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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務院
國發〔2015〕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沿邊國家級口岸、邊境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和跨境經濟合作區等沿邊重點地區是我國深化與周邊國家和地區合作的重要平臺,是沿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是確保邊境和國土安全的重要屏障,正在成為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的先手棋和排頭兵,在全國改革發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構筑經濟繁榮、社會穩定的祖國邊疆,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入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實現穩邊安邊興邊
。ㄒ唬┲С诌吤穹邊安邊興邊。加大對邊境地區民生改善的支持力度,通過擴大就業、發展產業、創新科技、對口支援穩邊安邊興邊。積極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降低創業創新門檻,對于邊民自主創業實行“零成本”注冊,符合條件的邊民可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鼓勵邊境地區群眾搬遷安置到距邊境0—3公里范圍,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動態的邊民補助機制,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支持。加大對邊境回遷村(屯)的扶持力度,提高補助標準,鼓勵邊民自力更生發展生產。以整村推進為平臺,加快改善邊境地區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因人因地施策,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對“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的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對生態特別重要和脆弱的實行生態保護扶貧,使邊境地區各族群眾與全國人民一道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對于在沿邊重點地區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工作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可探索在其退休時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為流動人才提供短期住房、教育培訓、政策咨詢、技術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生活保障。加強沿邊重點地區基層組織建設,抓好以村級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的戰斗堡壘作用,帶領沿邊各族人民群眾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家民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扶貧辦負責)
。ǘ┨嵘竟卜⻊账。加大對邊境地區居民基本社保體系的支持力度,對于符合條件的邊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由政府代繳參保費用。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比例,按規定將邊境地區城鎮貧困人口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以邊境中心城市、邊境口岸、交通沿線城鎮為重點,加大對邊境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對口支援力度。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實施12年免費教育政策。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制度。選派教師駐邊支教,支持當地教師隊伍建設。加大教育對外開放力度,支持邊境城市與國際知名院校開展合作辦學。加快完善電信普遍服務,加強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信息網絡覆蓋水平,積極培育適合沿邊重點地區的信息消費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提升政府公共信息服務水平,加快推進電子政務、電子商務、遠程教育、遠程醫療等信息化建設,為當地居民提供醫療、交通、治安、就業、維權、法律咨詢等方面的公共服務信息。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提高農村公共服務能力。加強沿邊重點地區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著力增加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優秀文化產品供給。(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
。ㄈ┨嵘吘车貐^國際執法合作水平。推動邊境地區公安機關在。▍^)、市(州、盟)、縣(旗)三級設立國際執法安全合作部門,選強配齊專職人員。建立邊境地區國際執法合作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判周邊國家和地區安全形勢,及時警示和應對邊境地區安全風險。加大對邊境地區開展執法合作的授權,支持邊境地區公安機關與周邊國家地方警務、邊檢(移民)、禁毒、邊防等執法部門建立對口合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在禁毒禁賭以及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非法出入境、拐賣人口、走私等方面的邊境執法合作,共同維護邊境地區安全穩定。加大邊境地區國際執法合作投入。加強文化執法合作,強化文化市場監管,打擊非法文化產品流入和非法傳教,構筑邊疆地區文化安全屏障。(公安部、外交部、文化部、宗教局負責)
二、改革體制機制,促進要素流動便利化
。ㄋ模┘哟蠛喺艡嗔Χ。進一步取消和下放涉及沿邊國家級口岸通關及進出口環節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審查標準,承諾辦理時限,優化內部核批程序,減少審核環節。加快推進聯合審批、并聯審批。加大沿邊口岸開放力度,簡化口岸開放和升格的申報、審批、驗收程序以及口岸臨時開放的審批手續,簡化沿邊道路、橋梁建設等審批程序,推進邊境口岸的對等設立和擴大開放。創新事中事后監管,做到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高效便民。(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ㄎ澹┨岣哔Q易便利化水平。創新口岸監管模式,通過屬地管理、前置服務、后續核查等方式將口岸通關現場非必要的執法作業前推后移。優化查驗機制,進一步提高非侵入、非干擾式檢查檢驗的比例,提高查驗效率。實施分類管理,拓寬企業集中申報、提前申報的范圍。按照既有利于人員、貨物、交通運輸工具進出方便,又有利于加強查驗監管的原則,在沿邊重點地區有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深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監管服務改革,推動貨物在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自由便捷流轉。推動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加強沿邊、內陸、沿海通關協作,依托電子口岸平臺,推進沿邊口岸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實現監管信息同步傳輸,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口岸執法機構的機制化合作,推進跨境共同監管設施的建設與共享,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和協調。(海關總署、商務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岣咄顿Y便利化水平。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借鑒國際通行規則,支持具備條件的沿邊重點地區借鑒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可復制可推廣試點經驗,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落實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沿邊重點地區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鼓勵沿邊重點地區與東部沿海城市建立對口聯系機制,交流借鑒開放經驗,探索符合沿邊實際的開發開放模式。加強與毗鄰國家磋商,建立健全投資合作機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工商總局負責)
。ㄆ撸┩七M人員往來便利化。加強與周邊國家出入境管理和邊防檢查領域合作,積極推動與周邊國家就便利人員往來等事宜進行磋商。下放赴周邊國家因公出國(境)審批權限,允許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自行審批副廳級及以下人員因公赴毗鄰國家(地區)執行任務。在符合條件的沿邊國家級口岸實施外國人口岸簽證政策,委托符合條件的。▍^)、市(州、盟)外事辦公室開展領事認證代辦業務。加強與毗鄰國家協商合作,推動允許兩國邊境居民持雙方認可的有效證件依法在兩國邊境許可范圍內自由通行,對常駐沿邊市(州、盟)從事商貿活動的非邊境地區居民實行與邊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為涉外重大項目投資合作提供出入境便利,建立周邊國家合作項目項下人員出入境綠色通道。結合外方意愿,綜合研究推進周邊國家在沿邊重點地區開放設領城市設立領事機構。探索聯合監管,推廣旅客在同一地點辦理出入境手續的“一地兩檢”查驗模式,推進旅客自助通關。提高對外宣介相關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外交部、公安部、旅游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總參作戰部、中央宣傳部負責)
。ò耍┐龠M運輸便利化。加強與周邊國家協商合作,加快簽署中緬雙邊汽車運輸協定以及中朝雙邊汽車運輸協定議定書,修訂已有雙邊汽車運輸協定。推進跨境運輸車輛牌證互認,為從事跨境運輸的車輛辦理出入境手續和通行提供便利和保障。授予沿邊。▍^)及邊境城市自駕車出入境旅游審批權限,積極推動簽署雙邊出入境自駕車(八座以下)管理的有關協定,方便自駕車出入境。(交通運輸部、旅游局、外交部、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三、調整貿易結構,大力推進貿易方式轉變
。ň牛┲С謱ν赓Q易轉型升級。優化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的內部結構。有序發展邊境貿易,完善邊貿政策,支持邊境小額貿易向綜合性多元化貿易轉變,探索發展離岸貿易。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展加工貿易,擴大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出口,創建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對開展加工貿易涉及配額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資源類商品,在配額分配和有關許可證辦理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支持具有比較優勢的糧食、棉花、果蔬、橡膠等加工貿易發展,對以邊貿方式進口、符合國家《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資源類商品給予進口貼息支持。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揮地緣優勢,推廣電子商務應用,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ㄊ┮龑Х⻊召Q易加快發展。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加大投入,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結合區位優勢和特色產業,做大做強旅游、運輸、建筑等傳統服務貿易。逐步擴大中醫藥、服務外包、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服務領域出口,培育特色服務貿易企業加快發展。推進沿邊重點地區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逐步實現高水平對內對外開放;有序放開育幼養老、建筑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向沿邊重點地區服務業企業傾斜,支持各類服務業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合作等方式,在境外開展投資合作,加快建設境外營銷網絡,增加在境外的商業存在。支持沿邊重點地區服務業企業參與投資、建設和管理境外經貿合作區。(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質檢總局負責)
。ㄊ唬┩晟七吤窕ナ匈Q易。加強邊民互市點建設,修訂完善《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和《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嚴格落實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清理地方各級政府自行頒布或實施的與中央政策相沖突的有關邊民互市貿易的政策和行政規章。(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
四、實施差異化扶持政策,促進特色優勢產業發展
。ㄊ⿲嵭杏胁顒e的產業政策。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對符合產業政策、對當地經濟發展帶動作用強的項目,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在沿邊重點地區優先布局進口能源資源加工轉化利用項目和進口資源落地加工項目,發展外向型產業集群,形成各有側重的對外開放基地,鼓勵優勢產能、裝備、技術走出去。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展風電、光電等新能源產業,在風光電建設規模指標分配上給予傾斜。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制造業緊密結合。適時修訂《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對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特點予以充分考慮。(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負責)
。ㄊ┭芯吭O立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研究整合現有支持產業發展方面的資金,設立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吸引投資機構和民間資本參與基金設立,專門投資于沿邊重點地區具備資源和市場優勢的特色農業、加工制造業、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和旅游業,支持沿邊重點地區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證監會負責)
。ㄊ模┘訌姰a業項目用地和勞動力保障。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在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安排上予以傾斜。對入駐沿邊重點地區的加工物流、文化旅游等項目的建設用地加快審批。允許按規定招用外籍人員。(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五、提升旅游開放水平,促進邊境旅游繁榮發展
。ㄊ澹└母镞吘陈糜喂芾碇贫。修訂《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放寬邊境旅游管制。將邊境旅游管理權限下放到。▍^),放寬非邊境地區居民參加邊境旅游的條件,允許邊境旅游團隊靈活選擇出入境口岸。鼓勵沿邊重點地區積極創新管理方式,在游客出入境比較集中的口岸實施“一站式”通關模式,設置團隊游客綠色通道。(旅游局、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ㄊ┭芯堪l展跨境旅游合作區。按照提高層級、打造平臺、完善機制的原則,深化與周邊國家的旅游合作,支持滿洲里、綏芬河、二連浩特、黑河、延邊、丹東、西雙版納、瑞麗、東興、崇左、阿勒泰等有條件的地區研究設立跨境旅游合作區。通過與對方國家簽訂合作協議的形式,允許游客或車輛憑雙方認可的證件靈活進入合作區游覽。支持跨境旅游合作區利用國家旅游宣傳推廣平臺開展旅游宣傳工作,支持。▍^)人民政府與對方國家聯合舉辦旅游推廣和節慶活動。鼓勵。▍^)人民政府采取更加靈活的管理方式和施行更加特殊的政策,與對方國家就跨境旅游合作區內旅游資源整體開發、旅游產品建設、旅游服務標準推廣、旅游市場監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打造游客往來便利、服務優良、管理協調、吸引力強的重要國際旅游目的地。(旅游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外交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ㄊ撸┨剿鹘ㄔO邊境旅游試驗區。依托邊境城市,強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創新,研究設立邊境旅游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鼓勵試驗區積極探索“全域旅游”發展模式。允許符合條件的試驗區實施口岸簽證政策,為到試驗區的境外游客簽發一年多次往返出入境證件。推行在有條件的邊境口岸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點,便捷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鼓勵發展特色旅游主題酒店和特色旅游餐飲,打造一批民族風情濃郁的少數民族特色村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適當向旅游項目傾斜,對重大旅游項目可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先行用地手續。積極發展體育旅游、旅游演藝,允許外資參股由中方控股的演出經紀機構。(旅游局、財政部、公安部、外交部、國家民委、交通運輸部、國土資源部、體育總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ㄊ耍┘訌娐糜沃文芰ㄔO。加強沿邊重點地區旅游景區道路、標識標牌、應急救援等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支持旅游職業教育發展,支持內地相關院校在沿邊重點地區開設分;蚺c當地院校合作開設旅游相關專業,培養旅游人才。(旅游局、交通運輸部、教育部負責)
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支撐保障水平
。ㄊ牛┘涌焱苿踊ヂ摶ネň惩舛雾椖拷ㄔO。加強政府間磋商,充分利用國際國內援助資金、優惠性質貸款、區域性投資基金和國內企業力量,加快推進我國與周邊國家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建設。積極發揮絲路基金在投融資方面的支持作用,推動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為互聯互通建設提供支持。重點推動中南半島通道、中緬陸水聯運通道、孟中印緬國際大通道、東北亞多式聯運通道以及新亞歐大陸橋、中蒙俄跨境運輸通道、中巴國際運輸通道建設。(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局、總后軍交運輸部負責)
。ǘ┘涌焱七M互聯互通境內段項目建設。將我國與周邊國家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境內段項目優先納入國家相關規劃,進一步加大國家對項目建設的投資補助力度,加快推進項目建設進度。鐵路方面,實施長春—白城鐵路擴能改造,重點推進四平—松江河、敦化—白河、松江河—漫江等鐵路建設,推動川藏鐵路建設,統籌研究雅安—林芝鐵路剩余段建設,適時啟動滇藏、新藏鐵路以及日喀則—亞東、日喀則—樟木等鐵路建設。公路水運方面,加快推進百色—龍邦高速公路、喀什—紅其拉甫公路等重點口岸公路,以及中越、中朝、中俄跨境橋梁、界河碼頭等項目建設。加快完善沿邊重點地區公路網絡。(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局、商務部、公安部、外交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后軍交運輸部負責)
。ǘ唬┘訌娺吘吵鞘泻娇湛诎赌芰ㄔO。支持邊境城市合理發展支線機場和通用機場,提升軍民雙向保障能力和客貨機兼容能力;推進邊境城市機場改擴建工程,提升既有機場容量;加強邊境城市機場空管設施建設,完善和提高機場保障能力。支持開通“一帶一路”沿線國際旅游城市間航線;支持開通和增加國內主要城市與沿邊旅游目的地城市間的直飛航線航班或旅游包機。(發展改革委、民航局、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公安部、外交部、旅游局、總參作戰部、總后軍交運輸部負責)
。ǘ┘訌娍诎痘A設施建設。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完善口岸功能,有序推動口岸對等設立與擴大開放,加快建設“一帶一路”重要開放門戶和跨境通道。支持在沿邊國家級口岸建設多式聯運物流監管中心,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口岸查驗設施建設,改善口岸通行條件。統籌使用援外資金,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涉及的口岸基礎設施、查驗場地和設施建設。以共享共用為目標,整合現有監管設施資源,推動口岸監管設施、查驗場地和轉運設施集中建設。盡快制定口岸查驗場地和設施建設標準,建立口岸通關便利化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保障機制,支持國家級口岸檢驗檢疫、邊防檢查、海關監管等查驗設施升級改造,建立公安邊防檢查站口岸快速查驗通關系統,開設進出邊境管理區綠色通道。按照適度超前、保障重點、分步實施的建設理念,建立和完善、更新邊境監控系統,實現邊檢執勤現場、口岸限定區域和重點邊境地段全覆蓋,打造“智慧邊境線”。(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安部、商務部、質檢總局、交通運輸部、外交部、財政部、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
七、加大財稅等支持力度,促進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
。ǘ┰黾又醒胴斦D移支付規模。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縮小沿邊重點地區地方標準財政收支缺口,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邊境地區轉移支付的穩定增長機制,完善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支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促進邊境地區貿易發展。(財政部、海關總署、商務部負責)
。ǘ模⿵娀醒雽m椯Y金支持。中央財政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基礎設施、城鎮建設、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國家有關部門專項建設資金投入沿邊重點地區的比重,提高對公路、鐵路、民航、通信等建設項目投資補助標準和資本金注入比例。國家專項扶持資金向沿邊重點地區傾斜。(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外交部、旅游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
。ǘ澹⿲嵭胁顒e化補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以下(含縣)以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市級配套資金。中央財政對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適當補助。繼續對邊境經濟合作區以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給予貼息支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ǘ┘哟蠖愂諆灮萘Χ。國家在沿邊重點地區鼓勵發展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繼續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根據跨境經濟合作區運行模式和未來發展狀況,適時研究適用的稅收政策。加強與相關國家磋商,積極穩妥推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談簽和修訂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
。ǘ撸┍日請绦形鞑看箝_發相關政策。非西部省份的邊境地區以縣為單位,在投資、金融、產業、土地、價格、生態補償、人才開發和幫扶等方面,享受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相關政策,實施期限暫定到2020年。(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八、鼓勵金融創新與開放,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ǘ耍┩貙捜谫Y方式和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的信貸支持力度,在遵循商業原則及風險可控前提下,對沿邊重點地區分支機構適度調整授信審批權限。引導沿邊重點地區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對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并達到有關要求的農村金融機構,繼續實行優惠的支農再貸款和存款準備金政策。培育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規范發展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引導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于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支持期貨交易所研究在沿邊重點地區設立商品期貨交割倉庫;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利用本地區和周邊國家豐富的礦產、農業、生物和生態資源,規范發展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礦產權、林權、碳匯權和文化產品等交易市場。(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負責)
。ǘ牛┩晟平鹑诮M織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到沿邊重點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大型銀行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以法人名義到周邊國家設立機構。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探索由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為跨境并購提供金融服務。(銀監會、人民銀行、外匯局負責)
。ㄈ┕膭罱鹑诋a品和服務創新。研究將人民幣與周邊國家貨幣的特許兌換業務范圍擴大到邊境貿易,并提高相應兌換額度,提升兌換服務水平。探索發展沿邊重點地區與周邊國家人民幣雙向貸款業務。支持資質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在沿邊重點地區開展業務,鼓勵開展知識產權、收益權、收費權、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和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扶持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的行業和企業發展。依法探索擴大沿邊重點地區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農村互助擔保機制和信貸風險分擔機制,逐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積極開展雙邊及多邊跨境保險業務合作。加快推進沿邊重點地區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沿邊重點地區信用服務市場,推動征信產品的應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ㄈ唬┓婪督鹑陲L險。在沿邊重點地區建立貼近市場、促進創新、信息共享、風險可控的金融監管平臺和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沿邊重點地區金融管理部門、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海關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的政策協調與信息溝通。加強跨境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流動監測工作,完善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和分析,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密切關注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活動的發生,確?缇迟Y金流動風險可控、監管有序。(人民銀行、銀監會、外匯局負責)
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事關全國改革發展大局,對于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構筑繁榮穩定的祖國邊疆意義重大。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擴大對外開放和加強對內監管同步推進,在禁毒、禁賭、防范打擊恐怖主義等方面常抓不懈,堅決打擊非法出入境、拐賣人口、走私販私,避免盲目圈地占地、炒作房地產和破壞生態環境,抓好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不斷提高沿邊開發開放水平。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抓緊修訂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動態反饋機制,深入實地開展督查調研,及時發現問題,研究提出整改建議,不斷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的支持力度。對重點建設項目,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金融等有關部門要給予重點支持。沿邊。▍^)和沿邊重點地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強化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確保促進開發開放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附件:沿邊重點地區名錄
國務院
2015年12月24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下放部分交通項目審批權和簡化審批程序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基礎[2015]2933號
交通運輸部、鐵路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經報國務院同意,對我委承擔的部分中央政府投資交通項目審批權予以下放和簡化程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審批權和簡化程序事項
。ㄒ唬⿲腋咚俟肪W改擴建項目、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內河航道建設項目(長江干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建設項目除外)、內河航電樞紐建設項目、機場改擴建項目(增建跑道除外),下放省級政府審批。
。ǘ⿲⒓{入國家批準規劃的鐵路增建單線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民航空管項目按隸屬關系由民航局審批。
。ㄈ⿲{入國家批準規劃的長江干線航道項目,跨境、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項目,以及交通行業直屬院校、科研機構等中央本級非經營性項目,我委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切實做好承接工作
。ㄒ唬┍敬蜗路诺绞〖壵膶徟马棽坏迷傩邢路,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審批或決定的事項不得再行轉移。請各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責任,加強能力建設,切實接住管好,提高行政效率和決策水平。
。ǘ┱埜鞯胤、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快制定相關項目審批和監管辦法,規范審批行為,強化建設項目研究論證和協調推進工作,按照國家批準規劃完成項目審批后,及時將批復文件抄送我委。
三、加強規劃指導和監管
。ㄒ唬┪椅瘜⒓訌姾暧^規劃管理等工作,對鐵路增建單線、內河航道建設等項目納入相關交通專項規劃。由我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請各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嚴格按照國家規劃扎實做好前期工作,我委將按程序加快審批。
。ǘ┪椅瘜嘘P部門和單位,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和工作機制,加強對省級政府承接工作的指導,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請有關方面同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工作,確保交接工作平穩過渡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有序推進。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11日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船東協會、港口協會、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引航協會、理貨協會,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總體部署,順應港口收費政策改革變化,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對外貿易和航運事業發展,依據《港口法》《價格法》和《中央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規定,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港口收費改革事關政府職能轉變、外貿穩定增長和港航事業健康發展。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全面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切實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確!掇k法》落到實處。特別是要加快落實港口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導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將收費項目全部納入公示范圍,主動公開、及時更新收費公示內容,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價格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9日
港口收費計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為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完善港口價格形成機制,維護港口經營、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中央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中央涉企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長江干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提供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務,由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等單位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等計收港口經營服務性費用,適用于本辦法。
各港與香港、澳門、臺灣之間運輸的港口收費,比照本辦法有關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和外貿進出口貨物及集裝箱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港口的收費計費辦法,依據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長江干線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費計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港口收費包括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其中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包括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包括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和圍油欄使用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港口收費包括港口作業包干費、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以及提供船舶服務的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
理貨服務費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費項目均應單獨設項計收,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不得超出以上范圍另行設立港口收費項目。
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要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采取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主動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收費公示欄(含公示牌、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要長期固定設置在收費場所以及港區內方便閱讀的地方,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規范。
第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應以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為上限,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可在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的范圍內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港口收費由港口經營人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生產經營成本和服務內容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費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基準費率、附加收費、優惠收費合計確定。
引航(移泊)費的具體收費標準,應經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抄報省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由引航機構對外公布執行。
第五條 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應不遲于船舶到港的當天,將有關付費人的書面資料提交港口經營人、管理人或引航機構。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進出口艙單及有關資料有誤或需要變更的,應在卸船或裝船前書面通知港口經營人、管理人或引航機構。
第六條 港口收費計費單位和進整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費用計算以人民幣元為計費單位。每一提貨單或裝貨單每項費用的尾數按四舍五入進整,每一計費單的最低收費額為1元。
(二)船舶以計費噸為計費單位,按凈噸計算,1凈噸為1計費噸,無凈噸的按總噸計,既無凈噸也無總噸的按載重噸計,既無凈噸也無總噸和載重噸的按排水量計,并均按計費噸的收費標準計費。拖輪按馬力計算,1馬力為1計費噸。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體積計算,1立方米為1計費噸。不滿1計費噸的按1計費噸計。
(三)時間以日或小時為計費單位。以日為計費單位的,按日歷日計,不滿1日按1日計;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的尾數,不滿半小時按0.5小時計,超過半小時的按1小時計。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距離以海里或千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計。
(五)面積以平方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
(六)貨物以重量噸或體積噸為計費單位,既有重量噸又有體積噸的,擇大計費。重量噸為貨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為1重量噸;體積噸為貨物“滿尺丈量”的體積,以1立方米為1體積噸。特殊貨物重量按表1(特殊貨物重量換算表)進行換算,實重大于換算重量時,按換算重量計算。
(七)每一提貨單或裝貨單每項貨物的重量或體積,最低以1重量噸或1體積噸計算;超過1重量噸或1體積噸的,尾數按0.01進整。每一計費單同一等級的貨物相加進整。
(八)集裝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為計費單位?烧郫B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應標準的重箱計費。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貨物的重量或體積,以提貨單、裝貨單或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為準。港口經營人、管理人可對貨物的重量或體積進行核查,提貨單、裝貨單或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重量或體積與核查不符的,以實際核查結果作為計費依據。
第八條 除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以及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外,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和圍油欄使用費均應以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為上限計收費用。
第二章 貨物港務費
第九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貨物及集裝箱,由具體負責維護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錨地等港口基礎設施的單位向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貨物港務費。
第十條 外貿貨物港務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貿貨物港務費按表2(外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分別計收進、出港貨物港務費。
(二)下列貨物及集裝箱免收外貿貨物港務費:
1.憑客票托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
8.國際過境貨物;
9.集裝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條 內貿貨物港務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貿貨物港務費按表3 (內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分別計收進、出港貨物港務費。
(二)下列貨物及集裝箱免收內貿貨物港務費:
1.憑客票托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軍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臨時卸在港內仍需運往原到達港的貨物;
9.用于本港建設的貨物;
10.購進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裝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 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十二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及集裝箱,由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經營人,按表4 (港口設施保安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向貨方或其代理人分別計收進、出港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十三條 外貿進、出口內支線運輸集裝箱,由承擔國際運輸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掛靠港口的港口經營人代交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十四條 外貿進口貨物及集裝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經水運前往到達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安費由中途港計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辦理清關手續并繼續經水運前往原到達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安費由到達港計收。
第十五條 下列貨物及集裝箱免收港口設施保安費:
1.憑客票托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
8.進口化肥、國際轉關和國際過境貨物及集裝箱;
9.集裝箱空箱(含商品集裝箱)。
第四章 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為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務,向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運營企業或旅客計收港口作業費。
第十七條 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包括旅客港務服務、旅客運輸作業、行李運輸作業、托運行李裝卸的服務性收費,并分別按下列規定計收:
(一)旅客港務服務,按每張船票1元計收。
(二)旅客運輸作業,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務服務收費等)的4%計收。
(三)行李運輸作業,按行李運費的4%計收,由起運港統一結算,并按起運港3%、到達港1%解繳。
(四)托運行李裝卸,按托運的行李裝或卸(包括駁運)客船一次每50千克(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計算)2元計收。
第五章 引航(移泊)費
第十八條 引領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進、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引航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的引航費,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引航費,其超程部分按表5編號1(B)規定費率計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離以遠的引航費,其超遠部分的引航費按表5編號1(A)規定費率的30%計收。
(四)大連、營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日照、連云港、上海、寧波、廈門、汕頭、深圳、廣州、湛江、防城、?、洋浦、八所、三亞港以外的港口(港區),引航費加收引航附加費,最高不超過每計費噸0.30元。
(五)引領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過閘,引航費加收過閘引領費,過閘引領費按表5編號1(C)規定費率計收。
第十九條 引領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進、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引航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的引航費,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引航費,其超程部分按表6編號1(B)規定費率計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離以遠的引航費,其超遠部分的引航費按表6編號1(A)規定費率的30%計收。
第二十條 港口的引航距離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同時抄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引領國際、國內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由引航機構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移泊費。引領國際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D)規定費率按次計收移泊費。引領國內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C)規定費率按次計收移泊費。
第二十二條 引領國內航線船舶航行黑龍江水系,引航費按表7(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引航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計收,20000計費噸以上船舶和4000計費噸以上由拖輪拖帶駁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費收費標準由引航機構與船方或其代理人協商確定;港內移泊費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D)規定費率按次計收。
第二十三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業應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分別加收引航(移泊)費附加費。節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業時間占全部作業時間一半及以上,或節假日、夜班的作業時間大于等于半小時的,節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費附加費應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規定費率的45%分別加收,既為節假日又為夜班的引航(移泊)費附加費按表5編號1規定費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四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2000計費噸;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300計費噸,其他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500計費噸。
第二十五條 引航費按第一次進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別計收。
第二十六條 由拖輪拖帶的船舶、駁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費按拖輪的功率(馬力)與所拖船舶、駁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計費噸合計計收。
第六章 拖輪費
第二十七條 船舶靠離泊使用拖輪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提供拖輪服務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拖輪費。航行國際、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分別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和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規定費率計收。
第二十八條 拖輪計費時間包括實際作業時間和輔助作業時間。實際作業時間為拖輪抵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至作業完畢的時間,由船方或其代理人簽認;輔助作業時間為拖輪駛離拖輪基地至作業地點和駛離作業地點返回拖輪基地的時間,實行包干計算,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綜合測算確定并對外公布,同時抄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或夜班的拖輪作業應按實際作業時間分別加收拖輪費附加費。節假日或夜班的拖輪費附加費應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規定費率的45%分別加收,既為節假日又為夜班的拖輪費附加費按表5編號2規定費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三十條 港口經營人在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拖輪費收費標準內,可根據服務船舶的噸位、船長、進出港次數等情況綜合計收拖輪費。
第七章 停泊費
第三十一條 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務的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停泊費。停泊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行國際、國內航線船舶,停泊費分別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A)和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A)規定費率計收。
(二)下列航行國際、國內航線的船舶,分別按表5編號3(B)和表6編號3(B)規定費率計收停泊費:
1.貨物及集裝箱裝卸或上、下旅客完畢4小時后,因船方原因繼續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檢修的船舶(等裝、等卸和裝卸貨物及集裝箱過程中的等修、檢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畢繼續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裝卸的船舶;
5.國際客運和旅游船舶。
第三十二條 停泊在港口錨地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由負責維護港口錨地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C)規定費率計收停泊費。
第三十三條 船舶在港口碼頭、浮筒、錨地停泊以24小時為1日,不滿24小時的按1日計。船舶在港每24小時交叉發生碼頭、浮筒、錨地停泊的,停泊費按表5 編號3(A)規定費率計收。
第三十四條 系靠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視同停泊碼頭、浮筒的船舶計收停泊費。
第三十五條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氣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內留泊,以及港口建設工程船舶、軍事船舶和執行公務的公務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費。
第三十六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在同一航次內?课覈鄠港口,停泊費在第一個?扛劭诎幢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計收,后續?扛劭诎幢5規定費率的70%計收。
第八章 駁船取送費
第三十七條 在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輪取送駁船到碼頭裝卸貨物,由提供拖輪服務的港口經營人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駁船取送費。駁船取送費經雙方協商可選擇下列計費方法:
(一)以駁船重量和取送距離計費的,自港口中心錨地至裝卸貨物碼頭,只按重載一次計算,距離在5千米及以內的按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4(A)規定費率計收;距離超過5千米的按表6編號4(B)規定費率計收。
(二)以拖輪作業時間計費的,按表6編號2規定費率計收。
第九章 特殊平艙費和圍油欄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為在船艙散貨上加裝貨物進行平艙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平艙,由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特殊平艙費。散貨在裝艙過程中的隨裝隨扒、裝艙完畢后扒平突出艙口頂尖和為在散貨上面裝載壓艙包所進行的一般平艙,不得收取特殊平艙費。
第三十九條 船舶按規定使用圍油欄,由提供圍油欄服務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圍油欄使用費。
第四十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特殊平艙費、圍油欄使用費,分別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4、編號5規定費率計收。
第四十一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倉作業應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分別加收特殊平倉費附加費。節假日、夜班的特殊平倉作業時間占全部作業時間一半及以上,或節假日、夜班的作業時間大于等于半小時的,節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倉費附加費應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4規定費率的45%分別加收,既為節假日又為夜班的特殊平倉費附加費按表5編號4規定費率的90%一并加收。
第四十二條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特殊平艙費、圍油欄使用費,分別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5、編號6規定費率計收。
第十章 港口作業包干費
第四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運輸的貨物及集裝箱提供港口裝卸等勞務性作業,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等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港口經營人為國際客運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務,向國際客運和旅游船舶運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
第四十四條 港口作業包干費的包干范圍包括港口作業的全過程,港口經營人應分別將下列貨物及集裝箱港口作業、國際客運港口服務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不得單獨設立收費項目另行收費:
(一)貨物及集裝箱港口作業:散雜貨裝卸,集裝箱裝卸,鐵路線使用,鐵路貨車取送,汽車裝卸、搬移、翻裝,集裝箱火車、駁船裝卸,集裝箱拆、裝箱,起重船、起重機、吸揚機使用,起貨機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縫包,分票,挑樣,一般掃艙和拆隔艙板,裝卸用防雨設備、防雨罩使用,裝卸及其他作業工時,岸機使用,以及困難作業,雜項作業,減加載,搗載,轉棧,超長(笨重、危險、冷藏、零星)貨物作業,地秤使用,軌道衡,尺碼丈量,庫內升降機或其他機械使用,除塵,集裝箱清洗,成組工具使用。
(二)國際客運港口服務:國際客運和旅游客運碼頭服務、港站使用服務、行李代理、行李裝卸、進出碼頭迎送旅客。
第四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可根據港口作業情況增加或減少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作業內容,但均應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統一計收,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
第四十六條 港口作業包干費不得包含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和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
第十一章 堆存保管費和庫場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 貨物及集裝箱在港口倉庫、堆場堆存,由港口經營人向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堆存保管費。
第四十八條 堆存保管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海港口進港貨物及集裝箱,自貨物及集裝箱開始進入庫場的第5天起,至貨物及集裝箱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內河港口進港貨物及集裝箱,自貨物及集裝箱開始進入庫場的第2天起,至貨物及集裝箱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
(二)港口出港貨物及集裝箱,自貨物及集裝箱開始進入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及集裝箱提離庫場的前1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
(三)沿海港口進口轉出口貨物及集裝箱,自貨物及集裝箱開始進入庫場的第5天起,至貨物及集裝箱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內河港口進口轉出口貨物及集裝箱,自貨物及集裝箱開始進入庫場的第2天起,至貨物及集裝箱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
(四)存棧貨物及全過程均由貨方自行裝卸的貨物,自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全部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
(五)危險貨物、冷藏重箱和散裝液體貨物,按實際存放天數計收堆存保管費。
(六)在港口存放的國際過境集裝箱(危險貨物、冷藏重箱除外),自到達港口的第15天起計收堆存保管費。
(七)因港方責任,不能在原定時間的當天交付貨物及集裝箱時,自次日起至具備交付貨物及集裝箱條件并通知貨方提貨之日的次日止,免收堆存保管費。
第四十九條 經港口經營人同意,在港口庫場進行加工整理、抽樣等,由港口經營人向貨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庫場使用費。
第五十條 堆存保管費和庫場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
第十二章 船舶供應服務費
第五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氣)、供電、垃圾接收處理、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由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應服務費。
第五十二條 船舶供應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水、油、氣、電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滿尺丈量”是指按《進出口商品貨載衡量檢驗規程》(SN/T 0892)進行的丈量。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貨物。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節假日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業時間是指21時至次日8時時段內連續8小時的作業時間,具體時間起訖點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五十六條 沿海內支線集裝箱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的50%計收;長江內支線集裝箱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的費率計收;承運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氣(外貿進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氣除外)的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5規定費率的50%計收。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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