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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已經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修訂,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
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工作,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規范司法辦案的作用,促進檢察機關嚴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發布。指導性案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處理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辦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三)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根據,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
第四條 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一般由標題、關鍵詞、基本案情、訴訟過程、要旨、法理分析、相關法律規定等組成。
根據不同指導性案例的特點,發布指導性案例時可以對上述內容作適當調整。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分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和部分法學專家組成。
第六條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設立工作機構,在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備選指導性案例的征集、遴選和其他日常工作。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負責與其業務工作有關的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審查和推薦工作。
省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本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審查和推薦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案例指導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推薦的備選指導性案例,應當經分管副檢察長批準。
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推薦的備選指導性案例,應當經本院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九條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廣辟案例征集渠道。根據案例指導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發布重點征集的案例類型。
第十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咨詢委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對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要求的案例,可以建議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按照相關程序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推薦。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推薦案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導性案例推薦表》;
(二)按照規定體例撰寫的案例文本及說明材料;
(三)有關法律文書。
上述材料以紙質和電子介質兩種形式一并報送。
第十二條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征集的案例進行研究,認為可以作為備選指導性案例的,送有關業務部門、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征求意見。必要時,可以征求其他有關單位、專家學者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征求意見情況,提出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意見,提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討論。
第十四條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備選指導性案例進行集體討論。多數委員認為可以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的,由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報經檢察長同意,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指導性案例,應當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檢察日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案例指導工作中,應當加強與有關機關的溝通。必要時,可以商有關機關共同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七條 指導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宣告失效,并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檢察日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公布: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的;
(二)與新頒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相沖突的;
(三)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沖突的;
(四)其他應當宣告失效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指導性案例具有前款規定應當宣告失效情形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告指導性案例失效,應當經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指導性案例編纂工作,建立指導性案例數據庫,為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社會公眾檢索、查詢、適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指導性案例的學習培訓,將指導性案例納入培訓課程,以提高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蹲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高檢發研字〔2010〕3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
國務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5年12月31日
。ù思_發布)
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機會平等要求和商業可持續原則,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是當前我國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進金融業可持續均衡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助推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升級,增進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普惠金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發展普惠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大力發展普惠金融,讓所有市場主體都能分享金融服務的雨露甘霖。為推進普惠金融發展,提高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可得性和滿意度,增強所有市場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對金融服務的獲得感,特制訂本規劃。
一、總體思路
。ㄒ唬┌l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普惠金融發展呈現出服務主體多元、服務覆蓋面較廣、移動互聯網支付使用率較高的特點,人均持有銀行賬戶數量、銀行網點密度等基礎金融服務水平已達到國際中上游水平,但仍面臨諸多問題與挑戰:普惠金融服務不均衡,普惠金融體系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有待加強,商業可持續性有待提升。
。ǘ┲笇枷。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借鑒國際經驗與體現中國特色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市場主導相結合、完善基礎金融服務與改進重點領域金融服務相結合,不斷提高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可得性和滿意度,使最廣大人民群眾公平分享金融改革發展的成果。
。ㄈ┗驹瓌t。
健全機制、持續發展。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加大對薄弱環節金融服務的政策支持,提高精準性與有效性,調節市場失靈,確保普惠金融業務持續發展和服務持續改善,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機會平等、惠及民生。以增進民生福祉為目的,讓所有階層和群體能夠以平等的機會、合理的價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點的金融服務。
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尊重市場規律,使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在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導作用。
防范風險、推進創新。加強風險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維護金融穩定。堅持監管和創新并行,加快建立適應普惠金融發展要求的法制規范和監管體系,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在有效防范風險基礎上,鼓勵金融機構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適度降低服務成本。對難點問題要堅持先試點,試點成熟后再推廣。
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從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和區域平衡出發,加強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優先解決欠發達地區、薄弱環節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問題,鼓勵各部門、各地區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先行先試,扎實推進,做到服水土、接地氣、益大眾。
。ㄋ模┛傮w目標。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務可得性,明顯增強人民群眾對金融服務的獲得感,顯著提升金融服務滿意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特別是要讓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及時獲取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使我國普惠金融發展水平居于國際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務覆蓋率。要基本實現鄉鄉有機構,村村有服務,鄉鎮一級基本實現銀行物理網點和保險服務全覆蓋,鞏固助農取款服務村級覆蓋網絡,提高利用效率,推動行政村一級實現更多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拓展城市社區金融服務廣度和深度,顯著改善城鎮企業和居民金融服務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務可得性。大幅改善對城鎮低收入人群、困難人群以及農村貧困人口、創業農民、創業大中專學生、殘疾勞動者等初始創業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對特殊群體的無障礙金融服務。加大對新業態、新模式、新主體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業和農戶貸款覆蓋率。提高小微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覆蓋率,力爭使農業保險參保農戶覆蓋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務滿意度。有效提高各類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進一步提高小微企業和農戶申貸獲得率和貸款滿意度。提高小微企業、農戶信用檔案建檔率。明顯降低金融服務投訴率。
二、健全多元化廣覆蓋的機構體系
充分調動、發揮傳統金融機構和新型業態主體的積極性、能動性,引導各類型機構和組織結合自身特點,找準市場定位,完善機制建設,發揮各自優勢,為所有市場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多層次全覆蓋的金融服務。
。ㄒ唬┌l揮各類銀行機構的作用。
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銀行以批發資金轉貸形式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降低小微企業貸款成本。強化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水利、貧困地區公路等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力度。
鼓勵大型銀行加快建設小微企業專營機構。繼續完善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進一步提升“三農”金融服務水平。引導郵政儲蓄銀行穩步發展小額涉農貸款業務,逐步擴大涉農業務范圍。鼓勵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扎根基層、服務社區,為小微企業、“三農”和城鎮居民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
推動省聯社加快職能轉換,提高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能力。加快在縣(市、旗)集約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步伐,重點布局中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糧食主產區、小微企業聚集地區。
。ǘ┮幏栋l展各類新型機構。
拓寬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融資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統,研究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激勵機制,努力提升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水平。鼓勵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設備投入與技術改造的融資需求。促進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展,激發消費潛力,促進消費升級。
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有效途徑,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注重建立風險損失吸收機制,加強與業務開展相適應的資本約束,規范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支持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發展,持續向農村貧困人群提供融資服務。
大力發展一批以政府出資為主的融資擔保機構或基金,推進建立重點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的省級再擔保機構,研究論證設立國家融資擔;。
促進互聯網金融組織規范健康發展,加快制定行業準入標準和從業行為規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務水平,降低市場風險和道德風險。
。ㄈ┓e極發揮保險公司保障優勢。
保持縣域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相對穩定,引導保險機構持續加大對農村保險服務網點的資金、人力和技術投入。支持保險機構與基層農林技術推廣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農業服務組織和農民合作社合作,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生產管理、森林保護、動物保護、防災防損、家庭經濟安全等與農業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相結合。發揮農村集體組織、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基層機構的作用,組織開展農業保險和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完善農業保險協辦機制。
三、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
積極引導各類普惠金融服務主體借助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務半徑,拓展普惠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
。ㄒ唬┕膭罱鹑跈C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
推廣創新針對小微企業、高校畢業生、農戶、特殊群體以及精準扶貧對象的小額貸款。開展動產質押貸款業務,建立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集中統一的自助式動產、權利抵質押登記平臺。研究創新對社會辦醫的金融支持方式。開發適合殘疾人特點的金融產品。加強對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的開發和推廣,完善電子支付手段。引導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無障礙銀行服務網點,完善電子服務渠道,為殘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提供無障礙金融服務。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增加適合小微企業的融資品種。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債券融資規模,逐步擴大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規模。發展并購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支持農產品期貨市場發展,豐富農產品期貨品種,拓展農產品期貨及期權市場服務范圍。完善期貨交易機制,為規避農產品價格波動風險提供有效手段。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用保證保險基金,用于小微企業信用保證保險的保費補貼和貸款本金損失補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購買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的小微企業給予貸款優惠政策。鼓勵保險公司投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專項債券。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發展農作物保險、主要畜產品保險、重要“菜籃子”品種保險和森林保險,推廣農房、農機具、設施農業、漁業、制種保險等業務。支持保險公司開發適合低收入人群、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小額人身保險及相關產品。
。ǘ┨嵘鹑跈C構科技運用水平。
鼓勵金融機構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新興信息技術,打造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為客戶提供信息、資金、產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成立互聯網金融專營事業部或獨立法人機構。引導金融機構積極發展電子支付手段,逐步構筑電子支付渠道與固定網點相互補充的業務渠道體系,加快以電子銀行和自助設備補充、替代固定網點的進度。推廣保險移動展業,提高特殊群體金融服務可得性。
。ㄈ┌l揮互聯網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的有益作用。
積極鼓勵網絡支付機構服務電子商務發展,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支付服務,提升支付效率。發揮網絡借貸平臺融資便捷、對象廣泛的特點,引導其緩解小微企業、農戶和各類低收入人群的融資難問題。發揮股權眾籌融資平臺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支持作用。發揮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門檻低、變現快的特點,滿足各消費群體多層次的投資理財需求。
四、加快推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金融基礎設施是提高金融機構運行效率和服務質量的重要支柱和平臺,有助于改善普惠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資源均衡分布,引導各類金融服務主體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ㄒ唬┩七M農村支付環境建設。
鼓勵銀行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面向農村地區提供安全、可靠的網上支付、手機支付等服務,拓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廣度和深度。支持有關銀行機構在鄉村布放POS機、自動柜員機等各類機具,進一步向鄉村延伸銀行卡受理網絡。支持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和網點采取靈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或其他專業化支付清算系統。鼓勵商業銀行代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機構支付結算業務。支持農村支付服務市場主體多元化發展。鼓勵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過財政補貼、降低電信資費等方式扶持偏遠、特困地區的支付服務網絡建設。
。ǘ┙⒔∪栈萁鹑谛庞眯畔Ⅲw系。
加快建立多層級的小微企業和農民信用檔案平臺,實現企業主個人、農戶家庭等多維度信用數據可應用。擴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降低普惠金融服務對象征信成本。積極培育從事小微企業和農民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構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采集戶籍所在地、違法犯罪記錄、工商登記、稅收登記、出入境、扶貧人口、農業土地、居住狀況等政務信息,采集對象覆蓋全部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業,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及地方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政務信息與金融信息互聯互通。
。ㄈ┙⑵栈萁鹑诮y計體系。
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指標體系。在整合、甄選目前有關部門涉及普惠金融管理數據基礎上,設計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況、使用情況、服務質量的統計指標體系,用于統計、分析和反映各地區、各機構普惠金融發展狀況。建立跨部門工作組,開展普惠金融專項調查和統計,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務基礎數據和信息。建立評估考核體系,形成動態評估機制。從區域和機構兩個維度,對普惠金融發展情況進行評價,督促各地區、各金融機構根據評價情況改進服務工作。
五、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規體系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形成系統性的法律框架,明確普惠金融服務供給、需求主體的權利義務,確保普惠金融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ㄒ唬┘涌旖l展普惠金融基本制度。
在健全完善現有“三農”金融政策基礎上,研究論證相關綜合性法律制度,滿足“三農”金融服務訴求。對土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技術專利權、設備財產使用權和場地使用權等財產權益,積極開展確權、登記、頒證、流轉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建設。研究完善推進普惠金融工作相關制度,明確對各類新型機構的管理責任。
。ǘ┐_立各類普惠金融服務主體法律規范。
研究探索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有關制度。推動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典當業管理條例等法規。配套出臺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網絡借貸管理辦法等規定。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從事扶貧小額信貸業務的組織或機構的定位。加快出臺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推動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將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推動修訂證券法,夯實股權眾籌的法律基礎。
。ㄈ┙∪栈萁鹑谙M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
修訂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明確金融機構在客戶權益保護方面的義務與責任。制定針對農民和城鎮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務最低標準,制定貧困、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務費用減免辦法,保障并改善特殊消費者群體金融服務權益。完善普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工作體系,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相關執法權限與責任標準。
六、發揮政策引導和激勵作用
根據薄弱領域、特殊群體金融服務需求變化趨勢,調整完善管理政策,促進金融資源向普惠金融傾斜。
。ㄒ唬┩晟曝泿判刨J政策。
積極運用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等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更多地將新增或者盤活的信貸資源配置到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進一步增強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擴大涉農、小微企業信貸投放,降低社會融資成本。
。ǘ┙∪鹑诒O管差異化激勵機制。
以正向激勵為導向,從業務和機構兩方面采取差異化監管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貸資源更多投向小微企業、“三農”、特殊群體等普惠金融薄弱群體和領域。推進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和網點建設。有序開展小微企業金融債券、“三農”金融債券的申報和發行工作。進一步研究加強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服務、考核和核銷方式的創新。推進落實有關提升小微企業和“三農”不良貸款容忍度的監管要求,完善盡職免責相關制度。
積極發揮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的作用,引導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增加有效供給,進一步豐富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方式。
加強農業保險統籌規劃,完善農業保險管理制度,建立全國農業保險管理信息平臺,進一步完善中國農業保險再保險共同體運行機制。扶持小額人身保險發展,支持保險公司開拓縣域市場,對其在中西部設立省級分公司和各類分支機構適度放寬條件、優先審批。
。ㄈ┌l揮財稅政策作用。
立足公共財政職能,完善、用好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重點針對普惠金融服務市場失靈的領域,遵循;、有重點、可持續的原則,對普惠金融相關業務或機構給予適度支持。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及社會資本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更好地保障困難人群的基礎金融服務可得性和適用性。落實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的相關稅收扶持政策。推動落實支持農民合作社和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ㄋ模⿵娀胤脚涮字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政策銜接與配合,共筑政策支撐合力。鼓勵地方財政通過貼息、補貼、獎勵等政策措施,激勵和引導各類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和民生尤其是精準扶貧等領域的支持力度。對金融機構注冊登記、房產確權評估等給予政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排查和化解各類風險隱患,提高地方金融監管有效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七、加強普惠金融教育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結合國情深入推進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培育公眾的金融風險意識,提高金融消費者維權意識和能力,引導公眾關心、支持、參與普惠金融實踐活動。
。ㄒ唬┘訌娊鹑谥R普及教育。
廣泛利用電視廣播、書刊雜志、數字媒體等渠道,多層面、廣角度長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礎知識。針對城鎮低收入人群、困難人群,以及農村貧困人口、創業農民、創業大中專學生、殘疾勞動者等初始創業者開展專項教育活動,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識。注重培養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和契約精神。建立金融知識教育發展長效機制,推動部分大中小學積極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教育,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開設金融基礎知識相關公共課。
。ǘ┡嘤娊鹑陲L險意識。
以金融創新業務為重點,針對金融案件高發領域,運用各種新聞信息媒介開展金融風險宣傳教育,促進公眾強化金融風險防范意識,樹立“收益自享、風險自擔”觀念。重點加強與金融消費者權益有關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引導金融消費者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金融產品風險特征理性投資與消費。
。ㄈ┘哟蠼鹑谙M者權益保護力度。
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維護金融市場有序運行。金融機構要擔負起受理、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的主要責任,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改進服務質量。暢通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監管部門、仲裁、訴訟等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渠道,試點建立非訴第三方糾紛解決機制,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多元化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ㄋ模⿵娀栈萁鹑谛麄。
加大對普惠金融的宣傳力度。建立普惠金融發展信息公開機制,定期發布中國普惠金融指數和普惠金融白皮書。
八、組織保障和推進實施
。ㄒ唬┘訌娊M織保障。
由銀監會、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林業局、證監會、保監會、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參加,建立推進普惠金融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人員保障和理論研究,制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推進規劃實施和相關政策落實,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根據職責分工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協調機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及時將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報送銀監會、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
。ǘ╅_展試點示范。
規劃實施應全面推進、突出重點、分步開展、防范風險。對需要深入研究解決的難點問題,可在小范圍內分類開展試點示范,待試點成熟后,再加以總結推廣。各地區要在風險可控、依法合規的條件下,開展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試點,推動改革創新,加強實踐驗證。積極探索發揮基層組織在推進普惠金融發展中的作用。
。ㄈ┘訌妵H交流。
深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以及世界銀行、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組織等國際組織的交流,開展多形式、多領域的務實合作,探索雙邊、多邊的示范性項目合作,提升我國普惠金融國際化水平。
。ㄋ模⿲嵤⿲m椆こ。
圍繞普惠金融發展重點領域、重點人群,集合資源,大力推進金融知識掃盲工程、移動金融工程、就業創業金融服務工程、扶貧信貸工程、大學生助學貸款工程等專項工程,促進實現規劃目標。
。ㄎ澹┙∪O測評估。
加快建立推進普惠金融發展監測評估體系,實施動態監測與跟蹤分析,開展規劃中期評估和專項監測,注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引導和規范互聯網金融有序發展,有效防范和處置互聯網金融風險。要切實落實監督管理部門對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等職責。加強督查,強化考核,把推進普惠金融發展工作作為目標責任考核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創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社廳發〔2015〕]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我國創業培訓工作取得顯著成效,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培訓方式不斷創新,培訓規模持續擴大,已有數百萬勞動者在參加創業培訓后實現自主創業,為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應看到,創業培訓工作尚不能完全滿足經濟新常態下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需要,培訓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培訓模式需要進一步創新,培訓質量需要進一步提升,工作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等文件精神,大力提升勞動者創業能力,全面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就進一步推進創業培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創業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
創業培訓是培育勞動者創新精神、提高勞動者創業能力、實現個人發展和創造自身價值的重要途徑,是激發勞動者創造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現創業帶動就業的重要手段。各級人社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創業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將創業培訓工作作為促進就業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政策,健全制度和機制,大力推進創業培訓工作。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服務就業和經濟發展為導向,以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提升勞動者創業能力為宗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積極性,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強化創業培訓公共服務,創新創業培訓模式,擴大創業培訓規模,提高創業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政府激勵引導、社會廣泛參與、勞動者自主選擇的創業培訓工作新機制,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支撐。
(二)工作目標:面向有創業意愿和創業培訓需求的勞動者大規模開展創業培訓,大幅度提高創業培訓質量,使有創業意愿和創業培訓需求的勞動者都有機會獲得創業培訓服務,增強創業帶動就業的效應,逐步建立起培訓主體多元化、培訓模式多樣化、培訓內容多層次,能夠有效覆蓋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的創業培訓體系。
三、政策措施
(一)明確創業培訓對象和內容。將具有明確創業意愿和創業培訓需求、勇于投身創業實踐的城鄉各類勞動者作為創業培訓對象,將企業家精神和素質培養、創辦企業和經營管理能力訓練作為創業培訓的主要內容,以高校畢業生、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返鄉農民工、退役軍人、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等群體為重點,以組織實施專項行動計劃為抓手,推動創業培訓廣泛開展。
(二)建立健全創業培訓制度。把創業培訓制度納入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范疇。建立培訓對象甄選制度,完善創業意愿識別和能力短板診斷機制。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制度,對列入財政補貼范圍的創業培訓項目按購買服務的規定執行。建立健全培訓主體報告制度,強化財政補貼培訓項目實施主體的報告義務。健全創業培訓師資管理制度,完善師資備案、評價、獎懲機制。建立健全培訓績效考評制度,對創業培訓工作成效實施第三方評估。
(三)加強創業培訓課程開發。以創業活動不同階段、不同業態的知識技能需求為導向,編制創業培訓大綱和技術標準,針對不同群體、不同項目的特點,開發創業培訓課程和培訓方式,構建多層次、模塊化的創業培訓課程體系。推進網絡創業培訓課程開發工作。以“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創業模擬實訓”等課程為基礎,從已被廣泛應用、學員普遍認可的創業培訓課程中精選出一批精品課程,供各地優先選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以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組織開發新領域、新業態的創業培訓課程并實施創業培訓。
(四)加強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探索建立創業培訓師資的職業化發展通道,建立創業指導師隊伍。各地要建立創業培訓師資庫,完善師資登記、考核、進出機制,強化對師資能力水平考核和學員滿意度評價,對師資隊伍進行動態管理。制定長期師資培養計劃,定期組織開展提高培訓、研討交流、觀摩教學等活動,提升師資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鼓勵將社會專業人士吸納到創業培訓專家隊伍中,提升創業培訓專業化水平。
(五)規范創業培訓機構發展。各地要對創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加強創業培訓機構規范化管理,指導創業培訓機構嚴格按照標準和要求開展創業培訓,對有需求的學員提供后期輔導服務。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機制,按照公開規范、保障質量、提升效益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投入創業培訓。按照“條件公開、合理布局、平等競爭、動態管理”的原則,制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創業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認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創業培訓機構向社會公示并登記備案。
(六)創新創業培訓模式。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開發針對不同創業群體、不同階段創業活動的創業培訓項目。積極采取互動式教學培訓方式,輔以創業實訓、考察觀摩、創業指導等培訓方式,大力開展能力培訓、知識傳授、政策咨詢等服務。積極探索創業培訓與技能培訓、創業培訓與區域產業相結合的培訓模式。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化實訓平臺等載體,試點推廣“慕課”等“互聯網+”創業培訓新模式,大規模開展開放式在線培訓。加強遠程公益創業培訓,提升基層創業人員創業能力。研究探索通過“創業券”、“創新券”等方式對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服務。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和技能就業行動,鼓勵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期間開展“試創業”實踐活動和電子商務培訓活動,并將其納入創業培訓政策支持范圍。組織開展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大力推進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業培訓工作。
(七)強化創業服務。推進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有效銜接、統籌發展。完善公共創業服務功能,健全開業指導、創業孵化、項目推介、咨詢指導、創業融資、人事代理相結合的創業服務體系。以創業培訓師資隊伍為基礎,吸納具有企業管理專業背景和創業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專家教授以及熟悉經濟發展和創業政策的相關部門人員,共同推進創業服務工作。加快創業培訓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開展培訓檔案管理、培訓流程監督、培訓效果評估、師資庫管理、培訓資金管理等工作,并與創業培訓技術服務平臺鏈接,實現數據、信息、資源聯通共享。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地人社部門要深入貫徹國務院要求,推動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人社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廣泛參與的創業培訓工作機制。各地人社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根據本地實際科學規劃,制定專項行動計劃并抓好組織實施,加強工作組織指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實有效地推進創業培訓工作。
(二)加大資金投入。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實現創業或就業的,按規定享受政府創業培訓補貼。各地人社部門要根據培訓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準,創業培訓補貼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要加大資金投入,大力推動創業培訓開展。有條件的地區要安排工作經費,對師資培訓、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平臺開發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嚴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三)加強績效評估。要結合就業信息化整體工作進展,將創業培訓后創業情況與就業數據相對照,將創業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創業成功率、新辦企業吸納就業情況等作為評價創業培訓工作的重要指標,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工作績效評估工作。對工作開展較好的創業培訓機構,要在政策和經費上給予傾斜。
(四)注重輿論宣傳。各級人社部門和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做好創業培訓工作的宣傳。通過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創業項目展示推介等活動,宣傳創業培訓,樹立創業典型,建立激勵機制,從而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創業的良好氛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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