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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已經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修訂,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只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

第三條 司法解釋應當以法律為依據,不得違背和超越法律規定。

第四條 司法解釋工作應當主動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對于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并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釋。

第六條 司法解釋采用“解釋”“規則”“規定”“批復”“決定”等形式,統一編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文號。

對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規則”的形式。

對檢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辦案規范、意見等司法解釋,采用“規定”的形式。

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包括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就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批復”的形式。

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采用“決定”的形式。

第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體承辦司法解釋工作的有關事宜,統一負責司法解釋的立項、起草、審核、協調、清理等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其他有關業務部門和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共同做好司法解釋工作。

第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司法解釋工作計劃。

司法解釋工作計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研究起草,并征求省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意見。

司法解釋工作計劃應當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根據檢察工作實踐需要,經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決定,可以對司法解釋工作計劃進行補充或者調整。

第九條 制定司法解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立項;

(二)調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釋意見稿;

(三)論證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司法解釋審議稿;

(四)提交分管副檢察長審查,報請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

(五)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六)核稿;

(七)簽署發布;

(八)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制定司法解釋,應當立項。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包括: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關于制定司法解釋的決定、要求;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關于制定司法解釋的批示;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四)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報告或者建議;

(五)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提案;

(六)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報告或者建議,應當由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歸口辦理,并由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在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報告或者建議中,應當載明報請解釋的問題、本院檢察委員會意見,并附送有關案例和材料。

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請示、報告或者建議。

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關于制定司法解釋的決定、要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項。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批示、請示、報告、建議或者提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提出是否立項的意見,經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并報檢察長決定。

決定立項的,應當列入司法解釋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已經立項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在立項后一個月以內研究提出司法解釋意見稿。對于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報告或者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在立項后十五日以內研究起草司法解釋意見稿。

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司法解釋項目或者情況特殊的,研究提出司法解釋意見稿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 經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決定,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負責相關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司法解釋意見稿。

經分管副檢察長批準,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研究提出司法解釋建議稿。

第十五條 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征求有關機關以及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互聯網、報紙等媒體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經批準承辦相關司法解釋的其他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在征求意見后對司法解釋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提出司法解釋審議稿并起草說明,由分管副檢察長審查后報請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對于較為重大的司法解釋,在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前,可以征求有關檢察委員會委員的意見。

第十七條 司法解釋審議稿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項來源和背景;

(二)研究起草和修改過程;

(三)征求有關機關、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以及專家學者、社會各界意見的情況;

(四)司法解釋審議稿的逐條說明,包括各方面意見、爭議焦點、承辦部門研究意見和理由。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應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

檢察委員會審議認為制定司法解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決定進一步研究論證或者撤銷立項。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司法解釋審議稿,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檢察委員會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核稿后,報分管副檢察長審核,由檢察長簽發。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檢察日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

第二十一條 司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公告的日期為生效時間,但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司法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地方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執行司法解釋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組織對有關司法解釋的執行情況和施行效果進行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報告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必要時可以向檢察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法律制定、修改、廢止后,相關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內容自動失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相關司法解釋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新的司法解釋,以往司法解釋不再適用或者部分不再適用的,應當在新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并對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進行匯編。司法解釋清理參照司法解釋制定程序的相關規定辦理。

司法解釋清理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對于同時涉及檢察工作和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商請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定司法解釋;對最高人民法院商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共同研究、聯合制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定的司法解釋需要修改、補充或者廢止的,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原則性分歧的,應當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法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2日起施行!蹲罡呷嗣駲z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 (高檢發研字〔2006〕4號)同時廢止。

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


財政部



財預[2015]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更好發揮政府債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根據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有關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

 。ㄒ唬┖侠泶_定地方政府債務總限額。對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加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減去當年調減債務限額),具體分為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

  地方政府債務總限額由國務院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執行中,如出現下列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當經濟下行壓力大、需要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時,適當擴大當年新增債務限額;當經濟形勢好轉、需要實施穩健財政政策或適度從緊財政政策時,適當削減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在上年債務限額基礎上合理調減限額。

 。ǘ┲鸺壪逻_分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總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統籌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各地區建設投資需求等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部下達的限額,提出本地區政府債務安排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省級政府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統籌本地區建設投資需求提出省本級及所屬各市縣當年政府債務限額,報省級政府批準后下達各市縣級政府。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依照經批準的限額提出本地區當年政府債務舉借和使用計劃,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報省級政府備案并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

 。ㄈ﹪栏癜凑障揞~舉借地方政府債務。省級財政部門在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統籌考慮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中央轉貸外債情況,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債券的品種、結構、期限和時點,做好政府債券的發行兌付工作。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每半年向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書面報告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兌付等情況。對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下達前舉借的在建項目后續貸款中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由各地在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調整結構解決。今后,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后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地方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要嚴格限定在依法擔保的外債轉貸范圍內,并根據擔保合同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ㄋ模⿲⒌胤秸畟鶆辗诸惣{入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將其所有政府債務納入限額,并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其中,一般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當赤字不能減少時可采取借新還舊的辦法。專項債務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如收儲土地未能按計劃出讓的,可先通過借新還舊周轉,收入實現后即予歸還。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

 。ㄒ唬┤嬖u估和預警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掌握資產負債、還本付息、財政運行等情況,加快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評估風險狀況,跟蹤風險變化,切實防范風險。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根據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或有債務代償率等指標,及時分析和評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

 。ǘ┳ゾo建立債務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負總責,建立債務風險化解激勵約束機制,全面組織做好債務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工作。列入風險預警范圍的地方各級政府要制訂中長期債務風險化解規劃和應急處置預案,在嚴格控制債務增量的同時,通過控制項目規模、減少支出、處置資產、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消化存量債務,逐步降低債務風險。市縣級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并及時上報;省級政府要加大對市縣級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力度,并督促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確保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

 。ㄈ┙∪胤秸畟鶆毡O督和考核問責機制。地方各級政府要主動接受本級人大和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債務限額、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地方政府舉債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強化市場約束。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債務審計監督,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地方政府違規舉債及債務風險的監控力度。要將政府債務管理作為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強化對地方政府領導干部的考核。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作為第一責任人,切實抓好本級政府債務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對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不力的,要進行約談、通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減少或暫停舉借新債。對地方政府違法舉債或擔保的,責令改正,并按照預算法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妥善處理存量債務

 。ㄒ唬┣袑嵚男姓畟鶆諆斶責任。對甄別后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包括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屬于非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由舉借債務的部門和單位通過壓減預算支出等措施償還,暫時難以壓減的可用財政資金先行墊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門和單位預算中扣回。取消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動有經營收益和現金流的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轉型改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的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為避免地方競相發債對市場產生沖擊,財政部根據債務到期、債務風險等情況予以組織協調,并繼續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做好定向承銷發行置換債券等工作。

 。ǘ┮婪ㄍ咨铺幹没蛴袀鶆。對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地方政府要依法妥善處置。對確需依法代償的或有債務,地方政府要將代償部分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并依法對原債務單位及有關責任方保留追索權;對因預算管理方式變化導致原償債資金性質變化為財政資金、相應確需轉化為政府債務的或有債務,在不突破限額的前提下,報經省級政府批準后轉化為政府債務;對違法違規擔保的或有債務,由政府、債務人與債權人共同協商,重新修訂合同,明確責任,依法解除擔保關系。地方政府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減少政府債務余額騰出的限額空間,要優先用于解決上述或有債務代償或轉化問題。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各項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職責,積極研究解決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加強輿論引導,切實發揮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對“穩增長”和“防風險”的積極作用,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財政部

2015年12月21日

關于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平臺開展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的意見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土資源部等



財農[2015]247號


湖南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水利廳、農業委:

  農田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建設旱澇保收、持續高產穩產的高標準農田,對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十分重要。當前,涉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資金渠道多,資金使用比較分散。確保2020年實現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目標,亟需進一步堅持問題導向,深化改革創新,積極整合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握指成拳,集中發力,真正實現“多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資金統籌使用新機制。為探索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整合有效機制,根據國務院決策部署,現決定在你省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平臺開展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經研究,現就資金整合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把握試點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ㄒ唬┠繕巳蝿。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有關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精神要求,整合各層次、各渠道、各領域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建立健全統籌安排使用建設資金的長效機制,加快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建設,全面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從根本上改善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條件。通過試點,探索可復制、易推廣的資金整合模式和經驗,為在全國更大范圍內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整合提供借鑒。

 。ǘ┗驹瓌t。一是試點先行,逐步推進。高標準農田資金整合涉及體制機制改革,需要試點先行,穩妥推進。先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鼓勵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率先突破,示范引導,逐步積累經驗,完善政策。二是統籌謀劃,整縣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整合資金應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實踐相結合。省級做好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同時簡政放權,以縣為主整體推進,充分調動基層積極性。三是建管并重,良性運行。高標準農田“三分建、七分管”,需要建管并重,更加重視管護問題。進一步整合資源,創新機制,落實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經費來源,保證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二、明確納入整合試點的資金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國辦發〔2015〕59號)和《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有關要求,整合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中用于測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投資、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投資,以及其他涉及農田建設的資金等,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14),統籌使用,集中投入,重點開展權屬確定、土地平整、農田水利、耕地質量、農技服務、機耕道路、配套電網林網、生產設施配套等建設。

  三、探索創新資金整合有效機制

  創新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項目管理機制,大膽探索多種形式的資金整合辦法。既可以高標準農田建設重大項目為平臺推進資金整合,也可以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區域為平臺推進資金整合,還可以突破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使用部門界限推進資金整合,不強求統一的資金整合路徑和模式。鼓勵試點地區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自主創新,切實做到整體推進,提高投資效率,探索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整合資金建設高標準農田的新機制。

  四、制定資金整合試點工作方案

  資金整合試點工作原則上確定為三年(2015-2017年):2015年主要開展試點前期工作,2016年啟動并實施試點任務,2017年調整完善政策并形成機制。

  在以縣為單位編制統一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統籌確定項目布局和建設進度安排等基礎上,及時制定資金整合試點工作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明確試點任務、政策措施、整合資金來源及規模、實施步驟、牽頭部門、責任主體、保障手段、預期成效等內容。試點地區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要與各相關專項規劃加強銜接,確保完成各專項規劃的建設任務。2016年1月底前印發試點工作方案,試點方案印發前,將規劃編制、投資安排和建設管理等情況及時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備案。

  五、抓好資金整合試點組織實施

 。ㄒ唬┘訌娊M織領導。試點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統一思想,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和組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積極穩妥開展。

 。ǘ┟芮胁块T協作。試點省建立資金整合試點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加強溝通銜接,密切配合,統籌協調項目布局和年度投資安排,互相通報情況,切實做到整體推進,構建合力推進試點工作格局。中央各相關部門積極支持試點工作,在項目、資金管理上加強對試點地區指導,統一組織開展對試點地區的檢查考核等工作,幫助協調解決困難。

 。ㄈ┘訌娭贫冉ㄔO。結合實際制定整合后的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對資金運行全過程風險防控,確保整合后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建立整合后的項目管理制度和考核驗收制度,統一規范不同渠道項目的項目申報、勘察設計、招投標、工程施工、工程監理、檢查驗收等,對項目各環節實行統籌管理,確保試點工作有效推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應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有關信息應通過現有監測監管系統上圖入庫,實現可監測、可考核。

 。ㄋ模┳龊眯畔⒎答。建立試點工作信息反饋機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跟蹤了解,及時將試點進展情況向中央有關部門報告反映。積極宣傳試點工作成效,發現典型,樹立標桿,凝聚共識,努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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