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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及其原分會等仲裁機構所作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案件請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原分會等仲裁機構所作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案件請示問題的批復》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及其原分會等仲裁機構所作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案件請示問題的批復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因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修訂后的仲裁規則以及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現已更名為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名稱,以下簡稱華南貿仲)、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現已更名為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的名稱,以下簡稱上海貿仲)變更名稱并施行新的仲裁規則,致使部分當事人對相關仲裁協議的效力以及上述各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權限、仲裁的管轄、仲裁的執行等問題產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相關仲裁裁決,引發諸多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有關問題向我院請示。

為依法保護仲裁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考慮中國貿仲和華南貿仲、上海貿仲的歷史關系,從支持和維護仲裁事業健康發展,促進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出發,經研究,對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當事人在華南貿仲更名為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貿仲更名為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之前簽訂仲裁協議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或者“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的,華南貿仲或者上海貿仲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當事人以華南貿仲或者上海貿仲無權仲裁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華南貿仲更名為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貿仲更名為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之后(含更名之日)本批復施行之前簽訂仲裁協議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或者“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的,中國貿仲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但申請人向華南貿仲或者上海貿仲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對華南貿仲或者上海貿仲的管轄權沒有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華南貿仲或者上海貿仲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本批復施行之后(含施行起始之日)簽訂仲裁協議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或者“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的,中國貿仲對案件享有管轄權。

二、仲裁案件的申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同時請求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仲裁機構作出確認仲裁協議有效、其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決定后,被申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作出裁定。申請人或者仲裁機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27號)第三條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起訴應當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批復施行之前,中國貿仲或者華南貿仲、上海貿仲已經受理的根據本批復第一條規定不應由其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本批復施行之前,中國貿仲或者華南貿仲、上海貿仲受理了同一仲裁案件,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批復第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

本批復施行之前,中國貿仲或者華南貿仲、上海貿仲受理了同一仲裁案件,當事人并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先受理的仲裁機構對案件享有管轄權。

此復。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國科協所屬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新華社北京7月16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國科協所屬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國科協所屬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開展中國科協所屬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試點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關系的重要舉措。在首批試點基礎上,為進一步創新工作方法,深化拓展工作領域,加強制度建設,現就積極穩妥推進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圍繞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充分發揮科技社團獨特優勢,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對深化行政體制和科技體制改革、加強和改進群團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按照深化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科技評估、工程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認定、技術標準研制、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工作,適合由學會承擔的,可整體或部分交由學會承擔。政府部門取消部分職能后,積極引導有關學會采取有別于政府部門審批的方式,加強對服務行為的規范,發揮自律作用;政府部門有關職能中涉及專業性、技術性、社會化的部分公共服務事項,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委托學會承擔。

在擴大試點階段,圍繞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科技創新等中心工作,以科技評估、工程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認定、技術標準研制、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適宜學會承接的科技類社會化公共服務職能的整體或部分轉接為重點,創新工作方法,加強制度建設和機制建設,突出學會特點,強化效果監督和評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建立完善可負責、可問責的職能轉接機制,為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示范案例。推動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和制度化,進一步激活學會活力,逐步形成好學會增多、強學會更強的整體格局,建設一流現代科技社團。

二、工作原則

(一)服務大局,穩妥有序。擴大試點工作要著眼簡政放權中心需求,發揮黨領導下的群團組織重要作用,堅持學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與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相結合,發揮學會獨特優勢與擴大試點項目相促進,整體部署,有序推進,做到讓政府放心,讓行業和社會認可,讓科技工作者滿意。重要環節要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二)創新方式,破解難題。立足學會適宜承接的科技類社會化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聚焦試點目標,提升試點探索的系統性。圍繞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改革路徑、積累改革經驗,堅持社會化公共服務定位和去行政化思路,不斷完善符合學會特點的工作方式,切實提升服務意識和質量,堅決避免“紅頂中介”、“二政府”現象。

(三)強化監管,規范運行。防止簡政放權“自由落體”,確保職能轉接后社會服務不放空、持續監管不放松。加強對學會的指導、監督與評估,制定學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工作的相關規范。完善擴大試點學會工作機制,健全學會的運行機制、約束機制、公開制度和服務機制,加強科研誠信和道德學風建設。

(四)轉變觀念,提升能力。加快學會社會化、專業化改革進程,以學術導向和服務導向為重點,樹立社會化公共服務理念,加快學會治理機制改革,拓展學會社會化公共服務職能,引導學會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加強學會創新和服務能力提升,推動學會在競爭中成為政府轉移職能信賴的選擇對象。

三、主要內容

以首批試點工作成果為基礎,圍繞相關科技評估、工程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認定、技術標準研制、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開展擴大試點工作,進一步探索深層次問題,形成制度機制成果,積累改革經驗。

(一)相關科技評估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以服務科技發展、科學決策為目標,以客觀中立、開放實用為導向,充分發揮科技社團在科技評價中獨立第三方作用,推動建立健全科技評估制度,提供宏觀層面的戰略評估,促進科技評價的公平、公開和公正,形成決策、執行、評價相對分開的運行機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科技部等部門委托,以后評估為重點,開展以下三個方面的試點探索。

1.國家科研和創新基地評估。圍繞科技部管理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的運行情況和能力建設,由政府部門按照中央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要求擇優委托具備條件的學會、專業機構等作為第三方,按照要求開展相關評估工作。

2.科技計劃實施情況的整體評估。圍繞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監督評估通則和標準規范,按照中央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配合開展科技計劃的實施情況、績效、成果等整體評估,從反饋角度對相關機構組織實施計劃任務情況提出評估咨詢意見。

3.科研項目完成情況評估。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和工作實際需要,在科研項目完成后的一段時間內,圍繞科研項目產生的效益、作用和影響等,依據科研項目的實際數據和必要的預測數據,開展系統、客觀、專業化的后評估,從反饋的角度為政府部門、行業社會、科研主體等提供具有專業權威性和公信力的評估意見,為科技管理部門決策提供參考。

(二)工程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認定

圍繞推進科技人才評價專業化、社會化的總體要求,突出學會專業屬性和技術優勢,重點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評價類而非行業準入類職業資格認定,以區分學會和行業協會的差異與合理分工。選擇信息工程、軟件開發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領域,遴選具備能力要求的學會,經有關政府部門審核確認,參與或承擔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認定工作。在有關政府部門的指導下,試點探索開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

(三)技術標準研制

選擇3D打印、物聯網、工業機器人、新能源汽車、中醫藥等專業領域,鼓勵學會面向新興交叉學科和市場需求空白,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促進形成產學研相結合的團體標準研制模式,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發揮團體標準作為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優勢,逐步形成政府主導制定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為完善國家標準化工作的相關政策法規提供支撐。

(四)國家科技獎勵推薦

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國家科技獎勵推薦提名制度,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擴大專業學會推薦范圍。進一步完善學會推薦的遴選和動態調整機制,引導學會強化自身管理,嚴格工作規范和程序,穩步提升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組織實施

(一)完善協同推進機制。擴大試點工作總體協調組織由中國科協牽頭,有關擴大試點項目對應的政府部門,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等4個政策扶持部門,以及擴大試點項目承擔學會參與,建立定期協商制度,統一部署,聯系會商,分工合作,各負其責,協同推進。政府部門要明確分管司局,加強協調對接。按照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和“人隨事走”要求,統籌研究相關機構編制調整方案。

(二)建立項目實施團隊。每個擴大試點項目由承擔學會與對應政府部門組成項目實施團隊,承擔項目具體實施工作。中國科協可派人加入團隊。擴大試點學會要明確負責人,成立專門機構。

(三)明確綜合協調部門。中國科協推進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擴大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能,向中央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承擔跟蹤服務、考核評價、研究論證、會議組織、材料準備、協調保障等工作。圍繞擴大試點工作的階段性任務,調整組織構架、充實工作人員,可從擴大試點項目所對應的學會抽調工作人員作為聯絡員。

五、有關工作制度

(一)分工責任制度。擴大試點項目對應政府部門、承擔學會與中國科協簽署《中國科協所屬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項目任務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合作方式等,確定項目目標、重點任務、時間進度、質量要求、量化考核指標和資金來源等。

(二)項目負責人制度。項目實施團隊負責人原則上由學會秘書長以上級別的學會負責同志擔任,項目負責人應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項目執行過程中重大事項應按照民主決策的程序,由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例會督導制度。定期召開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工作例會,交流項目進展情況,研究制定階段目標和推進重點,統籌推進項目進程,協調解決問題。

(四)信息交流制度。建立擴大試點工作信息公開制度,在中國科協網站、擴大試點學會網站或社會媒體上公開發布工作進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編發工作簡報。建立網絡信息交流平臺。

六、工作流程

擴大試點工作分為四個階段。各階段工作嚴格遵循工作流程,統籌規劃,合理安排,保質完成。

(一)籌備協調階段

1.向中央報送擴大試點工作方案;

2.按照中央審批的工作方案,與擴大試點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和具體項目對應的政府部門協商溝通,明確擴大試點范圍,遴選試點參與學會;

3.指導各參與學會分別編制擴大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并報送對應政府部門審查;

4.啟動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工作相關規范的研究。

(二)部署動員階段

1.召開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工作座談會,對擴大試點工作進行部署動員;

2.擴大試點項目承擔學會與對應政府部門協調溝通,明確項目工作目標、組織機構及分工職責、工作模式、工作機制、保障措施等,進一步完善擴大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經中國科協匯總后,報中央審批;

3.中國科協、擴大試點項目承擔學會與對應政府部門簽署項目任務書。

(三)實施階段

1.指導督促各相關學會,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全力推進擴大試點工作;

2.健全擴大試點工作協調管理機制、監督機制、約束機制和評估機制;

3.及時了解有關政府部門對擴大試點項目的意見建議,聯合相關政府部門對擴大試點情況進行跟蹤督導;

4.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適時對擴大試點項目運行情況開展評估,形成擴大試點工作績效報告;

5.初步形成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工作相關規范,并征求有關政府部門和學會意見。

(四)系統總結階段

1.指導學會開展擴大試點項目總結,撰寫項目總結報告;

2.全面總結學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項目情況,形成工作報告;

3.梳理形成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工作的分類承接模式、工作規范、工作機制等制度機制成果,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編印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工作典型案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中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中國科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協調和溝通工作,改進和完善對學會培育、扶持的政策法規環境,形成穩定、有效的學會監管和業務指導體系。

(二)形成工作規范。中國科協要會同中央編辦、科技部、民政部等部門,制定推進中國科協所屬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相關規范,把試點經驗凝煉上升為規范性文件。重點建立完善適度競爭的學會擇優遴選機制,以綜合實力、管理質量、服務水平為核心的承接資格條件和履職能力標準,引導激勵學會建立社會化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機制。

(三)提供經費和政策扶持。完善相關的社團管理、財務管理、收費等政策。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資金投入機制。中央財政繼續支持學會能力提升專項,通過以獎代補支持學會提高承接能力。加強學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與政府購買服務改革、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等的協同性。按照相關改革要求及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研究明確適合向學會購買的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對擴大試點學會給予扶持。有效利用學會工作成果。

(四)提升學會能力。按照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要求,實施學會創新和服務能力提升工程,持續提升學會服務創新、服務社會和政府、服務科技工作者、服務自我發展的能力,充分發揮一流學會集群的“火車頭”作用,完善學會內部治理機構,培養專門隊伍,加強學會自主、自治、自律能力,形成成熟的現代科技團體組織體制、運行機制和活動方式,擴大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切實把學會建成可負責、可問責的現代科技團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安監總廳統計〔2015〕64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5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7月13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



國務院授權或委托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工作適用本程序。

一、事故調查準備

(一)信息接報及處置。

1.辦公廳(總值班室)接到特別重大事故信息報告后,立即報告辦公廳負責人;按照響應程序通知相關司局及應急指揮中心做好赴現場準備工作。

辦公廳(總值班室)負責起草《安全監管總局值班信息》,經總局領導審簽后,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通報公安部、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工作組趕赴現場。

2.辦公廳(總值班室)根據總局領導指示,組織、聯系赴事故現場有關事宜;通知相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和相關技術支持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工作組,由總局領導率隊赴事故現場。如需專家參與,由相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提出邀請專家名單并負責通知專家趕赴現場。

(三)提出立案調查建議。

3.工作組根據事故情況,初步確定為生產安全事故的,提出立案調查建議和事故調查組組成建議。辦公廳起草建議國務院成立事故調查組立案調查的請示,附事故調查組建議名單,經總局主要領導審簽后上報國務院。

二、事故調查和結案

(四)成立事故調查組。

4.國務院批復同意后,召開事故調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宣布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成立,部署事故調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包括工作紀律)。同時,研究制定事故調查工作方案。

5.事故調查有關新聞發布和報道工作,由事故調查組組長直接負責;相關業務司局或事故調查組綜合組負責草擬新聞通稿,報事故調查組組長審核后由人事司(宣教辦)組織發布。

(五)開展事故調查。

6.事故調查組可設技術組、應急評估組、管理組、責任追究組和綜合組。

技術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技術組內可設專家組);應急評估組負責對事故發生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可與技術組或管理組合并工作);管理組負責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調查和對相關單位(人員)的初步責任認定,提出責任追究建議;責任追究組負責事故責任追究工作,提出事故責任追究意見,報事故調查組審議;綜合組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后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7.召開事故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事故調查報告并經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字確認。相關業務司局起草請示,以總局文件向國務院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六)結案。

8.國務院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事故調查結案。相關業務司局負責起草結案通知,并公布事故調查報告。結案通知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并明確結案一年后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結案通知以總局文件發至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抄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總局內部送有關司局。

9.相關業務司局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有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督辦通知書,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分別通知有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和事故發生單位,同時抄報國務院,并具體負責跟蹤督辦工作。

三、評估和歸檔

(七)評估。

10.國務院批復結案之日起近一年時,統計司負責及時起草文件,請示國務院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

11.評估組由安全監管總局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評估組要在評估組成立60日內向國務院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結論。

評估組具體工作由統計司會同相關業務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組織。

(八)歸檔。

12.統計司會同相關業務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歸檔工作。

四、國務院授權或委托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參照本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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