、金融、海運等國際條約,嚴格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根據條約用語通常所具有的含義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的目的及宗旨進行善意解釋,增強案件審判中國際條約和慣例適用的統一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要依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沖突規范的規定,全面綜合考慮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等涉外因素,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準據法的權利,積極查明和準確適用外國法,消除沿線各國中外當事人國際商事往來中的法律疑慮。要注意沿線不同國家當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異,適用公正、自由、平等、誠信、理性、秩序以及合同嚴守、禁止反言等國際公認的法律價值理念和法律原則,通俗、簡潔、全面、嚴謹地論證說理,增強裁判的說服力。
8.依法加強涉沿線國家當事人的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工作,促進國際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要正確理解和適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依法及時承認和執行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外國商事海事仲裁裁決,推動與尚未參加《紐約公約》的沿線國家之間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要探索完善撤銷、不予執行我國涉外、涉港澳臺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程序制度,統一司法尺度,支持仲裁發展。實行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統一歸口的工作機制,確保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審查標準統一。要探索司法支持貿易、投資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方法與途徑,保障沿線各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協定義務的履行,支持“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糾紛的仲裁解決。
三、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9.深化改革、強化公開,不斷提升涉外案件的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要積極探索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探索將相關新類型案件集中到涉外審判部門審理,進一步發揮專業化審判的優勢。要根據第四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及時總結海事審判管轄制度改革試點經驗,推廣將與海事密切關聯的部分海事行政案件納入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等,從體制機制方面有效保護海洋經濟和海洋生態文明,不斷鞏固我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地位。要強化司法公開,充分發揮涉外司法的國際窗口作用,不斷滿足中外當事人的知情權。要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接受外國公民申請旁聽案件庭審的具體辦法,為外國公民旁聽案件提供便利條件,積極邀請沿線各國駐華使節、國際合作交流人員旁聽典型案件庭審,回應國際社會關切。
10.建立常態化調研指導機制,增強工作的系統性與針對性。要將“一帶一路”建設司法保障作為一項常規性工作抓緊抓實,堅持近期問題與長期應對相結合,堅持司法專門保障與國家整體推進相結合,堅持司法職能與中央戰略規劃、地方實際相結合,及時研究“一帶一路”建設中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政策。要深入分析研判“一帶一路”建設各類相關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強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規范自由裁量,統一法律適用,及時為市場活動提供指引。要建立健全涉“一帶一路”相關案件的專項統計分析制度,發布典型案例,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社會發出司法建議和司法信息,有效預防法律風險。要與國家和地方相關部門建立溝通聯系機制,深入研究國際法規則和沿線國家法律法規,提出前瞻性應對策略,增強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整體合力。
11.支持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依法及時化解涉“一帶一路”建設的相關爭議爭端。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根據“一帶一路”沿線各國政治、法律、文化、宗教等因素作出的自愿選擇,支持中外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要進一步推動完善商事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發揮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解決涉“一帶一路”建設爭議爭端中的優勢,不斷滿足中外當事人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
12.拓展國際司法交流宣傳機制,增進沿線各國的法治認同。要充分發揮上海合作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亞太首席大法官會議、金磚國家大法官會議等現有多邊合作機制,辦好區域國際司法論壇,共同研討解決“一帶一路”建設中的相關問題,與沿線各國攜手打造穩定透明、公平公正的“一帶一路”國際法治環境。要推動建立新機制,進一步加強我國與沿線國家司法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建立外國法查明工作平臺,支持國內相關單位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積極開展法學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司法的了解,促進各國法治互信。
13.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規則制定,不斷提升我國司法的國際話語權。要進一步拓寬國際司法交流渠道,密切關注亞洲投資銀行、絲路基金建設的進展,及時研究相關的國際金融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海事規則等國際法的發展趨勢,積極參與和推動相關領域國際規則制定。
四、加強工作指導、組織保障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司法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能力與水平
14.加強經驗總結和工作指導,確!耙粠б宦贰苯ㄔO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要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性,鼓勵地方法院立足本地實際,發揮各自優勢,積極探索,創造有益經驗,促進服務和保障工作深入開展。要根據“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重點,加強重點示范,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要注意總結司法保障工作的經驗做法,推廣可復制、可借鑒的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事)例。要加強宏觀指導,強化分工落實,抓好督促檢查和案件評估,不斷增強“一帶一路”建設司法保障能力。
15.加強專業人才培養,不斷提升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適應的司法能力。要制定培養規劃,加強專題專項培訓,加快建立專門的審判隊伍。要加強業務能力培訓,強化“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知識的學習,增強司法綜合素質。要拓展法官國際視野,鼓勵法官參加國際交流,提高法官應對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批能夠站在國際法律理論前沿、在國際民商事海事審判領域具有國際影響的法官。
16.加強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一帶一路”建設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的實效和水平。要圍繞公開、透明、便捷、高效、共享、互通的原則,加強“一帶一路”建設司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頂層設計,堅持創新驅動,推進信息技術與審判業務深度融合,信息技術與司法公開深度融合,信息技術與司法便民深度融合,構建符合信息時代特征的網絡法院、陽光法院和智慧法院。要高度重視相關工作的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和涉外商事海事審判英文網站,充分運用新媒體技術,對“一帶一路”建設司法服務和保障進行宣傳,打造對外交流宣傳平臺,通過多種方式向國際社會提供及時、全面、詳實的涉“一帶一路”建設的法治信息,全面展示我國司法建設和法治建設的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6日
中國保監會關于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發〔2015〕6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報我會備案,投資單一藍籌股票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由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比例達到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后權益類資產余額不高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40%。
。ㄒ唬┥霞径饶﹥敻赌芰Τ渥懵什坏陀120%;
。ǘ┩顿Y藍籌股票的余額不低于股票投資余額的 60%。
二、適度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的資產認可比例,具體標準由我會另行制定。
三、保險資金投資的藍籌股票,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權益投資相關規定,在境內主板發行上市,市值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且具有較高的現金分紅比例和穩定的股息率。
四、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負債管理需要及市場變化,加強權益類資產風險監測,定期開展壓力測試,確保償付能力等符合監管規定。
五、保險公司根據本通知調整有關投資比例的,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報告投資情況。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保險資金投資其他權益類資產,仍執行現行有關規定。
中國保監會
2015年7月8日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直屬高等學校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
教財[2015]6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按照中央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精神和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財政部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直屬高等學校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以管資本為主加強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1.切實行使投資人權利、履行投資人義務。學校要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加快建立事企分開、權責明晰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機制,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使所屬企業真正成為產學研用結合平臺、高新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和科技型企業孵化器。
2.落實管理責任。學校要落實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監管職責。要依法制定或參與制定企業章程、選擇管理者和參與企業重大決策。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要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通過選派股東代表、依法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章程,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本權益。
3.加強績效考評。學校要加強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要制定評價辦法,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對特定經營期間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業績增長及管理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防范企業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加強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崗位調整、職務任免、薪酬待遇獎懲的重要依據,促使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勤勉盡責。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要加強對下屬各級獨資、控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要根據所投資企業具體情況,制定分類考核辦法;加強對派出的股東代表、董監事成員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二、對所屬企業全面進行清理規范
4. 建立退出機制。學校要對所屬企業全面進行清理排查,對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企業,依法依規關、停、并、轉;對與學科建設無關、對教學科研無促進作用或長期不向高校分配利潤的企業,要盡快撤出投資;對產權鏈條過長難以監管的企業,要壓縮產權層級或退出投資。
5. 清理無償占用資產。學校要對無償或低價占用本校資產的企業,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資產使用手續。要規范校名校譽使用。除出版社、科技園(產業園)、設計院(規劃院)、資產經營公司、國家工程中心(實驗室)外,其他企業一律不得冠用學校全稱。
6. 規范企業改制行為。學校所屬企業改制,要制定詳盡改制方案,嚴格按規定開展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價值,堅決禁止低價折股、低價轉讓,搞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凡企業改制涉及管理層持股的,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
三、依法依規辦理國有資產管理報批報備
7. 嚴格按規定辦理報批。學校所屬企業發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要按照國家規定、按管理權限,報財政部、教育部、證監會等有關部委和學校批準。學校所屬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無償劃轉、協議轉讓以及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方案、轉持社;、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等按規定要履行國有資產報批手續的事項,要按程序辦理。
8. 嚴格按規定辦理評估備案。學校所屬企業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償還債務,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資產涉訟,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要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教育部備案。
四、有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9. 堅持一企一策。學校要按照國家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本著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有利于健全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原則,從企業實際情況和特定發展階段出發,積極穩妥推進所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堅持一企一策,成熟一個改革一個。
10.堅持公開透明。學校所屬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要做到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改革方案出臺前,要依法依規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堅持集體研究決策。要保障企業職工知情權,涉及企業職工重新安置等職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五、加強企業負責人薪酬待遇管理
11.合理確定薪酬結構和水平。學校要根據中央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按規定加強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建立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核評價。改進經營業績考核?茖W設置考核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實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橫向與縱向對比相補充的考核辦法,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加大考核結果運用。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建立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要加強下屬各級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要按照規定制定下屬各級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并報學校備案;加強對下屬各級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12.加強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監督管理。學校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要制定規范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具體規定和相關標準;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實行備案管理,并將資產經營公司負責人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列為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要加強本企業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
六、規范領導干部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
13.高校領導干部不得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F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的,要按照中組部有關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
14.教育部直屬單位所屬企業參照本意見執行。
15.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有新規定的,依照新規定執行!
教育部
2015年6月19日
新法規軟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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